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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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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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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於一 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由本會訂定發布,期間分別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

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及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歷經三次修正發布。

因應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 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五條,增列「專題研討」成績評量方式,爰配合 修正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 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員升高員訓練)之評量項目及配分。又配 合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課程配當表修正,並考量各項訓練間規範之一致性及 實務運作需求,修正「專題研討」之評量方式、測驗成績之測驗範圍及訓練成 績報送程序等規定。本要點共計修正十一點,刪除一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新增「專題研討」成績評量方式,爰配 合修正委升薦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課程成績評分項目及配分。(修正要點第 三點)

二、 為期明確,將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委升薦訓練及員 升高員訓練有關「專題研討」規定予以合併規範,並配合訓練課程配當表及 實務運作之需要,修正研討範圍、研討題目命題、分組人數、書面報告製作 及進行方式等規定。(修正要點第五點)

三、 配合薦升簡訓練、正升監訓練及佐升正訓練課程配當表,修正課程成績測 驗之測驗範圍。(修正要點第六點及第八點)

四、 配合委升薦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課程配當表,修正測驗成績之測驗範圍,

另考量評量項目規範之一致性,將「個案寫作」修正為「實務寫作題」。

(修正要點第七點)

五、 配合培訓業務系統建置完成,並應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訓練成績報 送程序規定。(修正要點第十一點)

(2)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為規範薦任公 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 訓練(以下簡稱薦升 簡訓練)、警正警察 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 練(以下簡稱正升監 訓練)、委任公務人 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委升薦訓 練)、警佐警察人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以下簡稱佐升正訓 練)及交通事業人員 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 訓練(以下簡稱員升 高員訓練)成績評量 事 宜 , 以 客 觀 、 公 正、公平之方式評量 訓練成績,特訂定本 要點。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為規範薦任公 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 訓練(以下簡稱薦升 簡訓練)、警正警察 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 練(以下簡稱正升監 訓練)、委任公務人 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委升薦訓 練)、警佐警察人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以下簡稱佐升正訓 練)及交通事業人員 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 訓練(以下簡稱員升 高員訓練)成績評量 事 宜 , 以 客 觀 、 公 正、公平之方式評量 訓練成績,特訂定本 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 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 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 比如下: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成 績:占百分之十。

1、生活管理:包括規 律、精神、整潔、

儀表、談吐及關懷 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 勤狀況、操守、守 時、責任感及團隊 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 與各項活動、課業 研討及擔任自治幹 部等表現。

(二)課程成績:占百分

二、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 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 理、團體紀律及活動 表 現 成 績 與 課 程 成 績,並依下列方式評 定訓練總成績(如附 件一):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成 績:占訓練總成績 百分之十,其評分 項目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 律、精神、整潔、

儀表、談吐及關懷 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 勤狀況、操守、守 時、責任感及團隊 精神等。

一、本點各項成績配分,

均 以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為 計 算 基 礎 , 爰 配 合修正相關文字。

二、為期明確,現行規定 第 二 點 附 件 一 , 有 關 薦 升 簡 訓 練 及 正 升 監 訓 練 評 量 項 目 及 配 分 之 規 定 , 移 列 至 修 正 要 點 第 九 點 第 一 項 統 一 規 範 , 爰 將 現 行 規 定

「 ( 如 附 件 一 ) 」 等文字予以刪除。

三、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一 目 有 關 專 題 研 討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之 規 定 , 移 列 至 修 正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六 款 統 一規範。

(3)

之九十。

1、專題研討:占百分 之四十五。

2、案例書面寫作:占 百分之四十五。

3、活動表現:包括參 與各項活動、課業 研討及擔任自治幹 部等表現。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九 十,其評分項目及 配分比例如下:

1、專題研討:含小組 研討、書面報告與 口頭報告及答詢,

占課程成績百分之 五十。原始分數以 一百分計算,其中 團體成績六十分,

包含書面報告五十 分 , 口 頭 報 告 十 分;個別成績四十 分,包含書面報告 撰擬過程參與表現 二十分,本組答詢 表現十五分,在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五 分。

