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編號:PG10301-0465
綜合治水理念落實於都市計畫
審議制度及相關規範之研究(二)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受委託者:中華民國都市設計學會
研究主持人:徐佳鴻
協同主持人:宋長虹
研 究 員:劉禹其
研 究 助 理:楊祥豪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目次
表次
... II
圖次
... III
摘要
... Ⅸ
第一章 緒論 ... 1-1
第一節 研究主旨 ... 1-1
第二節 研究範疇 ... 1-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1-3
第四節 研究架構 ... 1-4
第二章 國內外相關資料與文獻分析 ... 2-1
第一節 國內綜合治水理念導入空間相關法令分析 ... 2-1
第二節 國內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分析 ... 2-5
第三節 相關計畫研究分析 ... 2-15
第四節 國內外綜合治水理念導入空間參考案例 ... 2-21
第三章 綜合治水理念導入都市設計課題分析 ... 3-1
第一節 綜合治水導入都市設計審議機制說明 ... 3-1
第二節 綜合治水導入都審應側重環境保護 ... 3-13
第三節 相關課題分析與說明 ... 3-23
第四章 綜合治水導入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分析 ... 4-1
第一節 綜合治水導入都市設計審議之目標 ... 4-3
第二節 綜合治水導入建築基地之設計手法 ... 4-5
第三節 低衝擊開發設施介紹 ... 4-11
第四節 綜合治水導入都市設計審議機制 ... 4-21
第五章 綜合治水導入都審架構建議及示範區績效評估 5-1
第一節 綜合治水導入都市設計審議架構建議 ... 5-1
第二節 示範區操作模擬與績效評估 ... 5-1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6-1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6-1
第二節 後續執行建議 ... 6-3
附錄一、各階段審查意見與回應表 ... 附錄 1-1
附錄二、相關都市設計審議地方自治條例規範 ... 附錄 2-1
附錄三、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與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
案例保水量容受度分析 ... 附錄 3-1
參考書目
表次
表 1-1 6 都都市設計審議機制整理表 ... 1-2
表 2-1 國內綜合治水空間規劃相關法令整理表 ... 2-1
表 2-2 臺北市都市計畫用地比例整理表 ... 2-6
表 2-2 綜合治水相關都市設計審議內容整理表 ... 2-8
表 2-3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組成整理表 ... 2-11
表 2-4 6 都幹事會組成與簡化審議程序 ... 2-12
表 3-1 土地使用分區最低貯留分擔量整理表 ... 3-3
表 3-2 綠建築保水指標各類保水設計之保水量計算及變
數說明 ... 3-15
表 3-3 綠建築保水指標落實執行案例分析 ... 3-17
表 3-4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範開
挖管理綜理表 ... 3-20
表 3-5 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申請容積移轉之生態環
境貢獻檢核表 ... 3-21
表 3-6 臺北市各分區滿足保水指標最低保水量推估 .. 3-24
表 3-7 各國相關暴雨管理概念綜整表 ... 3-27
表 4-1 治水相關法令體系管理手法差異綜理表 ... 4-2
表 4-2 具綜合治水理念設計手法綜理表 ... 4-21
表 4-2 美國洛杉磯市政法典內容整理表 ... 4-24
表 4-4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整理表 ... 4-26
表 5-1 住宅區及商業區保水量規範建議 ... 5-5
表 5-2 SWMM 模型示範區操作成果說明整理表 ... 5-27
表 6-1 都市設計審議機制調整建議整理表 ... 6-4
圖次
圖 1-1 研究架構圖 ... 1-4
圖 2-1 國內綜合治水空間規劃相關法令訂定時間圖 ... 2-3
圖 2-2 地區都市設計綜合治水相關規定示意圖 ... 2-9
圖 2-3 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圖 ... 2-10
圖 2-4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組成示意圖 ... 2-11
圖 2-5 總合治水整體目標推動示意圖 ... 2-16
圖 2-6 都市總合治水區域分擔總量推定流程圖 ... 2-16
圖 2-7 都市防災專章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示意圖 ... 2-17
圖 2-8 落實綜合治水理念之實務操作流程建議圖 .... 2-18
圖 2-9 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計畫概念圖一 2-19
圖 2-10
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計畫概念圖二
. 2-19
圖 2-11 國外暴雨洪水管理步驟示意圖 ... 2-21
圖 2-12 巴黎市郊水資源管理 ... 2-22
圖 2-13 哥本哈根 St.Kjeld’s Neighbourhood 示範計畫
概念圖 ... 2-23
圖 2-14 系統化水圳連續公園綠地規劃示意圖 ... 2-24
圖 2-15 歷次(95 年與 98 年)北投區奇岩新社區細部計畫
圖 ... 2-24
圖 2-16 奇岩新社區街廓及水系分佈示意圖 ... 2-25
圖 2-17 左圖奇岩新社區細部計畫街廓分布圖;右圖基地
透水鋪面檢討示意圖 ... 2-25
圖 2-18 退縮 5 公尺人行道雨水暫留設計 ... 2-26
圖 2-19 雨水滯留設施檢核計算表 ... 2-26
圖 2-20 基地保水指標計算表與示意圖 ... 2-27
圖 2-21 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指定非開挖區示意圖 ... 2-28
圖 2-22 板橋浮洲合宜住宅雨水貯留設施分佈圖 ... 2-30
圖 2-23 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滯洪池與筏式基礎坑設計圖 2-31
圖 2-24 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基地保水設施分佈圖 ... 2-33
圖 2-25 建築技術規則 4-3 條雨水貯集規定示意圖 ... 2-34
圖 2-26 保水指標整理與設計示意圖 ... 2-35
圖 2-27 建築技術規則 305 條基地保水指標規定示意圖 2-36
圖 3-1 6 都雨水貯留量規定圖 ... 3-2
圖 3-2 雨水貯留滯洪設施審查機制圖 ... 3-3
圖 3-3 二階段排水計畫書執行時機示意圖 ... 3-4
圖 3-4 治水導入理念導入土地規劃思維示意圖 ... 3-5
圖 3-5 瑞典斯德哥爾摩哈瑪比社區以水資源管理角度發
展水綠網絡基盤 ... 3-6
圖 3-6 大自然水文微循環功能示意圖 ... 3-7
圖 3-7 街道尺度 LID 設施規劃設治理念建議示意圖 ... 3-7
圖 3-8 美國洛杉磯 LID 實施情形 ... 3-8
圖 3-9 鹿特丹 Benthemplein 水廣場及水道設計 ... 3-8
圖 3-10 瑞典斯德哥爾摩哈瑪比社區中庭景觀規劃照片 3-9
圖 3-11 瑞典斯德哥爾摩哈瑪比社區中庭景觀規劃照片 3-9
圖 3-12 瑞典斯德哥爾摩哈瑪比社區人行道剖面示意模型
照片 ... 3-9
圖 3-13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鳥瞰空照照片 ... 3-10
圖 3-14 建築技術規則 4-3 條雨水貯留規定一般常見規劃
示意圖 ... 3-13
圖 3-15 雨水滯洪設施配置示意圖 ... 3-14
圖 3-16 基地保水指標示意圖 ... 3-16
圖 3-16 雨水貯留設施設置區位示意圖 ... 3-18
圖 3-17 中央及各縣市保水指標標準示意圖 ... 3-25
圖 3-18 6 都透水、開挖管理規定示意圖 ... 3-26
圖 3-19 北投奇岩新社區連續植栽槽景觀剖面圖說 ... 3-28
圖 4-1 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執照開發階段治水分工
示意圖 ... 4-1
圖 4-2 暴雨管理透過結構機制僅有貯集及移除過程,缺乏
