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生學士班甄試入學 招生簡章
109 學年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承辦學校:
地址:80708 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 100 號 信箱:高雄醫學大學郵局第 100 號信箱 電話:07-3234133、07-3121101 轉 2109 傳真:07-3234135
網址:https://enr.kmu.edu.tw
(
招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業經108.12.26 109 學年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甄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
衛生福利部
M i n i s t r y o f H e a l t h a n d W e l f a r e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Kaohsiung Medical University
109 學年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目錄
招生重要試務日期 ... 2
一、招生系別與名額 ... 3
二、修業年限 ... 6
三、申請資格 ... 7
四、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 9
五、上傳審查資料 ... 11
六、甄試方式 ... 12
七、甄試總成績處理 ... 13
八、寄發甄試總成績單及複查 ... 14
九、錄取方式 ... 14
十、公告錄取正備取生名單 ... 15
十一、統一分發 ... 15
十二、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 18
十三、註冊入學 ... 19
十四、申訴處理 ... 19
十五、其他 ... 20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有關學士班報考規定... 22
【附錄二】網路報名流程 ... 24
【附錄三】考生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25
【附錄四】因重大事故延期舉行招生考試注意要點 ... 27
【附錄五】衛生福利部委託代訓公費生注意事項 ... 28
【附錄六】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29
招生重要試務日期
日期 重要事項
109 年 1 月 10 日(五) 網路公告簡章
109 年 2 月 24 日(一) 至
109 年 3 月 9 日(一)
網路報名、資料上傳系統開放時間:
109 年 2 月 24 日(一)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3 月 9 日(一)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最後截止期限前,致造成網路流量 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109 年 3 月 12 日(四) 資格審查(敬請考生及家長當日務必留意來電,避免錯過補件機會而損 失考生權益)
109 年 3 月 16 日(一) 網路公告合於面試名單及下載准考證(下午5 時起公告及開放下載)
109 年 4 月 12 日(日) 面試(請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
109 年 4 月 14 日(二) 寄發甄試成績單(上午10 時起開放網路查詢)
109 年 4 月 15 日(三) 複查成績截止(中午12 時止,以傳真申請 07-3234135)
109 年 4 月 21 日(二) 網路公告各校系錄取正備取生名單(上午10 時起公告)
109 年 5 月 14 日(四) 至
109 年 5 月 15 日(五)
錄取生向甄選委員會登記就讀志願序
(每日上午9 時起至下午 9 時止)
109 年 5 月 21 日(四) 甄選委員會公告統一分發結果並函告各大學
109 年 5 月 22 日(五) 統一分發結果複查截止(中午12 時止)
109 年 5 月 25 日(一)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止﹙郵戳為憑﹚
109 年 5 月 28 日(四) 至
109 年 6 月 1 日(一) 大學向甄選委員會回報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名單
一、招生系別與名額
校名 系組別 籍屬身分 校系代碼 招生名額 合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系
原住民 A011 1
4 澎湖縣 A012 1
金門縣 A013 1 物理治療學系 連江縣 A064 1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醫 學 系
原住民 B011 1
8 澎湖縣 B012 1
金門縣 B013 2 連江縣 B014 1 醫學生物技術
暨 檢 驗 學 系 連江縣 B054 1 物理治療暨輔
助 科 技 學 系
原住民
(花蓮縣) B061a 1 原住民
(南投縣) B061b 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牙 醫 學 系
原住民 C021 5
9 澎湖縣 C022 1
金門縣 C023 1 藥 學 系 澎湖縣 C042 1 職能治療學系 原住民
(花蓮縣) C081 1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原住民 D031 2
8 金門縣 D033 4
偏鄉 D038 2
校名 系組別 籍屬身分 校系代碼 招生名額 合計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原住民 E011 1
5 澎湖縣 E012 2
金門縣 E013 1 連江縣 E014 1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系
原住民 F011 2
22 金門縣 F013 1
偏鄉 F018 2
牙 醫 學 系
原住民 F021 5 澎湖縣 F022 1 琉球鄉 F025 1
護 理 學 系
原住民 F031 6 澎湖縣 F032 2 琉球鄉 F035 2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醫 學 系
原住民 G011 2
5 金門縣 G013 1
偏鄉 G018 2
慈 濟 大 學
醫 學 系 原 住 民 J011 2
12 護 理 學 系
原 住 民 J031 6 綠 島 鄉 J036 2 蘭 嶼 鄉 J037 2
校名 系組別 籍屬身分 校系代碼 招生名額 合計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牙 醫 學 系
原 住 民 H021 5
12 澎 湖 縣 H022 1
綠 島 鄉 H026 1 蘭 嶼 鄉 H027 1 護 理 學 系 澎 湖 縣 H032 3 物理治療學系 原 住 民
( 嘉 義 縣 ) H061 1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牙 醫 學 系
原住民 I021 2
16 金門縣 I023 1
連江縣 I024 2
護 理 學 系