2、案例書面寫作:採 情境測驗方式,占 課程成績百分之五 十。

三、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 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 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 分比如下: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成 績:占百分之十。

1、生活管理:包括規 律、精神、整潔、

儀表、談吐及關懷 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 勤狀況、操守、守 時、責任感及團隊 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 與各項活動、課業

三、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 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 管理、團體紀律及活 動表現成績與課程成 績,並依下列方式評 定訓練總成績(如附 件二):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成 績:占訓練總成績 百分之十,其評分 項目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 律、精神、整潔、

儀表、談吐及關懷 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

一、本點各項成績配分,

均 以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為 計 算 基 礎 , 爰 配 合修正相關文字。

二、為期明確,現行規定 第 三 點 附 件 二 , 有 關 委 升 薦 訓 練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評 量 項 目 及 配 分 之 規 定 , 移 列 至 修 正 要 點 第 九 點 第 一 項 統 一 規 範 , 爰 將 現 行 規 定

「 ( 如 附 件 二 ) 」 等文字予以刪除。

三、配合委升薦訓練辦法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 增 列

「 專 題 研 討 」 成 績

(4)

研討及擔任自治幹 部等表現。

(二)課程成績:占百分 之九十。

1、專題研討:占百分 之三十。

2、測驗成績:占百分 之六十。

(1)選擇題:占百分 之二十四。

(2)實務寫作題:占 百分之三十六。

勤狀況、操守、守 時、責任感及團隊 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 與各項活動、課業 研討及擔任自治幹 部等表現。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九 十,其評分項目及 配分比例如下:

1、選擇題:占課程成 績百分之四十。

2、實務寫作題:占課 程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包括:

(1)實務研討:含小 組 研 討 、 報 告 及 答 詢 , 占 實 務 寫 作 題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十 。 原 始 分 數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小 組 研 討 成 績 三 十 分 ; 報 告 及 答 詢 成 績 七 十 分 , 其 中 團 體 成 績

( 包 含 書 面 報 告 及 簡 報 技 巧 ) 四 十 二 分 , 個 別 成 績 ( 包 含 口 頭 報 告 及 答 詢 表 現 ) 二十八分。

(2)個案寫作:採情 境 測 驗 方 式 , 占 實 務 寫 作 題 成 績 百分之五十。

評 量 方 式 , 並 考 量 各 訓 練 間 評 量 項 目 之 衡 平 性 , 爰 調 整 第 二 款 有 關 委 升 薦 訓 練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之 評 量 項目及配分。

四、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二 目 「 實 務 研 討 」 名 稱 配 合 修 正 為 「 專 題 研 討 」 , 並 將 其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 移 列 至 修 正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六 款 統 一 規 範。

四、佐升正訓練成績評量 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 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成 績 : 占 百 分 之 二

四、佐升正訓練成績評量 包括生活管理、團體 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 與課程成績,並依下 列方式評定訓練總成 績(如附件三):

一、本點各項成績配分,

均 以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為 計 算 基 礎 , 爰 配 合修正相關文字。

二、為期明確,現行規定 第 四 點 附 件 三 , 有

(5)

十。

1、生活管理:包括規 律、精神、整潔、

儀表、談吐及關懷 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 勤狀況、操守、守 時、責任感及團隊 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 與各項活動、課業 研討及擔任自治幹 部等表現。

(二)課程成績:占百分 之八十。

1、選擇題:占百分之 三十二。

2、實務寫作題:占百 分之四十八。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成 績:占訓練總成績 百分之二十,其評 分項目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 律、精神、整潔、

儀表、談吐及關懷 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 勤狀況、操守、守 時、責任感及團隊 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 與各項活動、課業 研討及擔任自治幹 部等表現。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八 十,其評分項目及 配分比例如下:

