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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展延、變更、移轉、停止營運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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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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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展延、變更、移轉、停止營運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4 日衛部醫字第 1111660022 號函

壹、 總則

依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為利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 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稱機構)申請設置人體生物資料庫作業之參 考,以及人體生物資料庫後續展延、變更、移轉及停止營運等作業之依循,

彙整申請作業所需之相關資料,特編製本須知以利相關作業之受理及機構 參考。

貳、 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

(人體生物資料庫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第 7 頁)

參、 受理申請時間

全年度受理申請。

肆、 申請程序

一、 表件下載: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官 方 網 站 下 載 ( 網 址 : https://dep.mohw.gov.tw/DOMA/mp-106.html;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首頁/醫事 業務生醫科技及器官捐贈/業務資訊/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專區),或向衛 生福利部醫事司洽索。索取地點: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6 段 488 號。函 索者,請檢附 A4 大小信封,註明函索「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申請表」,

並附貼足掛號郵票及書明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

二、 繳費:

申請機構應依「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附錄一)繳納規費,

審查費請以郵政匯票(受款人:衛生福利部)繳費,凡申請案件完成登錄 掛號手續後,規費款項即解繳國庫,概不得申請退費。

三、 送件:

申請機構於申請案提出時,請將郵政匯票(匯票收據請自行留存)連同申 請文件檢齊後,一律通訊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至衛生福利部(地址:

115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6 段 488 號),並請註明「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小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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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洽詢電話:(02)8590-7313。

伍、 申請類型

一、 設置許可申請:

(一) 申請資格:

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稱機構)符合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得申請設置生物 資料庫。

(二) 申請文件:

1.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申請表。(附表一)

2.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計畫書:(附表二)內容應包括下列:

(1) 機構及生物資料庫之基本資料。

(2) 設置期程。

(3) 預計採集、保存之生物檢體種類、數量及相關資料、資訊。

(4) 倫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名單。

(5) 生物資料庫組織、人員、運作管理及相關作業程序。

(6) 生物資料庫之設施、設備與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及有關之環 境管制與監控。

(7) 生物檢體及有關資料、資訊之處理作業程序。

(8) 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9) 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

(10) 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 其他侵害情事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11) 商業運用利益回饋相關規範。

(三) 審查方式:

1. 書面審查: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申請資料經衛生福利部審查後,仍需補 件者,將以行文通知申請機構補件,申請機構應於規定之期限內 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補件者,得檢具 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時間至多 100 日(日曆日),

並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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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補件者,以函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2. 實地勘驗:

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行文通知 實地勘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須修正缺失者,應於接獲缺失改 善意見函文翌日起 14 日內檢送改善報告或計畫書複審,複審得 視需要進行現場複查;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函復不予許可結 案。

(四) 審查結果:

經通過主管機關審查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明。

二、 許可效期展延申請:

(一) 申請資格: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者,於效期屆滿六個月前,

應申請展延許可效期。

(二) 申請文件:

1. 人體生物資料庫許可效期展延申請表。(附表三)

2. 原許可證明影本。

3. 許可證明效期內通過查核之證明。

4. 設置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有變更,其變更後設置計畫書。

5. 人體生物資料庫展延許可自評及審查表:(附表四)

內容應包括人體生物資料庫展延許可自評內容。

(三) 審查方式:

申請案之文件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行文 通知實地勘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尚須修正缺失者,應於接獲缺 失改善意見函文翌日起 14 日內檢送缺失改善報告或計畫書複審,

複審得視需要進行現場複查;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函復不准予 展延效期,故予以結案。

(四) 審查結果:

機構通過審查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展延許可證明。未獲展延效 期核准者,其生物檢體及其他生物資料庫儲存之資料、資訊,依人 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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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設置許可記載事項變更

(一) 申請資格:

1.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下列核定事項之變更,

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1) 生物醫學主管或資訊主管。

(2) 生物檢體、資料或資訊保存處所。

(3) 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 其他侵害情勢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4) 參與者同意書。

(5) 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2.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下列核定事項之變更,

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進行申請備查:

(1) 設置者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2) 生物資料庫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3) 門牌經戶政機關整編。

(二) 申請文件:

1. 人體生物資料庫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申請表。(附表五)

2. 檢附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原許可證明影本。

(三) 審查方式:

1. 書面審查:

經主管機關審查後通知須補件者,申請機構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完 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補件者,得檢具理 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時間至多 100 日(日曆日),並 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 完成補件者,以函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2. 實地勘驗:

生物檢體保存地點變更申請案,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 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行文通知實地勘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 尚須修正缺失者,應於接獲缺失改善意見函文翌日起 14 日內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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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缺失改善報告或計畫書複審,複審得視需要現場複查;未於規 定期限內補件者,函復不准予變更生物檢體保存處所。

(四) 審查結果: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許可證明。

四、 全部或部分移轉申請

(一) 申請資格: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申請全部移轉、部分移轉 者。

(二) 申請文件:

1. 人體生物資料庫移轉許可申請表。(附表六)

2. 轉出機構原設置許可證明影本。

3. 轉入機構之資格證明文件。

4. 人體生物資料庫移轉計畫書:(附表七)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 移轉資料範圍及期程規劃。

(2) 檢體、資料及資訊傳送方式與安全性考量。

(3) 轉入機構配合移轉擬增加或變更事項。

(4) 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

(5) 商業運用利益回饋相關規範。

(三) 審查方式:

1. 書面審查:

經主管機關審查後通知須補件者,申請機構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完 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補件者,得檢具理 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時間至多 100 日(日曆日),並 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 完成補件者,以函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2. 實地勘驗:

經書面審查後,有實地勘驗必要者,由主管機關行文通知實地勘 驗相關事宜。實地勘驗後尚須修正缺失者,應於接獲缺失改善意 見函文翌日起 14 日內檢送改善報告或計畫書複審,複審得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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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進行現場複查;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以函復不准予轉移。

(四) 審查結果:

機構通過審查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轉入機構設置許可證明。

五、 停止營運申請

(一) 申請資格:

機構領有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申請停止營運者。

(二) 申請文件:

1. 人體生物資料庫停止營運申請表。(附表八)

2. 後續處理計畫書:(附表九)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生物檢體銷毀之處理規劃。

(2)生物檢體相關資料、資訊銷毀之處理規劃。

(3)檢附文件清單如下:

A.原設置許可證明影本。

B.最近一次核定之設置計畫書(含參與者同意書)及核定函。

C.生物資料庫保存生物檢體種類、數量及清冊。

(三) 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經主管機關審查後通知須補件者,申請機構應於規定之 期限內完成,並以補件一次為原則;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補件者,得 檢具理由來函申請展延補件,展延補件時間至多 100 日(日曆日),

並以申請展延一次為限,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補件,或逾期未 完成補件者,以函復無法審查,故予以結案。

(四) 審查結果:

機構通過審查者,函覆機構同意停止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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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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