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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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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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另類思維
黃耀南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一、前言
每隔一段時間,媒體就會報導某
校有不適任教師,遭受指控不適任或
涉及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對於教
師形象的傷害極大。雖然只是偶發事
件,但造成社會對於教師的不信任也
因 此 有增 無減 。身 為教 師組 織 的一
員,對此深感憂心。也因處理不適任
教師極為重要及棘手,但綜觀目前不
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實有許多可以
再精進的地方。
二、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規修訂
首先,當然是如何界定不適任教
師?以目前不適任教師的界定,在最
近一次(102 年 6 月 27 日)的教師法
修法中,修訂《教師法》第 14 條,明
訂「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
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
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
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
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
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
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
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
嚴重侵害。
(十二)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三)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各款文字已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原條文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較
為具體明確。同時,對於各種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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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也有不同的處分與處理。其
中,《教師法》第 14 條第 2、6 項明確
規範:「……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
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
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
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為 教 師, 並報 主管 教育 行政 機 關核
准。……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
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
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
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
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未來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因法
律訂得較為明確,相信爭議可以因此
減少。同時,因為不同的情事,有不
同的處理方式,不因違反《教師法》
第 14 條各款,而永遠不得擔任教師。
也使得處理不適任教師時,不會造成
當事人因為其不適任情形較為輕微,
永遠無法任教的情形發生。如此,對
於學校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因有彈
性可以較容易處理。
同時教育部於 102 年 3 月 11 日公
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
集及查詢辦法》,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
之蒐集及查詢,可避免聘任之教師有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1 款及第 2 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三、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另類思維
近幾年來,因為社會對於不適任
教師議題極為關注,加上資訊流通極
為迅速。教師對於自身權責的法律基
本知識也有所精進,且學校在處理不
適任教師過程,也較以往瞭解各項法
律程序,比較不會再出現程序瑕疵或
不合 程 序之情 形;另因家 長意識 抬
頭,校園氛圍的變化,校園中親師生
的關係有明顯不同,就個人觀察,不
適任教師已較以往減少。即使有不適
任教師,一般皆會迅速處理,尤其是
涉及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更是動
見觀瞻,全國矚目,必會立即處理。
反倒是因為校園氛圍的改變,因
為學生、家長意識抬頭,動輒以教師
或學校作為不當,身為教師,普遍感
受到壓力。尤其是遇到較為強勢的家
長或需特別關注的學生,常因教師處
理不當或情緒失控,被檢舉或提報為
不適任教師。也因此,有部分教師身
心受到極大壓力,造成憂鬱症、恐慌
症等精神疾病的發生。但又礙於《教
師法》第 14 條第 7 項所訂:經合格醫
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者,應提報
為不適任教師。致使有部分教師需就
診,也因此而隱匿,甚至不願就診,
造成病情惡化。
所以處理不適任教師,除了當事
個案外,亦應以國家整體的角度去思
考。宜從為何會造成不適任教師的情
形去探討,徹底地解決問題,而非僅
是單純地處理個案。如以個案方式處
理,往往只會造成更多的問題。
而所謂從國家整體面去處理,舉
例而言,對於每一位國民,我們都設
法讓其能在其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盡力
協助,就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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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會多於一般大眾;對於學生及弱
勢族群,也會給予一定程度的幫忙。
對於疑似不適任教師,是否也可以此
一問題解決策略著手?
能擔任教師,考取教師資格,甚
至擔任教師,應該有一定之能力。但
能力有時不一定能質量相當,也可能
因為人格特質、時空背景或其他各種
因素,導致其成為不適任教師。尤其
現在社會多元的發展,外在環境的變
異,有可能因為教師不能與時俱進,
遭受家長投訴,成為不適任教師。若
能以此方向努力處理,相信不適任教
師會漸漸於校園中絕跡。
四、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另類思維
當然,要使不適任教師漸漸於校
園中絕跡,絕非一蹴可幾,個人建議
應有下列需作為之處:
(一) 辦理教師法及不適任教師法治研
習,使學校、教師等相關人員瞭
解目前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規變
動、注意事項與處理情形。
(二) 建立更完備的親師生輔助系統,
包含教師支持系統(含專業、法
治、心理諮商等)、學生輔導系統
及家長成長系統,提供學生、家
長及教師必要之協助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