1、選擇題:占課程成 績百分之四十。

2、實務寫作題:採情 境測驗方式,占課 程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關 佐 升 正 訓 練 評 量 項 目 及 配 分 之 規 定 , 移 列 至 修 正 要 點 第 九 點 第 一 項 統 一 規 範 , 爰 將 現 行 規 定 「 ( 如 附 件 三 ) 」 等 文 字 予 以 刪除。

五、薦升簡、正升監、委 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 之專題研討,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薦升簡 及正升監訓練以訓 練課程配當表「當 前國家重要政策」

及「核心職能」課 程為範圍;委升薦 及員升高員訓練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當前國家重要政 策」與「行政知能 與實務」課程為範 圍。上開課程以安 排於開訓後第三週 實施完畢為原則。

五、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 之專題研討,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以訓練 課程配當表之「核 心職能」及「國家 重要政策與議題」

項目課程為範圍,

各訓練機關(構)

學校以安排於開訓 後第三週實施完畢 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國家 文官學院(以下簡 稱文官學院)聘請 之講座命題,並由 文官學院彙整提供 各組受訓人員擇一

一、本點係由現行規定第 五點薦升簡及正升監 訓練「專題研討」及 第七點委升薦及員升 高 員 訓 練 「 實 務 研 討」規定合併修正。

二 、 配 合 薦 升 簡 、 正 升 監、委升薦及員升高 員訓練課程配當表調 整,修正第一款專題 研討之研討範圍。

三、茲以專題研討係屬成 績評量項目之一,為 杜爭議,避免文官學 院同時辦理訓練執行 及評量命題事宜,爰 修正第二款規定,規 範由保訓會聘請講座

(6)

(二)研討題目:由保訓 會聘請講座命題,

並由國家文官學院

(以下簡稱文官學 院)提供各訓練機 關(構)學校之各 組受訓人員擇一研 討。

(三)分組方式:各訓練 機關(構)學校應 於第一週將受訓人 員採異質性分成若 干組,每組以不超 過八人為原則,並 於研討時聘請二位 講座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及繳 交:

1、報告應含封面、摘 要 、 目 次 、 本 文 、 參 考 書 目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 一 式 三 份。

2、報告本文字數 , 薦 升 簡 及 正 升 監 訓 練 以 五 千 字 至 八 千 字 為 原 則 ;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以 三 千 字 至 五 千 字 為 原 則

3、本文以包含前言、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 解 決 建 議 及 結 語 等 五 大 段 落 為 原 則 。 如 有 引 用 資 料 者 ,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並 明 列 參 考 書 目。

4、報告應於舉行專題 研討前三日送交各 訓練機關(構)學 校轉送所聘講座為 原則。

(五)進行方式:於開訓 後第三週星期五舉 行為原則。各組研

研討。

(三)分組方式:訓練機 關(構)學校應於 第一週將受訓人員 採異質性分成若干 組,每組以不超過 六人為原則。

(四)書面報告:

1、內容:報告本文以 五千字至八千字為 原則;有引用資料 者,應註明資料來 源,並明列參考書 目。

2、格式:應含封面、

報告及分組討 論紀 錄各一式三份。

(1)報告:含摘要、

目 錄 、 本 文 及 參 考 書 目 , 其 中 本 文 部 分 應 含 前 言 、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 解 決 方 案 及 結 語 等 五 大項次。

(2)分組討論紀錄:

提 供 至 少 二 次 會 議 紀 錄 , 字 數 不 限 , 應 呈 現 小 組 成 員 在 專 題 研 討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中 個 人 參 與 情 形 、 意 見 陳 述 及 貢 獻。

3、繳交時間:舉行專 題研討前三日送交 訓練機關(構)學 校轉送二名共同主 持之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開訓 後第三週星期五舉 行為原則。各組時 間為五十分鐘,各 推派一人至二人進 行口頭報告十五分

