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1 次 會議紀錄
時間:108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 下午 2 時
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3 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韓召集人國瑜 紀錄:謝秉曄
(2:00-2:10 張副秘書長裕榮代理,2:10-6:15 社會局葉局長壽山代理)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副召集人:葉壽山、吳榕峯(李黛華代理)、林立人(林盟喬代理)、王秋冬(陳 石圍代理)
委員:程紹同、劉慧俐、胡心慈、陳政智(請假)、張瑞昆、陳小娟(請假)、
黃璨珣、簡玉聰、呂建利、黃柏霖(請假)、蕭義雄、王道鵬、趙燕繡、
王桂菲(請假)、宗念華、蔡淑芳、林錦城、蘇榮茂 單位代表:
衛生局 何月霞 教育局 侯亭妤
勞工局 謝宛蓉、陳麗瑟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謝秋芬、吳佩玲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陳仁穎
財政局 陸映芬
交通局 楊俊傑、任德、吳哲宏、張京諭 都發局住宅發展處 吳淑妃
文化局文化中心管理處 顏志懿 新聞局 呂淑芬 警察局 羅榮忠
運動發展局 李杰樺、蔡明河 觀光局 謝政華
經濟發展局 鄭凱仁、鄭盛文 大樹區公所 朱永
社會局 陳惠芬、于桂蘭、李奇勵 社會局無障礙之家 陳桂英
壹、主席致詞(含頒發聘書):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針對第四屆第 6 次會議臨時動議回應部分,請文化局評估將身心障礙 表演者補助機制納入補助作業要點,且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規劃輔導身心障礙表演者相關辦法,餘同意備查。
參、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
案 由:謹提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報請公鑒。
說 明:本小組歷次會議決議案已分別函送各單位積極配合辦理,其辦理情 形請各局處自行報告辦理進度。
決 議:
一、項次一請運動發展局持續辦理,另請教育局、衛生局及社會局協助。
項次二請再次函文公、民營游泳池針對無障礙設施、動線等進行檢 討,再請工務局協助現勘。項次四請經濟發展局再邀請工務局及委 員現勘,另加強各樓層無障礙廁所標示。項次六請增加補充聽語障 者檢查可申請同步聽打服務。
二、項次一、二、三、四賡續列管,餘項次五、六同意除管。
報告事項二
案 由:秘書單位辦理第五屆第 1 次委員提案討論事項報告。
說 明:本次會議原提 22 案,前於 3 月 27 日下午召開會議會前討論,其中 8 案經提案(代理)委員同意已由相關單位後續處理,免提本會議討論,
餘 14 案提會討論。
委員建議︰第 8 案請社會局評估放寬身心障礙團體申請御風而起補助資格可行 性。
決 議:請各權責單位針對先前決議續辦,餘同意備查 報告事項三
案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報告(由社會局、衛生 局、教育局、勞工局、工務局、稅捐稽徵處、交通局、都市發展局、
文化局、新聞局、警察局及運動發展局報告)。
說 明: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列主管機關(承辦機關社會 局)暨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報告推動執行概況。
委員建議︰
一、針對勞工局部分︰
(一)建議各項成果加入穩定就業率及成本效益分析,並確實服務數 據。
(二)因視障者就業較為困難,建議呈現較完整視障者就業輔導報 告。
二、請工務局就公共建物及與身心障礙者較相關建物使用類別之無障礙 環境措施,未改善或部分改善等情形再加強輔導,並於報告內容補 充罰款家數等相關資料。
三、請文化局提供鼓勵、輔導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方案,另提供身心障 礙者藝術市集設攤,建議可與勞工局合作規劃中長程輔導計畫。
四、各單位所提供書面報告應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權責業 務及身心障礙者需求撰寫,另各局處倘有身心障礙者相關推動建議,
也請局處納入業務報告。
五、各局處服務數據建議可呈現與身心障礙者總數比,以利服務成效分 析。
決 議:請各局處依照委員建議,報告內容於下次會議時調整呈現。
報告事項四
案 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辦理 107 年度成年監護(輔助)宣告身 心障礙個案服務報告。
決 議:同意備查。
肆、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衛生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推動等事項。
說 明:衛生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輔具研發未有效推動。
建 議:應廣為宣傳身心障礙者輔具研發成果及成品。
衛生局說明:
一、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研發案,源於 93 年起前衛生署延續至 106 年衛生 福利部,均編列預算,請各縣市研發輔具。而本市從 93 年至 106 年均 由高雄長庚醫院承接本計畫,每年提供困難個案之輔具設計、製作及研 發,且運用 3D 掃描及列印協助輔具之打樣設計及試測,並邀請專家指 導設計開發,並於適當場合宣導,冀望能有更多的輔具被運用,以提高 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的能力及獨立性,減輕家庭與社會之負擔。
二、本市目前共有南、北 2 家輔具資源中心及鳳山、楠梓、林園、茄萣、旗 山等 5 處輔具服務站,積極辦理與規劃失能者所需要的輔具服務:包括 推動輔具二手媒合、落實專業評估、連結輔具福利資源、串連專業醫事 專業團體、辦理輔具相關課程…等。
三、市府結合民間單位辦理輔具展示發表會,提供使用者家屬及輔具研發廠 商互動交流,共創輔具使用適切性。
四、「結合產學模式,與大專院校合作,提供學生實習,對使用者進行輔具 研發創意,並將輔具研發創意建構於服務據點協展上;以促進輔具據點 功能達至多元化與全面化目標。」
決 議:請衛生局加強擴大宣導輔具研發成果等作為,並將資訊分享身心障礙團 體,亦請社會局協助轉知。
提案二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衛生主管機關對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等事項。
說 明:
一、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二、現行高雄市醫療院所大多未依上開辦理。
建 議:落實管控機制,並宣導成效以為周知。
衛生局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已訂有醫院「出院準備及追蹤管理費」
支付標準,各級醫院出院之個案(未區分一般或特殊個案)於出院時,
醫院應擬定服務計畫:提供營養、復健、用藥、後續門診追踨、緊急就 醫之醫療資源與途徑等資訊,提升病人及家屬居家自我照顧能力、提供 生活適應訓練、社會經濟及心理層面諮詢等疾病相關之計畫及指導。
二、有關出院準備服務已納入地區級以上醫院督導考核項目。
三、為求對就醫者提供全面性服務,本局將統籌規劃及落實管控機制,要求 地區級以上醫院針對所有就醫病患,於出院前落實執行個案評估,提供
出院準備計畫,提升優質的就醫與後續照顧環境。
決 議:請衛生局責成各醫療院所,主動針對所有將出院之身心障礙者納入出院 準備服務計畫,進行出院後需求評估,並連結社會福利資源,提供適切 服務。