軟性機制水文歷程 ... 4-1
圖 4-3 自然界水文循環治水理念導入都市設計功能 ... 4-3
圖 4-4 實施低衝擊開發設施前後水文差異示意圖 ... 4-4
圖 4-5 公園、公共空間以高程差設計手法創造雨水貯集空
間 ... 4-5
圖 4-6 瑞典斯德哥爾摩哈瑪比 Hammarby sjostad’s 內
Hammarby Gard 街廓庭院 ... 4-6
圖 4-7 法國巴黎西南賽納河畔新市區住宅社區院落利用
高差提升風災調適能力 ... 4-6
圖 4-8 鹿特丹水廣場運作現況 ... 4-7
圖 4-9 鹿特丹水廣場運作現況(續) ... 4-8
圖 4-10 馬爾摩將不同的雨水處理系統成為社區重要景觀
元素 ... 4-8
圖 4-11 透水鋪面與底層結構體入滲率之關係圖 ... 4-9
圖 4-12 透水鋪面、LID-透水鋪面剖面示意圖及保水體積
比較 ... 4-10
圖 4-13 草溝示意圖 ... 4-10
圖 4-14 低衝擊開發設施貯水示意圖 ... 4-11
圖 4-15 低衝擊開發設施之設計原理及手法 ... 4-13
圖 4-16 入滲盆地示意圖及實施案例 ... 4-14
圖 4-17 入滲渠沟示意圖及實施案例 ... 4-14
圖 4-18 入滲坑道示意圖及實施案例 ... 4-15
圖 4-19 生物過濾示意圖及實施案例 ... 4-15
圖 4-20 透水鋪面示意圖及實施案例 ... 4-16
圖 4-21 陰井/生物過濾陰井組合示意圖 ... 4-16
圖 4-22 生物過濾與暗渠組合示意圖及實施案例 ... 4-17
圖 4-23 植栽箱示意圖及實施案例 ... 4-18
圖 4-24 生物過濾入滲設施 /高流量生物淨化處理以及提
高暗渠示意圖 ... 4-18
圖 4-25 植被草溝示意圖及實施案例 ... 4-19
圖 4-26 過濾廊道示意圖及實施案例 ... 4-19
圖 4-27 以都市設計審議案例檢討保水量設容容受度分析4-22
圖 4-28 筏式基礎坑設施配置案例示範圖 ... 4-25
圖 4-29 地下開挖範圍案例示範圖 ... 4-26
圖 4-30 地下開挖退縮案例示意圖 ... 4-27
圖 4-31 街廓尺度 LID 設施規劃設治理念建議示意圖 . 4-28
圖 5-1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架構示意圖 ... 5-1
圖 5-2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架構示意圖 ... 5-3
圖 5-3 臺中市水湳生態經貿園區創研一範圍內水綠廊道
管制構想示意圖 ... 5-7
圖 5-4 建築計畫資料表建議增列內容示意圖 ... 5-8
圖 5-5 現況與周邊高程圖說 ... 5-10
圖 5-6 景觀配置圖說 ... 5-11
圖 5-7 地面層開放空間雨水暫存及 LID 設施導入景觀配
置圖 ... 5-12
圖 5-8 屋頂層開放空間雨水暫存及 LID 設施導入景觀配
置圖 ... 5-13
圖 5-9 雨水排水系統圖 ... 5-14
圖 5-10 重要保水設施剖面圖說(一) ... 5-15
圖 5-11 重要保水設施剖面圖說(二) ... 5-16
圖 5-12 街廓尺度 LID 設施規劃設治理念建議示意圖 . 5-18
圖 5-13 擬定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示意圖 ... 5-21
圖 5-14 績效評估操作步驟示意圖 ... 5-24
圖 5-15 SWMM 模式操作示意圖 ... 5-25
圖 5-16 SWMM 模式操作成果示意圖 ... 5-26
摘 要
關鍵詞:綜合治水、都市設計審議、基地貯水保水、高程差設計、低衝擊開發 一 、 研 究 緣 起 綜合治水係採用工程與非工程方法之結合,依據「上游保水、中游減洪、下 游防洪」之治水原則,在分散風險思維方向下,針對集水區特性及排洪條件,研 擬最佳之防洪減災方案,期能減輕水患、提昇都市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能力,並 達到永續發展之目的。因此增修頒布多項相關法令,包括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 實施辦法,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及訂定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等原 則;建築技術規則 4-3 條,規定基地面積 300 ㎡以上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 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內第 305-307 條有關保水規 定等。唯治水理念的推動實屬一跨領域的思維,故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研所陸續透 過「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編製與案例評估計畫」、「氣候變遷下都市地 區滯洪空間之規劃」、「綜合治水理念落實於都市計畫審議制度及相關規範之研究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等計畫的推動冀全方位將綜合治水理念導入土地開 發管理,並且逐步釐清各開發階段所應負責分攤的治水責任。本研究之目的係冀 將綜合治水思維導入多元的都市空間內,冀透過本案研究將治水觀念導入都市設 計管理制度,並提出治水理念落實於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組織、 制度及作業程序,供各地方政府參考。 二 、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本研究採用之方法首先蒐集國內外治水思維引進都市空間設計之案例,瞭解 綜合治水導入多元都市空間設計手法涵蓋範疇。同時透過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 規則及開發適用要求雨水貯流設施與基地保水/透水等法令(含五都地方自治規 定)探討我國土地開發各階段(都市計畫階段-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建築管理階段) 治水分工,后透過既有都審案例經驗分析及適用機制釐清既有都市設計及審議框 架對於綜合治水理念(含 LID)應加強之內容與項目。後再研議綜合治水理念落實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調適策略、都市設計準則及規則(準則)提出增修 建議與其績效評估方法。 三 、 重 要 發 現 (一)建築技術規則 305 條綠建築保水指標標準太低、建築技術規則 4-3 條落實 缺乏環境保護及管理思維,又以環境保護出發點之都市設計審議相關條文, 應用於治水周全度顯然不足。 (二)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階段,應明確審議基地所應負擔之保水量或雨水貯集量, 由於都市計畫擬定階段或建築執照管理階段已經有明確之規範,因此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應著重討論其設計手法。 (三)考量都市防洪安全與洪災調適能力前提下,維護管理機制的最小化才能無 後顧之憂的確保洪災調適能力。 (四)洪災管理思潮從過去結構性的硬體機制(諸如雨水下水道、抽水站、滯蓄 洪措施等),轉為軟性管理機制,冀以恢復自然界水文循環特質為目標, 藉以降低開發帶來之多元環境衝擊。 承上,本研究在都市設計審議重視環境價值的考量下,結合建技規則 4-3 條 明確的貯集保水量規定與保水指標低維護管理優點,加上短期面對極端氣候都市 調適能力刻不容緩前提下,另保水措施的施行須仰賴開發商的協助,與跨越政府、 開發商、建築設計師、景觀設計師、水利工程師等關係人的合作。因此在「保水 量」應有簡易計算方式協助跨域的合作。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本研究依據前述研究發現之結果,為綜合治水導入「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 可審議」機制的目標,綜整出下列各項之目標: (一)保水量的提升:面對極端降雨,提升建築基地保水能力,以增加都市對於 洪災調適能力。 (二)環境品質加值:鼓勵軟性機制,以發揮復原大地之水循環能力、改善生態 環境、調節微氣候、等多元效益,緩和全球暖化狀況,冀透過根本議題的 緩和,達到治水效果。 (三)永續機制建立:在都市安全調適能力不應容許風險考量下,上述目的衍生 之維護管理需求應有最小化思考。 進而依據上述三大目標為基礎提出下列三大面向,希望協助「申設單位」在 貯集及環境保護觀念下有明確之“量”及“設計手法引導”可供依循;並能協助 「審查單位」可以有明確之書圖基礎提升審查效益。 1.法令面: 建技規則 4-3 條之雨水貯留量應優先規劃配置於筏式基礎坑,並與都 市設計審議貯集量分開檢討 都市設計審議條文應具優化貯集設計基礎及設計手法引導功能 審議條文除提升保水量外,應兼顧「環境品質加值」與「永續機制建 立」 2.都市設計審議面: 都市設計管制構想從「環境保護之保水量」轉變為「分洪協作保水量」 制定都市設計審議應檢附洪災調適設計檢討相關圖說 以原則性條文協助委員優化分洪設計導入都市設計審議品質 3.避災面 淹水潛勢區應有避災對應設計引導