進行命題事宜,並由 文官學院提供各訓練 機關(構)學校各組 受訓人員擇一研討。

四、為期各項訓練間有一 致性之作法,第三款 有關專題研討各組人 數修正為以不超過八 人為原則。

五、第四款第一目自現行 規定第四款第二目移 列修正。

六、第四款第二目自現行 規定第四款第一目及 現行規定第七點第四 款第一項移列修正;

另將「內容:報告本 文」修正為「報告本 文字數,」。

七、第四款第三目自現行 規定第四款第二目移 列修正,為避免框限 受訓人員思考,「報 告:含摘要、……、

解決方案及結語等五 大 項 次 。 」 修 正 為

「本文以包含前言、

……、解決建議及結 語 等 五 大 段 落 為 原 則 。 … … 。 」 並 將

「解決方案」修正為

「解決建議」;另刪 除「分組討論紀錄…

…」等文字之規定。

八、第四款第四目自現行 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移 列修正,為與其他各 目體例一致,將「繳 交 時 間 : 」 修 正 為

「 報 告 應 於 舉 行 …

…」。

九、第六款新增。茲將薦 升簡、正升監、委升 薦及員升高員訓練專 題研討之評分方式及 配分比例予以統一規

(7)

討 時 間 為 五 十 分 鐘,各組推派一人 至二人進行口頭報 告十五分鐘,由講 座或受訓人員提出 問題,並由講座指 定該組受訓人員進 行二十五分鐘之答 詢,最後由講座講 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 討成績總分為一百 分,由二位講座依 下列配分比例評定 成績後,以其成績 加總平均計算之:

1 、 團 體 成 績 : 占 六十分;包括書面 報告占五十分、口 頭報告占十分。

2 、 個 別 成 績 : 占 四十分;包括書面 報告撰擬過程參與 表現占二十分,本 組詢答表現占十五 分,在他組報告時 發問占五分。

鐘,由講座或受訓 人員提出問題,並 由講座指定該組受 訓人員進行二十五 分鐘之答詢,最後 由講座講評。

(六)成績計算:由各講 座依第二點第二款 第一目規定分別評 定成績後,以其成 績 加 總 平 均 計 算 之。

範,俾資明確。

六、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 成績評量之案例書面 寫作,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測驗範圍:以訓練 課程配當表「核心 職 能 」 課 程 為 範 圍,得採各科目分 別或跨科命題。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 當週星期三舉行為 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

以情境測驗型態為 題 型 , 試 題 為 三 題,情境採書面或 影片方式呈現,測 驗時間為三小時三 十分鐘(含測驗說

六、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 成績評量之案例書面 寫作,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測驗範圍:以訓練 課程配當表之「核 心職能」項目課程 為範圍,得採各科 目 分 別 或 跨 域 命 題。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 當週星期三舉行為 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

試題為三題,情境 採書面或影片方式 呈現,測驗時間為 三 小 時 三 十 分 鐘

(含測驗說明)。

本點第三款有關「以情境 測驗型態為題型,」等文 字,係由現行規定第二點 第二款第二目移列,另配 合實務運作需要,酌作文 字修正。

(8)

明)。

七、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 練之實務研討,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以訓練 課程配當表「行政 管理知能與實務」

單元之「問題分析 與解決」、「方案 規劃」及「簡報技 巧」課程為範圍,

各訓練機關(構)

學校以安排於開訓 後第二週實施完畢 為原則。

(二)研討案例:由保訓 會聘請講座撰寫情 境案例,並由文官 學院提供各訓練機 關(構)學校之受 訓人員於開訓當日 抽取研討。

(三)分組方式:訓練機 關(構)學校應於 第一週將受訓人員 採異質性分成若干 組,每組以不超過 八人為原則。

(四)書面報告:

1、內容:報告本文以 三千字為原則;有 引用資料者,應註 明資料來源,並明 列參考書目。

2、格式:應含封面、

報告及分組討論紀 錄各一式三份。

(1)報告:含摘要、

目錄、本文及參考 書目,其中本文部 分應含現況說明、

問題分析、解決方 案及結語等四大項 次。

(2)分組討論紀錄:

