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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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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E.13-18719 (EXT)

*1318719*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八届会议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2 月 7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

阿富汗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8/AFG/1

大 会

Distr.: General 20 Nov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

导言

1. 距离阿富汗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第一份普遍定期审议报告,已有四年时间。自 那时以来,阿富汗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签署了更多的国际人权 公约,就阿富汗已经加入的公约编写报告;推进人权制度改革进程;加强立法工 作和审查现有法律,使法律符合国际人权承诺;制定新政策,修订现行政策,包 括通过开展人权教育方案,加强人权方案和努力,努力提高公众对于人权问题的 认识。所有这些均表明,阿富汗政府改善阿富汗人权状况的意愿,以及政府和非 政府利益攸关方为此进行的合作与努力。这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关注弱势群体,尤 其是妇女和儿童。

2. 所幸的是,在确保人权方面取得上述改善的同时,关于国际公约的报告能力 也相应地大幅提升。阿富汗外交部人权和妇女国际事务局作为提交报告的领导和 促进机关,努力为所有相关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国家报告的编 制过程提供开放式参与环境。

3. 作为一种高效机制,提交报告为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联合开展工作,监督阿 富汗国际人权承诺的执行情况,认清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供解决办法,创 造了条件。尤其是,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在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之间以及阿富汗伊 斯兰共和国政府和人权理事会之间持续开展讨论和建立建设性工作关系创造了机 会。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严格遵循人权理事会提出的某些建议,并在适当情 况下执行这些建议。鉴于本报告概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阿富汗社会的一些现实情 况,某些建议的执行工作进展缓慢;但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尽最大努力解决 国际社会关切的问题。

4. 鉴于阿富汗即将完成安全过渡进程和临近 2014 年总统选举,而且不久后将 进入转型十年(2015 至 2025 年),特别关注人权问题,将其作为阿富汗伊斯兰共 和国政府的重点优先事项以及实现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是 十分重要的。为实现广泛的可持续发展和转型期的明确目标,考虑到人权和可持 续发展之间的牢固关系,人权管理是转型期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和先决条件。所 幸的是,已经根据注重公众的发展模式制定了《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发展 战略》)和《国家优先方案》,人权是这个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去年的东京 会议上提出了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对于转型十年和其后的发展设想,人权是 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5. 遗憾的是,在阿富汗确保人权面临各种障碍和挑战,例如恐怖主义和麻醉 品,机构能力和立法能力低下,执法机构能力不足,财政资源有限,缺乏就业机 会,以及缺少医疗服务和教育机会,尤其是在不安全的地区。要克服这些挑战,

需要国家和国际层面的所有相关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做出持续和协调的努力。不 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 12 年里在人权问题上锻炼出了能力,特别是在编写报 告方面,而且这种能力仍在不断增强,这使我们对阿富汗未来的人权问题持乐观 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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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报告介绍了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就人权问题的各个方面采取的具体措 施,包括设立机构、立法和制定政策;本报告还介绍了成绩和当前的挑战,以回 应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各国提出的建议。

编写方法和咨询进程

7. 本文件的编制是所有部委、民间社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阿富汗独立人权 委员会开展磋商和积极参与的结果。在本报告的编制过程中,与非政府实体和民 间社会进行磋商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报告的格式根据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收 到的建议制定。各项回应分别针对相关建议。

成绩、最佳做法、挑战和限制

回应 1

8.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努力将已批准的公约条款纳入国内法。在过去几年 颁布的 10 项立法采用了公约条款。在此期间,阿富汗通过和实施了《少年 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劳动法》、《反 腐战略法》、《少年康复中心法》、《打击诱拐和贩运人口法》、《商业调解 法》、《私人投资法》以及《监狱和拘留中心法》。同时,审议了《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相关公约的条款。

回应 2

9. 在定期报告期间,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编制了关于国 家法律的三份比较报告:1)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编制的国家法律比较审查报 告;2)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编制的国家法律比较审查报 告;3)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编制的国家法律比较审查报告。

指出和强调了国家法律中的所有相似之处、差异和缺陷,并通过这些报告提出具 体建议,以消除此类不一致。

回应 3

10. 到目前为止,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审查了大约 73 部法律、34 项条例和 27 项战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研究和审查了如下法规:《民法》;《刑法》;《少年法》;《少年 康复中心法》;《少年康复中心规范条例》;《公共兵役法》;《教育法》;

《公共卫生法》;《打击诱拐和贩运人口法》;《禁毒法》;《残疾人权利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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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国籍法》;《劳动法》;《母乳喂养条 例》;《临时刑事诉讼法》;《人口普查法》;《社会组织法》;《公共媒体 法》;《监狱和拘留中心法》;《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为人人伸张正义战 略》;《司法和司法部门战略》;《国家司法和司法方案》;《教育部战略》;

《公共卫生战略》;《风险儿童问题国家战略》;《残疾儿童战略》;《什叶派 个人事务法》;《选举法》;《社会组织登记法》;《监狱和拘留中心条例》;

《政党法》;《罢工和示威法》;《退休金支付管理条例》;《奖学金和国外留 学条例》;千年发展目标;《阿富汗全国妇女工作计划》;《阿富汗文化和历史 文物保护法》;《教师培训学院和伊斯兰高中骨干成员薪酬和特权法》;《私人 投资法》;《保险法》;《公务员法》;《矿山法》;《市政法》;《商业 法》;《发明者和探索者权利保护法》;《作者、作曲家、艺术家和研究人员权 利保护法》;《价格设定和监督法》;《公务员行为守则》;《私立高等教育机 构条例》;《海外劳务输出条例》;《在阿富汗聘用外国公民条例》;《艺术和 文化奖条例》;《工会内部和外部贸易条例》;《技校专业工人权利和义务条 例》;《防治污染条例》;《无住房教师住宅区分配条例》;《公务员个人事务 条例》;《历史和文化遗产展览条例》;《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条例》;《城市 部门发展分项战略》;《司法战略》;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回应 4