原住民 I031 5 澎湖縣 I032 3 連江縣 I034 2 偏鄉 I038 1
馬 偕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原住民 K011 2
16 金門縣 K013 1
連江縣 K014 1 偏鄉 K018 1
護 理 學 系
原住民 K031 5 澎湖縣 K032 1 金門縣 K033 3 連江縣 K034 1 偏鄉 K038 1
校名 系組別 籍屬身分 校系代碼 招生名額 合計
大 葉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原住民 N031 4
10 偏鄉 N038 6
義 守 大 學 醫 學 系
原住民 L011 9
20 澎湖縣 L012 2
金門縣 L013 2 琉球鄉 L015 2 綠島鄉 L016 2 蘭嶼鄉 L017 2 偏鄉 L018 1 總計 147 名
校系代碼:
1. 第 1 碼各校順序 第2~3 碼學系順序 第4 碼籍屬順序 2. 籍屬順序:1 原住民 2 澎湖縣 3 金門縣 4 連江縣 5 琉球鄉 6 綠島鄉 7 蘭嶼鄉 8 偏 鄉
二、修業年限
醫學系六年、牙醫學系六年(含實習一年)、藥學系六年、物理治療學系六年(高雄 醫學大學除外)、物理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六年(含實習一年)、護理學系、醫學生 物技術暨檢驗學系、職能治療學系均為四年;高雄醫學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四年。
三、申請資格
(一) 籍屬、身分規定:
1.原住民籍:應具「原住民身分法」所定原住民身分。
2.離島籍:
(1)離島籍(不含蘭嶼鄉、綠島鄉):
A.限戶籍設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琉球鄉至報考當年至少連續 設籍六年,於當地受高級中等(含)以下教育滿六年以上。
B.關係人(其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其中之一於該 學生出生日起至報考當年,於各該離島設籍未曾間斷者。
(2)蘭嶼鄉:
A.於臺東縣受高級中等(含)以下教育滿六年以上之學生,並具下列 資格之一者(無設籍年數限制),順序為:
a.設籍於蘭嶼鄉之原住民。
b.設籍於臺東縣之原住民。
c.設籍於蘭嶼鄉之非原住民。
B.關係人(其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其中之一於該 學生出生日起至報考當年,於蘭嶼鄉設籍未曾間斷者。
(3)綠島鄉:
A.於臺東縣受高級中等(含)以下教育滿六年以上之學生,並具下列 資格之一者(無設籍年數限制),順序為:
a.設籍於綠島鄉。
b.設籍於臺東縣。
B.關係人(其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其中之一於該 學生出生日起至報考當年,於綠島鄉設籍未曾間斷者。
3.偏鄉籍:限自出生起設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 107 至 109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施行區域、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
(108-112 年度)核定版之公費醫師分發服務高度偏遠地區之一級、二級 偏遠地區之鄉鎮區至報考當年未曾間斷,並於該鄉鎮區受高級中等(含)
以下教育滿六年以上者。
<偏鄉籍定義>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107至10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 施行區域、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108-112年度)核定版之公費醫師分發服務高度 偏遠地區之一級、二級偏遠地區為準
縣市 鄉鎮區
宜蘭縣 冬山鄉、五結鄉、三星鄉
新北市 石碇區、萬里區、坪林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 區、貢寮區
桃園市 觀音區
新竹縣 橫山鄉、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竹東 鎮
苗栗縣 造橋鄉、三灣鄉、西湖鄉 臺中市 大安區
彰化縣 線西鄉、福興鄉、芬園鄉、埔鹽鄉、田尾鄉、芳苑 鄉、大城鄉、溪州鄉
南投縣 國姓鄉、鹿谷鄉、中寮鄉、魚池鄉 雲林縣 大埤鄉、臺西鄉、元長鄉、水林鄉
嘉義縣 六腳鄉、東石鄉、鹿草鄉、大埔鄉、番路鄉
臺南市 官田區、七股區、將軍區、南化區、龍崎區、北門 區、楠西區、左鎮區
高雄市 田寮區、永安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 區
屏東縣 萬巒鄉、新園鄉、崁頂鄉、竹田鄉、車城鄉、恆春 鎮、枋寮鄉、枋山鄉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九條等規定。
(二) 年齡之規定:限民國 82年7 月 31 日以後出生者。
(三) 學歷規定: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之應屆 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學士班第二 條規定之資格【附錄一】。
(四) 學科能力測驗規定:需參加 109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且英文、自然需達 後標。
※英文、自然之學測成績達均標以上者,始能錄取醫學系及牙醫學系。
(五) 體格基準(限報考國防醫學院醫學系者):
質量指數 註
身高與身體
1. 男性:身高 160 至 19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7 至 31。
2. 女性:身高 155 至 18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7 至 26。
註: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例:體重80 公斤、身高 170 公分,BMI=80/(1.7)2=27.7)
(BMI)
其他
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紋身。
(六) 下列學生不得報考:
1. 本計畫之在學公費生。
2. 曾獲錄取之考生,未入學就讀者,自錄取起 3 年(含錄取當年)不得報 名參加本計畫之甄試。
3. 102 學年度起曾獲經教育部「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相關甄試保送公告錄取者,不論是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參加本計畫之 甄試。
四、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律採網路報名並上傳審查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 報名日期:109 年 2 月 24 日(一)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3 月 9 日(一)下午 5 時止(網路報名系統24 小時開放,惟 109 年 3 月 9 日(一)開放至下午 5 時 止)。
※網路報名流程請參考【附錄二】。
(二) 報名網址:https://enr.kmu.edu.tw選「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招生」之「網路報名」。