提案三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有關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及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發給明顯比他縣市偏低
(網查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應提高身心障礙者及教練運動 體育獎助金發給,以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並鼓勵身心障礙者訓練教 練之辛勞。
說 明:
一、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及教練能申領到身心障礙者及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幾 乎是每兩年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或四年帕運時獲得佳績才有機會申領 得到身心障礙者及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而高雄市對於身心障礙者及教 練運動體育獎助金發給明顯偏低。
二、參酌他縣市為鼓勵教練及身心障礙者獲得佳績其身心障礙者及教練運動 體育獎助金均提高發放比例,以鼓勵身障選手及教練。
三、身心障礙者能由教練訓練到能參與全國賽或身障亞帕運賽、帕運賽是一 件非常非常辛苦所培養出來的,然而高雄市對於身心障礙選手及教練默 不關心,鼓勵及少,榮獲得佳績申請身心障礙者及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 卻少得可憐。
建 議:
一、請高雄市政府提升對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及教練之重視,不要放生。
二、祈請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及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能提高、以慰身心障礙運 動選手及教練之辛勞,畢竟獲得佳績都是高雄市之成就,懇請委員們重 視她(她)們的一點點福祉,感恩甚上,能為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教練之 所埠。
三、獎金擬比照台北市。
運動發展局說明:
一、「高雄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獎助身心障礙者相關賽事,除每兩年舉 辦之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外,亦包括每年受理申請之全國單項運動 競賽,或國際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二、市府教育局業依第 3 屆第 6 次會議並於 106 年 3 月 16 日召開「研商本 市身心障礙者體育獎助金發放事宜會議」決議「分析六都身障運體育獎 助金發放基準,建議將第二名選手個人獎助金由 3 萬元提高至 4 萬元,
可達到六都發放金額排名中間值」。爰於 106 年 9 月 28 日修正高雄市 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選手第二名獎助金基準,
由現行三萬元修正為四萬元」。
三、另提供「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單項運動競賽體育獎助金選手獎助 基準比較表」,以資證明在有限資源下,高雄市提供予身心障礙者運動 選手之獎助金額其實已達六都發放金額排名中間值(詳附件
四、須先有足夠預算,才能全面提高本賽會、全民運動會及全國運動會等賽 事的獎助金。本案俟整體體育經費提高後,再行研議調升事宜。另將配 合中央打造運動島計畫及社會局持續推展及辦理身心障礙運動相關賽 事活動,期盼透過賽事活動的舉辦,給予本市身心障礙者更多參與的機 會。
決 議:請運動發展局積極爭取市府寬列本市運動發展預算,及評估身心障礙選 手獎金逐年提升可行性。
提案四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高雄市應設立身心障礙者至少一處身心障礙體適能中心。
說 明:
一、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擬找處運動地點本就不容易,而又身心障礙者類別分 屬多類,身心障礙者要找到適合之運動項目實屬不易,而國家鼓勵健身 強國,能讓國民鍛鍊並加強體適能能力,但高雄市無適當地點及設施設 備為身心障礙者評估其適合那些體適能及運動項目,實應設置身心障礙 體適能中心。
二、參酌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在無障礙之家一樓有委託單位設置有身心障礙體 適能中心,作為評估身心障礙適合之體適能及運動項目,並開放讓身心 障礙者進到內部運動,以讓身心障礙者找到運動的樂趣。
建 議:建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比照台南市社會局設置身心障礙者體適能評估中 心,並能給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有處適合之體適能及運動處所。
社會局說明:
一、經了解臺南市身心障礙者體適能中心係社會局委託美善基金會辦理,針 對設籍該市 15 至 64 歲身心障礙者(領有心智障礙手冊或新制第一類證 明優先),經專業治療師評估,建立體適能計畫及進行體適能課程,並 提供團體體適能課程(瑜珈、有氧、功能型課程)及外展服務課程等。
二、本局無障礙之家 1 樓於 106 年 8 月已設置體適能室,平日部分時段安排 治療師協助家民運動復健使用,周四晚上 6 時至 8 時開放社區身心障礙 朋友及家屬免費使用。另為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休閒運動參與機會,本 局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相關體適能課程,107 年補助 16 家身障團體辦
理 23 場次課程活動。
三、另於本小組第二屆第 3 次會議委員提案設置本市身心障礙者體適能中心,
已由權責單位市府運動發展局持續規劃推動中,目前擇定苓雅區中正技 擊館內部一處空間、鳳山運動園區體適能運動中心及楠梓運動園區規劃 適合身障朋友體適能活動設施設備,苓雅區部分預計 108 年 6 月完工,
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休閒運動使用。
四、次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體育主管機關規劃及推動身心障礙者體 育活動、場地及設施設備等,且因目前權責機關業已規劃推動中,建議 運發局設置運動園區可比照各縣市國民運動中心設置,除硬體設備,其 餘如課程規劃等軟硬體設備皆須考量身心障礙者,以達社會大眾與身心 障礙者共同參與的共融運動空間。
運動發展局說明:
在預算資源有限條件下,運動發展局整建、新建之任何運動設施,
是以達到普羅大眾都可使用為目標,才能讓場館使用效益最大化,其中 也包含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權利。刻正辦理的「中正技擊館無障礙設施整 修工程」,將於苓雅區中正技擊館內設置一處體適能中心,規劃設計階 段亦邀請身心障礙相關單位與會指導,目前已完成規劃設計並辦理工程 發包中,預計 108 年 6 月完工,未來可提供身心障礙者一處運動休閒之 友善空間。
決 議:本案併入身權小組會議歷次列管案件,請運動發展局定期報告執行進度,
另於 108 年 6 月完工前邀請委員至現場了解。並請運動發展局邀請委員、
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等協助規劃該中心體適能評估課程,作為 未來推展至各場域的課程模組,亦請教育局、衛生局及社會局協助。
提案五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高雄市工務單位對未改善無障礙設施設備等之罰款一年有多少錢,而用
於無障礙改善又多少!行之不便上作為甚麼!