11.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过去四年里采取了多项法律行动,目的是尊重 和遵守妇女的权利,防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其中一项措施是审查 如下各项现行法律,以尊重妇女权利: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多项法律、条例和战略进 行了比较审查和逐项审查,其中包括《民法》、《刑法》、《什叶派个人地 位法》、《教育法》、《公共卫生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打击 诱拐和贩运人口法》、《残疾人权利和特权法》、《临时刑事诉讼法》、

《国籍法》、《社会组织文件登记法》、《选举法》、《公共媒体法》、

《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条例》、《监狱和拘留中心法》、《监狱和拘留中心 条例》、《政党法》、《罢工和示威法》、《养恤金权利安排条例》、《奖 学金和国外留学条例》、《国家发展战略》、《为人人伸张正义战略》、

《千年发展目标》、《国家卫生战略》以及《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

12. 此外,起草了《社会保护法》,并努力推动其尽快获得批准,以便为落实 政策创造条件。

回应 5

13. 妇女事务部审查了《什叶派个人地位法》草案,在签署之前,根据《阿富 汗宪法》向司法部提出了 12 条修正案,修正案建议得到审议并载入这部法律。

(5)

回应 6

14. 妇女事务部审查《什叶派个人地位法》草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草案符合阿 富汗政府的国际承诺。

回应 7

15. 请参见回应 5 和回应 6。

回应 8

16. 在通过一项法律的所有步骤中,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始终坚持审查国 家法律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文书。司法部立法部门负责审查所有法律的措辞和条 款,确保其符合阿富汗的国际义务,而后提交给议会批准。

17. 另一方面,为让法律草案更加符合国际人权义务,司法部人权支助股还与 立法部门合作,共同审查法律草案。

18. 司法部举办了为期两天的讲习班,仔细评估和审查法律草案,就立法问题 在政府机构之间开展协调,并审查法律草案的人权内容;各方在讲习班上商定,

在将法律草案初稿送交立法部门之前,应与司法部人权支助股合作审查草案中的 人权内容。

回应 9

19. 阿富汗政府向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拨款 200 万美元(2012 年 50 万美元,

2013 年 150 万美元),并将在今后几年内提供更多资金。除此之外,国际社会为 委员会的方案费用和行政支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

回应 10

20. 过去四年里,公众的广泛支持、委员会做出的努力以及国际社会的财政和 技术支持,有力地协助委员会成功完成了大多数任务,例如明确人权概念,并将 其纳入国家讨论,设立区域和省级办公室,开展标准监测工作,以及支持人权机 制。

回应 11

21. 委员会认识到,法治是确保和加强人权的关键基本要素,委员会不断向政 府提出建议和提案。例如,委员会近日开展的研究活动促使政府做出反应和回 应。委员会近期发表了“诉诸司法”、“从阿巴基民兵到地方警方”、“警方控 制的拘留中心内的酷刑”和“关于强奸和名誉杀人案的国家研究”等报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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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据此做出了重大决定。委员会作为没有行政权的独立组织,为在阿富汗 实现法治做出了不懈努力。除了开展研究活动、宣传和提供建议,委员会的区域 和省级办公室还积极参与善治问题月度会议。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对决策者有帮 助,探究人权问题,并向政府机构提出建议。

回应 12

22. 为确保和平、稳定、民主和为保护人权奠定坚实的基础,阿富汗伊斯兰共 和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

• 设立高级和平委员会;

• 在司法部、内政部、国防部和国家安全局设立人权支助股;

• 改革独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法》;

• 改革选举政策。

回应 13

23. 请参见回应 12。

回应 14

24. 请参见回应 12。

回应 15

25. 过去四年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采取新的行动,不断打击腐败;例 如,制订法律、条例、政策以及设立如下行政机关,为切实打击腐败奠定基础:

• 在 2008 年设立监督和反腐败高级办公室;

• 在检察长办公室设立反腐败起诉部门;

• 设立反腐败法庭(2013 年 3 月 2 日);

• 司法控制和监督办公室(2009 年 3 月 5 日);

• 核准《司法违规条例》(2009 年 3 月 5 日);

• 核准《法官司法行为守则》(2009 年 3 月 5 日);

• 在妇女事务部设立反腐败委员会(2013 年)。

(7)

回应 16

26. 关于性别公平的相关问题,请参见回应 26,关于增加妇女受教育机会的相关 问题,请参见回应 85。

27. 根据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 52 条和《公共卫生法》第 2 条的规 定,政府有义务无差别地向所有阿富汗公民提供免费保健服务。因此,为改善和 增加公众获得食物和公平保健服务的机会,阿富汗政府在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a) 政策和战略:关于保健服务,制定了多项政策和战略,并在此基础上 采取重要措施,未来将完成一系列目标和活动。最重要的实例包括:制定了题为

“阿富汗全民健康”的 2012 至 2020 年公共卫生计划;编制 2013 至 2018 年五年 期医疗卫生实施方案(过渡期卫生系统增强行动);起草《卫生和人权战略》和

《性别问题战略》;2012 至 2020 年阿富汗卫生事业供资政策;制定公共卫生部 五年战略计划;根据国际标准在进行透析时保护患者的指导方针。

(b) 实际措施:提供两类保健服务――基本保健服务和医院保健服务,例 如:设立咨询中心;建立国家流感中心,并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正式认可;建立 青年在线信息和咨询系统;建立家庭支持中心,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治疗;开 展孕产妇死亡率研究;确定与性别问题有关的障碍;开展营养调查,确定 5 岁以 下儿童的营养不良情况;开设助产学校,让偏远地区的居民可以得到保健服务;

