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 修正總說明
本府前於一百年四月十一日參照「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協 助方案推動計畫」訂頒「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 畫」,因運作迄今已有相當時日,為切合各機關學校實際需要,並符應 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核定「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 方案」,停止適用上開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爰擬具計畫修正案,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依據為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修正計畫 第壹點)
二、 明訂服務模式類型。(修正計畫第肆點)
三、 調整員工協助方案服務範疇,增加組織與管理層面之服務。(修正 計畫第伍點)
四、 明訂推動步驟,使各機關學校推行員工協助方案能循序漸進與務 實紮根,深化員工協助方案服務。(修正計畫第陸點)
五、 原第玖點「倫理責任」移列至本點,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計畫第 柒點)
六、 經費來源文字酌作修正。(修正計畫第捌點)
七、 將原第拾點「附則」移列至本點,酌作部分項目修正,以增加適切 性。(修正計畫第玖點)
八、 增列實施、修正時機。(修正計畫第拾點)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
100年4月11日府人企字第1000203094號函訂定 104年5月6日府人企字第1040447084號函修正
壹、依據:
行政院民國102 年 4 月 2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20029524 號函核定 之「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辦理。
貳、目的:
一、發現並協助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能以 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升員工士氣及服務效能。
二、增加同仁對於機關學校的向心力與凝聚力,提升整體工作與生 活品質,樹立政府機構良好形象。
三、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營造互 動良好之組織文化,提升組織競爭力。
參、服務對象: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含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駕駛及臨時人員等)。
肆、服務模式:
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及同仁需要,擇一或兼採以下服務模式辦理本 方案:
一、由各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二、由主管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同 仁提供各項服務。
三、由二個以上機關聯合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各該機關同 仁提供各項服務。
四、由各機關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規劃提供各項服務。
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除委託外部專業機構提供各項服 務措施外,並應於機關內設置單一服務窗口,針對同仁求助需求,
提供相關資訊,作為與外部專業機構聯繫之管道。
伍、服務內容:
辦理本方案得考量員工需求、資源及預算等因素,就下列內容以諮 詢專線、面對面晤談、提供相關機構輔導資源、舉辦專題講座或團體 諮商等方式辦理,並得自行規劃辦理其他員工協助措施:
一、個人層次:
(一)工作面:包括工作適應、組織變革之調適、工作與生活平衡、
生涯(退休)規劃等。
(二)生活面:
1、法律諮詢:包括公務上面臨的法律問題、車禍、債務、遺產、
婚姻、衝突等。
2、財務諮詢:包括稅務處理、債務處理、保險規劃等。
(三)健康面:
1、心理健康:包括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夫妻或親 子溝通、職場人際溝通、生涯各階段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 理等。
2、醫療保健:提供政府機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保健措施 及民間團體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
二、組織及管理層次:
(一)組織面:包括組織變革管理、重大壓力事件管理、績效改善 等。