(三) 免報名費。
(四) 申請校系數:以各校系招生名額為主,至多八校系。
線上報名資料及志願填畢後,請印出志願表單,簽名後以掛號寄回本會。
TO:高雄醫學大學郵局第 100 號信箱
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收
(五) 上傳本人數位相片檔(須與學測准考證同式,請依網頁指示實施上傳作 業)。
數位相片檔案格式如下:
1. 一年內所拍攝(不得使用生活照、自拍照及合成照片)。
2. 人像之頭頂至下顎高度應介於2.5至3公分之間。
3. 不得配戴深色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
4. 人像需脫帽、五官面貌清晰、正面之半身照。
5. 彩色或黑白不拘,唯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6. 數位相片之影像,照片大小(高×寬)請介於320像×240像素~640像素×480 像素之間。
7. 檔案大小最大不可超過200KB。
8. 限JPG格式檔案上傳,請注意副檔名是否為【.jpg】,若您的照片非為【.jpg】
格式,請以小畫家打開圖檔【另存新檔】存檔類型選擇【JPG】後再【儲存】
檔案。
(六) 上傳審查資料(請依循簡章第五條規定實施上傳作業)。
(七) 各學系為醫療相關學系,學習課程內容包含臨床實習,具有與人直接互動 的特性,學生須具備醫學專業知識、醫療技能與人文素養。因課程學習需 要,學生於就學期間可能須使用顯微鏡、色彩判定、病症判定、大體解 剖、巡房、與病患及醫療團隊溝通、建立醫病關係等,為判定病患病因各
項感官皆須較為敏銳;因此,必須具有相當之視覺、聽覺功能,具口語表 達、溝通能力,需久站、運用肢體操作儀器、能迅速移動,具人際互動溝 通協調能力、能控管自身情緒、具相當之抗壓能力;學生畢業後將進入醫 院治療及照顧病患。
五、上傳審查資料
(一) 上傳期間:109 年 2 月 24 日(一)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3 月 9 日(一)下午 5 時止。
(二) 上傳路徑:請至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學資訊網 https://enr.kmu.edu.tw,選擇
「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招生-學士班」之「網路報名」,填寫報名資料並進行上 傳作業。
(三) 上傳檔案:分項上傳各項審查資料,總資料大小以 10MB 為限。
身分
籍屬 3MB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原住民族、離島籍及偏鄉籍學生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 口名簿(記事欄應全部謄錄)
3.離島籍學生之關係人(其父或母、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之戶 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4.離島籍及偏鄉籍學生受當地高級中等(含)以下教育滿6年之證明(請 檢附於當地就學期間之歷年成績單,至少累計修業滿6年;例如高中 三年級應屆畢業生,高中成績2.5年+國中成績3年+國小成績至少 0.5年)
成績 1MB 5.109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知單
自傳 1MB 6.自傳:800 字內,格式不拘(含報考動機、生涯規劃或讀書計畫)
其他 5MB 7.社團參與、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資料
(四) 審查資料確認無誤,請輸入驗證碼並點選「合併檔案」。檔案合併完成 後,請務必點選「檢視檔案」。檢視完畢後,請按「返回上一頁」,並點選
「確認送件」後始完成報名程序。
(五) 尚未點選「確認送件」前,審查資料皆可重複上傳,亦即考生若欲修改資料 內容時,可將修改後之檔案重新上傳。惟點選「確認送件」後,或上傳資料 時間截止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敬請考生務必審慎檢視上傳 之資料,並留意上傳資料截止時間。
(六) 公費生甄試委員會逕於上傳資料截止日後,將已上傳之審查資料轉送各審 查委員,考生不得異議。
(七) 資料不齊全或不實者,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八) 上傳期間若遇任何問題時洽詢電話:07-3234133 或 07-3121101 轉 2109。
六、甄試方式
(一) 第一階段
1. 參加 109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英文、自然之原級分須達後標。
※英文、自然之學測成績達均標以上者,始能錄取醫學系及牙醫學 系。
2.報考國防醫學院醫學系者,須符合上述條件並符合體格基準。
(二) 第二階段
1. 凡通過第一階段檢定標準之考生,可參加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
2. 網路公告面試名單及下載准考證:109 年 3 月 16 日(一)下午 5 時後公 告並開放下載。
★下載須知:109 年 3 月 16 日(一)下午 5 時起至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 學資訊網:https://enr.kmu.edu.tw,選擇「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招生-學士 班」→「准考證下載」,自行以 A4 紙列印准考證攜帶應考。學生參加面 試時,請攜帶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準時應試,高雄醫學 大學不另寄准考證。列印有問題時洽詢電話:07-3234133、07-3121101 轉 2109
3. 面試日期:109 年 4 月 12 日(日)
4. 報到地點:高雄醫學大學視聽中心(高雄市十全一路 100 號勵學大樓 三樓)
※注意事項:
(1)報到及面試時禁止攜帶電子通訊器材(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 或具通訊功能之任何電子用品)、電腦、平板電腦、MP3 或錄音筆 等通訊錄音器材;違者,經由公費生甄試委員會裁決處置。
(2)考生報到時,應攜帶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以便查驗,
缺一未攜帶者經審核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
如於該面試時間終了前補驗者,扣面試成績三分,如未尋獲者,該 面試成績不予計分。
(3)考生須依規定報到時間準時報到,逾時不得入場;亦不得由家長代 為報到,未親自報到入場者,取消其資格。
(4)未按規定日期、時間參加面試者,事後不得要求補行面試。
(5)考生入場後,除條碼標籤,其餘物品均應放置於臨時置物區,應試 時亦不得有遞交個人資料予面試委員之情事,違者扣減面試成績三 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
(6)若有未盡事宜,由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決議處理。
七、甄試總成績處理
(一)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依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所訂採計之科 目以原級分計分或加重計分後,按其佔總成績70%計算(若有小數不予去 除,僅顯示至小數第二位)。
