四動一 A 4970T092 蔡佩容
P257
(二)何謂用益物權?試舉例說明之。
A:乃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如地上權、永佃權、典權及地役權等,均與其相 對之擔保物權,附加於所有權之上,故對所有權而言,屬於限制物權的範疇;
其內容係就他人之所有物依約定之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因此,用益物權存續 中,所有權之權能,大受限制,必用益物權消滅後,所有權隱而不張之作用,
始行回復。學者稱此權利狀態為所有權之虛有化,及所有權之彈力性,其故在 此。惟用益物權,乃基於法律之規定,具有物權之性質,先天上有其排他的、
對世的效力,與基於其他原因,而就他人之物享有使用收益之權者,例如承租 人之使用收益權、父母對於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夫對於妻原有財產之 使用收益權等,並無物權效力之情形,大不相同。
P279
(八)何謂善意受讓?試舉例說明之。
A:指以取得動產所有權為目的,善意取得該動產之占有,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 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例:甲將一古 董寄託於乙處,乙擅自將古董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善意(不知情)之丙,乙雖 無權處分,丙因善意取得,仍取得古董之所有權,甲則喪失所有權,僅得向乙 請求賠償。
P283
(一)何謂地上權?現行民法之定義是否周延。
A: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 其土地之權。 其社會意義在調和土地所有權人擁有所有權而不欲使用, 而另 一方沒有所有權(即地上權人)而欲使用土地, 以促進土地利用.
P287
(一)試說明地役權之意義。
A: 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規定,「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 之權。」 白話一點講,就是自己的土地有需要利用他人土地來增加價值之需 要時,所設定的權利。這個時候受方便或是利益的土地,稱之為需役地,所利 用知他人土地則稱之為供役地。至於所稱的「便宜」之用,指的是需役地在利 用上的方便利益,而這種利益並不以有財產上之價值的方便利益為限,精神上 的利益也是可以。例如為了需役地的美觀舒適而設定遠眺地役權(使需役地的 景觀可以較為寬廣),此時供役地的所有人並不用積極的為一定作為的義務,
只要消息的負不為一定利用或是容忍地役權人為一定行為之義務即可。
另本條文是在民國十八年十一月卅日,國民政府時代即公布施行迄今,並未有 所修正。
四動一 A 4970T092 蔡佩容
P291
(一) 說明典權之意義
A:典權是指佔有使用他人的不動產或獲得收益的權利,而承典人除了佔有典產還 可以把占有物轉而典讓/出租/抵押,但典權約定限期不得超過 30 年,而典權約期約 滿後 2 年內,若出典人不以原典價回贖者,承典人就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