(二)管理面:包括領導統御、面談技巧、危機處理、團隊建立等,
並使管理人員能夠在員工發生影響工作效能等問題時協助 轉介。
陸、推動步驟:
一、瞭解同仁及組織需求:在不侵害當事人隱私或經其同意之前提 下,得辦理瞭解同仁及組織需求之作為(如問卷調查、心理檢 測等)。
二、規劃方案內容:依照同仁及組織需求,規劃本方案內容(包含 服務模式、內容及流程等)。各機關學校辦理本方案時,應充分 結合運用現有之行政措施、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平台,使現有 機制發揮最大效益。
三、辦理宣導推廣活動:
(一)各機關學校應運用適當場合及管道,透過宣導說明會、演 講、研討會等活動,或外部專業機構提供之教育訓練課程 讓同仁瞭解本方案的功能、相關服務措施內容與種類、何時 及如何使用本方案。
(二)各機關學校得提供或製作書籍、手冊、錄音帶、錄影帶、
(影音)光碟等相關資料,供同仁參閱、運用。
四、服務提供:各機關學校首長、主管人員及辦理本方案相關人員,
應主動關懷同仁,在同仁面臨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時,能 即時辨識,提供本方案相關服務資訊,如有轉介諮商輔導需要 者,於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協助轉介,使恢復身心健康狀態。
五、定期檢討辦理情形:各機關學校得定期檢討本方案辦理情形,
包含方案內容是否切合同仁及組織需求、服務使用率、主管及員 工滿意度等,以精進相關辦理方式。
柒、倫理責任:
各機關學校辦理本方案各項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密責 任,並應事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護其權益:
一、同仁求助於本方案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二、本方案各項服務程序之訂定與實施,應確保同仁不會因轉介接 受諮商而影響其工作、陞遷及考績等相關權益。
三、本方案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均應依 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 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捌、經費來源:
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玖、附則:
一、各機關學校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用本方案各項服務,應依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或相關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二、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 之重要參據。
三、人事單位得將本方案實施效益評估,作為規劃人事管理相關業 務之參考。
四、本計畫所列之服務對象以外人員,得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審酌是 否納入本方案之服務對象。
拾、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調整修正之。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依據:
行政院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20029524 號函核 定之「行政院所屬及地 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 方案」辦理。
壹、依據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 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 動計畫。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行政院所屬及地 方機關學校員工協 助方案」修正本府 實施計畫依據。
貳、目的:
一、發現並協助同仁解 決可能影響工作效 能之相關問題,使 其能以健康的身心 投入工作,提升員 工 士 氣 及 服 務 效 能。
二、增加同仁對於機關 學校的向心力與凝 聚力,提升整體工 作與生活品質,樹 立政府機構良好形 象。
三、藉由多樣化的協助 性措施,建立溫馨 關懷的工作環境,
營造互動良好之組 織文化,提升組織 競爭力。
貳、目的
一、發現並協助同仁解 決可能影響工作效 能之相關問題,使 其能以健康的身心 投入工作,提升員 工 士 氣 及 服 務 效 能。
二、增加同仁對於機關 學校的向心力與凝 聚力,提升整體工 作與生活品質,樹 立政府機構良好形 象。
三、藉由多樣化的協助 性措施,建立溫馨 關懷的工作環境,
營造互動良好之組 織文化,提升組織 競爭力。
本點未修正。
參、服務對象: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 校員工(含公務人員、
