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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小學聘任非教學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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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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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第 1 頁,共 3 頁

正本及第一副本 - 教育局公積金組﹝公積金組把第一副本轉交教育局薪金核實小組 ﹞ 第二副本 - 學校所屬的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 [經辦人: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 ] 第三副本 - 學校存檔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請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號

資助小學聘任非教學人員 (由薪金津貼支付薪酬)

學校名稱 學校代碼

[學校聯絡人及其電話號碼 (以便教育局處理本表格時作查詢之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I 部

(由受聘人員填寫。請在填寫前,詳細閱讀列載於附頁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A. 個人資料

姓名

(如香港身份證所示) (英文) (中文) 先生/小姐/女士*

香港身份證號碼 ( ) 出生日期

(日/月/年) 有效的准用教員編號/教師註冊編號*(如有)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聘任資料 (如有需要,請另頁填寫。持有非本地學術資格及/或專業培訓,請提交評審結果及/或其他相關資料詳情。) 學術資格

學校/學院/大學/院校 獲頒的證書/文憑/學位 頒授日期(日/月/年) 主修及副修科目

專業培訓

學校/學院/大學/院校 獲頒的證書/文憑/學位 頒授日期(日/月/年) 修讀課程/科目

工作經驗

學校/院校 所屬類別#1 職位 由 (日/月/年) 至 (日/月/年) 全職或兼職#2 經費來源#3

#1:請指明學校所屬類別,例如資助、官立、私立、按位津貼、買位、直資……

#2:如屬兼職,請註明佔全職工作的比例。

#3:請闡述經費來源,例如:薪金津貼、優質教育基金、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學校發展津貼、私人款項……

只適用於補助機構的聘用:

(有關資料用作追認最早合資格參加補助機構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的日期)

 本人的公積金/強積金供款服務年資曾經中斷 是/否 * (如是,請註明有關期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人已把公積金/強積金權益折現 是/否 * (如是,請註明有關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人已領取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是/否 * (如是,請註明有關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曾放取的無薪假期﹝如有﹞

學校/院校 由 (日/月/年) 至 (日/月/年)

參考資料 (如受聘人員最後在資助、官立、按位津貼或買位學校任職) 最後支取的薪金 元 總薪級表/見習職級薪級表/

第一標準薪級表*第 點 增薪日期 0 1

(日/月) 本人確認上述資料正確無誤及完整。

*.上午

*.下午

*.全日

(2)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員簽署

(3)

第 2 頁,共 3 頁

II

(由學校填寫。請在填寫前,詳細閱讀列載於附頁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同時也讓受聘人員知悉本部所填報的內容。) C. 健康及體格檢查資料

□ X-光 □ 醫生證明書 □ 不適用

D. 教員註冊資料

□ 本校已向教育局申請發放受聘人員的教師註冊資料。

□ 本校並未有向教育局申請發放受聘人員的教師註冊資料。

原因 ﹝請註明﹞ 。

□ 不適用 E. 空缺來源

此空缺源自

非教學人員編制內的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女士*﹝員工檔號: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日/月/年] 生效的退休/辭職/終止合約*。

非教學人員編制內的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女士*﹝員工檔號:_____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間 [日/月/年] 放取的無薪/有薪* _________________假期。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月/年] 起生效的教育局批核職員編制內的新增職位。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附件內的非教學人員編制及在職人數表顯示有空缺聘任上述人員。

F. 審批資料

*(i)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已於 年 月 日批准聘任人員填補上述職位(檔號及日期: )。

在一般情況下,有關聘用的生效日期不具追溯效力;或

*(ii)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已批准受聘人員以晉升職級專責人員/非教學人員* 的身分填補上述職位。本校已獲得學校所屬的區域教 育服務處事先批准,詳情如下:-

教育局批函 (檔號及日期) G. 聘任資料

(i) □ 常額非教學人員 □ 界定合約期的常額非教學人員

□ 臨時非教學人員(臨時補缺月薪人員)