ќၸҁࣴزϐՉᡍ҂ૈֹԋ٣хࡴࡕុᆅଛᆢៈᐒڋϷӚՏ ৎᏢޣہӃࡌගрࡕុՉीฝǶځύԖᜢᆕӝݯНीЋݤᏤΕ୷Ӧ ໒วϐࡕុᆢៈᆅᐒڋǴҁი໗໘ࢤຑࡌયΕࡌᑐނϦӅӼӄᔠҞǹ ՉࡌᑐނϦӅӼӄᔠҞεӭख़ܭОؠǵӦؠ্ϐᔈᡂᆶᗉᜤࡼǴ ԵໆډНؠӕኬჹܭѱ҇ғڮౢԋ࠶ુǴЪҭёၸࡌᑐीЋݤ܈ߘНຟ ࡼ෧ځ܌ٰϐፂᔐǴࡺࡌࡌᑐϦӅӼӄᔠᔈஒႣٛᆶᔈᡂНؠຎࣁ ࡌᑐނϦӅӼӄҞϐᕉǴஒߘНຟࡼયΕϦӅӼӄᔠҞϐύǴᙖа ዴߥߘНຟࡼϐфૈុ҅தၮբǶόયΕอයࡕុࣴزࡌǴЬा߯Ӣ ࣬ᜢϣޑǴۘԖϩϟय़ۘࡑᙶమǴԶѱीቩ۳۳ѝࢂӃۺӃ ՉीฝǴ҂ឦࡌᑐᆅӄय़ࡼՉጄᛑǴࡺኩόયΕอයࡌ٣Ǵอයࡕុ ࡌ٣ǴӵΠ܌ӈǺ! ࡌ!!;ᆕӝݯНۺᏤΕѱीቩᐒڋǴԶပჴࡌᑐीǵ ඳᢀीǵНճᆶᐒႝȐх֖ࡌᑐނใԄ୷ᘵ֞ǵܜНഢ ᆶᒡНᆅጕȑӝբϟय़;ҥջёՉࡌ! ЬᒤൂՏ;ϣࡹᔼࡌǵӦБࡹ۬ѱीฝϷࡌᑐЬᆅൂՏ! ڐᒤൂՏ;ϣࡹࡌᑐࣴز܌! ࡌࡹ۬൩ϐࡌᑐीܕਢ)ޑ০ပӦᗺҔѱीቩೕۓ*Ǵ ଛӝҁࣴزଞჹѱीቩচ߾ᆶྗ߾ϐࡌՉᏹբᡍǴҭёᔠຎҁࣴز ଞჹѱीቩᐒڋቩൂՏ)୍ࣽ࠻ǵ༸٣Ϸہ*ᆶᔠߕკᇥϐፓ ࡌǴૈցዴჴԖਏӦቩ࣬ᜢߘНຟ੮ࡼϐϣǴ٠ߦीൂՏ)ࡌᑐৣǵ ඳᢀीৣᆶᐒႝπำৣ*ૈໆӳޑྎ೯Ǵҗࡌᑐৣॄೢӝი໗ϐीǴ ߦ٬ᜢܭߘНຟ੮ϐࡌᑐीૈၲډന٫ਏǶ! ࡌ!!Β;аཥѱࡌଛӝϦӅπำೕჄ܈βӦ٬ҔೕჄගᔕ ѱीྗ߾Ǻύߏයࡌ! ЬᒤൂՏ;ϣࡹᔼࡌǵӦБࡹ۬ѱीฝϷࡌᑐЬᆅൂՏ! ڐᒤൂՏ;ϣࡹࡌᑐࣴز܌! ѱीቩচ߾ࡌࣁ಄ӝӚᅿ໒วᆅǴठೕۓྗ࣬ჹቨǴЪคݤ Ԗ܄Ӧޑँр߄ǶЀځ่ࡕаس܌ૈബޑᕉნቹៜǴൂ୷Ӧ׳ό ܰౢғǴΞҁࣴزՉၸำύৎہගᒬଞჹཥѱࡌᔕۓѱीᆅڋ 0ྗ߾ёցගٮᏹբБԄǴаٮୖଜǶҁࣴزᗨӧകගٮࡘԵᡯǴՠϝ ࡌၸჴሞᏹբਢٯԖ׳ࣁಒጏޑፕǶࡌམଛᆵಃঁམଛβӦ٬Ҕೕ ჄՉಃ໘ࢤ௨Нीฝਜ.Ȩଯ៓ᆵύًઠߐЊӦ௨НीฝёՉ܄ຑȩϐಒ ीฝਢǴՉڀᆕӝݯНीۺϐѱीྗ߾ᔕۓǶ!
ࡌ!!Ο;ᆕӝݯНۺပჴࡌᑐᆅᐒڋǵѱ׳ཥϷᑈ౽ᙯᐒڋ ࣴزϩǺҥջёՉࡌ! ЬᒤൂՏ;ϣࡹࡌᑐࣴز܌! ڐᒤൂՏ;ϣࡹᔼࡌ! ӵॊҞൂ୷Ӧϣଞჹफ़ߘೀǴပܭࡂഗᆶ៛ᆵϐफ़ߘӭҗࡌᑐৣམ ଛࡌᐒႝ៝ୢೀǴයёૈ่ӝߘНӆճҔೕჄǴԶ໒ܫޜ໔ϐӦ߄НೀБԄ ӧϩπӭҗඳᢀीৣՉᏹբǴ೭ᗺᡉฅᆶӃ୯ৎᏹբБԄόӕǶԶӦ߄ Н࣬ᜢკᇥǴӧ໘ࢤҙፎࡌᑐྣ໘ࢤǴ٠คाံߕ)Ҟ໒ܫޜ໔ሡ ჹᆘᙟ܈ᆘϯय़ᑈගрᔠ*Ǵठอਔ໔ϣคݤаࡌᑐݤسပჴࡌᆅϷᆢ ៈᆅᔠǶΞѱࡽԋޗ࣬ၨܭཥѱࡌǴځߘНᆅచҹ࣬ჹᝄदǴ׳ ࢂሡाᆕӝݯНۺϐख़ᗺՏǴӢԜࡹ۬ᔈӃՉࣴزᆕӝݯНᏤΕࡌᑐ ྣҙፎำׇϐёૈբݤǴЪଛᐒڋीᔈԖࡕុਏૈਡϷᆢៈᆅفࡋࡘᆢǴ аයஒԜڋࡋډѱϣঁفပǶΞࡽԖѱՉ໒วǴѱ׳ཥϷᑈ౽ ᙯ۳۳ٳӕ໒วՉࣁวғǴځύѱ׳ཥᐒڋޑᑈዛᓰϷᑈ౽Ε֡Ԗᐒу ख़ᕉნॄᏼǴԶ൩ߘНᆅϐᕉნفࡋҭᔈࣴزଛ࣬ᜢᐒڋǴаයჹᕉ ნനλϯፂᔐǴӕਔ๏ѱ҇നεޑߥምǶ! ! ! ! ! ! ! ! ! ! ! ! ! ! ! ! ! ! ! ! !
Executive Summary
Keywords: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Urban Design Review System, site water 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elevation difference design, low impact development
Background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s the combination of engineering and non-engineering methodologies to manage our water resource. With the concept of risk diversification in mind,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follows principles of “retaining upstream water, reducing midstream flood, and protecting from downstream flood” to devise the best scheme, which tak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lood mitigation ability of a catchment into consideration, to increase flood resilience, to improve climate change adaptivity of urban environments, and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ue to this, several ordinances have been amended and enacted.
These ordinances include Regulations for the Periodical Overall Review of Urban Planning, which is adjusted in zoning or land use regulations, planning design for infiltration and reservation of storm water, and etc.;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rule no.4-3, which requires that every newly built, expanded, and reconstructed building with a site bigger than 300m2 have to be equipped with storm water detention facilities.; And codes No.305 to 307 that pertain to water management in the Chapters of Green Building from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Due to multidisciplinary nature of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and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from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have been working on research projects such as “Spatial Planning for Flood Mitigation under Climate Change, “Strategies for Implementing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to Urban Planning Deliberation System”, and “Low Impact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Guidebook” for the use of professional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These projects all serve one goal that aims at introducing the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to land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clarifying the shared responsibility throughout each stage of the process. And the goal of this research is to assist local governments in implementing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 diversified urban spaces, incorporating the concept into Urban Design Review System, and recommending practical models of deliberation committee, system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ss for Urban Design and Land Use Planning Permission System.