开设两年制护理学校;在全国各地建立严重营养不良病例治疗中心和吸毒成瘾者 地方治疗中心;建立流动诊所,为游牧民族提供保健服务。

回应 17

28.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合作,采取了多项禁毒措施,例如通 过相关机构起草和编制多部法律和政策。采取了如下步骤:

• 起草新的《麻醉品、酒精饮品及其控制法》;

• 在禁毒部的带领下制定和完成《贩毒者拘留政策》;

• 制定《贩毒者拘留政策》实施计划;

• 制定实施上述计划的监测机制;

• 针对与禁毒有关的活动,编制《执照和许可证签发条例》草案;

• 编制《禁毒部管理程序和活动条例》草案;

• 编制计划草案,用于确认种植罂粟的大地主。

(8)

回应 18

29. 遵循普遍定期审议等联合国监督机制提出的建议,是人权支助股的主要职 责之一。因此,该股已将所有建议翻译成当地语言,以工作计划的形式对建议进 行分类,明确所有相关机关的责任,以促进和落实各项建议。

回应 19

30.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致力于加强作为《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支柱 2 (法治和人权)的人权,为人人伸张正义和人权问题在 22 项《国家优先方案》中 分别列在第 5 项和第 6 项。同时,根据《宪法》第 7 条,各部委的所有政策和战 略都包含与人权有关的问题,人权支助股就人权问题与各部委和政府机构保持持 续接触。

回应 20

31. 人权支助股汇集能力建设方案,审查国内法律,执行建议,监督公约执行 情况,致力于促进国际人权标准并将其纳入各部委的政策、战略和工作计划。

回应 21

32. 为改善人权状况,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通过人权支助股等相关机构,

与各部委和政府机构持续开展密切的技术合作,强调政府的人权义务,继续落实 人权监督机制提出的建议,并审查国内法律。

回应 22

33. 要应对人权挑战,需要政府机构的集体努力和协调;到目前为止,人权支 助股已为 1,500 名政府雇员开展了人权宣传方案,通过这些雇员将相关信息传达 到地区和省级,以便为人权的发展和改善创造机会。另一方面,民间社会和阿富 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努力向公众宣传他们的基本人权,这为尊重人权铺平了道路。

司法部在五年期战略中强调人权和正义问题。

回应 23

34. 关于反腐败措施,请参见回应 15。

35.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 2004 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公 约》),阿富汗议会在 2007 年批准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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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24

36. 妇女事务部在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国内及国际组织的配合下,通过如下 方式努力提高妇女的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地位:在多个领域起草多项法律、

政策和程序,例如《支持中心条例》,向女性受害者或遭遇危险的妇女伸出援 手,起草《社会支助法》,通过媒体开展公众宣传,举办培训讲习班,为女性受 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就总统赦免令提出建议,缩短囚犯和少年犯的刑期,为提交 和落实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37. 阿富汗宪法保障尊重所有公民的人权,《宪法》第 54 条尊重儿童的最高利 益,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支柱,应受国家保护。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儿童和母亲的身心健康,协助抚育子女,同时消 除不符合伊斯兰圣教原则的传统。”

38. 1977 年批准的阿富汗《民法》多次表示尊重儿童权利。这部法律的条款规 定了家庭的定义、婚姻的重要性、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赡养子女、继承和监护 权等问题。

39. 考虑到《宪法》的规定,并遵循国际公约,2004 年批准的《少年法》确保 在审理青少年违法者、身陷危险的儿童、需要保护和监护的儿童案件时保障儿童 的利益,确保在调查期间尊重他们的权利。

40. 2008 年批准了《少年康复中心法》;目的是纠正有嫌疑、受到指控和被定 罪的儿童,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同时尊重进入康复中心的这些儿童的权利。

41. 2006 年批准的《劳动法》明确支持保护儿童和少年免遭强迫劳动和有害劳 动。这部法律允许 15 至 18 岁青少年从事简单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25 个小时。

42. 2008 年批准的《贩运人口法》旨在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和保护受害者,尤其 是妇女和儿童。2010 年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和特权法》强调包括残疾儿童在内 的残疾人的一切权利和特权。

回应 25

43. 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阿富汗在卫生和教育部门采取了坚定的必要措施。

更多信息请参见回应 16 和 85。

回应 26

44. 近四年来,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继续实现妇女的权 利和性别平等;下面是一些实例:

• 到 2013 年,劳动、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的女性工作人员占 到 65%;

(10)

• 公共卫生部聘用的妇女人数从 2010 年的 2,316 人增加到 2013 年的 2,841 人;

• 司法部聘用的妇女人数从 2009 年的 78 人增加到 2013 年的 179 人;

• 边境及部落事务部的女性工作人员占到 25%;

• 为教育部的 275 名工作人员举办了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定期讲 习班。

回应 27

45. 请参见回应 4 和 24。

回应 28

46.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执行阿富汗《宪法》付出了巨大努力。阿富汗 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建立阿富汗宪法执行问题独立监督 委员会。

47. 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更多信息,请参见回应 4、24 和 26。

回应 29

48. 请参见回应 36。

回应 30

49. 关于建立女子学校,请参见回应 85。

50. 为建立女警察培训中心和修订阿富汗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执行了如下程 序:

• 为警察学院中的妇女提供教育机会、招待所和公平的津贴;

• 为女警察开办培训中心;

• 消除妨碍妇女加入警察部队的障碍。

回应 31

51. 请参见关于提高公众性别平等意识的回应 26。

52. 相关部委和政府组织开展重要工作,以实现《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

和减少贫困。执行的任务如下:

• 制定政策,协助私营部门的妇女;

(11)

• 制定政策,旨在解决游牧妇女的问题;

• 制定关于妇女权利和经济保障的战略;

• 制定国家工作政策,以协助残疾人和流离失所者;

• 548 家私营公司由女性负责行政/管理;

• 送 38,611 名女性工作人员到国外接受高等教育和能力培养;

• 建立妇女贷款合作社;

