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車輛管理辦法
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佈實施
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
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校園車輛停放,確保校園停車秩序,特訂定「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校園內汽車、機車及腳踏車之停車管理。
第三 條
有關汽車停車之規範如下:
一、一般停車證:持本人駕照、行照相關証明影本,至事務組辦理,申請者 依公告金額繳交停車證費用。
(一)教職員工停車證:
1. 適用於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約聘)。
2. 使用時間:每日 06:00~23:00。
(二)學生停車證:
1. 適用於本校學生,不含夜間或假日班在職進修生與拇山學苑 住宿生。
2. 使用時間:每日 06:00~23:00。
(三)在職進修生停車證:
1. 適用於本校在職進修生。
2. 使用時間:週一至週五 17:00 至 23:00,例假日 07:00 至 23:00。
(四)合作廠商停車證:
1. 適用於本校年度合約廠商駐校工作人員。
2. 由本校申辦單位填具申請表並註明理由,會辦事務組,簽請總 務長核定。
(五)會員停車證:
1. 參加本校體育活動會員,由體育室填具會員停車證申請表經 總務處核定後,公告期間持本人駕照、行照、會員證等相關 證件影本至事務組辦理。
2. 非假日時間,限制於下列兩個時段使用,自 06:30 至 08:30 及 自 17:30 至 22:00。
(六)夜間停車證:
1. 適用於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約聘)或其親屬。
2. 使用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08:00、假日全天
(七)拇山停車証:
1. 適用於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約聘)。
2. 使用時間:每日 07:00~22:00。
二、其它停車證:
(一)VIP停車證:
1. 本校之相關貴賓(如董事會董事、主管機關人員)以及本校之公 務車輛等,由事務組負責發放。
2. 其他因特殊業務需要得由本校申辦單位填具申請表註明理 由,會辦事務組簽請總務長核定。
(二)計次停車證:適用於兼任教師,依授課需要申請停車次數及繳費,
事務組核發。
(三)單次停車單:不收費
1. 提供臨時到校貴賓或演講者使用。
2. 由本校申辦單位填具申請表,由事務組核發。
(四)臨時停車證:不收費
1. 送貨、施工廠商及洽公人員,經警衛電話連繫單位確認無誤,
車主以身份證件換領臨時停車證,離校時歸還。
2. 校門警衛須於車輛管制登記簿登錄相關事項。
三、其它規定:
(一)為便於大門警衛識別,應將停車證黏貼於檔風玻璃左下角,計次停
車證或單次停車單置放於儀錶板前方,便於駐警巡邏時查證。
(二)一般類別停車證:檢附本人駕照及行照影本(車輛須為自用非營業
車輛,並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所有),填妥申請單後至事務組 辦理。
(三)車輛停放出入管制使用搖控器或磁卡等控制器材,如遺失申請補發 應繳交工本費。
(四)計費期間中途停止寄放,得自次半月開始退費,惟該期車證不得再
行申 辦;停車證因遺失申請補發應繳交工本費。
(五)學校門禁時間為晚間 23:00 至翌日 06:00,此時段管制車輛進出 校
園。
(六)現職教職員工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依停車費率五折收費,如行動嚴
重不便,得依需要申請專設車位。
(七)事務組得斟酌校內可停車空間,訂定當期車證核發數量及資格限 制。
(八)各式車證申請者如超過額定數量,得採抽籤作業;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或經專案核准者,得經申請核發車證。
(九)國定假日、例假日或夜間,得依學校可停車空間,提供參加本校會
議、活動、課程人員限時停車,並依公告收費。
第四 條
有關機車之規範如下:
一、供教職員工生申請使用。
二、持本人駕照、行照、排氣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至事務組辦理。
第五 條
停車證收費標準:
一、停車證等收費標準,依公告辦理。
二、收費標準之調整需經簽核辦理。
第六 條
校園內遺棄車輛,得參考環保法規『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與『臺
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辦理。
第七 條
校園廢棄腳踏車清理規範如下:
一、為維持校園腳踏車停車空間有效使用,承辦單位每學期應全面清理一次 校
園遺棄或失能之腳踏車,後者得依需要增加清理次數。
二、失能腳踏車為具有下列一項不良車況致喪失騎乘功能者,如缺把手、缺 輪
胎、缺坐墊、輪胎破損無氣、鏈條斷裂、其它老舊明顯不堪使用之腳踏 車。
三、事務組將通知單張貼於車體明顯處,逾 7 天期限未撕除,逕行移置集中 保
管,經公告三個月如仍無人認領,視為遺棄腳踏車;以校園廢棄物採資源 回收或拍賣方式處理,拍賣規則應於學校網路公告一週。
四、事務組為清理、移置腳踏車需要得逕行開啟車鎖,必要時得破壞之。
第八
條 校園內各式車輛應依指定位置停放,非因值勤公務需要不得於徒步區行駛車輛。
第九 條
因校園規劃或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變更或取消原設置車位,應於三日前公告,如有逾期 未配合遷移車輛,事務組得主動採取必要之移置作業。
第十 條
罰則:
一、不遵守相關規定且不服糾正者,視情節輕重註銷其停車權或提報相關單 位議處。
二、校方有權對違規車輛予以拖吊或原地扣鎖處理,違規車輛車主應繳交相 關作業費用。
第十 一條
本校提供車位停放車輛,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
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