說 明:
一、身心障礙者行非常不便且困難,而如何改善無障礙環境讓行之方便、工 務單位責無旁貸。然而皆未有效執行,效能不彰。
二、改善多少無障礙設施設備及地方、無障礙通道、上下公車人行道斜坡道 等。
建 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加強無障礙勘檢,未執行單位應罰款並用於改善無 障礙環境。
工務局說明:
一、涉工務局建管處權管業務部分:
本局對無障礙設施未改善完成場所之裁罰作業已依內政部督導考 核政策執行,106 年開罰 11 家,107 年未改善完成場所亦於 107 年 12 月 18 日簽准裁罰原則,將陸續完成裁罰,惟需納入基金預算運作,基 金預算只能運用在既有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方面,無法用用在「行」
的無障礙方面。
二、涉工務局養工處權管業務部分:
(一)本處管有之人行道遇有不符無障礙要求部分,皆編列經費逐年進 行改善,並無相關罰則。
(二)本處就既有人行道及通學道每年投入約 1600 萬元,進行人行道 鋪面及路口轉角(含無障礙斜坡)之改善,改善面積約 7000 平方 公尺,以提升人行環境空間。
決 議:
一、針對無障礙設施未改善完成場所之裁罰基金,依法僅能用在建築物改善 無障礙設施。另請工務局爭取中央經費補助,再積極加強本市人行道無 障礙空間施作改善。
二、請工務局將既有建築物及人行道無障礙環境改善成果,一併納入每次業 務報告說明。
提案六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高雄市應建立無障礙觀光景點建置及設 APP 導覽地圖。
說 明:
一、促進身心障礙者戶外休閒。
二、紓解身心障礙者四處碰壁。
三、行銷高雄市觀光產業促進行銷高雄、友善高雄。
建 議:盡快建立無障礙觀光景點建置及設 APP 導覽地圖。嘉惠身心障礙者及家 人。
觀光局說明:
一、 有關無障礙觀光景點之建置,本局近年已積極完備所轄各景區相關的無 障礙設施:從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停車格位之劃設、規劃無障礙坡道等 等,使身障人士能通行無礙或是僅需輕度協助即可暢遊。本局後續相關 景點的建置,亦會朝向無障礙設計觀點規劃,讓身心障礙者也能方便觀 賞高雄市美景,打造出友善的城市觀光景點。
二、有關無障礙觀光景點導覽的相關資訊,已於高雄旅遊網/行程指南/「無 障礙行」進行分類遊程推薦。因為 APP 使用者須特別下載,目前 APP 眾 多、缺乏整合之下,使用未必方便,且另需建置經費,建議身障人士得 運 用 目 前 高 雄 旅 遊 資 訊 彙 整 最 完 整 豐 富 的 高 雄 旅 遊 網
(https://khh.travel/index.aspx?l=1)資源獲得旅遊資訊。
三、 至於旅遊網景點遊程介紹及導覽內容,本局將再全面檢視,如有不足之 處,持續補充及修正。
工務局說明:
依本局權管法令,觀光景點並非應設無障礙設施或設備之場所無法 要求改善。且觀光景點定義不明確,又其認定非本局權責,本案建請觀 光局先列出可謂為觀光景點之建築物清冊,如屬既有公共建築物所列用 途,則觀光局要排勘檢時,本局可配合檢查建築物(公共廁所及通達公 共廁所、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餐廳、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旅館類)
之無障礙設施。
決 議:請觀光局運用現有高雄旅遊網網站,於各無障礙觀光景點補充標示身心 障礙者可出入路徑、無障礙廁所及相關需求設施等地圖,完善身心障礙 者無障礙旅遊資訊,及提供方便身心障礙者查詢管道。
提案七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高雄市應購置 2 部無障礙大型復康巴士。
說 明:
一、促進身心障礙者戶外休閒。
二、紓解身心障礙者壓力。
三、促進行銷高雄、友善高雄。
四、台中市現有 2 部共身障者出外使用。
建 議:高雄市應即刻編預算購置 2 台大型復康巴士。
交通局說明:
一、經查台中市現有大型復康巴士營運模式,係由社會局申請中央公益彩券 回饋金補助(490 萬元)及地方政府編列自籌經費購買大型復康巴士(1 輛 約 1000 萬元),再透過社福團體(家安社區關懷服務協會)委外經營,收 費方式為中彰投苗區域每日租車 3,000 元,其他區域每日 5,000 元,其 優惠之營運模式係屬社會福利。
二、交通局負責乃大眾運輸服務,目前權管本市公車業者部分已提供無障礙 低地板公車予身心障礙者承租使用,倘身心障礙團體有承租需求將予以 協助,但無法提供優惠。
社會局補充說明:
自 86 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96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修正,
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以來,明定身心障礙者運輸工具、交通設 施等相關事宜,由交通主管機關規劃辦理,本市自始身心障礙者復康巴 士、無障礙運輸亦皆為交通局權管推辦。本案交通局如有相關營運計畫,
可提供本局協助共同爭取中央公益彩券回饋金挹注,俾利完善本市交通 服務。
決 議:
一、考量經費規模及營運效益,請交通局參採台南市結合或規劃委託客運業 者辦理,並爭取交通部經費補助,鼓勵民營業者改裝營運。
二、至涉及大型無障礙遊覽車或無障礙公車跨縣市行駛路權,請交通局再向 交通部爭取放寬限制。
三、另鼓勵身心障礙者戶外學習觀摩,社會局可研議酌予補助團體無障礙遊 覽車租借費用。
提案八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高雄市路邊停車逾四小時及計次半價所收費用,未能用在改善交通、行
之不便上。
說 明:
一、身心障礙者交通及行非常不便且困難,而路邊停車逾四小時及計次半價 所收費用,如何改善行之無障礙交通行之方便、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毫無 作為,至少我未知。
二、費用一年收多少身心障礙者及家屬費用。不明!
