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一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四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 工廠登記資料。
(四) 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 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 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 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 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 連鎖店資料。
(五) 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 輸入類別。
(四) 輸入之產品資訊。
(五) 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 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 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 辦理登錄。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 規定;第三款第四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 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
已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應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完成登錄。
附表一 製造及加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
一、食品添加物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 物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 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 條及其相關規定)」
香料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產品規格 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產品標籤(應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 定)」
二、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 器具容器及包裝
「原料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或美國化學文摘化 學品登記號碼(CAS Number)」、「原料供應商名 稱」、「原料廠牌型號」
附表二 輸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
一、食品添加物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 物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途分 類」、「型態」、「成分」、「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 規格之檢驗報告」、「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
香料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 成分」、「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
」、「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 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
備註:
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產品輸入我國,到達港埠前二十日完成 產品登錄,並於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驗自 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
二、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 器具容器及包裝
「原料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或美國化學文摘化 學品登記號碼(CAS Number) 」、「原料供應商 名稱」、「原料廠牌型號」
附表三 販售產品應登錄之資訊
食品添加物
產品類別 應登錄之資訊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 物產品(上游供應商為 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 工業者)
「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
香料產品(上游供應商 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及 加工業者)
「中文商品名稱」、「型態」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 物產品(上游供應商為 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途分 類」、「型態」
香料產品(上游供應商 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 者)
「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