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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承辦單位: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
承辦人:李佩珊
電話:07-799-5678#3028 傳真:07-740658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高字第10633498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服務申請表(21251479_10633498600A0C_ATTCH1.odt)
主旨:檢送本局「106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 師商借至偏遠及特偏地區學校服務申請表」乙份,惠請轉 知所屬學校並調查教師商借意願,並於106年6月6日前將申 請表函復本局(無者無須回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6003659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 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 水準,於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布 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 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依該要點,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且現仍在職者。」商借期限:商借1次為1學年度(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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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翌年7月31日) , 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 依商借程序經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所屬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 一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超過3學年。其餘內容請自行 上網查詢參閱。
四、本案經調查,本局所屬那瑪夏國中、溪埔國中、甲仙國小 及民權國小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之需求,惠請協助將 本局106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 至偏遠及特偏地區學校服務申請表轉知所屬學校並調查教 師商借意願。確實符合商借條件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服 務學校及貴機關同意後,惠請將上開「一般地區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偏遠 及特偏地區學校服務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
於106年6月6日前函復本局(無者無須回復),另申請表電 子檔及掃描檔亦請先傳送至[email protected],以利辦 理後續相關事宜。
正本: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國中教育科、高中職教育科)(均紙本)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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