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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談判利益分析兩岸協議監督機制之設計-交易成本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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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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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Wu, Chuang-Hsien) 國立 臺南大 學行政 管 理 系副 教 授 侯凱翔(Hou, Kai-Siang) 國立 政治 大學 政治 所碩 士生 2014 年 3 月 17 日,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迅速通過該 協議。隨即因「黑箱」爭議而引發學生占領立法院議場,學生最重要的原則就 是「先立法、再審查」,進而提出三項訴求,第一、立法院必須在本會期推動兩 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第二、在完成立法之前不得審查服貿;第三、立法院程 序委員會不得繼續阻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法制化」的提案。1 嗣後,隨著太陽 花學運越演越烈,2014 年 3 月 28 日行政院長江宜樺宣布「同意兩岸協議監督機 制的法制化」, 2而在同日,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臺灣守護民主平台與台灣人權 促進會也同時提出《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3而行政院隨即在同年 4 月 3 日通 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4至此,行政院版與民 間版兩大版本隨即吸引輿論廣泛地討論,社會上兩種截然不同的立場對於兩個 版本有迥然相異的詮釋,馬總統認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民間版立法權凌 駕行政權,造成行政部門非常大的困難根本無法執行」, 5而行政院版亦有監督條 1 胡健森,「抗議學生要求「先立法、再審查」籲朝野立委連署支持」(2014 年 3 月 25 日 ),2014 年 4 月 9 日下載,《NOWNEW 今日新聞網》,http://www.nownews.com/n/2014/03/25/1164299。 2 黃名璽,「江揆:絕對不會對違法者讓步」(2014 年 3 月 28 日 ),2014 年 4 月 9 日下載,《中央社新聞 網》,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3280181-1.aspx。 3 林雨佑,「民間版兩岸協定條例草案納入公民監督」(2014 年 3 月 28 日 ),2014 年 4 月 9 日下載,《新頭 殼 Newtalk》,http://newtalk.tw/news/2014/03/28/45784.html。 4 「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全文大公開」(2014 年 4 月 3 日 ),2014 年 4 月 9 日下載,《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403/372468/。 5 錢震宇,「馬看民間版兩岸監督條例很多無法執行」(2014 年 4 月 9 日 ),2014 年 4 月 9 日下載,《聯合 新聞網》,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601036.shtml。

An Analysis of the Monitoring Mechanism Structure of the

Cross-Strait Agreements Based on Negotiation

Interests - A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Perspective

由談判利益分析兩岸協議監督機制之設計

-交易成本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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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合法化黑箱程序之批評, 6然而,筆者認為,綜觀政院版與民間版草案,若從 不同的面向來看,皆有其利弊得失,無法僅憑一隅而斷其全面, 7因此,筆者以 下謹試由談判利益、交易成本理論分析行政院版與民間版兩岸監督機制,解析 兩岸談判困境,試圖解決我國當前所面對的僵局。