約聘僱人員、技工、工 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參、服務對象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 校員工(含公務人員、
約聘僱人員、技工、工 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本點未修正。
等)。 等)。
肆、服務模式:
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 及同仁需要,擇一或 兼採以下服務模式辦 理本方案:
一
、 由各機關與委外專 業機構訂定契約,
為機關同仁提供各 項服務。
二、
由主管機關與委外 專 業 機 構 訂 定 契 約,為本機關及所 屬機關同仁提供各 項服務。
三、
由二個以上機關聯 合與委外專業機構 訂定契約,為各該 機關同仁提供各項 服務。
四、
由 各 機關內部專責 單位(人員)規劃 提供各項服務。
各機關如 採委外方式 實施 本 方案,除委託 外部專業機構提供各 項服務措施外, 並 應 於機關內設置單一服 務窗口,針對同仁求 助需求,提供相關資 訊,作為與外部專業 機構聯繫之管道。
肆、服務內容與方式
本府得考量員工需求、
機關學校資源及預算 情形等因素,就下列 服務項目,以諮詢專 線、面對面晤談、提供 相關機構輔導資源及 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 辦理:
一、心理諮詢:包括壓 力 調 適 、 人 際 關 係、情緒管理、職 場人際溝通、生涯 各階段重大危機之 因應與管理等心理 諮詢服務。
二、法律諮詢:買賣房 屋或汽(機)車糾 紛、購屋或租屋契 約、民刑法解釋、
民刑事訴訟程序等 法 律 問 題 諮 詢 服 務。
三、醫療諮詢:包括飲 食 營 養 、 運 動 保 健、用藥安全、健 康檢查評估建議、
各項衛教等諮詢服 務,提供政府機關 學校現行公務人員 各項醫療保健措施 及民間團體現有醫 療保健資源相關資 訊。
四、理財諮詢:理財規 劃、節稅建議、保
原第肆點併入第伍 點;依行政院核定 之「行政院所屬及 地方機關學校員工 協助方案」明訂服 務模式類型。
險規劃等金融諮詢 服務。
五、其他項目:得依員 工需求規劃辦理其 他協助措施。
伍、服務內容:
辦理本方案得考量員 工需求、資源及預算等 因素,就下列內容以 諮詢專線、面對面晤 談、提供相關機構輔導 資源、舉辦專題講座或 團 體 諮 商 等 方 式 辦 理,並得自行規劃辦 理 其 他 員 工 協 助 措 施:
一、個人層次:
( 一 ) 工 作 面 : 包 括工作適應、
組織變革之調 適、工作與生 活平衡、生涯
(退休)規劃 等。
(二)生活面:
1
、法律諮詢:
包括公務上 面臨的法律 問題、車禍、
債務、遺產、
婚姻、衝突 等。
2
、財務諮詢:
包括稅務處 理、債務處 理、保險規 劃等。
伍、辦理方式
一、本府負責規劃本方 案計畫,由各機關 學 校 人 事 單 位 承 辦,運用各機關學 校專業人員提供服 務(例如衛生局、
社會局、法制專業 人員等),並結合 外 部 社 會 公 益 團 體、專業機構資源 提 供 公 教 員 工 運 用,針對同仁需求 提供相關資訊。
二、各機關學校主管人 員及辦理本方案相 關人員應主動關懷 同仁,並結合機關 學校現有福利措施 及相關資源,在同 仁遇有婚、喪、喜、
慶等其他各項人生 重大變化時,主動 提供本方案相關服 務資訊,俾利其尋 求相關協助。
原第伍點併入第陸 點;依行政院核定 之「行政院所屬及 地方機關學校員工 協助方案」,調整 員工協助方案服務 範疇,協助公務員 工身心、生活、工 作平衡發展,激勵 其 士 氣 及 服 務 效 能;協助主管有效 領導管理與凝聚團 隊共識;協助組織 提升競爭力與塑造 友 善 溫 暖 組 織 文 化 , 創 造 公 務 員 工、主管人員、政 府團隊三者皆贏。
(三)健康面:
1
、心理健康:
包括壓力調 適、人際關 係、情緒管 理、夫妻或 親子溝通、
職場人際溝 通、生涯各 階段重大危 機之因應與 管理等。
2
、醫療保健:
提供政府機 關現行公務 人員各項醫 療保健措施 及民間團體 現有醫療保 健資源相關 資訊。
二、組織及管理層次:
( 一 ) 組 織 面 : 包 括 組 織 變 革 管理、重大壓 力事件管理、
績效改善等。
( 二 ) 管 理 面 : 包 括領導統御、
面談技巧、危 機處理、團隊 建 立 等 , 並 使 管 理 人 員 能 夠 在 員 工 發 生 影 響 工 作 效 能 等 問 題 時 協 助 轉
介。
陸、推動步驟:
一、瞭解同仁及組織需 求:在不侵害當事 人隱私或經其同意 之前提下,得辦理 瞭解同仁及組織需 求之作為(如問卷 調 查 、 心 理 檢 測 等)。
二、規劃方案內容:依 照 同 仁 及 組 織 需 求,規劃本方案內 容 ( 包 含 服 務 模 式 、 內 容 及 流 程 等)。各機關學校 辦理本方案時,應 充分結合運用現有 之行政措施、社會 資源及相關資訊平 台,使現有機制發 揮最大效益。
三、辦理宣導推廣活 動:
( 一 ) 各 機 關 學 校 應 運 用 適 當 場 合 及 管 道 , 透 過 宣 導說明會、演 講、研討會等 活 動 , 或 外 部 專 業 機 構 提 供 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讓 同 仁 瞭 解 本 方 案 的 功 能、相關服務
陸、宣導及推廣
一、各機關學校人事單 位應運用適當場合 及管道,透過宣導 說明會、演講、研 討會等活動,及外 部專業機構提供之 教育訓練課程,讓 同仁瞭解本方案的 功能、相關服務措 施內容與種類、何 時及如何使用本方 案。並應加強與首 長及主管人員的溝 通說明,積極爭取 長 官 的 支 持 與 配 合。