• 建立 78 个中小型妇女合作社。

回应 32

53. 请参见回应 34。

回应 33

54. 请参见回应 34。

回应 34

55. 妇女事务部将《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纳入如下 6 个主要领域:1)安 保和豁免;2) 保护妇女的权利;3)妇女参与政治的领导作用;4)经济、工作和 减少贫困;5)卫生;和 6) 教育。《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在 2008 年获得批 准,所有政府机构都有义务执行这项计划。作为为期 10 年的战略计划,阿富汗 政府应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开发人力资源,加强妇女的领导作用,提高公众认 识,开展能力建设,减少贫困、失业、文盲,降低死亡率,提供获得工作机会、

教育、保健服务的渠道,并确保在各个社会层面实现正义。

回应 35

56. 过去四年里,在执法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采取了多项重大实际行动。例 如,重要实际措施之一是设立消除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在国际 社会提供的财政和技术支持下,设立司法部人权保护股作为部际机制,在其他一 些部委设立人权股,在 22 个部委设立性别问题股,扩大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 努力,以改善阿富汗人权状况。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325 号决议编制《阿 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也是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妇女事务部采取积极措施,以改善人权和建设基础设施。

(12)

回应 36

57.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通过参与部落委员会,在当地部落中努力宣传人 文价值、人权和妇女权利,还通过参与清真寺和宗教机构的活动,在社会中宣传 与妇女权利和人权有关的概念,并形成制度化。借助视听媒体和书面媒体,宣传 与妇女权利和人权有关的问题,提高公众认识,是在这方面采取的最重要的措 施。司法机关、妇女事务部、朝觐及宗教事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通过这种方式 广泛宣传与人权和妇女权利有关的概念,特别是关于法定结婚年龄、防止强迫婚 姻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及教育权。

回应 37

58. 请参见回应 36。

回应 38

59. 过去四年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培训方案框架内,通过各个政府 机构,在青年一代中努力提倡尊重妇女权利和人权的文化。阿富汗政府在多个政 府机构中开办关于妇女权利和人权的课程和培训讲习班,努力支持这一目标,特 别是司法机关、妇女事务部、教育部、劳动、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以 及政府架构内的其他组织。开办关于妇女权利、人权和公平审判原则的课程,是 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其他相关部委也在这方面举办了其他多项讲习班。编 制《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将人权主题纳入警察课程和警察学院,由警方 在女子学校开展宣传活动,都是这项方案的部分内容。《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 划》付诸实施十年,妇女事务部的优先方案,举办反对暴力侵害妇女的活动,举 行全球宗教领袖会议以促进人权文化,都是妇女事务部为确保妇女权利所做的努 力。

回应 39

60. 关于颁布法律和采取有效措施以实现妇女权利,请参见回应 4 和 24。阿富 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直在审议与强迫婚姻和名誉杀人有关的问题,这些都是侵 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可提出起诉。阿富汗设立了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打击暴力侵 害妇女的罪行。关于名誉杀人,阿富汗的刑事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认为以维 护名誉为动机的名誉杀人可以作为减轻罪行的情节,但这从未据此宣告行凶者无 罪。法律起诉此类行凶者。

61. 关于女童受教育的问题,请参见回应 85。

(13)

回应 40

62. 请参见回应 41。

回应 41

63. 为改善妇女状况,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过去四年里批准了两部法 律――《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和《什叶派个人地位法》。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承认,这些法律未能全面改善本国妇女的状况,但阿富汗政府认为,这些法 律产生了相对积极的影响。此外,阿富汗政府还起草了《社会支助法》,以改善 妇女状况,这部法律目前正在等待议会的批准。

64. 关于改善妇女教育状况的建议,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决心按照阿富汗

《宪法》和保障所有公民无差别地接受教育的其他现行法律,向所有公民平等地 提供教育。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还承认,安全问题是实现政府在这方面确定 的各项目标的主要障碍。

回应 42

65. 阿富汗《宪法》第 43 条规定:“阿富汗全体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国家应提 供免费教育,直至本科阶段。国家应制订并执行有效方案,促进教育事业在阿富 汗国内均衡发展,并开办义务中等教育。国家应创造机会,在使用土著语言的地 区教授这种土著语言。”根据《宪法》,女童和妇女在接受教育方面不应受到任 何歧视。《教育法》第 3 条规定,应在全国各地向包括女童和男童在内的所有人 无差别地提供教育机会。

66. 《宪法》第 52 条规定:“国家应依法为阿富汗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预防性 保健方法、医疗以及适当的卫生设施。国家依法鼓励和保护建立和发展私营医疗 服务和护理中心。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促进体育,鼓励全国和地方的体育运 动。”

67. 此外,《宪法》第 53 条规定:“国家应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医疗服 务,为烈士和失踪人员的后代以及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持,促进他们积极参与和重 新融入社会。国家应依法保障养恤金领取者的权利,应为贫困的老年人、无人照 料的妇女、残疾人和贫困孤儿提供必要的援助。”

68. 关于公民的受教育机会,请参见回应 85。

69. 关于公民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请参见回应 16。

(14)

回应 43

70. 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减少平民伤亡的原则,阿富汗伊 斯兰共和国政府采取了如下措施:

• 设立了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和国际部队(特别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 约))协调委员会。从 2009 年至今,这些委员会就联合打击国际恐怖主 义问题在喀布尔举行多次协调会议,发起和执行了实际有效的策略。

根据这些策略,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向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部队最高司 令官系统地报告减少平民伤亡的情况。

• 根据一项总统令,从某些省份撤出了不尊重阿富汗人民习俗和文化的 国际军事部队,由国家安全部队替代。

• 国际军事部队向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交接的安全过渡进程始于 2010 年,到 2013 年圆满完成。这一进程将极大地减少平民伤亡。已责成阿 富汗国家安全部队与冲突地区的居民保持经常性对话,以减少平民伤 亡。