(ii) □ 全職人員 □ 兼職人員_____________ (佔全職工作的比例) H. 公積金資料

必須向學校的公積金計劃(包括強積金計劃)供款,並符合資格在適當時間獲得較高的僱主供款額。(不適用於臨時非教學人員) 如選擇上述計劃,以下首項必須加上「」號 -

□ 有關僱員已知悉他/她須以月薪的 5%作為僱員對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供款 (並不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以及 不會享有免供款期)。如有關僱員的供款有機會超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僱員強制性供款的款額,僱員應已得悉並 以書面同意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

□ 如僱員要求最早合資格參加補助機構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的日期較第 II 部 I 項的聘任/合約生效日期為早,學校必須 填報以下部份:

(i) 最早合資格參加補助機構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的日期。(從這日期開始,僱員的公 積金/強積金供款服務年資沒有中斷,僱員沒有把公積金/強積金權益折現,僱員沒

有領取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日/月/年)

(ii) 不計入供款服務年資內的日數 (例如:無薪假期) ___________ 日 (iii) 完成十年公積金/強積金供款服務年資的日期 (即下一天起可獲僱主 10%的供款)

(日/月/年) (iv) 完成十五年公積金/強積金供款服務年資的日期 (即下一天起可獲僱主 15%的供款)

(日/月/年) 請核對妥當有關供款服務年資的證明文件,例如由公積金公司/前任僱主發出的轉移累算權益確認書,供款紀錄報表等。

必須向學校的強積金計劃供款。僱主的強制性供款額為僱員有關收入的 5%或當前最高的強制性供款額,取其較少者。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獲豁免向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供款。

員工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4)

第 3 頁,共 3 頁

I. 薪金資料

職級/職位 月薪 元 總薪級表/見習職級薪級表/第一標準薪級表*第 點

聘任/合約生效日期 聘任/合約終止日期 (如適用)

(日/月/年) (日/月/年)

增薪日期 0 1 下次增薪日期 0 1 頂薪點

(總薪級表/見習職級薪級表/第一標準薪級表*第 點)

(日/月) (日/月/年)

本人已根據有關的《資助則例》的規定,核對上文第 I 部及第 II 部的資料已完整填妥,並核實有關資料。本人確認,為上述人 員評估的薪額正確無誤,亦明白如以上資料不齊全,教育局不會處理本表格。

校監/校長*姓名 校監/校長*簽署 日期

III

本人現確認本表格第 I 部所述非教學人員的聘任事宜。本校已遵照教育局所定的聘任指引,包括採用公開、公平、具透明度及競 爭性的聘任制度,以及教育局通告第 3/2020 號所規定的相關措施。此外,該項聘任符合《教育條例》、《教育規例》、《資助則例》,

以及現行有關通告的規定,並已得到大部分校董批准。本人亦確認,本表格第 I 部及第 II 部所載的資料均正確無誤。本人承諾,有關聘 任在任何時間內均不會引致受聘的非教學人員數目超逾已核准的非教學人員編制,本校會在常額非教學人員復職後,適時終止聘任有 關臨時非教學人員。本人並承諾,本校會把多付的薪金津貼退還教育局。

校印 校監簽署

校監姓名 日期 註

1 : 在作出第 III 部有關非教學人員聘任的聲明時,校監須注意,根據《教育條例》第 82 條,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如認為學校的管理並不令人滿意,可 向有關學校的校監/法團校董會和每位校董發出通知。任何在未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擔任校監或校董的人士,如未能遵守向他送達的通知所載 的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0 元及監禁兩年。

2: 根據《僱傭條例》第 23 條,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 後7 天支付。為此,學校務請在聘任生效日期後 7 天內,將已填妥的聘任表格交給教育局處理。如該月薪金津貼未能及時在發薪日支付入學校的 帳戶,學校應先由其他可動用的撥款支付當月工資。

3: 教育局將會對每份聘任申請作出編制預先核查。如有關聘任非教學人員於委任日已超逾該校的核准非教學人員編制,在釐清該聘任是否符合編制 人數之前,該薪金津貼將不會發放給學校。