建 議: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加強宣導費用之作為,改善多少交通設施設備、無障 礙環境等。
交通局說明:
一、本局所收路邊停車格停車費皆有一定比例運用於停車場無障礙環境之改 善,107 年度共增加 44 格身心障礙汽車停車格及 19 格身心障礙機車格,
未來亦將持續辦理。
二、本市身障人士於公有停車場汽車格收費,因有身障停車優惠制度,故身 障汽車格收費收入,所占停管基金收入比例極少,且停管基金之支出,
皆出於改善整體交通秩序及停車環境之目的,亦須符合各項法令之規定 (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築技術規則中無障礙建築物之設置等等),
並未有供特定對象之支出。
決 議:為利身心障礙者停車,請交通局逐年依比例增設身心障礙者機車及汽車 停車格位。
提案九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視障者按摩養成職業訓練班(1600 小時)。
說 明:
一、已許多年沒有辦理視障者按摩養成職業訓練班(1600 小時)。
二、鄰近縣市台南於去年有兩個團體辦理兩梯次的 1600 小時視障者按摩養 成職業訓練班以及屏東有一個團體辦理一梯次的 1600 小時視障按摩養 成職訓班。
建 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即刻規劃辦理。
勞工局說明:
一、近年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開放明眼人得以加入按摩市場,非 視障之身心障礙者亦逐漸產生按摩之參訓需求;另勞委會 (現勞動 部)100 年訂定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 定,視障按摩專班之養成訓練時數至少為 1,600 小時。故衍生出各縣市 政府針對辦理按摩人才培訓課程有兩種模式:
(一)短時數訓練模式:視障者優先參訓,但也開放各種障別參訓,規 劃按摩相關行業人才培訓,時數介於 700-960 小時之間,如高雄 市政府、台中市政府。
(二)長時數訓練模式:維持視障按摩專班方式,訓練時數為 1,600 小 時,如台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勞動部目前對於以上兩種做法接表示認可,目前本市採取短時數訓練模 式(900 小時),以視障者優先錄取,如有缺額再開放各障別報名。
二、茲就前開兩種訓練模式,各縣市政府實際辦訓效益比較如下:
項目 短時數 (900 小時)
長時數
(1600 小時) 備註 訓後就業率 95% 83%(屏東市)
89%(台南市)
以近 2 年數據為準,本市 106 年度就 業率 100%、107 年度就業率 90%,平 均 95%。
另因本市近 2 年未辦理 1600 小時班 級,故以高屏澎東分署提供屏東縣辦 理 1600 小時班級資料為比較基準,
另外也參照台南市政府提供之 106 年 結報資料為準。
穩定就業率 90% -
考取證照率 100% 92%(屏東市) 89%(台南市)
以 106 年考取按摩丙級證照為準 屏東:12 人報考 11 人通過 台南:18 人報考 16 人通過
執行期間
7.5 個月 13.3 個月 以每月排課時數 120 小時為計算基準
1 : 1.7 使用經費
136 萬/班 232 萬/班 以 108 年度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計畫相關規定試算
1 : 1.7 福利依賴
104 萬/班 166 萬/班 以生活津貼每人每月 13860 元計算,
身心障礙者最長得請領 12 個月
1 : 1.6
培訓成本
240 萬/班 398 萬/班 以使用經費加計生活津貼
1 : 1.7
三、查本市 97 年至 101 年曾辦理長時數視障按摩專班,自 103 年起,參考 各縣市做法,調整訓練時數,轉換為短時數訓練模式,歷年辦理情形比 較如下:
年度 班名 訓練
時數
訓練 人數
結訓 人數
當年度 就業率
丙級
考照率 辦理單位 97 按摩基礎班 1,150 10 10 30% 90% 啟明協會 98 按摩基礎班 1,280 10 10 80% 100% 啟明協會 98 視障按摩基礎班 840 15 14 93% 93% 高雄縣按摩職業
工會 99 按摩丙級證照班 1,120 10 10 50%↑ 100% 啟明協會 100 視覺障礙者按摩職
業訓練計畫 1,680 10 10 50%↑ 100% 啟明協會 101 按摩職類視障專班 1,645 10 10 100% 100% 啟明協會 102 101 年按摩養成班至 102 年 3 月結訓,訓後輔導期至 102 年 6 月
故當年度僅辦理 2 班在職訓練班
103 養生紓壓技能班 960 12 11 91% 91% 高雄市視障關懷 發展協會 104 養生紓壓技能班 840 15 13 85% 91% 高雄市視障關懷
發展協會 105 養生紓壓技能班 840 12 11 82% 100% 高雄市視障關懷
發展協會 106 養生紓壓技能班 900 12 12 100% 100% 高雄市視障關懷
發展協會 107 養生紓壓技能班 900 10 10 90% 100% 高雄市視障關懷
發展協會
102 年辦理 2 班在職進修訓練班,分別由高雄市視障關懷發展協會、財團法人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106-107 年學員就業情形詳如附件(事涉個資,將於大會當日提供與會代表參閱)。
四、藉由比較近年各縣市不同訓練模式,及本市 97 年-107 年按摩養成班之 訓練成效,說明如下:
(一)資源有效分配:短時數訓練模式優先錄訓視障者,如未足額,可 兼收其他障別者,且訓練成本較低,136 萬即可培訓 10 位學員,
長時數訓練模式(1600 小時)則要 232 萬,排擠其他身心障礙者訓 練資源。
(二)福利依賴:養成訓練欲達成之目的是讓學員學習一技之長,順利 就業,而非讓學員長期接受職業訓練及領取生活津貼,而遲延重 返就業市場。短時數訓練模式可較快協助學員進入就業市長,近 年按摩班結訓學員回饋意見亦表示希望縮短訓練時間,盡快就業、
賺取薪資。
(三)訓練成效:評估短時數訓練模式,在就業率、考照率等績效上,
與長時數訓練模式(1,600 小時)相比,其訓練效益較佳。
(四)綜上,本市現行短時數訓練模式(900 小時),與本市歷年相較,
或與其他縣市相較,考照率、訓後就業率皆無顯著差異,且增加 訓練資源有效運用,更快速協助學員投入就業市場,評估無必要 延長訓練時數。
五、本市現行按摩職訓班計 900 小時,課程內容含括:
(一)術科 555 小時:按摩技法、實體店面參訪、職場體驗等。
(二)學科 210 小時:講解按摩原理、題庫分析。
(三)就業準備 135 小時。
六、新任或初任按摩師在實體店面就業,可以一邊工作一邊實習歷練。收入 比訓練階段多:
新任或初任按摩師 延長訓練時數,安 排到店實習
訓練盡早結訓,推介到店工作
階段 職訓階段 就業或穩定就業
收入 職訓生活津貼每
月 13,860 元。
薪資視技能而定。成為手心向 下的服務提供者,實質收入與 心靈收入較訓練階段豐厚。
七、精進作為
(一)優於各縣市,於本市現行 900 小時按摩職訓班中,規劃實體店面 參訪、職場體驗或實作時數,並於 109 年起運用職場實習指導費,
加強職場實習時數與訓練品質。
(二)提供視障按摩進修訓練、提升服務品質等在職訓練課程,鼓勵在 職視障按摩師持續自我進修、精進技能。
(三)肯定在職按摩師辛勞程度,並因應當前物價,擬建議各視障團體、