(二) 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成績依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 30%計算(若有小數不 予去除,僅顯示到小數第二位)。
(三) 甄試總成績為前列二項成績之和,取至小數第二位,小數第三位以後四捨 五入。 第一階段 學科能力測驗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佔甄試總成績比例 甄試總成績 同分參酌順序 國文 -- *1.00
70%
一、國文、英文、
數學、自然等 四科合計之級 分數
二、面試
三、學測自然級分 四、學測英文級分
※英文、自然之學 測成績未達均標以 上者,不予錄取醫 學系及牙醫學系。
英文 後標 *1.50 數學 -- *1.25 自然 後標 *1.50 社會 -- -- 總級分 -- --
體格基準 *僅報考國防醫學院醫學系者 -- 第二階段 指定項目
面試 -- 30%
八、寄發甄試總成績單及複查
(一) 寄發日期:109 年 4 月 14 日(二),為防掛號郵件無人簽收延誤,一律以限 時郵件寄出成績單,請留心收取;並於當日上午 10 時以後開放網路查 詢。
★查詢須知:至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學資訊網:https://enr.kmu.edu.tw 選擇「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招生-學士班」→「考試成績查詢」。
(二) 成績複查申請規定:
1. 收件日期:至 109 年 4 月 15 日(三)中午 12 時截止,一律以傳真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傳真電話:07-3234135;完成後請以電話確認傳真狀 況;聯絡電話:07-3234133、07-3121101 轉 2109)。
2. 申請手續:
(1) 填具複查申請表,註明複查項目及簡述原因,連同甄試總成績單影 本傳真至高雄醫學大學招生組。
(2)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不得申請調閱或影印成績相關表格,如 複查有誤,即以正確分數更正。
3. 複查結果於收件後三日內回覆。
九、錄取方式
(一) 公費生甄試委員會依據各校系招生名額、考生甄試總成績,訂定最低錄取 標準。考生甄試總成績達錄取標準以上,在招生名額內為正取生,其餘為 備取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得採不足額錄取。
(二) 英文、自然之學測成績未達均標以上者,不予錄取醫學系及牙醫學系。
(三) 甄試總成績相同時,則按「甄試總成績同分參酌之順序」欄中所列項目及參 酌順序,依序比較考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
(四) 同一系組內綠島鄉籍及蘭嶼鄉籍之錄取正取不足額時,該二籍屬之缺額得 相互流用。經流用後錄取培育之公費生,於返鄉服務階段仍須優先返回該 原流用名額之地區服務。
(例如:牙醫系綠島鄉籍招生名額 1 名,若遇有缺額時,其招生名額將流 用至牙醫系蘭嶼鄉籍。經流用後錄取培育之蘭嶼鄉籍公費生,於返鄉服務
階段仍須優先返回綠島鄉服務。)
十、公告錄取正備取生名單
109 年 4 月 21 日(二)上午 10 時於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學資訊網公告 https://enr.kmu.edu.tw
以下統一分發相關文字摘自109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十一、統一分發
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進行統一分發,其規定依109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 學招生簡章辦理。
本學年度「個人申請」錄取生、「109 學年度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高級中等學校 應屆畢業生升學國(市)立師範及教育大學聯合保送甄試」(以下簡稱師資保送甄 試)錄取生及「109 學年度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甄試」(以 下簡稱醫事人員養成計畫)錄取生,應同時於登記期間內完成網路就讀志願序登 記,參加統一分發,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統一分發係依「個人申請」、「師資保送甄試」及「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各校系 招生名額、錄取生之正、備取名次及考生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分發作業。
錄取生(含正、備取生)應依其錄取校系及就讀意願辦理網路登記,由甄選委員 會進行統一分發,每一錄取生至多以分發一校系為限。凡未依規定期間及方式登 記就讀志願序者,一律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一)就讀志願序網路登記:
方式
項目 登記
錄取生 登記期間
109 年 5 月 14 日至 109 年 5 月 15 日 每日上午9 時起至下午 9 時止
登記作業程序
1. 於登記期間至甄選委員會網址 https://www.cac.edu.tw/,選擇
「個人申請」,進入「網路登記志願」後,點選「就讀志願序 登記」選項,輸入個人證號後,進行登記作業。
※個人證號為考生學測應試號碼、身分證號碼(或居留證號 碼)及自行設定之個人密碼。
2. 完成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後,存檔或列印「就讀志願表」,並 自行留存備查。
※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作業流程,請至甄選委員會網站「網 路登記志願」查看。
※登記注意事項:
1. 醫事人員養成計畫錄取生,需完成個人密碼之設定,始得進入就讀志願序 登記。請至甄選委員會網址:https://www.cac.edu.tw/,選擇「個人申 請」,進入「個人密碼設定」後,完成密碼之設定;同時錄取「個人申 請」者,若於登記前已完成個人密碼之設定,請輸入該密碼進行登記。
2. 錄取生無論錄取單一校系或多個校系,均須於登記期間內完成網路就讀志 願序登記,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3. 錄取生進入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時,未按下「送出資料」鍵 完成網路登記作業前,於網路登記期間內皆可進行就讀志願序之修改,惟 完成就讀志願序登記作業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請務必審慎 考量後再行送出資料。
4. 未於登記期間內完成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措施。為避免網路塞車,請儘早上網登記,逾期概不受理。
5. 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所輸入之身分證號碼(或居留證號碼)及學科能力測 驗應試號碼,必須與報名109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之身分證號碼(或居留 證號碼)及學科能力測驗應試號碼相同。未報名109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而無學測應試號碼之考生(即僅參加術科考試及青年儲蓄帳戶學生),請 至「網路報名系統」取得甄選委員會提供之學測應試號碼。