Methodologies and contents
The first research method is case studies of design practic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helping the research get the grasp of the range of techniques that are used to introduce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 diverse urban spaces. Concurrently, the shared responsibilities of flood mitigation plan within each stage of land development of both Urban Planning Act and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are also analyzed and discussed. Secondl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at are currently under Urban Design Review process have been analyzed to identify issues and form a suitable review mechanism which strengthens the existing framework for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of the review process. Lastly, the adaptive strategies, design guidelines, rules, and the methods of performance evaluation for Urban Design Review and Land Use Planning Permission System will be proposed.
Key findings
1.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rule no.305 has loose requirements for green building water conservation index, while the rule no.4-3 lacks considerations in protecting environment and managerial thinking. Additionally, some clauses, which were aimed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Urban Design Review Guidelines are not completely applicable to flood management purpose.
2. The development phase of Urban Design Review System needn’t discussions of the volume of water conservation, as it has been stated clearly in urban planning drafting phase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hase. Therefore, the Urban Design Review should focus on discussing its design techniques.
3. Under the premises of absolute public safety, the maintenance mechanism should be minimized for the convenience of stakeholders.
4. Transitioning from infrastructural mechanism of the past (E.g. sewers, pumping stations, detention and retention ponds) to software thinking nowadays, it is set to recover the natural water cycle as our goal is to reduce various impacts we have brought to through land developments.
As mentioned above, with concerns of environmental values and the urgency to have adaptive strategies against extreme climate change, the combination of current regulations on water reservation volume stated in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rule no.4-3 and the low cost maintenance mechanism in water conservation index is not enough, the government has to collaborate with the developers on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as well as all the related professionals, e.g. architects, landscape architects, hydraulic engineer, and etc. Therefore, there is a need for a common language and mutual understanding in cooperation, as well an easy-to-understand, convenient mathematical formula for everyone to calculate the volume of water conservation by themselves using site information.
Main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e study, the goals are set to bring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to Urban Design and Land Use and Development Permission mechanism as listed below:
1. Increase of water conservation volume requirement: improved city’s resilience and climate adaptivity through the increase of the site’s water conserving ability against extreme rainfall.
2. Bonus to environmental quality: Encouraged soft mechanisms to have various benefits: e.g. recovery of the natural water cycle, improve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icroclimate regulation, and moderation of climate change.
3. Establishment of sustainable mechanisms: under the premises of absolute public safety, minimized the management of maintenance.
Based on these goals, there are three aspects listed below that help applicants have clearer understandings of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 design techniques. It is also aimed to help reviewers have a concrete reference as to what elements are expected in an application.
a) Regulations aspect:
˙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rule no.4-3 stated that the volume of conserved water should be retained in a building’s foundation, and its volume needs to be reviewed separately from the volume required by other practices in Urban Design Review.
˙ Urban Design Review guidelines ought to include standards that optimize storm water conservation facilities and design techniques.
b) Apart from water conservation, the “bonus to 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ustainable mechanisms” are as well needed to be emphasized. Urban Design Review System aspect:
˙ Transitioned the vision of urban design management from “water conserved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to “water conserved for flood control collaboration”.
˙ Set the standard documents and drawings of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for Urban Design Review.
˙ Used principle guidelines to assist the committee i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Urban Design Review regarding flood control design.
c) Evacuation plan aspect:
˙ Flooding-prone areas ought to have evacuation plans and guidance of correspondent design strategies.
Regarding the issues which were not covered in this study, follow-up plans for implementations are proposed: One of them is whether to include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 the System of Inspection, Repair, and Registration for the Public Security of Buildings. The current inspection system has put more emphasis on facilities for fire and earthquake prevention. However, flooding has also posted great threat to citizens’ lives and properties, while these facilities can be designed through architecture to prevent impacts, it is suggested to include precautious and resilient facilities against flooding in the list of inspection for building public safety. Bear in mind that the above is not listed as one of the short term follow-up projects below because Urban Design Review’s advanced and conceptive nature makes it not applicable to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of detailed building management. The following recommendations are follow-up projects based on this research: a) Recommendation one: combined public works planning and design to clarify the collaborative interface between architecture design, landscape design, hydraulic engineering and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hort-term plan)
˙ Organizers: Centr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Interior), local governments
˙ Co-organizers: Urban Development Bureau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fice,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It is suggested to bring demonstrations into existing cases (of sites that are required to undergo Urban Design Review) to prove the affectability of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 the process, architects are recommended to be in charge of collaboration among architects, landscape architects and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ngineers.
b) Recommendation two: collaborated new community developments with public infrastructure planning or land use zoning to draft Urban Design Review guidelines ˙ Organizers: Urban Development Bureau of Taichung City Government
˙ Co-organizers: Urban Development Bureau of local governments
The guidelines of Urban Design Review presumably are to suit for every development management, therefore the guidelines mandate minimum standards, which do not encourage distinctive performances. It has been asked by the research review committee if it was possible to demonstrate steps for drafting Urban Design Review Guidelines for new municipalities; at the moment it is purely theoretical, which still requires case demonstration, nonetheless that the overarching environment would have multiple influences on a single site other than Urban Design Review process. It is recommended to test it by bringing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to Urban Design Review Guidelines of the detailed plan of project “Evaluation of Drainage Plan of HSR Taichung station” since it is the first case in Taiwan that mandates land use planning with first stage drainage plan.
c) Recommendation three: Implemented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to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chanisms, urban renewal, and building capacity transfer mechanisms analysis ( short-term plan )
˙ Organizers: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 Co-organizers: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Interior
As mentioned, storm water management on a single site, especially of the rainfall on the roof or balcony, is often dealt with together by architects and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consultants for grey water recycle, while the surface runoff in open space is usually taken care by landscape architects. Such a mode of operation clearly differs from what it is in most advanced countries.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no building regulations currently, that can effectively administrat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inspection since documents and drawings for surface water management are not required during the building license application phase.
