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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另類思維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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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

,頁 77-79

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第 77 頁

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另類思維

黃耀南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一、前言

每隔一段時間,媒體就會報導某 校有不適任教師,遭受指控不適任或 涉及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對於教 師形象的傷害極大。雖然只是偶發事 件,但造成社會對於教師的不信任也 因 此 有增 無減 。身 為教 師組 織 的一 員,對此深感憂心。也因處理不適任 教師極為重要及棘手,但綜觀目前不 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實有許多可以 再精進的地方。

二、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規修訂

首先,當然是如何界定不適任教 師?以目前不適任教師的界定,在最 近一次(102 年 6 月 27 日)的教師法 修法中,修訂《教師法》第 14 條,明 訂「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 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 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 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 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 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 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 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 嚴重侵害。 (十二)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三)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各款文字已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原條文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較 為具體明確。同時,對於各種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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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第 78 頁 的情形,也有不同的處分與處理。其 中,《教師法》第 14 條第 2、6 項明確 規範:「……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 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 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 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為 教 師, 並報 主管 教育 行政 機 關核 准。……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 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 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 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 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未來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因法 律訂得較為明確,相信爭議可以因此 減少。同時,因為不同的情事,有不 同的處理方式,不因違反《教師法》 第 14 條各款,而永遠不得擔任教師。 也使得處理不適任教師時,不會造成 當事人因為其不適任情形較為輕微, 永遠無法任教的情形發生。如此,對 於學校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因有彈 性可以較容易處理。 同時教育部於 102 年 3 月 11 日公 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 集及查詢辦法》,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 之蒐集及查詢,可避免聘任之教師有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1 款及第 2 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三、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另類思維

近幾年來,因為社會對於不適任 教師議題極為關注,加上資訊流通極 為迅速。教師對於自身權責的法律基 本知識也有所精進,且學校在處理不 適任教師過程,也較以往瞭解各項法 律程序,比較不會再出現程序瑕疵或 不合 程 序之情 形;另因家 長意識 抬 頭,校園氛圍的變化,校園中親師生 的關係有明顯不同,就個人觀察,不 適任教師已較以往減少。即使有不適 任教師,一般皆會迅速處理,尤其是 涉及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更是動 見觀瞻,全國矚目,必會立即處理。 反倒是因為校園氛圍的改變,因 為學生、家長意識抬頭,動輒以教師 或學校作為不當,身為教師,普遍感 受到壓力。尤其是遇到較為強勢的家 長或需特別關注的學生,常因教師處 理不當或情緒失控,被檢舉或提報為 不適任教師。也因此,有部分教師身 心受到極大壓力,造成憂鬱症、恐慌 症等精神疾病的發生。但又礙於《教 師法》第 14 條第 7 項所訂:經合格醫 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者,應提報 為不適任教師。致使有部分教師需就 診,也因此而隱匿,甚至不願就診, 造成病情惡化。 所以處理不適任教師,除了當事 個案外,亦應以國家整體的角度去思 考。宜從為何會造成不適任教師的情 形去探討,徹底地解決問題,而非僅 是單純地處理個案。如以個案方式處 理,往往只會造成更多的問題。 而所謂從國家整體面去處理,舉 例而言,對於每一位國民,我們都設 法讓其能在其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盡力 協助,就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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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第 79 頁 顧,會多於一般大眾;對於學生及弱 勢族群,也會給予一定程度的幫忙。 對於疑似不適任教師,是否也可以此 一問題解決策略著手? 能擔任教師,考取教師資格,甚 至擔任教師,應該有一定之能力。但 能力有時不一定能質量相當,也可能 因為人格特質、時空背景或其他各種 因素,導致其成為不適任教師。尤其 現在社會多元的發展,外在環境的變 異,有可能因為教師不能與時俱進, 遭受家長投訴,成為不適任教師。若 能以此方向努力處理,相信不適任教 師會漸漸於校園中絕跡。

四、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另類思維

當然,要使不適任教師漸漸於校 園中絕跡,絕非一蹴可幾,個人建議 應有下列需作為之處: (一) 辦理教師法及不適任教師法治研 習,使學校、教師等相關人員瞭 解目前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規變 動、注意事項與處理情形。 (二) 建立更完備的親師生輔助系統, 包含教師支持系統(含專業、法 治、心理諮商等)、學生輔導系統 及家長成長系統,提供學生、家 長及教師必要之協助及支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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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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