6. 進入登記就讀志願序畫面後,請先確認個人資料、錄取校系名稱及正、備 取名次等是否正確無誤。進行志願序登記時,請依就讀意願選取各錄取校 系之就讀順序,例如:該校系為就讀之第一志願,請將該校之就讀順序設 定為 1,該校系為就讀之第二志願,請將該校之就讀順序設定為 2,依此類 推。
7. 以「離島生」或「原住民生」身分報名參加「個人申請」招生者,於同一 校系招生名額錄取為備取、外加名額錄取為正取,於登記就讀志願序時,
須先將該校系招生名額備取志願之順序登記於外加名額正取志願之前;若 將該校系招生名額備取志願之就讀順序選填為放棄,該校系外加名額正取 志願之就讀順序一律須選填為放棄,考生不得異議。
8. 完成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後,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系統即產生「就讀志願
表」,考生應自行存檔或列印,嗣後考生對就讀志願序登記相關事項提出 疑義申請時,應提示「就讀志願表」,未提示者一律不予受理。
9. 完成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後,可至甄選委員會網站查閱個人登記之就讀志願 序。
10. 甄選委員會係依各大學於109 年 5 月 11 日前函告之錄取名單進行統一分 發。各大學甄選總成績複查結果逾上述時間異動者,逕由錄取大學以增
(缺)額方式辦理並函告錄取生及甄選委員會,甄選委員會不再進行改補 分發。
(二)統一分發原則:
1. 錄取單一校系之錄取生仍須完成就讀志願序登記,正取生確定可分發至 該校系;備取生則待該校系正取生分發後之缺額進行遞補分發,若無缺額 則不予分發。
2. 錄取生如同時錄取多個校系,甄選委員會依其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統一 分發,如正取校系志願序於備取校系之前,則取其正取校系最優先志願分 發;如備取校系志願序於正取校系之前,當該備取校系之正取生分發後尚 有缺額時,即進行遞補分發;若該校系分發人數達招生名額,則不予分發 至該校系。
3. 遇備取名次相同致分發結果超過原招生名額時,則一併增額分發至該校 系。增額之名額如屬教育部核定當學年度各系組之新生招生名額者,應由 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調整流用。
4. 獲分發之錄取生即取得該校系之入學資格。
(三)統一分發結果公告:
統一分發結果訂於 10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時起公告於甄選委員會網站,考 生可經由甄選委員會網站(https://www.cac.edu.tw/)查詢。分發結果由各大 學自行寄發通知,甄選委員會不另行書面通知。各大學應於分發通知單上提 醒錄取生有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之相關規定。
(四)統一分發結果複查:
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錄取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複查分發結果:
1. 申請時間:109 年 5 月 22 日中午 12 時前,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方式:限用網路申請,其他方式概不受理。
3. 申請程序:
(1) 由考生至甄選委員會「個人申請」網站,進入「分發結果查詢」後,點 選「統一分發結果複查申請」選項,填妥申請複查相關資料。
(2) 依申請系統所示繳費資訊繳交複查作業費新臺幣 100 元,未於繳費期 間內完成繳費者,即未完成申請手續,不予處理,且逾期不再受理補 繳。
4.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完成申請手續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及退 費。
5. 複查結果一律於 109 年 5 月 25 日寄發書面通知,並於同日上午 9 時起於 甄選委員會網站開放查詢。
(五)各校系於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及受理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後,招生名額遇有 缺額時,一律不再進行遞補。
十二、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一)獲分發之錄取生即取得該校系之入學資格,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填妥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附錄六】,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後,
於109 年 5 月 25 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 分發大學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
「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及「科技校院四年制 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考生於郵寄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後,建議主動向分發大學確認是否受理,
以免延誤自身權益。
(二) 逾上述放棄截止日,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逕向分發大學聲明 放棄入學資格,惟一律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科技校院四 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及「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 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另得否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招生,
悉依該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三)獲分發之錄取生如參加其他入學管道而獲錄取者,應於其他入學管道之錄 取大學報到前,向分發錄取之大學聲明放棄,否則一經發現,即取消分發校 系之錄取資格。惟109 年 5 月 21 日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前,已於其他入學管 道錄取且完成報到者,不適用本項之規定。
十三、註冊入學
(一) 獲分發之錄取生應持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明文件,依該分發大學之規定 辦理註冊入學。
(二) 獲分發之錄取生於註冊時應繳交學校畢業證書,或依教育部發布之「入學 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繳交相關同等學力證明,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不准註冊入學。