工協會、視障按摩據點之經營者,考量物價水準,成本及收益,
比照各縣市適時調整收費,俾以穩定視障按摩師基本收入,維持 生活水平。
顧客付費 接受按摩
本市現行收費 建議調整收費 備註
計價方式 每 10 分鐘 100 元 最小消費單位為 20 分鐘 每 20 分鐘 250 元
調漲 25%
每 60 分鐘 600 元 每 60 分鐘 750 元 調漲 25%
決 議:
一、依現況維持 900 小時,請勞工局再充實視障者完訓後實作經驗,並提供 其進入職場後所需在職訓練,以提升視障者就業服務品質及競爭力。
二、請勞工局再檢視所提供業務報告有關 97 年啟明協會按摩基礎班當年就 業率數字正確性。
提案十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有關視覺障礙者就業乙節。
說 明:視覺障礙者就業困難,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毫無作為。
建 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加強視障者就業輔導工作。
勞工局說明:
為了協助視障者就業,本局配有多項輔導策略及措施,幫助視障者們進 入職場並穩定就業,分述說明如下:
一、就業前準備:
(一)欲從事按摩產業的視障者,大多透過本局職訓後,媒合進入缺工 之按摩產業,進而穩定就業。107 年委託高雄市視障按摩關懷發 展協會辦理「養生紓壓班」參訓人數 10 人、就業人數 9 人。
(二)107 年亦邀請本市 20 位視障按摩師及營運管理人前往台北參訪明 盲合作之按摩店家,激發本市對視障按摩據點經營管理模式的新 思維。
(三)視障合併其他障礙致無法從事按摩產業,或欲從事非按摩職類工 作之視障者,除可直接向本局就服站尋求就業媒合服務外,另可 向本局視障職重個管員申請職業重建服務,由職重個管員開案晤 談,了解其就業需求,提供各式就業服務資源,如支持性就業、
庇護性就業、非按摩職類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等。考量視障 者障礙程度個別差異較高,所需求的訓練或輔導資源亦有落差,
故由本局負擔費用,提供時數不等的個別化訓練資源。
(四)107 年職重個管員共計服務 60 位視障者,其中 1 位運用 9.5 小時 的個別專業諮商輔導,其中 9 位累計達 101 小時的個別化技能訓 練課程和 9 小時需求評估服務,以提升其職前準備能力。
(五)另 107 年由勞工局進用 2 位視障者擔任電話服務員,累積職場經 驗,全年電話服務量計 33,088 通次。
二、非按摩職類職場參訪:
視障者無法適應職場的可能因素之一是對於真實職場生態的不瞭 解,為協助視障者建構對真實職場的認識,本局 107 年帶領 25 位視障
者前往電話客服業及零售業參訪。在 108 年則規劃辦理職場深度體驗計 畫,讓視障者進入非按摩職場觀摩 3 至 5 日,完成觀摩後提出心得報告,
以釐清未來職涯想像,減低頻繁轉換職場的成本。
三、就業後精進:
(一)按摩職類:協助視障按摩師提升營運績效的各項措施包括:乙級 證照班、強化按摩師服務品質的訓練課程、按摩據點經營輔導及 設備補助(含裝潢)、各式按摩行銷策略(辦理消費滿額抽獎活動) 等等。107 年作為如下:
1.16 處按摩小棧年營收達 2 仟 8 佰萬元。
按摩服務站名 經營單位 年總收入
金額 夢時代按摩小棧
伊甸基金會 $7,048,300
至聖店按摩小棧 $1,769,800
機場功夫按摩小棧(國內線)
高雄市視障關懷 發展協會
$1,272,685 機場功夫按摩小棧(國際線東翼) $1,067,183 機場功夫按摩小棧(國際線西翼) $843,820 市府按摩小棧
高雄市盲人福利 協進會
$566,100
長青松柏按摩小棧 $327,950
三民區民眾活動中心按摩小棧 $411,000
衛武營按摩小棧 $54,700
榮總按摩小棧 $1,069,200
文化中心按摩小棧
高雄市按摩工會 $1,294,600
高醫按摩小棧 $1,434,800
長庚醫院按摩小棧 高雄縣按摩職業
工會 $2,647,200 牧人館示範按摩中心
平安基金會 $8,171,345 義大醫院按摩小棧
勞工公園按摩小棧 委託個人(莊貴
寶) $210,100
合計 $28,188,783
2.主動電話關懷 121 處視障按摩據點,286 位執業視障按摩師。
3.輔導 7 處按摩據點申請設備補助(含裝潢),申請總金額 997,475 元。
4.辦理 6 場次(計 24 小時)視障按摩服務品質提升課程,計有 88 人次參訓。
5.I SEE U 摩力無限形象影片播出後,超過 10 萬人次點閱,聚 眾活動超過 3,000 人次參與。
6.20 場免費視障按摩行銷活動計有 120 人次視障按摩師參與攬
客、留客任務,民眾參與人次達 1,882 人次。
(二)非按摩職類:
1.鼓勵視障者運用政府「3 年 7 萬學習不斷」的在職進修資源,
不斷學習。
2.107 年請 8 位視障表演者及 3 位藝人共同舉辦音樂會,並力邀 本市公私部門代表與會欣賞,開發視障表演者未來合作商演的 機會。
3.持續以電話語音「一呼百應」系統,口語傳播活動訊息給非職 重開案服務之視障者,鼓勵視障者主動與本局接觸,接受本局 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四、107 年視障者就業服務統計數(統計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在各縣市當中,本市是少數聘有 1 名視障職重個管員,專職為視障者連結 適切資源:
項 期 目 間
職 重 個 管
支 持 性 就 業
庇 護 性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職 務 再 設 計
其 它
(
含 電 服 員
, 業 輔 員
、 服 務 品 質 等)
107 年 1 月至 12 月
60 36 人
次,其中 推介就 業成功 21 人次
1 26 3 21 309
五、就本市經費分配來看,身障就業基金提供所有身心障礙者(不分障別)職 業重建服務,根據本市身心障礙者人口障別分類,可知視障者佔身心障 礙者總數的比率為 4.9%,爰勞工局每年皆運用 5%以上身障基金,提供 視障者相關職業重建服務,且執行成效屢獲中央肯定。
(一) 本市身心障礙者人口障別分類:
障別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總計 147,411 100.00 139,620 100.00 140,856 100.00 男 82,855 56.21 77,805 55.73 78,219 55.53 女 64,556 43.79 61,815 44.27 62,637 44.47 視覺障礙者 7,058 4.79 6,884 4.93 6,903 4.9 聽覺機能障礙者 12,537 8.50 12,112 8.68 12,189 8.65 平衡機能障礙者 513 0.35 447 0.32 436 0.31
17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
障礙者 2,269 1.54 2,070 1.48 2,113 1.5 肢體障礙者 48,522 32.92 45,963 32.92 45,688 32.44 智能障礙者 11,449 7.77 11,264 8.07 11,281 8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21,239 14.41 19,725 14.13 19,925 14.15