•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就减少平民伤亡问题,为国家安全部队连续 举行协商会议,对于提高关于人权和人道主义价值观的认识产生了重 要影响。

• 红十字委员会、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民间社会、阿富汗人权网络 以及国际组织一直在观察减少平民伤亡的情况,并不断向阿富汗政府 提出建议。阿富汗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互动,以及在决策中反映民 间社会的观点,对减少平民伤亡产生了重要影响。

•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恐怖主义团体近三年来改变了策略,藏身于居民 区。这项策略减缓了减少平民伤亡的步伐,在有些情况下造成平民伤 亡增加。

•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向致力于解决平民伤亡问题,并根据国际 人道主义法,要求国际部队向伤亡平民的家人提供补救办法。

回应 44

71. 阿富汗国民军接受了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全面培训,以便在军事行动期 间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平民。

回应 45

72. 请参见回应 43。

(15)

回应 46

73. 在这方面应指出的是,各国在颁布和执行本国法律时都会考虑到国家主权 原则。《宪法》第 3 条规定,阿富汗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伊斯兰圣教的信仰和 规定,伊斯兰圣教和阿富汗《宪法》对于死刑和惩罚都预先做出了规定,应在三 个法院做出决定和总统签署之后予以执行和落实。

回应 47

74. 《宪法》第 29 和 30 条以及阿富汗《刑法》第 4 条禁止酷刑、不人道、有 辱人格和残酷的处罚,对于没有按照法律标准进行的任何调查和刑事诉讼,一律 宣告无效(《临时刑事诉讼法》第 7 条)。

75.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努力消除酷刑以及不人道、

有辱人格和残酷处罚的各种表现形式和后果。为此,阿富汗政府在过去四年里采 取的重要措施可归纳如下:

• 制定程序,以控制国家安全局的拘留中心。

• 派遣监督委员会,跟踪和评估国家安全部队可能实施的虐待行为,并 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改进调查方法,在国家安全局内部实现此类调查合法化。

• 建立人权机构。

• 评估是否应设立危害内部和外部安全犯罪特别法庭,以快速解决此类 案件。

• 为警方和国家安全部队开展培训课程。

回应 48

76. 请参见回应 49。

回应 49

77. 《监狱和拘留中心法》规范监狱和拘留中心的活动,要求尊重人权。随着 这部法律获得批准,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要求监狱和拘留中心的工作人员、

检察官、法官以及与囚犯和被拘留者打交道的其他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尊重这些 人的人权,公正地对待他们,不因部落、国籍、宗教、种族、肤色、性别、语 言、社会地位和其他歧视因素而存在任何偏见。

78. 提供给囚犯和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应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此外,不得在 拘留中心侵犯人权。

(16)

79. 遵守法律、人权标准、宗教、文化和道德价值观,为囚犯和被拘留者参与 改造和再教育方案创造条件,为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培训以促进他们回归正常生 活和遵守法律,在社会中形成和平共处的基础,营造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氛围,是 对监狱和拘留中心进行规范的主要目标。监狱和拘留中心的所有官员和工作人员 都有义务遵守和实施这部法律。

回应 50

80. 《警察法》第 5 条第 2 点规定,确保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以及保护其合法 权利和自由是警察的职责之一。在这方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谋杀和威胁女教 师和女学生,也作为警方的一项职责。警方根据所采取的措施和既定的安全计划 履行职责。

回应 51

81.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努力平等地保护所有公民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侵 害,并且为保护妇女和女童等弱势群体做出了更多努力。在这方面,阿富汗政府 在过去四年里采取了具体措施,其中部分措施如下:

• 这方面的第一步是批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根据过去的法律,

侵害妇女的大部分行为不属于犯罪,但根据这部法律,侵犯妇女的行 为均被视为犯罪,并对行凶者采取法律行动。

• 为切实执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阿富汗政府在不久前设立了特 别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打击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迄今为止,该办公 室记录了大约 23,318 起案件,对其中 13,200 起案件进行了审查和处 理,其余的案件目前正在审查中。与实施《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有 关的另一项措施是设立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委员会。

回应 52

在政策层面

(a) 批准就业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b) 批准选民登记法案;

(c) 批准选民登记行动计划;

(d) 批准关于签发信用证的法案,以遵守、监督和报告选举程序。

在实际活动政策方面

(a) 制定性别平等政策;

(17)

(b) 举办性别问题和选举讲习班;

(c) 庆祝特别纪念日;

(d) 在国家层面开展咨询方案;

(e) 与独立选举委员会的女性工作人员召开性别问题月度会议;

(f) 召开性别问题和选举会议,或在参与选举的各个机构之间进行协调;

(g) 监督临时工作人员的雇用程序;

(h) 为宣传部门开发性别问题资料。

回应 53

82. 考虑到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儿童权利公约》附加议定书做出 的承诺,阿富汗政府在 2006 年与儿基会合作,制定了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的国 家战略。这项战略明确列出了 26 类处境危险的儿童,其中之一是武装冲突中的 儿童。劳动、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为军队介绍过来的儿童开办了技术 和职业培训课程,以促进就业。另外,该部通过内政部执行了一项政策,规定不 得招募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儿童进入国家警察队伍。

83.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通过清真寺的毛拉和学校,就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和在武装冲突中非法使用儿童问题举行了公众宣传活动、讲习班和研讨会。

回应 54

84. 目前,阿富汗制定了《打击诱拐和贩运人口法》,其中包括儿童;这部法 律用于保护贩运和诱拐活动的受害者,起诉实施诱拐和贩运的罪犯。

85. 设立了打击诱拐和贩运人口犯罪高级委员会,由司法部领导,劳动、社会 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内政部、公共卫生部、教育部、信息文化部、朝觐 及宗教事务部、难民和遣返事务部、妇女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国家安全局、

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等机构和民间社会的代表加入该委员会。

86. 另见回应 80。

回应 55

87. 阿富汗采取了如下行动来解决童工问题:

• 批准《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权利和特权法》;

• 《社会保护法》;

• 《街头童工国家战略》,并编制其《行动计划》;

(18)

• 努力制定综合性《儿童法》;

• 通过儿童支助网络保护此类儿童;

• 为工人家庭子女提供保健服务和培训课程;

88. 关于促进儿童接受教育,特别是在偏远地区,请参见回应 85。

回应 56

89. 信息文化部强烈反对骚扰和袭击记者的行为,为受伤记者及其家庭提供必 要的援助,并尽全力要求安全机构(内政部、国防部和国家安全局)确保记者的安 全。

90. 信息文化部正式要求司法官员惩罚暴力侵害记者的犯罪者。假如记者受到 威胁,信息文化部将通报安全部队,防止记者受到任何伤害。

回应 57

91. 在内政部,性别平等和人权事务部门以及检察总局就警察实施酷刑、不人 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进行调查。如果警察的违规行为带有刑事性质,问题将 提交给司法机关,否则,将由相关主管部门对违规者给予处分。例如,在某些案 件中,内政部安全部门和国家安全局找到了被指控犯下虐待、不人道行为和酷刑 的人员,并对其采取行动。

回应 58

92. 阿富汗法律禁止酷刑,同时也禁止任意拘留和非法拘留。在这方面,阿富 汗的刑事政策是开放和明确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违反此类法律和标准,一 些人可能会被非法关进监狱。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采取了实际措施,例如设 立了回应 47 所述的法院终审裁决执行情况监督部门。

回应 59

93. 请参见回应 51。

回应 60

94.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认为,有罪不罚是妨碍实现法治的重大障碍,为 确保法治,政府努力消除纵容有罪不罚的风气。阿富汗政府在这方面采取了若干 措施。过去四年里,政府采用了三项重要的解决方案,通过司法部门有效、公正 地执行法律和法院裁定。设立了打击行政腐败的法院、司法控制和保护办公室以 及法院最终裁决执行情况监督办公室,这是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过去四年

(19)

里为进一步打击有罪不罚风气和加强法治采取的重要措施。强化打击回应 51 所 述的有罪不罚风气的其他例子包括:设立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打击暴力侵害妇女 行为;阿富汗司法部门根据《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进行司法改革,消除暴力侵 害妇女检察官办公室和阿富汗法院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进行调查。

回应 61

95. 根据司法部的五年期战略(2013 至 2018 年),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如 下方面做出努力:完善法律,民众诉诸司法的机会,透明度和问责制,能力建 设,以及法治。政府通过该部,为司法部的多个部门举办了有关法治问题的多种 培训讲习班。

回应 62

96. 司法部人权支助股已经建立机制,用于监督联合国公约和建议的执行情 况。与此同时,人权支助股提出了信息收集准则,上述办公室可以借此收集关于 各部委和政府机关的各项确定义务的准确信息。人权支助股在网站上设立了信息 丰富的数据库,以便发布从政府机关收集来的信息。此外,人权支助股为来自如 下机构的 1,500 名主要官员举办了大约 69 次人权问题培训课程:国家安全局,

检察长办公室,国防部,司法部,劳动、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妇女 事务部,公共卫生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行政改革委员会,以及国民议会的行政 人员。

回应 63

97.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内政部根据月度计划,通过公共保护司来控制和监督 所有的国内和国际公司,并发出切实可行的命令。

回应 64

98. 立法部门审查所有新法草案,在审查阶段确定草案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 准,但为进一步确保法律草案符合国际人权义务,保护人权办公室还可以在编制 草案初稿过程中与各部委密切合作。为此,司法部在 9 月 14 日至 15 日举行了为 期两天的讲习班,以便加强与立法领域政府机关的协调,在进入审查阶段之前从 人权角度审查法律草案。各方由此商定,法律草案初稿在送交立法部门之前,应 由保护人权办公室从人权的角度进行审查。

(20)

回应 65

99. 内政部采取多项措施,审议了《监狱和拘留中心法》的条款、监狱和拘留 中心事务规范条例、关于囚犯权利的政策、内政部第 169 号指令、为狱中囚犯制 定工业方案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监狱和拘留中心安保政策、国家警察未来十 年展望、两年期监狱和拘留中心计划、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囚犯待遇的联合国标 准以及《禁止酷刑公约》,并确保生活条件。其他实例包括:在 34 个省的监狱 部门内部设立人权机构,在警方拘留中心设立监督小组,在警察学院建立人权部 门,以及将人权主题纳入警察学院的课程。

回应 66

100. 关于人权培训的筹备工作,请参见回应 61 和 67。

101. 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值得一提的是制定和采用了警方人道主义权利政 策,采用了囚犯权利政策,采用了关于监狱和拘留中心身心保健程序的政策,以 及采用了禁止招募 18 岁以下人员进入警察和安全部队的政策。

回应 67

102. 在法院部分和法官能力建设方面,阶段性司法培训已升级为司法培训学 院。学院内部设有两种机制――长期阶段性司法培训课程以及短期在职课程。

103. 学院内的司法学习时间从一年延长到两年。过去四年里,共招收了 605 名 法律系和伊斯兰研究/教法系毕业生以及国家宗教学校或其他类似学校的毕业 生。在通过为期两年的司法培训课程之后,390 名学员进入法院工作,其余 215 人从事专业司法培训工作。

回应 68

104. 请参见回应 67。

回应 69

105. 请参见回应 47 和 67。

回应 70

106. 请参见回应 71。

(21)

回应 71

107. 根据阿富汗《宪法》的明确规定和《大众媒体法》第 34 条,信息文化部 始终努力捍卫表达自由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过去 12 年里没有进行过 出版前的审查工作,“因为这是旧政权的做法”。任何电影情节、胶片、报纸文 章、或者任何其他定期或非定期出版物在出版之前都没有经过审查或详审。