(三) 大學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偽 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 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情節重 大者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四) 經本招生錄取進入大學就讀之學生,不得申請轉校(系、科)。
(五) 公費生及依規定負有實習或服務(服役)義務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 校院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均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六) 獲分發之錄取生,應先辦妥志願保證手續(志願保證書格式由衛生福利部 另訂之)始准予入學列為公費生、由衛生福利部供給在學期間各項費用,惟 必須恪遵學校一切規章及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 畫規定事項辦理。
十四、申訴處理
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其權益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者,得於 放榜次日一週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掛號)向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提出申訴,
逾期不予受理且以一次為限。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 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 濟程序。
招生爭議事項涉及不同單位者,得由公費生甄試委員會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十五、其他
(一) 凡報名參加本招生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授權甄選委員會可逕向大學入學考 試中心、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APCS大學程式設計先修檢測執行單 位索取考生基本資料及學科能力測驗、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術科考試、APCS 檢測相關檔案資料。
(二) 凡以原住民身分報名之考生,即表同意授權甄選委員會可經由「教育部原 住民身分電子查驗管理服務平臺」查核其原住民身分;以中度或重度聽覺 障礙資格報名之考生,即表同意授權甄選委員會可逕向衛生福利部查對其 資格。
(三) 經由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即表同意甄選委員會將第一階段篩選結果、統 一分發結果通知各該集體報名學校及受理申請大學。
(四) 考生報名資料(包含學生基本資料及在校學業成績、學科能力測驗、高中英 語聽力測驗、術科考試、APCS檢測相關檔案資料)僅作為甄選委員會招生及 相關研究使用,且除提供考生個人、受託報名之集體報名學校、受理申請大 學、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聯合甄 選委員會、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 員會等本簡章所提之招生單位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 規定處理。
(五) 考生於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所上傳至甄選委員會之審查資料僅作為各受 理申請之大學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 前述各招生單位、各受託報名之集體報名學校及各受理申請之大學皆應依 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甄選委員會所提供之考 生資料。
(七) 其他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甄選委員會網頁及各系 統公告之「網站資訊安全及隱私權政策聲明」。
(八) 報考國防醫學院醫學系之相關須知如下:
1. 入學資格及報考方式,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本招生簡章 規定辦理,其他關於註冊、選課、修業年限及學分、轉系、休學、復學、
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補考及重修、畢業,悉依本學院「學生研究 生學則」之規定辦理。
2. 經合格錄取之考生,應依本學院公告或通知之期限內報到入學,逾期取 消入學資格。
3. 錄取本學院之公費生,於報到後併同其他新生在校接受調適教育,並赴 陸軍官校參加聯合入伍訓練,未完成新生聯合入伍訓練者,將取消入學 資格。
4. 錄取本學院之公費生,參加新生入伍訓練及寒、暑假軍事訓練期間,比照 軍費生發給津貼、主副食費及副食加給。
5. 錄取本學院之公費生,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教育計畫,
須接受入伍訓練與生活管理,並住宿學校,其所受之教育訓練均與本學 院其他身分別學生相同。
6. 如遇相關爭議時,依本招生簡章及國防部「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 則」解釋及辦理。
(九)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有關學士班報考規定
中華民國106 年 6 月 19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083467 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 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 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 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 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 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 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 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 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 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 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 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 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 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 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 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附錄二】網路報名流程