提 供 一 次 會 議 紀 一

、 本點刪除。

二、配合委升薦及員升高 員訓練辦法第十五條 規定,增列「專題研 討」成績評量方式,

爰將委升薦及員升高 員 訓 練 之 「 實 務 研 討」修正為「專題研 討」,並移列至第五 點規範,本點予以刪 除。

(9)

錄,字數不限,應 呈現小組成員在實 務研討報告撰擬過 程 中 個 人 參 與 情 形、意見陳述及貢 獻。

3、繳交時間:舉行報 告及答詢前三日送 交訓練機關(構)

學校轉送二名共同 主持之講座。

(五)進行方式:

1、小組研討:於「問 題分析與解決」及

「方案規劃」課程 中實施,並進行評 分。

2、報告及答詢:於開 訓後第三週星期五 舉行為原則。各組 研討時間為三十五 分鐘,各推派二人 進行口頭報告十分 鐘,由講座提問並 指定該組受訓人員 進行二十五分鐘之 答詢。

(六)成績計算:由各講 座依第三點第二款 第二目規定分別評 定成績後,以其成 績 加 總 平 均 計 算 之。

七、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 練之測驗成績,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

1、選擇題:以訓練課 程配當表「行政知 能與實務」及「公 務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課程為範圍。

2、實務寫作題:以訓 練課程配當「行政 知能與實務」課程

八、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 練之選擇題及個案寫 作 ,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一)測驗範圍:

1、選擇題:以訓練課 程配當表之「行政 管理知能與實務」

及「公務相關法規 與實務」單元課程 為範圍。

2、個案寫作:以訓練

一、點次遞移。

二、 配 合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修 正 本 點 第 一 款 有 關 測 驗 成 績 之 測 驗 範 圍 之 規 定 , 並 將 「 個 案 寫 作 」 名 稱 修 正 為 「 實 務 寫 作 題 」 , 並 酌 作 文字修正。

(10)

為範圍。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 當週星期三舉行為 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

測驗題型為單一選 擇題四十題、實務 寫作題二題,測驗 時間為二小時三十 分鐘。

課程配當表之「行 政 管 理 知 能 與 實 務」單元課程為範 圍。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 當週星期三舉行為 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

測驗題型為單一選 擇題四十題、個案 寫作二題,測驗時 間為二小時三十分 鐘。

八、佐升正訓練之課程成 績測驗,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測驗範圍:

1、選擇題:以訓練 課程配當表「行 政知能與實務」

及「公務相關法 規與實務」課程 為範圍。

2、實務寫作題:以 訓練課程配當表

「行政知能與實 務 」 課 程 為 範 圍。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 當週星期三舉行為 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

測驗題型為單一選 擇題四十題、實務 寫作題三題。第一 階段進行選擇題測 驗,測驗時間為五 十分鐘;休息三十 分鐘;第二階段進 行 實 務 寫 作 題 測 驗,測驗時間為一 小時五十分鐘。

九、佐升正訓練之課程成 績測驗,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測驗範圍:

1、選擇題:以訓練 課 程 配 當 表 之

「行政管理知能 與實務」及「公 務相關法規與實 務」單元課程為 範圍。

2、實務寫作題:以 訓練課程配當表 之「行政管理知 能與實務」單元 課程為範圍。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 當週星期三舉行為 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

測驗題型為單一選 擇題四十題、實務 寫作題三題。第一 階段進行選擇題測 驗,測驗時間為五 十分鐘;休息三十 分鐘;第二階段進 行 實 務 寫 作 題 測 驗,測驗時間為一 小時五十分鐘。

一、點次遞移。

二、 配合佐升正訓練課 程配當表,修正本點 第一款有關課程成績 測驗之測驗範圍相關 規定。

九、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 各項成績評量項目及

十、各項訓練成績均以計 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一、點次遞移。

二、本點第一項由現行規

(11)

