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依申請須知第 4.5.2 條及第 4.3.1.3 條第 3 項規定,變更或補充本申請須知內容,且本案受理申請文件期間仍依申請須知第 1.10 條及第 4.3.2.2 條規定至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下午 5 時止。
項次 原條文 補充公告內容
1.
申請須知第 3.1.9.2 條
執行機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指定開始交付日後至實際交付前,得先 行提供財物清冊、操作手冊等資料影本供民間機構審閱以利交付作業。
於執行機關指定開始交付日,雙方應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由執行機 關出具財物清冊及操作手冊副本等資料及辦理實際清點作業,雙方並 做成會勘紀錄,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按會勘紀錄所示點交,由民間機構 簽收。實際交付之財物以點交時雙方做成會勘紀錄所示現狀與數量為 準。
申請須知第 3.1.9.2 條
執行機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指定開始交付日後至實際交付前,得先 行提供財物清冊、操作手冊等資料影本供民間機構審閱以利交付作業。
於執行機關指定開始交付日起,雙方應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依由執 行機關出具之財物清冊及操作手冊副本等資料及辦理實際清點作業,
雙方並逐次做成會勘紀錄,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按會勘紀錄所示完成點 交,由民間機構簽收。實際交付之財物以點交時雙方做成會勘紀錄所示 現狀與數量為準。
2.
申請須知第 3.1.9.4 條
本標的之交付應自執行機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之開始交付日起 90 日 內完成。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致指定開始交付日起 90 日內未能 完成交付者,執行機關得終止本案契約。
申請須知第 3.1.9.4 條
本標的之交付應自執行機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之開始交付日起 90 日 內完成。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致指定開始交付日起 90 日內未能 完成本標的之交付者,執行機關得終止本案契約。
3.
申請須知第 3.2.1.2 條
1.本申請須知第 2.1.25 條之開始營運日不得晚於其於投資執行計畫書 預定之期日。如民間機構無法依其於投資執行計畫書預定之期限開 始營運者,應於 2 個月前以書面檢具理由提送執行機關並取得其同 意。
申請須知第 3.2.1.2 條
1.本申請須知第 2.1.25 條之開始營運日應於本標的完成交付之翌日起 30 日內報執行機關同意,最遲不得晚於其於投資執行計畫書預定之 期日本標的完成交付之翌日起 6 個月之日。如民間機構無法依其於 投資執行計畫書預定之期限開始營運者,應於 2 個月前以書面檢具 理由提送執行機關並取得其同意。
4.
申請須知第 3.2.1.6 條
本案契約期間,若本標的之使用電量超過本標的已設置之太陽能光電 設備實際發電量(包括由執行機關設置並交付民間機構維護管理之部 分),致依相關法令規定需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或憑證或
申請須知第 3.2.1.6 條
本案契約期間,若本標的之使用電量超過本標的已設置之太陽能光電 設備實際發電量(包括由執行機關設置並交付民間機構維護管理之部 分),致依相關法令規定需另行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
應繳納代金者,其購買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統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或憑證或應繳納代金者,其購 買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依契約約定出租空間供第三人設置或自行負擔 購買電力或憑證之費用。
5. 申請須知第 3.3.2.1 條 固定權利金
1. 固定權利金自本標的完成交付翌日起計收。
申請須知第 3.3.2.1 條 固定權利金
1. 固定權利金自本標的完成交付翌日開始營運日起計收。
6.
申請須知第 3.3.2.4 條
民間機構、或民間機構獨立部門及其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因自辦、
合辦本案契約(草案)第 4.1.1.1 條第 1 至 3 項業務項目時,應依本案 契約(草案)第 4.5.1 條將相當於應支付之費用/或報酬之金額,計入本 案之實際營業收入計算權利金,並於依本申請須知第 3.3.3.3 條第 3 項 提送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中就此項營業收入分別列帳。
申請須知第 3.3.2.4 條
民間機構、或民間機構獨立部門及其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因自辦、
合辦本案契約(草案)第 4.1.1.1 條第 1 至 3 項業務項目時,應依本案 契約(草案)第 4.5.1 條將計算相當於應支付之費用/或報酬之金額,計 入本案之實際營業收入計算權利金,並於依本申請須知第 3.3.3.3 條第 3 項提送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中就此項營業收入分別列帳。
7.
申請須知第 3.3.2.5 條
自本案契約簽訂日起至開始營運日期間,民間機構若為執行本案契約
(草案)第 4.1.1.1 條業務所產生之一切收入(含加值型營業稅及其他 費用),應併入開始營運日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計收經營權利金,不受 本案契約(草案)第 5.2.2.1 條限制。
申請須知第 3.3.2.5 條
自本案契約簽訂日起至開始營運日期間,民間機構若為執行本案契約
(草案)第 4.1.1.1 條業務所產生之一切收入(含加值型營業稅及其他 費用),應併入開始營運日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計收經營權利金(含加 值型營業稅及其他費用),不受本案契約(草案)第 5.2.2.1 條限制。
8.