It is important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to existing communities since they have harsher management conditions compared to new neighborhoods. As the result, the government has to investigate on how to include Integrated Flood Control Practice into building license application process. In addition,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s ought to integrat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thinking to make sure the concept can be implemented comprehensively in every corner of the city. When an existing urban fabric undergoes new development, it often goes with urban renewal and building capacity transfers. Since the urban renewal
mechanisms of floor area ratio preferences and building capacity transfers tend to exacerbate environmental burdens, from the standpoint of storm water management, the government should further research on supporting mechanisms that minimize impacts and guarantee citizens’ rights.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主 旨
本研究參照臺北市總和治水對策規劃相關內容,說明所謂綜合治水並非完全 揚棄傳統之工程方法,而是採用工程與非工程方法之結合,依據「上游保水、中 游減洪、下游防洪」之治水原則,在分散風險思維方向下,針對集水區特性及排 洪條件,運用包括集水區水土保持、滯洪池、雨水貯留設施、增加入滲設施,排 水路整治、新設截水溝或分洪水路等工程措施,以及綠地保全、土地利用之規劃 及管理、建築管理、洪水預警、避災計畫等非工程方法,研擬最佳之防洪減災方 案,期能減輕水患、提昇都市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能力,並達到永續發展之目的。 為此我國亦陸陸續續增修頒布多項相關法令,包括 100 年 1 月 6 日修正發布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就生態、防災原則,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 管制及訂定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等原則、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建築技術 規則 4-3 條,規定基地面積 300 ㎡以上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設置雨水貯 集滯洪設施,以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內第 305-307 條有關保水規定等。唯 治水理念的推動實屬一跨領域的思維,故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研所陸續透過「水環 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編製與案例評估計畫」、「氣候變遷下都市地區滯洪空 間之規劃」、 「綜合治水理念落實於都市計畫審議制度及相關規範之研究(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等計畫的推動冀全方位將綜合治水理念導入土地開發管理, 並且逐步釐清各開發階段所應負責分攤的治水責任。 爰此,本研究之目的係冀將綜合治水思維導入多元的都市空間內,惟治水思 維對於都市計畫與空間設計專業者仍相對陌生,故冀透過本案研究將治水觀念導 入都市設計管理制度,串起於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逐漸落實推動的治水思維。后 提出治水理念落實於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組織、制度及作業程序, 供各地方政府參考。第 二 節 研 究 範 疇
考量到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主要適用於臺灣都市地區,故本研究之研究範疇以 現行 5 個直轄市與 103 年底將改制為直轄市之桃園縣為主(後續以 6 都代稱), 下表為現行 6 都之都市設計審議機制整理。 表 1-1 6 都都市設計審議機制整理表 都市設計審議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公共工程設計審議 臺北市 ○ ○ ○ 新北市 ○ X ○ 桃園縣 ○ X ○ 臺中市 ○ X ○ 臺南市 ○ X ○ 高雄市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表 1-1 可得知現行 6 都僅臺北市與高雄市將都市設計審議與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併同於同一法令規定,其餘 4 都並無相關規定,亦說明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制度於現行臺灣都市計畫地區並不普遍,大多落實於非都市計畫地區,係由於 都市計畫法已明訂變更回饋機制,故都市計畫地區較為罕見(除細部計畫內容規 定其開發方式為開發許可制等,例如高雄市經貿特定區為近年來臺灣較為常見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制度之都市地區),故本研究後續研究將以 6 都之都市設計審議 機制為主。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本研究在執行方法上,主要採用 1.文獻回顧法 2.文件分析法等二種方法進 行,說明如下: 一 、 文 獻 回 顧 法 本研究藉由相關文獻的蒐集,進以彙整目前國內外有關開放式建築之 相關研究,包括歷年內政部建研所之開放式建築相關研究課題及成果、國 內外開放式建築相關理論及技術、設計操作程序、應用案例等國內外相關 資訊,作為後續研究進行時之基礎。 二 、 文 件 分 析 法 文件分析法是透過文件資料或檔案資料來理解人類活動和社會現象的 一種方法。由於文件和檔案資料的蒐集與分析,可使研究範圍突破時間與 空間之限制。本研究主要係透過相關資料蒐集整理之方式,針對國內中央 與地方政府(6 都)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相關法令進行整理與分析,綜整臺灣 現行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內容與概念,藉以釐清綜合治水理念可導入之機制 與途徑,進而提出後續調整建議。 本研究採用之方法首先蒐集國內外治水思維引進都市空間設計之案例, 瞭解綜合治水導入多元都市空間設計手法涵蓋範疇。同時透過都市計畫法、 建築技術規則及開發適用要求雨水貯流設施與基地保水/透水等法令(含五 都地方自治規定)探討我國土地開發各階段(都市計畫階段-都市設計審議 階段-建築管理階段)治水分工,后透過既有都審案例經驗分析及適用機制 釐清既有都市設計及審議框架對於綜合治水理念(含 LID)應加強之內容與 項目。後再研議綜合治水理念落實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調適策 略、都市設計準則及規則(準則)提出增修建議,與其績效評估方法。第 四 節 研 究 架 構
圖 1-1 為研究架構圖,說明本研究整體架構與工作項目,闡述討論本研究討 論綜合治水理念之過程,以期清楚論述本研究之邏輯與立論基礎。
第 二 章 國 內 外 相 關 資 料 與 文 獻 分 析
第 一 節 國 內 綜 合 治 水 理 念 導 入 空 間 相 關 法 令 分 析
國內綜合治水理念導入都市空間規劃起於內政部營建署於新北市特定範圍 要求開發需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引領私人建築開發須分擔 滯洪功能,其率先於「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 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相關設施相關條文,並於民國 94 年 5 月 20 起發布實施 (由水利局負責審查) 。首開引領私人建築開發須分擔滯洪功能。並於 100 年 3 月頒布「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 規範」,於新北市 21 個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面積達 1,500 ㎡以上且建物面積達 150 ㎡以上的新建案,均須設置雨水貯留設施。 林口特定區執行迄今研究評估發現雨水貯存滯留設施均能有效地降低該集 水區之出流量,進而延長洪峰出流量之發生時刻,甚至可以將暴雨逕流完全貯存 於設施之中,達到雨水貯留設施滯洪與排洪之目的。依 101 年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委託水利技師公會所製作之新北市林口區實施雨水貯留設施現地調查暨觀測建 置作業內容說明其減洪效益,林口區雨水貯存滯留設施大都可抵抗 25~50 年重 現期之短延時降雨,部分甚至可應付 100 年重現期以上之降雨,模擬成果指出不 論採用重力溢流放流類型或機械抽排放流類型,均可有效地降地洪峰出流量,減 輕雨水下水道之負擔。後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庚續訂定相關規定,要求私人開發 基地,須併同開發行為分擔治水權責如下,如下表 2-1 即為國內現行導入綜合治 水理念之相關法令整理表。 表 2-1 國內綜合治水空間規劃相關法令整理表 中 央 法 規 法規名稱 相關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 章§305~307(98.5.8)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 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基地內應保 留法定空地率 x0.5。 貯集下滲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 實施辦法§8(100.1.6) 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 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 之規劃設計原則。 貯集下滲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4-3 (102.1.17) 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山 坡地建築、農舍興建、建築基地面積<300 ㎡及 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者外,應設置雨水 貯集滯洪設施。 