顏面損傷者 560 0.38 542 0.39 539 0.38
植物人 706 0.48 529 0.38 464 0.33
失智症者 6,810 4.62 6,141 4.4 6,649 4.7 自閉症者 1,438 0.98 1,459 1.05 1,502 1.1 慢性精神病患者 17,628 11.96 17,028 12.2 17,155 12.18 多重障礙者 13,905 9.43 12,650 9.06 13,067 9.28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
者 661 0.45 632 0.45 622 0.44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
功能障礙者 239 0.16 235 0.17 230 0.16
其他障礙者 600 0.41 630 0.45 661 0.47
新制類別無法對應舊
制類別者 1,277 0.87 1,309 0.94 1,432 1.02 身心障礙者
占總人口比率(%) 5.30 5.03 5.08
男性身心障礙者
占男性總人口比率(%) 6.01 5.66 5.7
女性身心障礙者
占女性總人口比率(%) 4.61 4.41 4.47
(二)歷年身障基金運用情形:
人事費用, 5.95%
支持性就 業, 22.41%
庇護性就 業, 20.57%
辦理職重 個管, 職業訓練,
10.93%
職業輔導 評量, 2.86%
職務再 設計, 1.94%
視障者就 業, 5.46%
其他促進 身障者就 業事項,
18.88%
(三)執行成效屢獲中央肯定:
我們的榮耀績效:獲獎名稱 獎項
勞動部 100、102、104、106 年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
促進業務評鑑 優等獎
勞動部 103、105 年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TTQS) 金牌
美國職能發展協會(ATD) Association of Talent Development 實務卓越獎
106 年行政院第九屆政府服務品質獎-「第一線服務機關」 服務品質獎
綜上,視障者就業的準備時間相當長,在這期間,視障者本身的對工作 的堅持、社會環境對我們視障者的理解,都有助於身障業務的推展;本局重 視每位視障者的職涯發展,會致力開發多樣就業可能性,幫助視障者達到就 業理想。
決 議:請勞工局再積極開拓身心障礙者各項多元就業服務,及請持續協助身心 障礙者習得專業技能、穩定就業。
提案十一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有關高雄市特教師管制員額案。
說 明:加強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師免於過勞。
建 議:高雄市特教師管制員額應開放由各校審酌應用。
教育局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6 條規定略 以,各階段每班人數上限,幼兒部 8 人、國小部 10 人、國中部 12 人及 高職部:15 人。
二、本局辦理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校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調整係參採「107 年度第 1 次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學生人數」,且調整 標準援本局於 94 年 2 月 2 日召開之「高雄市市立特殊學校校務發展暨 班級數調整計畫簡報會議」之決議。
(一)國小以下:每班不低於 6 人。
(二)國中以上:每班不低於 8 人。
三 、 查 目 前 法 規 未 明 文 規 定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員 額 編 制 數 8% 範 圍 內 作 員 額控留,惟特殊教育學校考量未來面臨少子化衝擊及超額教師恐較一般
普通學校嚴峻,故參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
制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作控管。(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 分析表詳如附件)。
四、次查,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
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 性。且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 7 條略以,
特殊教育之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之:一、分組方式:(三)跨班級、年 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故學校可依上開規定採混齡模式進行教學,至於 學生障礙程度較重,需要生活協助部分,學校可申請教師助理員或特教 學生助理員協助,以減輕教師負擔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決 議:
一、請教育局會後邀請本市 4 所特殊學校研議特教學校教師控管機制可行性,
期能更周全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減輕教師負擔。
二、請教育局依蕭義雄委員下列所提問題及建議,予以落實、督導改善︰
(一)特殊教育科長多次未被補實,在業務溝通時,部分學校以層級不對 稱為由不予尊重,影響業務推動。
(二)請重視情緒障礙學生未能有效輔導。
(三)學校設備應是全民納稅公共資源,少部分學校在寒暑假期間極其不 願意出借場地,供民間團體辦理特教生活動,且各校鮮少為身心障 礙特教生辦理活動。
(四)對身心障礙兒童在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均提及﹕
1.不歧視(身心虐待)。
2.尊重身心障礙者權利。
3.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特別照顧)。
提案十二 提案人:林錦城委員 案 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各項權益應本
權責督促各目的機關落實執行!
說 明: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立法精神意旨本應責無旁貸。
然而皆未有效執行落實,效能不彰!
二、對於未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所列之目的主管機關外的各局處對身心障 礙權益保障做了甚麼!而權責機關作為為何!
建 議: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對市府各局處在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 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應加強並 宣導以惟週知!
