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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聘用社會工作人員進用及考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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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聘用社會工作人員進用及考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5 日高市社工字第 10236366300 號函訂定,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高市社工字第 10641537500 號函將「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保護性社工人員進用及考核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聘用社 會工作人員進用及考核作業要點行政規則」,並修正全文,且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高市社工字第 10734135700 號函修正第四點及附表三,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31 日高市社工字第 10932717600 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修正 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十點),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為規範本局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聘用社工人員)進 用及考核事項,健全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體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用社工人員,指本局及所屬機關因應業務需要,

以契約聘用之社工人員(包含社工員及社工師)及社工督導 人員(包含社工督導員及主任督導員)。

前項人員辦理保護性業務佔其業務量比重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者,為保護性社工人員;餘為非保護性社工人員。非保護性 社工人員中,執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佔其業務量比重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為直接服務社工人員,餘為一般服務社工人員。

三、聘用社工人員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 作師考試規則」相關規定,其中保護性社工人員並應符合「保 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相關規定。

本要點修訂前已聘用在案之社工人員,如未符前項規定者,

依其原聘用計畫所定資格條件聘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四、聘用社工人員起敘及晉階之薪點如附表一、二。

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

及「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等相關規定所聘用之社工人員起 敘及晉階之薪點如附表三。

本要點修正前,現敘薪點已高於所任職務最高薪點者,仍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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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薪點。

社工人員於起聘當年度,取得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經國內外大 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畢業者,須於起聘當年度提 出,自當事人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月起核定調整其月酬薪點,

並副知本府人事處。

五、保護性社工人員調任同屬保護性職務時,仍以原敘薪點聘用;

非保護性社工人員調任時,亦同。

前項情形,調任較高職務時,自較高職務最低薪點起敘,如 原敘薪點高於所任職務最低薪點時,仍敘原薪點。

第一項情形,調任較低職務時,仍敘原薪點。但原薪點高於 較低職務之最高薪點時,敘該較低職務之最高薪點。

六、保護性職務調任非保護性職務時,其原敘薪點於所調任職務 內有相同薪點者,敘原薪點;如高於所調任職務之最高薪點 時,敘該調任職務之最高薪點。但調任後之薪點折合率應按 非保護性之標準計算之。非保護性職務調任保護性職務時,

亦同。

七、聘用社工人員已敘至其職務最高薪點或高於最高薪點者,年 終考核不再晉階。

八、每年年終應辦理聘用社工人員之服務績效考核。受考人當年 度任職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未滿一年者,予以另予考 核。

九、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主管人員應於每年四月及八 月就其工作績效、操行、學識及才能等項目考核之,並將受 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表。

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應綜合其工作績效、操行、學識、才能 四項予以評分,並依下列方式配分:

(一)保護性社工人員:工作績效占考核分數百分之七十;學識、

操行及才能各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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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保護性社工人員:

1.直接服務社工人員:工作績效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學識佔考核分數百分之十五;操行及才能各占考核分數百 分之十。

2.一般服務社工人員:工作績效占考核分數百分之五十;學識 及才能各佔考核分數百分之二十;操行占考核分數百分之 十。

年終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併同平時考核表 送考核委員會初核,審議通過後簽報局長核定。

局長對前項考核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核等 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核委員會復議;局長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約僱社工人員平時、年終考核項目、配分及考核程序,準用 非保護性社工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十、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別分數 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晉薪一階續聘。但已敘至本職最高 階者,不予晉階。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以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比例,以本局及所屬機關聘用社工人員之 受考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保護性社工人員、非保護 性直接服務社工人員及一般服務社工人員之受考人數分別計 算之。

另予考核考列甲等或乙等者,以原薪點續聘;列丙等者,不 予續聘。

年終(另予)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並附記不服

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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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核結果,應予晉敘薪點者,自次年一月一日起核定調 整其月酬薪點,並副知本府人事處。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準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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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聘用保護性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人員進用支 給報酬標準表

職等 俸階 報酬薪點 起敘及晉階之薪點

八等

一階 至 七階

四七二 一、聘用社工人員: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者,

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聘。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以六等四階(三二 八薪點)起聘。

(三)晉階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二、聘用社工督導人員: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者,

以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起聘。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以七等三階(三六 0薪點)起聘。

(三)晉階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

四五六 四四0 四二四 四0八 三九二 三七六

七等

一階 至 七階

四二四 四0八 三九二 三七六 三六0 三四四 三二八

六等

三階 至 七階

三七六 三六0 三四四 三二八 三一二

(6)

6

附表二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聘用非保護性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人員進用支 給報酬標準表

職等 俸階 報酬薪點 起敘及晉階之薪點

七等

一階 至 七階

四二四 一、聘用社工人員: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者,以六 等一階(二八0薪點)起聘。

(二)晉階薪點最高可至六等七階(三七六薪點)。

二、聘用社工督導人員: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碩士以上學 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以六等三階(三 一二薪點)起聘。

(二)晉階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四0八 三九二 三七六 三六0 三四四 三二八

六等

一階 至 七階

三七六 三六0 三四四 三二八 三一二 二九六 二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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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表三

衛生福利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及「強化社 會安全網計畫」聘用資格及支薪標準

一、非保護性社工人員

職等 俸階 報酬薪點 起敘及晉階之薪點

七等

一階 至 七階

四二四 一、聘用社工人員: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者,以 六等二階(二九六薪點)起聘。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 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

起聘。

(三)晉階薪點最高可至六等七階(三七六薪點)。

二、聘用社工督導人員: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者,擔任 社工人員滿 4 年以上者,以七等一階(三二八薪 點)起聘。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 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擔任社工人員滿 2 年以上 者,以七等一階(三二八薪點)起聘。

(三)晉階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四0八 三九二 三七六 三六0 三四四

三二八

六等

二階 至 七階

三七六 三六0 三四四 三二八

三一二

二九六 二、保護性社工人員

職等 俸階 報酬薪點 起敘及晉階之薪點

(8)

8

八等

一階 至 七階

四七二

一、聘用社工人員: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且具 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 1 年以上者,敍至 7 等者,則須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 2 年 以上者,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聘。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 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且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 作經驗 1 年以上者,以六等四階(三二八薪點)

起聘。

(三)晉階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二、聘用社工督導人員: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且擔任 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 3 年以上者,敍至 8 等者,

則須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 4 年以上者,以 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起聘。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領有 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備 3 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 務工作經歷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 2 年以 上者,以七等三階(三六0薪點)起聘。

(三)晉階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

四五六 四四0 四二四 四0八 三九二 三七六

七等

一階 至 七階

四二四 四0八 三九二 三七六 三六0 三四四 三二八

六等

三階 至 七階

三七六 三六0 三四四 三二八 三一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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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一點 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二點 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三點 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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