前項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雨水貯集設計 容量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 貯集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 x0.045 m³/㎡。 二、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 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後,再 x0.045m³/㎡。 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103.8.28) 辦理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致增加中央 管區域排水之逕流量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該 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檢具 排水計畫書送請水利署審查。 貯集 出流管制 地 方 自 治 條 例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 發 保 水 作 業 要 點 (95.7.21) 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雨水貯集之能力 貯集下滲 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 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 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 業規範(100.3.16) 規定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設置 與最小貯留量(基地面積 x0.05) 貯集下滲 出流管制 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 例§18(101.12.22) 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之建築行為規模與 雨水貯集設計容量(基地面積 x0.045~0.085) 貯集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14(102.1.7) 雨水貯集設施設置與貯集容積(建物開挖面積 20 年重現期 4 小時短延時之降雨量)規定 貯集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下 水 道 逕 流 量 標 準 (102.10.8) 基地開發增加之雨水逕流量,透過雨水流出抑制 設施,應符合最小保水量(基地面積應貯留 0.078 m³/㎡)及最大排放量。 貯集 出流管制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 細則§40、§56(103.5.1) 規定細部計畫施行地區綠覆率、透水率與排水逕 流平衡管制;規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80%透水面 積與雨水貯留、滯洪、再利用等相關設施。 貯集下滲 出流管制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103.9.1) 都市計畫地區新建或增建之公有建築物,應設置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於建築物地下筏式基礎坑或擇基地適當位 置設置。 二、貯集容積應達建築物開挖面積 x0.132m³/㎡ 貯集 細 部 計 畫 變 更 林 口 特 定 區 計 畫 (94.5.20) 增訂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相關設施規定 貯集 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 區細部計畫(98.6.19) 開發基地法定空地不透水層面積與地下開挖率 規定(基地法定空地內之不透水硬鋪面比≦(1-建蔽率)x10%。) 貯集下滲 變更板橋(浮洲地區)(配 合榮民公司及其周邊地 區興建合宜住宅)細部計 畫(100.8.25) 規定開發基地設置生態滯洪池、雨水滯留設施與 地下開挖範圍。 貯集下滲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 國內綜合治水空間規劃相關法令訂定時間整理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繪製 隨著氣候變遷衝擊加劇,相關議題與解決對策之討論亦逐漸熱烈,其中運用 土地使用管理法令導入水資源管理思維為ㄧ被普遍認可之有效對策,透過表 2-1 與圖 2-1 臺灣地區水資源管理相關法規內容與擬訂時間之整理,發現水資源管理 規定最早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地區(林口特定區)示範施行,爾後臺北市於地方自 治條例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需具備雨水貯集能力,適用範圍擴大至全市之公共設施 用地,並非僅為特定地區示範操作。 此外,臺北都會區(臺北市與新北市)針對水資源管理所訂定之法規,亦促 使中央法規納入水資源管理之思維,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納入建築基 地應具備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至此綜合治水理念出現於適用全臺灣地區 之中央法規,成為後續各地方政府訂定相關水資源管理法規之立法基礎與依據; 地方自治條例或細部計畫內關於建築基地應具備雨水貯集能力等相關規定,大多 立基於中央法規-建築技術規則 305 條之規定,例如:臺北市北投奇岩新社區細 部計畫內關於雨水下滲與地下開挖率之規定,受到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關於 基地雨水貯集與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規定影響;此外,地方自治法規亦可能影響 中央法規之訂定與內容,例如:建築技術規則第 4-3 條訂定關於建築基地關於雨 水貯集滯洪設施與其設計雨水貯集容量之規定,受到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與 高雄市地方自治條例內關於建築基地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設計容量之規定。
縱觀表 2-1 之內容,目前台灣地區綜合治水相關法令適用空間尺度涵蓋了中 央法規(全國性)、地方自治法規(全市性)與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地區性)等三個不同層級之法令,中央法規與地方自治法規其規定內容大多相 互參照並漸趨成熟,唯中央法規所規範之內容因其適用範圍為全國地區,故其規 範標準大多為訂定一較基礎之標準,地方政府再視其需求,訂定適用標準(地方 自治條例)。下面再進一步依其規範性質與內容,綜整現行綜合治水相關法規, 區分成下列三大法令類型體系: 明確訂定建築基地之雨水貯留量或逕流流出量之法令,例如:臺北市基 地開發排入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 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或中央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4-3 條,該類法令多屬以減災防洪為主要目的,訂定建築基地應設計之基準 量以達到減災防洪功效。 以環境保護為目標之法令,例如: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與建築技 術規則第 305 條,不同於前項法令,該類法令同時兼顧環境保護與雨水 貯留之效益。 因地制宜之法令,例如: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細部計畫與變更板橋 (浮洲地區)(配合榮民公司及其周邊地區興建合宜住宅)細部計畫, 主要係為了因應當地自然環境特性(地形、水文、土壤)所衍生之開發 議題,減緩建築開發對於地區環境之衝擊,法令規範之內容多具有目的 性與地域特性,因此多為地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上述三類型之綜合治水相關法令除因地制宜之細部計畫規定外,其餘均無明 確適用範疇、空間尺度之區別;各類型法令之審查單位則反應其法規層級,第一 類與第二類法令主要於建築執照申請階段,工務局會同水利相關單位協助審查, 第三類法令則由各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城鄉發展局都市設計審議系統負責審 查。
第 二 節 國 內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機 制 分 析
有鑒於氣候變遷研究與水資源管理討論日趨成熟,相對應之法規逐漸轉變成 較為具體之雨水貯集下滲量規定,明確訂定出建築基地應分擔之地表逕流;土地 使用管制規定與單ㄧ基地建築設計規範亦檢視過去建築基地設計與水資源管理 間之競合關係,例如:基地規模、建蔽率、地下開挖率、綠覆率等建築設計,均 可能影響建築基地能夠涵養貯集之雨水量 此外,關於目前部分治水相關法令內容之檢核,大多仰賴都市設計審議機制 進行審查;臺灣 6 都現行都市設計審議相關地方自治法規包含審議委員會設置要 點、審議原則與審議要點,下面將針對 6 都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委員會組成、審 議範疇與審議內容進行整理與探討。 一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成 立 緣 由 及 目 的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其主要成立目的在於改善都市景觀、強化應都市 審議地區之特色,提升都市生活品質,並落實都市環境永續發展理念。且 其屬於地方自治的開發管理,因此各地方政府之審議架構及重視面向或有 不同。 二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適 用 範 疇 綜觀 6 都現行都市設計審議適用範圍,除都市計畫書所屬都市設計管 制要點與都市設計準則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外,各地方政府依地區開 發特性與都市設計原則不同,其審議適用範圍不盡相同。然因都市設計審 議理念與思維角度大致相同,例如:建築基地面積大、建築量體高之都市 設計審議案件,對於都市景觀產生較強烈之影響,故需針對該類型開發基 地進行都市設計審議;公共設施則大多被期待能夠發揮先行操作或典範思 維,而有相對廣泛之適用要求,故 6 都如下列各點所示,均訂有大致共通 之適用範疇。 住宅區或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下限規定(>6,000 ㎡)或總樓地板面積 下限規定(>30,000 ㎡) 建築高度規定(臺中:>12 層) 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建築基地面積下限規定或預算金額下限規定 保護區與古蹟保存區開發建築基地面積規定 容積移轉移入地區容積規定又現既有 6 都土地多已開闢建築完成,舉臺北市為例(如圖 2-2 所示), 其市轄範圍內都市計畫面積約 272 平方公里,其中都市發展土地 130 平方 公里(佔 48%),非都市發展土地 142 平方公里(佔 52%)。