社會局說明:
本局各面向持續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及服務,以個人照顧好安心、
家庭支持好貼心及社會參與好放心等 3 心目標,加強推動身心障礙各項
權責任務,分述如下:
一、針對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依身心障者權利公約(CRPD),請市府各 局處辦理法規檢視,從法治面檢視各權責工作對身心障礙者的人格 權益維護,並積極結合民間社團辦理教育訓練、身心障礙照顧者支 持服務等 107 年宣導計 66 場次,另本局運用多元宣傳管道如電台、
電視、宣傳單張及自辦身心障礙者保護、權益及福利服務宣導活動 107 年計 277 場次。另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由本小 組委員輪值協調會委員,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請,落實保障 人格維護。
二、至經濟安全維護,持續辦理各項經濟補助如以 108 年 2 月統計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 48,099 人、社會保險自付額補助 5 萬 6,601 人、
特別照顧津貼 470 人、輔具維修、租借及購置補助等 757,960 人次、
租購屋補助 261 人、機構安置照顧費用補助 4,797 人、累計申請博 愛卡交通補助 8 萬 3,664 人(陪伴卡者 6 萬 6,140 人)等福利補助。
三、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權益,辦理生活重建服務 230 人、臨時 暨短期照顧服務 134 人、家庭托顧 8 人、自立生活支持計畫 35 人、
視障輔佐服務 196 人、日間照顧據點 96 人、社區作業設施 672 人、
社區居住 55 人、身心障礙樂活補給站 272 人、失能身心障礙者日 照中心 28 人,合計約 1,726 人,另為鼓勵身心障礙者體育休閒活 動,於橋頭成立全國首座輪椅夢公園並辦理國際輪椅網球公開賽計 1 萬 6,000 人次,及推動友善商家計 196 家,讓身障朋友得以順利 參與各項休憩活動,促進社會參與。
四、另本市身權小組會議邀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列席提供工作報告,如涉非上該機關之本府其他局處相關身障服 務議題,亦請該權責局處於會議中列席報告說明,並依委員決議作 為推動本市身心障礙政策參考。
決 議:請促進市府各權責機關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權利公約 所賦予任務及責任,共同推動本市身心障礙各項福利措施及服務。
提案十三 提案人:王道鵬委員 案 由:建請高雄市政府成立通用設計推動委員會,提升高雄無障礙環境品質成
為高雄之光 說 明:
一、因應老人化社會來臨,現有無障礙設施標準不足以因應,會增加很多人 力負擔。
二、擬定獎勵辦法讓廠商有意願投入更多資源可以投入通用設計,並引進通
用設計認證,方便廠商行銷。
建 議:無 工務局說明:
目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已將通用設計理念融入本市高雄厝設計及 鼓勵回饋辦法,依該辦法第二條明定,採用高雄厝設計者,須設置通用 化設計空間(如浴廁、交誼室、昇降設備、廚房、餐廳等設施或設備之 空間),其所佔樓地板面積之 2%予以獎勵,依都市計畫高雄市施行細則 第 22 條規定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檢討,是以,目 前建商採用高雄厝設計案件逐漸增加,已見實際效果。另有關通用設計 空間,須經由建造執照預審通過始得適用,故委員建議成立通用設計推 動委員會,未來將適時檢討需求,以提升高雄無障礙環境品質
決 議:因應高齡化社會,請工務局分別研議建置公共空間及私人空間之通用設 計概念各項設施設備規範,並評估成立工務局通用設計推動小組。
提案十四 提案人:王道鵬委員 案 由:建請全面檢視現有收費停車場無障礙通道及自動繳費機輪椅繳費者合理
高度,並建立身障優惠繳費。並建立標準統一的 SOP。
說 明:
一、現有停場完全沒有建置無障礙通道,進出停車場須從車道拉高門感桿進 出相當不便及危險,身障優惠標準不一。
建 議:無 交通局說明:
一、目前公有立體停車場均設有 24H 管理室、電梯及符合比例之身心障礙者 專用停車格,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完善的服務,並統一提供身障停車優惠 (本市當日前 4 小時免費,之後半價收費;外縣市半價優惠);另有關王 委員所提文化中心停車場管理室窗口高度過高等問題,將納入本年度停 車場更新計畫案內辦理。
二、本局轄管公有路外平面停車場均已依規定設置身障停車格位。目前委外 停車場多採柵欄式無人收費管理,身心障礙者得撥打服務電話(或直播 式對講機)與委外廠商聯繫,委外廠商即可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優惠。
三、針對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應建置無障礙通道,以及自動繳費機操作界面 設置高度應考量乘坐輪椅者使用需要乙節,本局日後在受理審查停車場 登記申請案件時,將會要求業者應考量上述事宜,並於例行性稽查各民 營停車場營業情形時,將未設置完善者加以列管,督促請其改善。
四、另依據停車場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 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暨交通部 101 年 8 月 9 日交路字第 1010025895 號函示:「前 述規定立法意旨在因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以市場供需為訂價原 則,惟其具有公用事業性質,故明定由業者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故將尊重業者是否有意願優待停車收費。
決 議:
一、為利身心障礙者使用方便性及必需性,請交通局輔導檢視公民營停車場 收費機臺設置位置、高度及進出無障礙通道等友善性設施。
二、另請衛生局及教育局相關權責單位針對各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委託經營 停車場業者,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格位,並評估身心障礙者享有半價停車優惠可行性。
陸、臨時動議:
提案一 報告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案 由:本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涵第 2 階段檢視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結
果報告。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來函辦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 CRPD)法規及 行政措施第 2 階段檢視作業,該部表示第 2 階段檢視作業針對第 1 階段 以後(即 105 年 6 月份迄今)新制(訂)定、修正之法規及行政措施,
涉及面向較廣泛、內涵較複雜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無違反 CRPD 精神。
二、檢視作業流程依「高雄市政府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推動計畫」
及「衛福部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作業流程」分 為三部份,第一部份由各機關填報並自行檢視權管法規;第二部份由本 府社會局組成 CRPD 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或提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推動小組審查檢視結果及有疑義之法規或行政措施;第三部份將會議決 議之檢視結果報送中央主管機關並轉知各機關,倘有不符合 CRPD 之法規 或行政措施,由本府社會局持續追蹤主管機關後續之修正、廢止(停止 適用)及制(訂)定等作業程序。
三、本局前於 108 年 3 月 11 日高市府社障福字第 10832553000 號函請市府 32 局處進行第二階段(即 105 年 6 月份迄今)新訂或修訂法規命令及行政 措施之檢視並報送檢視表予本局彙辦。市府各局處陸續於 108 年 4 月 12 日前報送其檢視情形,查回傳之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計有 272 種,檢視 結果經業務單位初步檢視皆符合 CRPD 精神,故免組成 CRPD 法規檢視小 組審查,於本次會議提報「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 行政措施第 2 階段檢視結果報告」詳如附件,並由本局報送中央。
決 議:知悉,同意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提案二 提案人:王道鵬委員 案 由:針對高雄捷運凹子底站 4 號出口旁行人便道設有車阻,致身心障礙者無
法通行乙案,提請改進。
說 明:凹子底捷運站 4 號出口旁行人便道卻設有車阻(如下圖),讓提行李旅客 或輪椅使用者無法通行,建請市府改善。
決 議:請交通局會後研議進行改善,並向委員說明報告。
提案三 提案人:趙燕繡委員 案 由:有關本市教育局未重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權益乙案。
說 明:無
決 議:請教育局於會後查處,另向委員報告後續狀況。
