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草案 910904 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 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執行之。
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 辦理。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並 為符合政府再造之理念,明定執行機關 得將其業務委任或委託機關或團體辦 理。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係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 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行號為限。
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向貿易局登 記之公司、行號為原則,不包括加工出 口區區內事業或非以輸出入為常業之法 人、團體或個人在內。
第四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 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 得予以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
並編印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明定表揚之條件。
第五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通關統計資料。
二、貿易局委託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 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 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等 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者。
三、貿易局受理廠商申請彙總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 實績。
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之實績以一次為限。
明定實績之計算依據。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十名及出口成長 率前十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乙座及貿易 績優卡乙枚。
二、經濟部部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第十一名至第一百 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獎狀乙面及貿易績優卡乙枚。
列入前項第一款出口成長率前十名之績優廠商,其 前二年亦應為績優廠商。
明定表揚之獎項及出口成長率前十名之 績優廠商,前二年亦應具有績優廠商之 資格。
D:\WWW\Trade_Manager\Files\PageFile\223f4780-5169-4d06-a1ac-6fc71c650275.doc2
第七條 前條獲有貿易績優卡之績優廠商得享有下列優 惠:
一、得依海關訂定之「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彙總清關。
二、參加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辦理之國內外展覽及 租用交易市場,列入優先考慮。
三、獲贈「台灣網址名錄」書冊及光碟各乙套及貿協優卡乙 枚。
四、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 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明定獲有貿易績優卡之優惠措施。
第八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 易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 標章),並得依海關訂定之「進出口貨物辦理彙總清關作 業要點」辦理彙總清關。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局公告之。
明定授予證明標章之對象。
第九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
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明定績優廠商使用證明標章之範圍。
第十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局得廢止 其證明標章使用權:
一、 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 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 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明定禁止績優廠商使用證明標章之情形 及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之義務與責 任。
D:\WWW\Trade_Manager\Files\PageFile\223f4780-5169-4d06-a1ac-6fc71c650275.doc4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