按「新帳號」鍵
(註冊屬於自己的帳號)
*若曾於本招生系統註冊過帳號者,可使用原帳號及密碼。
*註冊新帳號不受報名日期的限制,請考生盡量於報名開始前先 行註冊。
網路報名系統 https://enr.kmu.edu.tw
1.存檔成功後,請按下「註冊完成送出認證信」鈕,系統將自動發出確 認信至考生登錄之郵件信箱中,開啟信件直接按「確認帳號」即完 成。
2.部份郵件網站負載較大時並不會馬上收到認證信,需要稍待一段時 間。
輸入個人基本資料 按「存檔」鍵 按「新增」鍵
(由考生自訂帳號、密碼)
1.請依簡章第五條規定(如第9頁)上傳審查資料。
2.分項上傳 PDF 格式檔案,總檔案大小以10MB為限。
3.資料確認後,請輸入「驗證碼」並點選「合併檔案」,再次檢視檔 案。
4 檢視完畢 請按「返回上一頁 再點選「確認送件 以完成報名
上傳審查資料
帳號確認成功後,系統即自動引導登入本招生系 統
帳號確認成功後 登入招生系統
1.請就欲報考類別之項下點選「網路報名」按鍵。
2.進入網路報名網頁後,請先按「新增」,系統將自動帶出考生 原註冊的基本資料。
選擇欲報名之招生類別 點選「網路報名」
輸入報名資料 確認並存檔
1.姓名若需造字者,請於網路輸入時以『*』符號代替,切勿自行 造字,請e-mail to [email protected](主旨註記報考項目、姓名及 聯絡電話,公費生甄試委員會將協助新增造字)。
2.出生年月日、畢業學校名稱、郵遞區號請使用系統中之放大鏡圖 示搜尋以帶入數字。
3.請小心謹慎核對,按「存檔」按鈕後,即無法再修改內容。
填志願表單後列印寄回
數位相片檔須與學測准考證同式,只接受JPG格式上傳,大小不可 超過200KB。
上傳數位相片
線上系統填妥確認後列印志願表單,請務必簽名並以掛號寄至
「高雄醫學大學郵局第100 號信箱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收」
【附錄三】考生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高雄醫學大學
考生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個資法 規定所為以下「考生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 組織名稱:高雄醫學大學。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本校蒐集您個人資料的目的在於辦理入學考試相關之試務、提供成績、招生、分發、證明、日 後報名及相關統計使用及其他完成考生入學考試必要之工作或經考生同意之目的,且當錄取時 轉入學生學籍資料、符合個資法特定目的158學生(員) (含畢、結業生)資料班及159學術研究、調 查統計研究分析(157)及試務(134)。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透過考生網路報名或書面遞交而取得考生個人資料。
(一)透過考生報名參加本校獨立招生考試或各類聯合招生委員會提供考生個人資料。
(二)學生於本校招生資訊網路系統登錄或修改之各項相關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分為基本資料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報考兩類試務處理所需資料:
(一) 基本資料:
1. 辨識個人者(C001)。
2. 辨識財務者(C002)。
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
4. 個人描述(C011)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
5. 家庭其他成員細節(C023)之監護人或緊急連絡人等。
6. 其他社會關係(C024)。
7. 移民情形(C033)之護照、居留證明文件。
8. 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C040)。
9. 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技術(C052)。
10. 著作(C056)。
11. 學生、應考人紀錄(C057)。
12. 職業(C038)、現行之受僱情形(C061) 、工作經驗(C064)、工作之評估細節(C071)、受訓紀錄 (C072)。
13. 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1)、財務交易(C093)。
14. 保險細節(C088)、健康紀錄(C111)。
15. 種族或血統來源(C113)。
前項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 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方式等。
(二)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另加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考生(身心障礙考生、突發傷病考生等)所需之 健康紀錄(C111)及應考人紀錄(C057)。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考生個人資料及相關試務(含成績)資料,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資料保 存一年,錄取考生資料,依學則永久保存。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考生授權處理、利用 之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除本校外,尚包括本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教育 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入學考試期間之試務作業、考試成績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作為試務、錄取、分發、
報到、查驗等作業,考生(或法定代理人)之聯絡,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 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六、 考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考 試成績無法送達等等,影響考生考試、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之權益。
七、考生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應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交教務處招生組辦理更正。
八、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 主管機關。