回应 72

108. 过去 12 年里,信息文化部向 55 个电视频道、150 家广播电台和 1,000 多 份出版物发放了条件相当宽松的工作/活动许可,以便让每个阿富汗人都有机会 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观点。这样做是由于阿富汗奉行的法律承认并尊重表达自由和 信仰自由。

回应 73

109. 阿富汗人民享有自由使用媒体的权利。媒体有权在法律框架内获取有关所 有案件的信息和数据。信息文化部决定采用一项新的法律,根据这项法律,任何 主管部门和机构均无权将记者拒之门外或是拒绝向记者提供信息。

回应 74

110. 请参见回应 52。

回应 75

1. 阿富汗为执行 2007 年《劳动法》提供必要资源、资金、人员和权限所做的努力

111. 为改善工作条件,设立了立法部门,其下设的两个部门具有广泛的组织结 构,负责监督《劳动法》的执行过程。《劳动法》规定,劳动、社会事务、烈士 和残疾人事务部负责监督《劳动法》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内的执行情况,监 督重点是劳动、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雇用员工从事的有害健康的繁重 工作、工作时间、工资和薪酬、工作条件。

2. 建立工会

112. 应依法建立工会,同其他联盟、协会和社会组织一样,工会也需要获得活 动许可。阿富汗《宪法》、《劳动法》和《社会组织法》对建立工会做出如下规 定:

• 为实现道德和物质目标,阿富汗公民有权依法结社;

• 雇员和雇主联盟根据《社会组织法》的规定,相关社会阶层自愿参与 建立的社会组织。

(22)

回应 76

113. 阿富汗制定了《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用以在以下六个领域开展协 调一致和系统的活动,改善妇女状况:安保和安全,保护妇女人权,妇女的领导 作用和政治参与,经济与贫困,卫生与教育。通过与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达成 谅解,并与之签署议定书和协议,大多数项目和方案已经实施,或正在执行过程 中。在这方面,唯有妇女事务部负责监督项目的执行工作并为其提供技术援助。

这些项目有力地促进改善妇女状况。根据阿富汗《宪法》,确保妇女参与所有领 域,包括和平进程以及政治和社会参与,在政府的支持下,妇女组织参与政治和 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回应 77

114. 关于实现经济权利,请参见回应 31。回应 85 充分介绍了关于实现文化权 利的信息。回应 26、31 和 85 包含关于实现社会权利的充足信息。

回应 78

115. 请分别参见关于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的回应 16 和 25。

回应 79

116. 请参见回应 89。

回应 80

117.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采取了如下措施,以促进卫生战略和减少贫困:

• 通过关于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权利和特权的法律;

• 社会保护法;

• 童工和街头儿童国家战略,并制定行动计划;

• 制定《儿童保护法》;

• 通过儿童保护网络保护儿童;

• 为工人家庭子女提供保健服务和培训课程;

• 建立日间培训中心,招收街头儿童,并送他们进入公立学校;

• 建立保护中心,保护贩运和绑架人口的受害者,保护了 294 名受害 者;

• 在邻国的协助下,在边境地区设立管制中心;

(23)

• 建立交流网络,控制/防止贩运妇女和儿童;

• 加强儿童保护网络在确认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并将其送入培训中心方 面的工作成效。

回应 81

118. 请参见回应 90。

回应 82

119. 请参见回应 16。

回应 83

120. 新教育课程是由专家根据国家教育需求编制的。本课程针对学生面临的各 种问题。新技术的应用方法也作为课程内容之一。此外,人权等问题已纳入所有 教学课程,与公民生活相关的问题已纳入中学课程。

回应 84

121. 请参见回应 42。

回应 85

122. 根据阿富汗《宪法》第 46 条,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有义务无差别地 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免费教育。

123. 基于并遵循伊斯兰教的具体指导,同时为尊重基本人权,确保公民的成长 和发展,以尊重阿富汗的民族价值观、实现经济增长、维护安全、建立循序渐进 的教育系统和所有人平等接受教育。

124. 阿富汗在过去四年里采取重大措施,以改善教育质量,提高相关数量。

125. 阿富汗《宪法》第 43 条保障所有公民无差别地接受教育,直至本科阶 段,为此,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采取了如下措施:

(a) 通过《教育法》;

(b) 开办新的教育课程。

(24)

回应 86

126. 教育部的许多部门审查和监督《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并根据《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确定了性别问题股的职权范围。教育部的 275. 名男女工作人员参加了五轮培训讲习班,内容涉及性别问题、权利平等、

提高对性别相关问题的认识以及伊斯兰教中的妇女权利。这些培训讲习班有助于 提高参与者对于妇女权利的认识,并产生积极了影响。教育部的人力资源部门设 想采用基于绩效的人员招聘程序,优先考虑妇女,女性招聘工作以绩效为依据。

127. 关于确保所有儿童享有教育权以及采取措施增加入学人数的问题,请参见 回应 85。

回应 87

128. 根据 2005 年 12 月 6 日的第 104 号总统令,在农业、灌溉和畜牧部的配合 下,正式将 90,127 jerib(1 jerib = 2,000 平方米)土地划拨给难民和遣返事务部,用 于在 29 个省建设居住区,各区面积为 170 jerib。在城市发展部的配合下,根据 总统令第 9 条完成了地形调查,并制定了详细计划。

回应 88

129. 努力协调与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回归者有关的行动,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并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回归者提供财政援助。

130. 根据 1951 年《国际公约》和《1967 年议定书》,难民和遣返事务部与 10 个东道国签署了三方协议(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东道国和难民署),以改善难民 的社会、经济和教育状况,并进一步保护难民的权利。在这 10 个东道国中,阿 富汗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举行了 18 次会议,与容留大批阿富汗难民的巴基斯坦 伊斯兰共和国举行了 23 次会议,寻求解决难民问题。这些协议每年修订一次,