以內水治理而言, 非都市發展土地(保護區、農業區等)即具有一定蓄水、保水之機能,故 不再做討論。就都市發展土地而言,所佔比例較大者依序為公共設施用地、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其中公共設施用地 29.07%,且大多已完成興闢, 而工業區僅佔 1.55%以下;綜上所述,目前 6 都都市設計審議主要均針對一 定規模(高度)之住宅區、商業區與公用事業建築基地,以及具特殊性之 地區等。 另依據臺北市 102 年統計要覽資料,102 年臺北市地區核發之建築執照 總數共 306 件,其中以住宅使用之建築執照為最大宗,佔總量之 64%,商業 使用其次,佔總量之 16%,工業使用較少,僅佔總量之 5%,透過該項建築 執照核發統計資料,說明臺北市目前新建開發行為以住宅及商業使用為主。 此亦為既成發展區的重要特質,即後續討論亦先著重於上述二種使用分 區。 表 2-2 臺北市都市計畫用地比例整理表 註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所佔比例較高者依序為:1.道路人行步道 2,403.49 公頃(8%)、2.公園用地 1,220.03 公頃(4%)、3.學校用地 1094.6 公頃(4%)、4.機關用地 564.25 公頃(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內 容 現行 6 都都市設計審議內容均不盡相同,其主要審議基礎包含地方政 府自治條例與細部計畫內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地方自治條例所規定之審議 原則係依歷次委員會決議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所訂定;而細部計畫中所擬 定之都市設計準則、規範或管制要點為因地制宜所發展。茲分別就審議原 則及適地適性發展的都市設計準則概述如下。 臺北市都市計畫面積表 臺北市都市計畫面積 都市發展土地 12,995.47公頃 佔
47.81
% 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 29.07% 住宅區(佔13.99%) 13.99% 商業區(佔3.2%) 3.2% 工業區(佔1.55%) 1.55% 非都市發展土地 14,184.5公頃 佔52.19
% 保護區(佔25.4%) 25.4% 風景區及其他(佔18.24%) 18.24% 行水區(佔6.6%) 6.6% 農業區(佔1.95%) 1.95% 未 開 發 地 區 已 開 發 地 區現行 6 都之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範,多於 100-102 年所調整訂定,各 都都市設計審議主要內容如下所列,可以看見原則/規範內容,除了早年從 都市活動、都市意象所關注人行空間、交通動線、建築量體/立面外,隨著 近年日益重視環境保護保護思維,容積移轉補償措施、透水、保水、環境 保護措施已為最大的共識。 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內容區分為原則性、通案性與地區性,分別擬定 不同之都市設計管制項目,例如:綠化、交通、建物設計、地下開挖率 與特定地區管制等。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內容主要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9 條都市設計內容應表明事項,區分為公共開放空間、人行空間動線、 交通運輸系統、建築基地規模、建築量體設計、環境保護設施、景觀計 畫與管理維護計畫。 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內容依不同之項目區分為建築細部規劃、停車空 間配置、開放空間、斜屋頂(綠屋頂)與商業區建築使用。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內容依不同之項目區分為建築地下開挖率、綠化 植栽覆土深度、建築基地開放空間設置標準、交通動線規劃、廣告招牌。 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內容依不同之項目區分為私人建築開發類與公共 工程建築類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包含基地退縮綠化、人車動線規劃、轉 角通視性、透水鋪面面積、建築立面設計。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內容依不同之項目區分為一般建築開發類與公共 工程建築類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包含人行車行規劃原則、基地綠化、汽 機車停車空間配置、自行車停車空間設置、建築外觀、圍牆與容獎容移 基地環境補償措施。 綜上各點所述,6 都都市設計審議內容大多以基地綠美化、交通動線規 劃、開放空間設置與建築設計等為主,綜合治水相關規定內容僅為建築基 地建蔽率、開挖率、綠美化與透水鋪面面積或於綠建築部分說明,表 2-2 為綜合治水相關都市設計審議內容整理表。
表 2-3 綜合治水相關都市設計審議內容整理表 都市設計審議項目/地區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地面層人行空間 ◎ ◎ ◎ ◎ ◎ ◎ 綠化規範 ◎ ◎ ◎ ◎ ◎ ◎ 圍牆/開放空間/永久性 空地圍牆 ◎ ◎ ◎ ◎ 僅圍牆 ◎ 建物設計規劃 ◎ ◎ ◎ ◎ ◎ ◎ 容獎或容移基地環境補 償措施 ◎ ◎ ◎ ◎ 公共 工程 綠建築指標 ◎ ◎ ◎ 基地綠化 ◎ ◎ 建築設計 ◎ ◎ ◎ ◎ 基地透水 ◎ 社區災害防救 ◎ ◎ ◎ △ ◎ 開發使用 ◎ ◎ ◎ 地下開挖率 ◎ ◎ 人行步道側植栽規定 ◎ 綠帶管制 ◎ 滯洪池 ◎ 基地透水/鋪面 ◎ ◎ ◎ ◎ 基地保水 ◎ ◎ 其它環境保護設施配置 ◎ 綠屋頂 ◎ ◎ 管理維護計畫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屬因地制宜發展之細部計畫項下的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準則,也伴隨都 市設計審議原則/規範的發展,其管制架構及管制內容的調整亦隨著全球暖 化及永續思維的規劃風潮而不斷演繹。如圖 2-2 所示,舉信義計畫區、94 年 8 月中公告之臺中七期重劃區與 98 年 6 月中公告之臺北市奇岩新社區細 部計畫,可以發現從都市活動、都市景觀角度及照顧區域生態角度出發的 管制架構,雖有差異,但確實無法從架構閱讀其內容之差異。 但進一步分析,這三個都市設計準則成立背景條件的差異,信義計畫 區是臺灣第一個從三度空間、人行系統創造、交通容受力…等角度進行的 規劃設計,故係以都市活動串連及都市景觀管理來思考後續之開發管制; 而奇岩新社區都市設計準則成立的背景則增加了明確的植栽調查(含大樹 及重要樹群)、水系及低碳建築的概念,除棲地管制精神比較屬於保存土地 上既有之植群紋理,奇岩更因其座落於丹鳳山山腳下,更加重視滯洪與透 水的規定;臺中七期重劃區則為了增加公共設施(公園、鄰里公園兼兒童
遊樂場)雨水貯留滯洪功能與提升建築基地保水能力,於變更台中市都市 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中,修訂相關規定,包含計畫 區內該公共設施透水面積不得小於該用地面積 60%、訂定建築基地基準開挖 面積、增訂屋頂綠化規定、指定排水道用地之溝渠應以維持明渠形式為原 則(為達到減少地表逕流與調節都市微氣候之目的) 圖 2-2 地區都市設計綜合治水相關規定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另就細部計畫部分,從最早臺北市信義計畫區細部計畫訂定建蔽率、 開挖率、基地規模、停車空間、開放空間、人行動線、建築高度與院落鄰 棟等規定,演變至臺中市七期重劃區(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除前 述管制項目,新增了環境綠美化與建築造型項目,特別是增列了關於設置 透水鋪面之規定,而至近期之臺北市奇岩新社區細部計畫可以看有關綜合 治水相關都市設計審議規範,除開挖率外,開始針對降雨提出滯洪、貯留 等規範,並從基地水分涵養角度,對開挖範圍開始有區位限制及透水面積 的管理,強化對入滲的日益重視,說明綜合治水理念落實於都市設計審議 機制內,包含雨水分擔與環境保護概念。 四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流 程 及 各 階 層 審 查 職 能 目前 6 都都市設計審議均有其不同之審議流程,依申請審議案件之性 質與規模,而提請不同之都市設計審議,例如:簡化程序、一般程序、幹 事會審查與委員會審查等,大多依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基地面積大小或
是涉及較為嚴苛之環境議題,而決定其應依循哪種審議程序,圖 2-3 為 6 都都市設計審議一般程序之流程架構。 圖 2-3 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透過圖 2-3 6 都都市設計審議流程整理,都市設計審議過程中可主要 參與之角色,分別為申請者、業務單位、幹事會與審議委員會,以下針對 都市設計審議過程中不同角色功能定位進行說明。 業務單位(都市設計科):職司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申請與書圖文件完 備之審核,並針對申請案件之內容進行初步審核,確認申請都市設計 審議案件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之規定,以 此作為都市設計審議討論之基礎,此外業務單位亦於審議過程中提出 相關建議與調整方向,係為都市設計審議之討論基礎。 幹事會:其成員大多為公部門相關單位人員,為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 中進行實質審查之角色,一般審議案件程序中則職司初步審議。各幹事 或相關局處透過豐富之都市設計審議執行經驗或實務經驗,就實質設計 提出初步審核意見供申設單位參考,進而依據其意見調整建築設計或提 出回應說明,使審議程序之進行能夠更加順利完備,例如:消防局幹事 就會透過幹事會議針對消防法規相關設計內容提出實質審查。 審議委員會:係針對業務單位提案內容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之內容 進行討論審議,檢視其是否符合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並執行細部計 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與都市審議原則可突破之原則性規範建議(高 度、開挖率等突破),並就與周邊都市環境整合關係及觀點,提出建築 設計調整建議,進而決定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是否通過都市設計審議。