二、各機關學校人事單 位得提供或製作書 籍、手冊、錄音帶、
錄影帶、(影音)
光碟等相關資料,
以供同仁參閱、運 用。
原第陸點併入第陸 點第三項,並依行 政院核定之「行政 院所屬及地方機關 學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明訂推動步 驟,使各機關學校 透過循序漸進與務 實紮根之作法,讓 公務同仁從接觸員 工協助方案,進一 步認識與瞭解員工 協助方案之服務,
懂得如何運用並能 放心使用,從中獲 益,增加其對於組 織的向心力與凝聚 力,提升整體工作 與生活品質。
措 施 內 容 與 種類、何時及 如 何 使 用 本 方案。
( 二 ) 各 機 關 學 校 得 提 供 或 製 作 書 籍 、 手 冊、錄音帶、
錄影帶、(影 音 ) 光 碟 等 相 關 資 料 , 供同仁參閱、
運用。
四、服務提供:各機關 學校首長、主管人 員及辦理本方案相 關人員,應主動關 懷同仁,在同仁面 臨影響工作效能之 相關問題時,能即 時辨識,提供本方 案相關服務資訊,
如有轉介諮商輔導 需要者,於徵得當 事人同意後,協助 轉介,使恢復身心 健康狀態。
五、定期檢討辦理情 形:各機關學校得 定期檢討本方案辦 理情形,包含方案 內容是否切合同仁 及組織需求、服務 使用率、主管及員 工滿意度等,以精 進相關辦理方式。
柒、倫理責任: 柒、經費來源 原第柒點移列至第
各機關學校辦理本方 案各項服務時,應遵 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 密責任,並應事先明 確告知同仁以維護其 權益:
一、同仁求助於本方案 之決定應出於個人 自由意志。
二、本方案各項服務程 序之訂定與實施,
應確保同仁不會因 轉介接受諮商而影 響其工作、陞遷及 考績等相關權益。
三、本方案各項服務之 所有紀錄,及求助 同仁之個人資料,
均應依專業倫理予 以保密及保存,非 經法律程序或當事 人書面授權同意,
均不得提供給任何 單位或他人。
本項所需經費,由各 機關學校在相關業務 經費科目項下支應。
捌點;另原第玖點 移列至本點,並酌 作文字修正。
捌、經費來源:
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 費,由各機關學校編 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 項下支應。
捌、注意事項
一、各承辦單位應充分 了解員工協助方案 之功能,主動關懷 公教員工,瞭解及 蒐 集 公 教 員 工 需 求,俾使其獲得即 時的支持與幫助。
二、各機關學校辦理本 方案時,應充分結 合運用現有之行政 措施、社會資源及 相 關 資 訊 平 台 ( 如
原第捌點併入第陸 點;另原第柒點移 列至本點,並酌作 文字修正。
「公務福利資訊e 指通」、「公務福利 e化平台」、「員工 協 助 方 案 專 區 」 ) 網站等,使現有機 制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益。
玖、附則:
一、各機關學校同仁如 需於辦公時間使用 本方案各項服務,
應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或相關規定,
辦理請假事宜。
二、推動本方案業務著 有績效之人員,得 酌予獎勵或列入年 終 考 績 之 重 要 參 據。
三、人事單位得將本方 案實施效益評估,
作為規劃人事管理 相關業務之參考。
四、本計畫所列之服務 對象以外人員,得 由各機關學校自行 審酌是否納入本方 案之服務對象。
玖、倫理責任
各機關學校或專責單 位(人員)辦理本方 案各項服務時,應遵 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 密責任,並應事先明 確告知同仁以維護其 權益。
一、同仁求助於本方案 之決定應出於個人 自由意志。
二、本方案各項服務程 序之制定與實施,
應確保同仁不會因 轉介接受諮商而影 響其工作、陞遷及 考績等相關權益。
三、本方案各項服務之 所有紀錄,及求助 同仁之個人資料均 應全程永久保密,
非經法律程序或當 事 人 書 面 授 權 同 意,均不得提供給 任何單位或他人。
原第玖點移列至第 柒點;另原第拾點 移列至本點,並酌 作部分項目修正,
以增加適切性。
拾、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 施,如有未盡事宜得 隨時調整修正之。
拾、附則
一、各機關學校已實施 員工協助方案或心 理健康相關措施,
得依其現行規定辦
原第拾點移列至第 玖點,並作部分項 目修正;另增列實 施、修正時機。
理。
二、各機關學校同仁如 需於辦公時間使用 本方案各項服務,
應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或相關規定辦 理請假事宜。
三、推動本方案業務著 有績效之人員,得 酌予獎勵或列入年 終 考 績 之 重 要 參 據。
四、為期本計畫實施效 益,相關辦理情形 由各機關學校予以 檢討,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依附 表查 填具體成效後,免 備文逕送人事處企 劃科,各機關學校 活動成果應予裝訂 成冊以便查核,資 料統計為 月至1 8 月份成果及 9 月至 12
月份預定辦理 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