九、個人資料之權利及權益:您依法得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查閱、更正個資等權利,但因法 令另有規定者,本校得拒絕之。權利之行使方式請洽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若因您行使上述權 利,而導致權益受損時,本校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考生如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 料之請求,經評估會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 之要求時,本校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十一、 上述告知事項,如您未表示拒絕,並提供資料繼續報名手續,本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 第3項之規定,推定您已表示同意。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
【附錄四】因重大事故延期舉行招生考試注意要點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因應考試舉行前或考試期間發生嚴重影響試務之重大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重大事故,包括:
1. 颱風、水災、地震或其他重大天然災害。
2. 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或其他重大疫情。
3. 空襲、火災等其他重大事故。
第三條 因颱風須延期舉行招生考試時,依照行政院「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所 訂之標準,特殊情況發生時,得由負責單位臨時宣布。
第四條 延期考試之決定,至遲應於考試3小時前對外公佈,並即時發佈新聞稿並於媒體播報並宣布 延期舉行之日期。
第五條 因應防範重大傳染病之必要性,考試時須測量考生體溫及加設隔離考場等事宜,悉依衛生福 利部、教育部或參考大考中心之相關規定,由公費生甄試委員會主任委員發佈執行。
第六條 遇有其它緊急狀況時,由本會危機處理小組做緊急應變處理。
【附錄五】衛生福利部委託代訓公費生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委託代訓
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公費生注意事項
一、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招生及相關統計、榜示使用,且除提供考 生個人、受理申請大學、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及衛生 福利部相關單位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 依本計畫入學之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繳還受領公費:
(一) 自行退學或因違反校規而受退學處分者。
(二) 因故休學未如期復學者。
(三) 轉入非醫事相關科系者。
三、 本計畫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發公費;其已領金額,得免予繳還:
(一) 死亡者。
(二) 因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者致不能繼續學業者。
(三) 其他經專案陳報衛生福利部核定者。
四、 本計畫學生畢業後之訓練與服務依照衛生福利部「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 成計畫公費生訓練分發及服務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網頁
http://www.mohw.gov.tw 點選「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服務專區」→「地方養成醫事人員培育及返鄉服務業務」
項下瀏覽下載。
五、 本公費生招生簡章、統一分發、放棄入學等相關事宜,悉依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六】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109 學年度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大學存查聯
姓名 電話
身分證號碼
(居留證號碼) 109 學測
應試號碼
本人獲分發貴校 系 組,因故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大學
簽名或蓋章 錄取生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 大學教務處
蓋章 放棄日期
(由考生填寫) 109 年 5 月 日
109 學年度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姓名 電話
身分證號碼
(居留證號碼) 109 學測
應試號碼
本人獲分發貴校 系 組,因故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大學
簽名或蓋章 錄取生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 大學教務處
蓋章 放棄日期
(由考生填寫) 109 年 5 月 日
※注意事項:
1. 獲分發之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由本人親自填妥本聲明書並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 後,於109 年 5 月 25 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掛號郵寄至分發大學教務處(或招生單位), 否則不得參加當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及「科 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2. 逾上述放棄截止日,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逕向分發大學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惟一律不得參加當 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及「科技校院四年制及 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另得否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招生,悉依該入學管道之招 生簡章規定辦理。
3. 大學於聲明書蓋章後,將第一聯撕下由大學存查,第二聯以掛號寄回考生存查。
4.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
□師資保送甄試招生
□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招生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
□師資保送甄試招生
□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