散會:下午 6 時 15 分。
提案一、衛生局附件
高雄長庚醫療輔具中心主要四大執行重點:
一、輔具研發與設計
年度 新研發之輔具
102 管圈式頸圈設計、持續透明軟式顏面輔具之研發、手部損傷者之個別化工作輔 具設計、外傷足輔具設計
103 異手移植後的手指功能訓練-微動開關、漸凍人四肢癱瘓-透過肌動開關控制/
改裝叫人鈴、運動員鼻樑骨折之運動護具、皮爾羅賓氏症(Pierre Robin Syndrome)可調式擺位俯睡墊
104 單手擰乾器之研發、水杯定量警示座、簡易式萬用帶之研發、
105 3D 列印面具之研發、雷特氏症手部輔具、耳朵矯正輔具之研發、頭頸癌重建 手術後擺位輔具之研發、
106 第三代俯睡擺位墊(居家使用型)、鼻中膈矯正夾具、擴嘴器(水帄式/垂直式)、
二、推展輔具評估及專業服務
年度 到院輔具評估服務 社區輔具評估服務
102 682 人次 1473 人次
103 858 人次 1298 人次
104 801 人次 1010 人次
105 432 人次 1,803 人次
106 415 人次 2,231 人次
三、輔具專業教育與訓練
年度 辦理輔具研習會及內部訓練 參加人次
102 8 場 395 人次
103 5 場+2 梯次甲類及乙類身心障 礙輔具評估人員訓練課程
691 人次
104 6 場 996 人次
105 4 場 315 人次
106 10 場 700 人次
四、推廣宣導輔具服務
年度 內容
102 相關團體、學校參訪活動及媒介宣導,784 人次參與
有設置輔具中心網頁,定期網頁更新,提供民眾瀏覽及線上諮詢 103 1011人次參與到輔具宣導相關活動。
104 793人次參與到輔具宣導相關活動。
105 超過5000人次參與到輔具宣導相關活動。
106 超過3,000人次參與到輔具宣導相關活動。
提案九、勞工局附件
106 至 107 年養生紓壓技能班訓練就業情況調查表
序號 年度 障別 丙級
證照 訓後就業 就業地點 目前是否仍從事按摩工作 1 106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維康視障按摩中心 否,個人因素 2 106 視障/中度 通過 是 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 是 3 106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 是 4 106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 是 5 106 視障/中度 通過 是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 是 6 106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義大牧人館按摩小站 否,健康因素 7 106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維康視障按摩中心 是 8 106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健康視障按摩中心 是 9 106 視障/中度 通過 是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
維康視障按摩中心 是
10 106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 是 11 106 視障/輕度 通過 是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 是 12 106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 是
13 107 視障/重度 通過 否 台北/信安按摩中心 是 14 107 視障/輕度 通過 是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 是 15 107 視障/輕度 通過 是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 是 16 107 視障/中度 通過 是 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
維康視障按摩中心 是
17 107 視障/輕度 通過 是 真輕鬆按摩館 否,個人因素 18 107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
榮總按摩小站 是
19 107 視障/輕度 通過 是 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 是 20 107 視障/中度 通過 是 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 是 21 107 視障/重度 通過 是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 是 22 107 視障/中度 通過 是 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
榮總按摩小站 是
近二年養生紓壓班績效表現
年度 訓練
人數
結訓 人數
就業 人數
當年度就業 率(全班)
目前仍在職 之就業率
考照 人數
通過 人數
考照
率 備註
106 年 12 12 12 100% 80% 12 12 100%
107 年 10 10 9 90% 90% 10 10 100%
訓後三個月內陳○○未就 業,第四個月起在台北信 安按摩中心工作
合計 22 22 21 95% 85% 22 22 100%
提案十、勞工局附件
107 年職重個管員服務之視障者就業追蹤
編號 107 年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計 23 人 1 義大牧人館按摩小站穩定就業(已離職) 2 維康視障按摩中心穩定就業
3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岡山健康視障按摩中心穩定就業 4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維康視障按摩中心穩定就業 5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穩定就業 6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穩定就業
7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國際航空站功夫按摩站穩定就業 8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穩定就業
9 向日葵盲人按摩館穩定就業 10 平順盲人按摩工作室穩定就業 11 中油林園廠穩定就業
12 路科穩定就業
13 身障特考-嘉興國中穩定就業 14 移民署電服工作穩定就業 15 高應大穩定就業
16 OO 公司穩定就業-個案不願透露工作資訊 17 海總穩定就業
18 高鐵左營維修工作穩定就業 19 高雄軟體園區穩定就業
20 左營就服站臨時工作津貼 6 個月 21 鳳山就服站臨時工作津貼 6 個月 22 家庭企業穩定就業
23 推介中 24 推介中 25 推介中 26 推介中 27 推介中 28 推介中
29 建請接受醫療服務 30 建請接受醫療服務 31 連結台南資源 32 連結諮商資源 33 連結資源 34 連結生重資源 35 連結生重資源
36 連結生重資源、職務再設計
編號 107 年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計 23 人 37 連結生重資源
38 準備國考 39 準備國考 40 無職重需求 41 無職重需求 42 無職重需求 43 無職重需求 44 無職重需求 45 無職重需求 46 失聯
47 失聯
48 台南按摩就業,無需本局職重資源協助 49 自行就業,無需本局職重資源協助 50 自行就業,無需本局職重資源協助 51 9.5 小時的個別專業諮商輔導
52-60 9 位累計達 101 小時的個別化技能訓練課程和 9 小時需求評估服 務
107 年支持性就業服務 36 人次現況追蹤
編
號 107 年服務 36 人次,其中推介就業成功 21 人次 1 推介成功-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
2 推介成功-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 3 推介成功-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 4 推介成功-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 5 推介成功-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 6 推介成功-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 7 推介成功-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
8 推介成功-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已離職) 9 推介成功-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已離職) 10 推介成功
11 推介成功 12 推介成功 13 推介成功 14 推介成功 15 推介成功
16 推介成功(已離職) 17 推介成功(已離職) 18 推介成功(已離職) 19 推介成功(已離職) 20 推介成功(已離職) 21 推介成功(已離職) 22 推介中
23 推介中 24 推介中 25 推介中 26 推介中 27 推介中 28 推介中 29 推介中 30 推介中 31 推介中 32 推介中 33 推介中 34 推介中 35 推介中 36 推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