上述所提及之業務單位與幹事會,可能因適用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規 模,經地方政府所訂定之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規定授權,例如書面程序審查、 簡化程序審查,賦予其先行核備之權力。 五 、 審 議 委 員 組 成 依據 6 都分別制定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計要點,綜整出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之組成與專業背景,詳見表 2-4。 表 2-4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組成整理表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桃園縣 主任委員 都發局局長 城鄉局局長 都發局局長 市長 都發局局長 城鄉局局長 副主任委員 都發局副局長 城鄉局副局長 主任委員指派(1~3 人) 都發局局長 都發局副局長 城鄉局副局長 委員人數 21 人 11~20 人 15~20 人 17 人 17 人 25 人 委 員 都市計畫 1 2 1 2 1 4 都市設計 2 2 2 2 1 4 建築設計 1 8 2 1 1 4 景觀設計 1 2 2 2 1 4 文化藝術 2 1 1 2 2 1 建築師公會 1 2 2 2 1 1 交通規劃 2 1 1 2 2 1 環境保護 1 1 1 1 2 1 建築管理 3 1 2 2 2 1 建築開發 2 - 2 1 1 1 土木結構、法律、相關公益團體、消防局、建設局、捷運工程局、產業發展局及其他。另臺中遇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 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代表列席。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由表 2-4 及右圖所示,各地方政 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委員數多為 15-20 人左右,其主要專業背景為都 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及景觀專家, 其所占比重少則 30%(臺北市),多則 可能到達 65%(台南市)。另有交通、 環保、消防等委員,又都市設計審議 制度為一個開發過程的協商機制,故 通常亦都有當地建築開發公會的參 與,截至目前為止並無水利或水資源 專家擔任委員。另臺北市除了環境保 護及消防外,基於地方特色,故有地 質專家委員一名,協助地質安全相關審查。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委員在欠缺水利或水資源管理背景前提下,是否 將使得都市設計納入綜合治水概念與功能難以實現?其實還是一個問號, 未來是否需要調整委員組成?或僅針對淹水區產生之特定治水議題邀請水
交通
開發
環保
圖 2-4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組成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利或水資源管理背景之專家學者?或只要透過審議原則新增質、量及配套 圖說檢討相關條文規定,以協助都市設計審議進行?應視綜合治水理念導 入都市設計審議需達到何種效益而決定。 此外,考量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數量眾多,為提升都市設計審議 之效率,各地方政府均擬訂一定條件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得適用簡化審議 程序(或幹事會審查),經幹事會議審查通過並向委員會報告修正即可核定, 進而提升幹事會之實質審議權力,避免僅淪為形式審查。 有關幹事會的組成如表 2-5 所示,各地方政府各有不同考量,而有極 大的差異,例如臺北市幹事會主要係由各相關局處幫工程司或正工程司所 組成,並得因個案都市設計審議議題加邀兩位專家委員協助;而新北市及 臺中市亦有於此階段就以委員組成為主,例如桃園縣,組成的不同通常伴 隨著審查機制設計的差異。 關於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程序,五都均有各自之相關規定與簡化流程, 包含幹事會與簡化審議程序等,詳見表 2-5。 表 2-5 6 都幹事會組成與簡化審議程序 幹事會組成 審議內容 審議程序 臺北市 11~14 人。 產發局、工務局、消防局、 交通局、環保局、文化局、 教育局、發展局等有關機關 人員 都市設計 建築設計 開放空間 設計 交通系統 設計 廣告招 牌、街道傢 俱景觀設 計 公共工程 規劃設計 書面審查 簡化程序審查 一般程序審查 新北市 6~10 人。 城鄉局有關單位人員 討論案:專案小組審議,提大 會討論 報告案:專案小組審議通過, 提大會報告 都市設計簡化程序:作業單位 確認逕為核備 桃園縣 7~9 人。 第二審議會-都市設計審議 委員會 第一審議會 第二審議會 臺中市 6~10 人。 都發局相關機關正式編制 人員 簡化程序審查 一般程序審查 臺南市 6~10 人。 都發局、工務局、建設局、 交通局、文化局等有關單位 人員 幹事會審議 委員會審議 高雄市 8 人。 工務局、交通局、捷運工程 局、都發局及有關機關人員 幹事會研議、審議 委員與幹事會合併審議 委員會、幹事會與相關委員會 或建造執照預審小組等聯席審 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六 、 審 議 書 圖 文 件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計畫書需檢附下列相關書圖文件大致相同,主要包 括下列各項: 審議申請書與建築計畫資料表:載明建築基地內相關基本資料。 敷地計畫:包含基地區位、周邊環境現況與交通動線等周遭環境基本資 料。 空間設計構想及說明:包含開發內容構想、建築空間配置計畫、景觀植 栽配置計畫、建物造型設計、停車交通動線規劃、防救災動線規劃等。 都市設計相關法令檢討:適用該所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包含土地使用 強度、最小基地規模、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法定停車數量、綠化規定、 地下開挖規模與相關獎勵規定。 綜觀現行都市設計審議所應檢附之書圖文件,除新北市搭配都市設計 審議原則,於景觀計畫中要求補附景觀高程及排水平面圖之要求,其餘並 未有針對基地保水、排水設計相關書圖內容提出檢附要求。目前僅部分審 議案件因綠建築等相關獎勵或規範,而檢附基地保水相關圖說,大多數都 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均未檢附該項書圖文件。
第 三 節 相 關 計 畫 研 究 分 析
為減緩氣候變遷對於都市地區所產生之衝擊,政府逐漸由傳統之防洪治水轉 變為水資源管理,不再僅僅透過堤防、抽水站等防洪設施解決極端降雨與地表逕 流所產生之災害衝擊,而是希望將綜合治水思維納入土地開發過程,包括土地使 用規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進而達到透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實現水資源管理之 目的,後文將針對近年來綜合治水理念導入空間規劃之相關研究進行分析,以期 厚實本研究後續發展之基礎。 ㄧ 、 都 市 總 合 治 水 綱 要 計 畫 內政部營建署透過都市計畫法與建築管理技術法規持續落實防洪減災, 進而考慮環境特性、體制、資源、研發與實務能量,提出都市總合治水架 構及策略,強化都市防災、適災能力。 該計畫目標係為建立區域降雨容受指標作為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之參 考,並整合不同治水領域之界面,便於相關資料彙整與分析,進而針對氣 候變遷對於既有雨水排水下水道系統所帶來之衝擊提出因應對策。為達成 計畫目標,該計畫訂定下列六項都市總合治水思維與策略: 建立流域風險分擔機制 改善提升下水道系統功能 落實都市防洪空間規劃 推動建築防洪減災基能 建置都市避災防災體系 健全推動組織與協調 圖 2-5 為總合治水整體目標推動示意圖,訂定總合治水之短中長期區 域保護標準目標,說明雨水下水道系統未達降雨容受指標之部分,應接續 由公私部門共同合作分擔,透過設置雨水調節池、流域貯流與入滲設施之 推廣設置,進而達成短中長期目標。 此外,該計畫亦建議透過訂定「總合治水措施雨水分擔量訂定作業要 點」初步規定全國之土地使用分擔量最低原則,促使各地方政府研訂雨水 分擔量之地方自治規範,圖 2-6 為都市總合治水區域分擔總量推定流程圖。圖 2-5 總合治水整體目標推動示意圖
資料來源: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
圖 2-6 都市總合治水區域分擔總量推定流程圖
二 、 氣 候 變 遷 下 都 市 地 區 滯 洪 空 間 之 規 劃 該研究建議以「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利用法定空地」、「建築物增加 雨水貯留設施」、「透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四種方式作為增加都市滯洪 空間之策略,提出之具體執行措施包括「結合大型企業共同負擔」、「配合 高程管理計畫」、「都市水空間需求計畫」或「都市暴雨管理計畫」的配合、 「透過都市更新或建物重建與改建」之機會與「導入低衝擊開發與綠基盤 設施」等五項建議,提供為人口密集、用地緊縮之都會地區,增加更多的 滯洪空間,盡可能降低洪水侵襲的多重災害。而需要配合的相關法令與審 議機制部分,該研究亦提供了詳細的修訂參考建議,可由主管機關在權責 範圍下擬定統一之原則,其餘由縣市政府依據各地區不同的地理人口條件 與滯洪需求,擬定適合的細則與作業要點來實施之。 圖 2-7 都市防災專章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示意圖 資料來源:氣候變遷下都市地區滯洪空間之規劃 三 、 綜 合 治 水 理 念 落 實 於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制 度 及 相 關 規 範 之 研 究 (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該計畫主要係針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納入淹水分析資料,包含淹 水情境模擬、淹水面積與高度,藉以於通盤檢討階段,透過都市設計手法, 提升都市地區治水功能;圖 2-8 為綜合治水理念導入都市計畫實務操作流 程示意圖,說明水利單位提供地區淹水分析資料,並評估地區防洪、滯洪 量,都計單位進而依據相關資訊確認相關用地之劃設,水利單位再依據用 地劃設結果計算規劃量與實際可落實量之差異,調整區域排水設計,如此 可提升都計單位與水利單位規劃、評估與決策過程中之互動與回饋,並避 免相關開發行為所衍生之排水問題,全數由區域排水負荷,減少計畫趕不 上變化之情況發生。
圖 2-8 落實綜合治水理念之實務操作流程建議圖 資料來源: 綜合治水理念落實於都市計畫審議制度及相關規範之研究(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四 、 「 水 環 境 低 衝 擊 開 發 設 施 操 作 手 冊 編 製 與 案 例 評 估 計 畫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營建署推動「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編製與案例評估計畫」 (以下簡稱 LID 手冊編製計畫)一案,目的主要係為臺灣的土地開發導入水 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其降低開發帶來的環境衝擊,並提升都市洪災安全 的調適能力。為建立屬於台灣風土、治理特色之操作手冊,故須透過大量 的設施單元實驗,確認各項 LID 設施單元之效能。後搭配台灣地區降雨特 性分析與單一建築開發 LID 設施導入設計容受度分析,推估建築開發導入 標準/量,進一步研提導入及推動措施,截至 8 月底,受託團隊國立台灣大 學已完成,各項 LID 設施、效能評估量、相關研究質量,有機會成為本案 重要參考資料。 「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以下簡稱 LID)手冊」內容包括目標、LID 設計流程、LID 設計原則、LID 設施評估指標及案力操作示範…等內容,該 手冊之編撰主要冀能做為國內土地開發導入之參考依據,該計畫之 LID 設 施項目主要包含雨水花園/生態滯留單元、樹箱過濾設施、植生溝、綠屋頂、 透水鋪面、雨水桶與滲透側溝/滲透陰井等七項。後提出相關操作評估指標、 執行標準與相關法令修訂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