以便更好和有效地支持弱势群体,例如儿童、寡妇以及无法在东道国接受治疗的 病人。

131. 关于回归者重新融入社会以及为其提供经济支持的问题,难民和遣返事务 部除在与东道国举行会议期间协调各项活动之外,还定期提出并解决阿富汗难民 问题,并对难民的自愿回归、可持续重新融入社会和法律支持表示关切。为此,

难民和遣返事务部考虑签署如下 4 个项目,总金额为 3,476,000 澳元:

(a) 水资源建设项目。

(b) 针对境内流离失所者、回归者和大多数社会弱势群体的加兹尼省生计 改善项目。

(c) 分发非食品物品和人道主义救济项目。

(d) 国际移徙组织项目。

(25)

132. 此外,难民和遣返事务部与援外社国际协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

以改善加兹尼省回归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生计。

回应 89

133.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司法部内设立人权支助股,努力探索并提供技 术支持,确保相关政府官员具备能力和适当的技能,有能力编写报告,并向人权 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按照职权范围,人权支助股为各部委和政府机构制定了一项 行动计划,以提高政府官员的能力,履行其人权职责并更好地落实建议。这项行 动计划旨在指导政府机构在尊重、保护和执行人权原则等三个领域内履行各自的 职责。

回应 90

134.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考虑到其国内及国际责任,根据《阿富汗国家发 展战略》和《社会责任战略》,起草了《社会保护法》,并提交国民议会,以经 过适当程序批准。

135. 制定了关于保护老人、寡妇和无人看护者的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风险和脆 弱性评估调查提供的最新数字和数据,估计阿富汗的年均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 36%,相当于有 900 万人无法满足基本需求。

136. 劳动、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利用世界银行的资金支持,制定了 名为“社会安全网”的项目,旨在支持贫困家庭。项目的目标是减少粮食商品的 季节性波动,向弱势和贫困群体提供无条件的现金援助,降低国内贫困水平,并 提高人们的卫生和营养意识。

137. “社会安全网”的目标群体是由女性负责养家的贫困家庭以及有 14 岁以 下儿童、贫困残疾人、寡妇和 65 岁以上贫困老人的家庭。

回应 91

138. 根据国际义务,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交报告。此 类报告的实例包括:阿富汗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 第二次和第四次报告,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框架下提交的总体人权状况报告,阿 富汗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初次报告,以及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 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139.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二次定期 报告的编写过程始于 2009 年 8 月,到 2011 年 6 月结束,妇女署提供了技术支 持,驻喀布尔的挪威、荷兰和丹麦大使馆提供了资金支持。

(26)

140. 目前,在开发署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正在撰写 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报告。

回应 92

141. 过去四年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重建及其他领域采取了一系列行 动,例如国防、安全、反恐、禁毒、公共设施建设、道路、恢复和扩大现代化灌 溉、农业、园艺、建筑水坝、发电、水渠、医院、诊所和学校。社会基础设施以 及社会和文化机构的设立与建设,乃至整体系统性的建设,都是这个进程的一部 分。

回应 93

142. 应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要求,继续根据相关法律和战略文书开展国际 合作与援助。除技术和资金支持外,促进人权领域能力建设的具体方案正在进行 当中。亚太论坛为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雇员开办定期培训。委员会还打算向 亚太论坛提交关于建立亚太人权机制的提议草案,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人权。

回应 94

143. 根据阿富汗的现实情况,为改善人权状况,阿富汗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

在立法、司法和法律改革、制定人权问题新政策以及建立人权的遵守、保护和监 督机制等领域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

(a) 根据阿富汗的国际人权义务,审查阿富汗的现行法律,修正违背人权 原则的法律。

(b) 审查《宪法》条款以及所有其他现行法律,废除相互矛盾的规定,使 所有法律与《宪法》条款保持一致。

(c) 消除法律、司法和所有其他法律保护机构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更好 地捍卫人权。

(d) 提高司法、法律和所有其他法律保护机构的专业能力。

回应 95

144.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支持人权价值观,持之以恒地在阿富汗全力落实 人权价值观。然而,阿富汗人权问题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不安全和实现善治的重重 障碍。

(a) 在反政府分子开展的军事行动期间出现平民伤亡和平民住所问题,国 际军事部队的军事行动有时也会导致这些问题;

(27)

(b) 普遍贫穷,缺少工作机会,导致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

(c) 存在侵犯人权者和非法的武装组织,妨碍实施法治;

(d) 落实和保护人权机构的工作重叠,专业能力低下,存在结构问题;

(e) 民法和刑法条款与阿富汗过去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条款有时相互矛盾;

(f) 由于不安全和专业能力低下,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有限;

(g) 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根深蒂固的社会暴力行为;

(h) 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中存在腐败;

(i) 民间社会的制度化及其价值观面临的挑战;

(j) 阿富汗社会和文化结构中欠缺人权文化;

(k) 一些邻国不遵守国际难民公约;

(l) 存在财政困难,无法确保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

(m) 没能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服务,尤其是妇女、

儿童、残疾人和烈士家属;

(n) 在监狱中尊重人权的能力低下;

(o) 司法和法律机构有时会做出不公平的审判;

(p) 罪犯获得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

(q) 存在有罪不罚现象,缺少将战争罪犯和侵犯人权者绳之以法的适当机会;

(r) 实施妇女 10 年行动计划面临的困难。

回应 96

145.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其他联合国 相关机构开展定期合作,这在本报告的多个章节中都有反映。

结论

146.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致力于履行国际公约和人权机制规定的义务。尊 重、遵守、促进和保护人权,是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

147. 阿富汗支持包括普遍定期审议在内的联合国人权监督机制,以及阿富汗收 到的关于改善本国人权状况的建议,阿富汗将充分审议这些建议,并与国际社会 一起努力,就这些建议做出全面回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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