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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100 年 10 月 17 日本處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處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 年 10 月 3 日本處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2 月 17 日本處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23 日本處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9 月 13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7 次處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 年 6 月 12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處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 年 11 月 10 日師資培育學院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院務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本計畫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及本校
「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辦理。
二、 目的
爲輔導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學生具備師資生優質能力、專業素養,建立師資生 楷模,達成全方位之卓越優質教師,增加教師甄選錄取機會,特定訂本計畫。
三、 對象
依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甄選之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學生(以下簡稱師 獎生)。
四、 輔導內容
師獎生輔導內容包括生活輔導、心理輔導、品德輔導、學習輔導、生涯輔導。
五、 組織
本校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稱本學院)成立「師獎生輔導工作小組」,由本學院院長、
各組組長、專任教師及師獎生導師組成之。必要時,由本學院協調本校學務處學生 輔導中心、職涯發展中心、健康中心、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及師獎 生所屬系所代表參加。
六、 輔導歷程
(一) 師獎生設置三導師制:
1. 各學系學術導師:以各該系專門課程學習輔導為主。
2. 各學系專責導師:生活輔導、心理輔導、品德輔導為主。
3. 師資培育導師:以師資培育課程及師獎生增能課程之學習輔導、生涯輔導 為主。
各學系導師依本校「導師制實施細則」辦理,師獎生導師依本校「師資培育導 師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二) 特殊能力之表現:
師獎生每學年度至少通過一項(類)以教案設計或教學演示檢測為限之教學 實務能力檢測。
(三) 無償擔任弱勢學童課業輔導工作:
1. 師獎生應接受學校安排或自行安排,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
或「區域弱勢」學生之課業或教育服務工作,每學期至少 3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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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應教育部推動補救教學政策,課輔性質外之義務輔導時數,每學年至多 採計 36 小時。
(四) 服務學習:師獎生應依本校規定完成初階或進階服務學習課程,且其成績需 為通過。
(五) 工作坊:師獎生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 會、中等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研討會及國民小學師資培育聯盟等或經學校 採認知相關工作坊)。
(六) 師資生潛能測驗:師獎生至少參與一次教育部委託本校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 驗。
(七) 導生會議:師獎生應參與每次導生會議,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敘明原因向導 師請假。
七、 獎學金補助基準與核發
(一) 獎學金額度:師獎生為每學年甄選,獎學金額度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 請領獎學金:自經甄選錄取之次月起請領。獎學金分二期請領,上學期為八 月至翌年一月,下學期為二月至七月,退學、休學、放棄修習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者,僅得領取至發生事實之月份。
(三) 海外交換:於海外交換期間停發獎學金。
(四) 獎學金核發:每學期接受本學院審核,符合受獎規定者核發前一學期獎學 金。
(五) 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未符合審 核項目,每一項停發一個月之獎學金。惟未完成每學期 36 小時義務輔導時數 者,當學期獎學金全數停發。
八、 經費:師獎生輔導所需經費,由本學院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九、本計畫適用自110學年度經甄選通過且計畫實施後仍具資格之師獎生。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本計畫經本學院院務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