只 供 教 育 局 填 寫

公 積 金 組 薪 金 核 實 小 組

收件日期

SRN

( )

致 : 公積金組 [經辦人: 高級會計主任(公積金)]

上述聘任第I 段的薪金資料已經核實並 * 正確無誤/請跟進 已修改的錯誤。

確認人簽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 _____________ 姓名及職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序 簽署 日 期

資料輸入前核實 EDBSGS 資料輸入 EDBSGS 資料覆核

員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5)

( 2022 年 8 月修訂)

(6)

附頁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

(a) 處理、核實及查證就與聘用相關事宜、發放薪金津貼及其他政府資助,以及計算公積金的供款和贈款的通知;

(b) 就上文(a)項所述通知的處理、核實及查證,將個人資料與政府相關政策局/部門資料庫進行核對;

(c) 將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進行核對,以核實/更新教育局的記錄;

(d) 培訓及發展,包括發出計劃/活動邀請、處理發還課程費用申請、 評審提名、獎項和獎學金,以及監察達標 進度;

(e) 處理及審核撥款/補助/津貼申請、發放撥款/補助/津貼,以及審計;

(f) 編製統計資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執行規則及規例[包括《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 279 章)及其附屬法例(例如《教育規例》、《補助學校公積金 規則》、《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和《資助則例》]。

2. 你必須按本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處理本表格的過程中提供個人資料。假如你沒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本局可能無 法辦理或繼續處理有關表格。

可獲轉移資料者

3.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人員取閱。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會向下列各方或在下述情況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門,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

(b) 與本表格相關的學校,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個人資料給予訂明同意;以及

(d)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權或規定披露個人資料。

查閱個人資料

4. 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如需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請以書面向有關高級學校發

展主任提出,並寄交教育局網頁(https://www.edb.gov.hk/tc/contact-us/reo.html)所載區域教育服務處地址或電郵至

edbinfo@edb.gov.hk。

(7)

附 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 校 非 教 學 人 員 編 制 及 在 職 人 數 表

1

( ____________ 學 年 )

教 育 局 發 出 的 職 員 編 制 批 函 ( 檔 號 及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 他 職 位 的 教 育 局 批 函 ( 如 有 ) ( 檔 號 及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助理文書 主任

文書助理 學校行政

主任 一級/

二級教育心 理學家

助理社會

工作主任 校本言語

治療師 總數 [a] [b] [c] [d] [e] [f] [a]至[f]

總和 (i) 非教學人員編制職位數目

2

(ii) 在____/____/______ (是次 聘任前)的在職人數

3

(iii) 是次聘任前的空缺數目

[(i) – (ii)]

(iv) 是次[同一時間]新聘任的 非教學人員總數

(v) 是次聘任後的空缺數目 [(iii) – (iv)]

備 註 ﹕

1. 學 校 應 在 每 次 新 聘 非 教 學 人 員 時 , 填 寫 非 教 學 人 員 編 制 及 在 職 人 數 表 。 如 在 同 一 生 效 日 期 聘 任 多 於 一 位 非 教 學 人 員 , 請 在 同 一 表 格 上 填 上 所 有 有 關 資 料 , 並 連 同 有 關 的 聘 任 表 格 一 併 遞 交 。

2. 「 非 教 學 人 員 編 制 職 位 數 目 」 包 括 所 有 在 非 教 學 人 員 核 准 編 制 下 以 「 薪 金 津 貼 」 支 付 薪 酬 的 常 額 職 位。

3. 「 (是次聘任前) 的 在 職 人 數 」 包 括 所 有 在 編 制 內 已 聘 任 的 非 教 學 人 員 數 目 , 但 不 包 括 是 次 [ 同 一 時 間 ] 新

聘 的 非 教 學 人 員 。 請 填 寫 新 聘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聘 任 生 效 日 期 及 當 日 的 在 職 人 數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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