申請須知第 5.2.2.2 條 5. 獨立部門成立計畫
申請人應載明原單一法人之法人架構、人力,以及配合執行本案成立之 獨立部門其法人架構、人力、獨立稅籍及財務帳戶成立等計畫,並應說 明如何與原單一法人之既有部門獨立區隔。
申請須知第 5.2.2.2 條 5. 獨立部門成立計畫
申請人應載明原單一法人之法人架構、人力,以及配合執行本案成立之 獨立部門其法人架構、人力、獨立稅籍及財務帳戶成立等計畫,並應說 明如何與原單一法人之既有部門獨立區隔。
9. 申請須知 5.2.6.1 條 -
申請須知 5.2.6.1 條(新增)
5. 開始營運日以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假設
10. 申請須知附件十二 備註:
申請須知附件十二 備註:
一、本標單需依申請須知第 3.4.2.1 條規定填寫。
六、各年度固定權利金之折現總額請以年折現率 3%計算至 109 年 1 月,折現總額若空白、計算錯誤,應以執行機關計算之結果為準。
一、本標單需依申請須知第 3.34.2.1 條規定填寫。
六、各年度固定權利金之折現總額請以年折現率 3%計算至 10910 年 1 月,折現總額若空白、計算錯誤,應以執行機關計算之結果為準。
11.
投資契約(草案)第 3.2.2.2 條
甲方應於交付前,確認本案工程有關之施工、專案管理或設計監造廠商 已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完成下列各項審查程序、證照或許可申請,並應依 乙方之需要提供證明文件副本:
1.都市設計審議暨交通影響評估 2.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
3.環境影響說明與評估
4.用水、用電、瓦斯、電信、通訊等公用設備之申請 5.銀級綠建築候選證書
6.銀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 7.使用執照
投資契約(草案)第 3.2.2.2 條
甲方應於交付前,確認本案工程有關之施工、專案管理或設計監造廠商 已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完成下列各項審查程序、證照或許可申請,並應依 乙方之需要提供證明文件副本:
1.都市設計審議暨交通影響評估 2.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
3.環境影響說明與評估
4.用水、用電、瓦斯、電信、通訊等公用設備之申請
5.銀級綠建築候選證書,本標的交付後若取得標章,甲方亦將交付標章 予乙方
6.銀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本標的交付後若取得標章,甲方亦將交付標 章予乙方
7.使用執照
12.
投資契約(草案)第 3.3.2.4 條
乙方承諾於甲方交付本標的後,甲方及其受僱人、受任人、受託人、承 包商於必要時得進入本標的內執行相關作業。
投資契約(草案)第 3.3.2.4 條
乙方承諾於甲方交付本標的後,甲方及其受僱人、受任人、受託人、承 包商於必要時得進入本標的內執行相關作業。甲方交付本標的時若本 標的尚未取得銀級智慧建築標章,乙方承諾於本標的交付後繼續辦理 或配合為取得標章所需之一切必要措施。
13.
投資契約(草案)第 4.1.1.11 條
本案契約期間,若本標的之使用電量超過本標的已設置之太陽能光電 設備實際發電量(包括由甲方設置並交付乙方維護管理之部分),致依 相關法令規定需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或憑證或應繳納代 金者,其購買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投資契約(草案)第 4.1.1.11 條
本案契約期間,若本標的之使用電量超過本標的已設置之太陽能光電 設備實際發電量(包括由甲方設置並交付乙方維護管理之部分),致依 相關法令規定需另行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或購買 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或憑證或應繳納代金者,其購買之費用
應由乙方依契約約定出租空間供第三人設置或自行負擔購買電力或憑 證之費用。
14.
投資契約(草案)第 4.1.3.2 條 廣告物
4.如因配合甲方政策宣導推廣之需求,甲方具無條件優先且免費之使用 權。
投資契約(草案)第 4.1.3.2 條 廣告物
4.如因配合甲方政策宣導推廣之需求,甲方於合理期限前通知乙方,得 有具無條件優先且免費之使用權。
15.
投資契約(草案)第 4.2.8 條
有關本案各項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乙方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並自行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如 經賠償請求權人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 所受之損害及一切費用。
投資契約(草案)第 4.2.8 條
有關本案各項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 產受損害者,乙方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並自行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 議。如經賠償請求權人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 因此所受之損害及一切費用。但如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且致乙方 受有損害時,乙方得於賠償後檢具相關單據向甲方請求。
16.