配分如附件一、委升 薦及員升高員訓練各 項成績評量項目及配 分如附件二、佐升正 訓練各項成績評量項 目及配分如附件三。

各 項訓 練成 績均 以計 算 至小 數點 第二 位,

小 數點 第三 位採 四 捨 五入方式計算。

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 五入方式計算。

定第二點、第三點及 第四點移列修正,以 統一規範各項訓練之 成 績 評 量 項 目 及 配 分,俾資明確。

三、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 項。

十、各訓練機關(構)學 校 應 於 訓 練 結 束 後 十 五 日 內 , 填 具 「 生 活 管 理 、 團 體 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 及 「 專 題 研 討 」 成 績 清 冊 ( 如 附 件 四 ) 函 送 文 官 學 院 彙報保訓會。

十一、各訓練機關(構)

學 校應 於訓 練結 束後 十 五日 內, 填具 「生 活 管理 、團 體紀 律及 活 動表 現」 及「 專題 研 討 (實 務研 討) 」 成 績 清 冊 ( 如 附 件 四 )函 送文 官學 院彙 報保訓會。

一、點次遞移。

二、配合委升薦訓練及員 升高員訓練新增「專 題研討」成績評量方 式,爰將性質相近之

「實務研討」名稱修 正為「專題研討」,

並配合修正本點規定

(含附件四)。

十一、保訓會計算並核定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總 成 績 後 , 應 通 知 各 主 管 機 關 ( 遴 選 機 關 、 學 校 ) , 並 由 服 務 機 關 自 保 訓 會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下 載 成 績 單 , 轉 發 各受訓人員簽收。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人 員 應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後 七 日 內 , 依 考 試 院 各 種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 繳 交 證 書 費 每 張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 繳 費 時 , 應 至 保 訓 會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 列 印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後 至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 或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或 使 用網路繳費。

十二、保訓會計算並核定 受 訓人 員訓 練總 成績 後 ,應 通知 各主 管機 關 ( 遴 選 機 關 、 學 校 ), 並由 服務 機關 自 保訓 會請 證資 訊管 理 系統 下載 成績 單,

轉 發 各 受 訓 人 員 簽 收。

訓 練成 績及 格人 員應 於 收到 成績 單後 七日 內 ,依 考試 院各 種證 書 暨證 明書 規費 收費 標 準, 繳交 證書 費每 張 新臺 幣五 百元 。繳 費 時, 應至 保訓 會 網 站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列 印證 書規 費繳 款 單後 至便 利商 店繳 費 ,或 使用 自動 櫃員 機 轉帳 或使 用網 路繳

一、點次遞移。

二、配合培訓業務系統建 置完成,並應實務運 作之需要,修正訓練 成績報送程序規定。

(12)

費。

十二、保訓會應將訓練成 績 及 格 人 員 名 冊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 並 將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與 不 及 格 人 員 分 別 列 冊 , 函 知 各 主 管 機 關 ( 遴 選 機 關 、 學 校 ) 及 銓 敘 部 , 各 主 管 機 關 ( 遴 選 機 關 、 學 校 ) 應 轉 知 受 訓 人 員服務機關。

十三、保訓會應將訓練成 績 及格 人員 名冊 報請 考 試院 發給 訓練 合格 證 書, 並將 訓練 成績 及 格與 不及 格人 員分 別 列冊 ,函 知各 主管 機 關( 遴選 機關 、學 校 )及 銓敘 部, 各主 管 機關 (遴 選機 關、

學 校) 應轉 知受 訓人 員服務機關。

點次遞移。

(13)
(14)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九 點 附 件 一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現 正規定 行規定

公 九點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二 點

薦 評 配 升 簡 及 正 升 監 訓 練 各 項 成 績 量 項 目 及 分

薦 比 升 簡 及 正 升 監 訓 練 各 項 成 績 配 分 例

配 合 修 正 要 點 第 二 點 附 件 一

, 有 關 薦 升 簡 及 正 升 監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項 目 及

評量項目及配分 占訓練成

績總分百 分比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 10%

課程成績

(90%)