投資契約(草案)第 4.3.4 條 安全監控計畫
4.3.4.1 乙方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中提出「安全監控計畫」,就本案空間 之外部及內部安全,進行詳細評估,並應自行負擔費用與負責 執行。其後若有修正,亦應於修正後 15 日內提送甲方核定。乙 方應按甲方核定之計畫辦理,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4.3.4.2 乙方之安全監控計畫應與甲方之保全或安全管制計畫妥善整 合。
投資契約(草案)第 4.3.4 條 安全監控計畫
4.3.4.1 乙方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中提出「安全監控計畫」,就本案空間 之外部及內部安全,進行詳細評估,並應自行負擔費用與負責 執行。其後若有修正,亦應於修正後 15 日內提送甲方核定。乙 方應按甲方核定之計畫辦理,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4.3.4.2 乙方之安全監控計畫應與甲方之保全或安全管制計畫妥善整 合。
17.
投資契約(草案)第 4.5.2 條
乙方於本案契約執行期間內,有關場地收費標準之調整,如有下列情形 之一,應事先以書面函知甲方同意後辦理:
4.5.2.1 單次調整後費率超過調整前費率之 5%(不含 5%)時;
4.5.2.2 累計調整幅度超過本案契約最初營運費率之 5%(不含 5%)時。
投資契約(草案)第 4.5.2 條
乙方於本案契約執行期間內,有關場地收費標準之調整,如有下列情形 之一,應事先以書面函知甲方同意後辦理:
4.5.2.1 單次調整後費率超過調整前費率之 5%(不含 5%)時;
4.5.2.2 累計調整幅度超過本案契約最初營運費率之 15%(不含 15%)
時。
18. 投資契約(草案)第 5.2.1.1 條 投資契約(草案)第 5.2.1.1 條
固定權利金自本標的完成交付之翌日起計收。 固定權利金自本標的完成交付之翌日開始營運日起計收。
19.
投資契約(草案)第 5.2.2.4 條
□乙方(以新設法人簽約時適用)
□乙方(包括乙方獨立部門及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乙方以原單 一法人簽約時適用)
因自辦、合辦本案契約第 4.1.1.1 條第 1 至 3 項業務項目時,應依本案 契約第 4.5.1 條將相當於應支付之費用/或報酬之金額,計入本案之實 際營業收入計算權利金,並於依本案契約第 5.2.3.3 條第 3 項提送之會 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中就此項營業收入分別列帳。
投資契約(草案)第 5.2.2.4 條
□乙方(以新設法人簽約時適用)
□乙方(包括乙方獨立部門及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乙方以原單 一法人簽約時適用)
因自辦、合辦本案契約第 4.1.1.1 條第 1 至 3 項業務項目時,應依本案 契約第 4.5.1 條將計算相當於應支付之費用/或報酬之金額,計入本案 之實際營業收入計算權利金,並於依本案契約第 5.2.3.3 條第 3 項提送 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中就此項營業收入分別列帳。
20.
投資契約(草案)第 5.2.2.5 條
自本案契約簽訂日起至開始營運日期間,乙方若為執行本案契約第 4.1.1.1 條業務所產生之一切收入(含加值型營業稅及其他費用),應併 入開始營運日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計收經營權利金,不受本案契約第 5.2.2.1 條限制。
投資契約(草案)第 5.2.2.5 條
自本案契約簽訂日起至開始營運日期間,乙方若為執行本案契約第 4.1.1.1 條業務所產生之一切收入(含加值型營業稅及其他費用),應併 入開始營運日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其他費用)計收 經營權利金,不受本案契約第 5.2.2.1 條限制。
22.
投資契約(草案)第 5.3 條
乙方得以現金或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國外銀行之銀行保付支票 或銀行本票或以匯款方式繳納之。乙方以匯款方式繳納權利金時應將權 利金及其相關稅費,一併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內。乙方於繳納前應洽甲方 提供指定帳戶資訊及繳付方式。
投資契約(草案)第 5.3 條
乙方得以現金或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國外銀行之銀行保付支票 或銀行本票或以匯款方式繳納之。乙方以匯款方式繳納權利金時應將權 利金及其相關稅費用(即加值型營業稅及其他費用,若有),一併匯入 甲方指定帳戶內。乙方於繳納前應洽甲方提供指定帳戶資訊及繳付方式。
23.
投資契約(草案)附件九-表 3.1.1-1
營運績效評估需求面項 營運績效評估指標 B.使用者需求(15 分) 九、客訴處理機制
(5 分)
客訴專線設置情形 客訴案件處理情形
投資契約(草案)附件九-表 3.1.1-1
營運績效評估需求面項 營運績效評估指標 B.使用者需求(15 分) 九、客訴處理機制
(5 分)
客訴專線管道設置情形 客訴案件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