專題研討

45%

團體成績

(60 分)

書面報告(50 分)

27%

口頭報告(10 分)

個別成績

(40 分)

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 表現(20 分)

本組答詢表現(15 分) 18%

在他組報告時發問

(5 分)

案例書面寫作( 45% 45%

總成績項目

及配分比例 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 占總成

績比例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 10% 10%

課程成績

(90%)

專題研討

50% 團體成績

(60 分)

書面報告(50 分)

27%

口頭報告(10 分)

個別成績

(40 分)

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 表現(20 分)

18%

本組答詢表現(15 分)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 5 分)

案例書面寫作( 50% 45%

(15)

配 分 之 規 定

, 移 列 至 修 正 要 點 第 九 點 第 一 項 統 一 規 範

, 並 酌

作 文 字 修正 。

(16)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九 點 附 件 二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現 正規定 行規定

公 九點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三 點

委 評 配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各 項 成 績 量 項 目 及 分

委 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各 項 成 績 配 分 例

配 合 修 正 要 點 第 三 點 附 件 二

, 有 關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項 目

評量項目及配分

占訓練 成績總 分百分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 10%

課程成績

(90%)

專題研討

30%

團體成績

60 分)

書面報告( 50 分)

18%

口頭報告( 10 分)

個別成績

40 分)

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 表現( 20 分)

本組答詢表現( 15 分) 12%

在他組報告時發問

5 分)

測驗成績

60%

選擇題( 40 分) 24%

實務寫作題( 60 分) 36%

總成績項目

及配分比例 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 占總成

績比例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 10% 10%

課程成績

(90%)

選擇題( 40% 36%

實務寫作題

60%

實務研討

(50%)

小組研討(30 分) 8.1%

報告及答詢

(70 分)

團體成績(42 分) 11.34%

個別成績(28 分) 7.56%

個案寫作(50%) 27%

(17)

及 配 分 之 規 定

, 移 列 至 修 正 要 點 第 九 點 第 一 項 統 一 規 範

, 並 酌

作 文 字 修正 。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九 點 附 件 三 修 正 對 照 表

公 九點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四 點

(18)

佐 評 及 升 正 訓 練 各 項 成 績 量 項 目 配 分

佐 比 升 正 訓 練 各 項 成 績 配 分 例

配 合 修 正 要 點 第 四 點 附 件 三

, 有 關 佐 升 正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項 目 及 配 分 之 規 定

, 移 列

評量項目

占訓練 成績總 分百分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 20%

課程成績

(80%)

選擇題( 40 分) 32%

實務寫作題( 60 分) 48%

總成績項目

及配分比例 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 占總成

績比例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 20% 20%

課程成績

80%

選擇題( 40% 32%

實務寫作題( 60% 48%

(19)

至 修 正 要 點 第 九 點 第 一 項 統 一 規 範

, 並 酌

作 文 字 修正 。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十 點 附 件 四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現 正 規 定 行 規 定

公 十點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十 一 點

「 生 活 管 理 、 團 體 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 及 「 專 題 研 討 」 成 績

清 冊

( 構 校 :

民 國 ○ 月 ○ 日 ○ 年 ○ 日至 ○○ 月

「 ( 」 生 活 管 理 、 團 體 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 及 「 專 題 研 討 實 務 研 討 ) 成 績

清 冊

( 構 校 :

民 國 ○ 月 ○ 日 ○ 年 ○ 日至 ○○ 月

配 合 委 升 薦 訓 練 及 員 升 高 員

(20)

填 列

, 請填 列

填 列

, 請填 列

訓 練 新 增

「 專 題 研 討

」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 爰 將 性 質 相 近 之

「 實 務 研 討

」 修 正 為

「 專

(21)

題 研 討

, 並 將 附 件 四 有 關 實 務 研 討 之 相 關

文 字予以刪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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