壹、代理人與交易成本理論

兩 岸 談 判 之 架 構 作 為 公 部 門 對 公 部 門 之 集 體 談 判 範 疇, 其 之 重 要 特 質 為 「 兩 階段 談 判 」(two-level negotiation),即為雙方主談代表達成初步協議後, 都必須回到原屬團體對於初步協議之認可, 8 行政體系之談判者由立法院授權, 立法院為談判委託者,行政院便為立法部門之代理人。通常,民眾或者立法機 關之所以透過代理委由行政機關進行談判,係為了透過代理人所具有的規模效 果或分工效果降低交易雙方的成本, 9然而,弔詭的是,談判進行中,也不時地 會 發 生 委 託 - 代理人 (Principle-Agent theory) 問題。所謂的代理人問題,係因 為人的自利行為,代理人將產生道德危機 (Moral hazard) 與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的負面行為模式。10 若 以 代 理 人 理 論 來 分 析 服 貿 協 定 的 談 判, 也 同 樣 會 有 上 述 的 談 判 授 權 矛 盾,一方面,立法機關 ( 人民 ) 因為集體決策的不易及專業知識的缺乏,非常需 要行政機關與中國大陸方面進行談判,但另一方面,民眾卻會擔心,談判者行 政院作為獨立人格的經濟人,其目標很可能在於滿足執政黨的利益,而罔顧了 民眾的權益,因此形成了代理談判的弔詭局面。 為 了 能 解 決 授 權 代 理 人 的 困 境, 交 易 成 本 理 論 提 出 一 個 思 考 的 方 向, 在 6 翁嫆琄,「黃國昌:政院版監督條例合法化黑箱程序」(2014 年 4 月 7 日 ),2014 年 4 月 9 日下載,《新 頭殼 Newtalk》,http://newtalk.tw/news/2014/04/07/46095.html。 7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政院版 VS. 民間版」(2014 年 4 月 8 日 ),2014 年 4 月 8 日下載,《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 NA TIONAL/N AT3/859 0122.shtml。

8 吳秀光、吳宗憲,「政治談判之內涵與技巧」,文官培訓所 T &D 飛訓,第 37 期 (2005 年 9 月 ),頁

1-10。

9 吳宗憲、曾凱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為何成為臺北市政府的選擇? - 交易成本理論的初探性

應用」,文官制度季刊,第 2 卷第 3 期 (2010 年 7 月 ),頁 107-149。

10 Michael C. Jensen & William H. 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 :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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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理 論 之 下, 學 者 Lake 依 層 級 節 制 的 多 寡, 11提 出 以「 層 級 節 制 階 層 關 係 」 (hierarchical relations) 與「無政府階層關係」(anarchical relations)由右到左 兩 種 極 端, 若 民 眾 採 取 嚴 格 授 權 的「 層 級 節 制 階 層 關 係 」, 則 人 民 雖 然 可 以 克 服代理人因自利而造成的機會主義成本,但卻會將監督的「治理成本」提到最 高,使談判結果非常缺乏效率。但相反地,若採取「無政府階層關係」的代理 關係,則雖然可以讓監督的「治理成本」降到最低,但卻會使得代理人因自利 而造成高度的機會主義成本(expected costs of opportunism)。但因「魚與熊掌 不能得兼」,為了平衡兩種階層關係的負面效益,理性的委託人理性計算「治理 成本」與「機會主義成本」,以總體交易成本的高低來決定其後續政策。12 若以該理論來分析本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談判的架構,我們可以將「層 級 節 制 階 層 關 係 」 視 為「 立 法 機 構 完 全 控 制 行 政 院 的 談 判 細 節 」 的 模 式, 而 「無政府階層關係」則為「行政院的談判過程完全不受立法院節制」的模式。 至於談判當中的「機會主義預期成本」則是為執政黨利益、個人政治利益等, 「治理成本」則是立法院與行政院進行溝通或審議法案或朝野協商時所增加的 行政成本。據此,吾人可以將兩岸監督條例未推動前機制、行政院版兩岸監督 條例、民間版兩岸監督條例、美國版快速通關條例的相對位置,依據交易成本 理論進行光譜的排列。 首先,未通過兩岸監督條例前的談判機制,偏向無政府階層關係,雖然我 國的委託機構立法院不至於像於專制國家的橡皮圖章毫無功能性,但在配合我 國剛性政黨的結構下,只需行政院於談判後送立法院備查即可生效,若事前沒 有做好溝通,很容易造成黑箱、強行過關之質疑,以交易成本理論析之,會造 成機會主義預期成本偏高,治理成本偏低的現象,因此,在相對關係光譜上, 未有兩岸監督機制的狀況在相對左偏的位置上。 其 次, 從 行 政 院 的《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訂 定 協 議 處 理 及 監 督 條 例 》 版 本,我們可以發現行政院版新增四個階段監督機制,分別為協商議題形成、業

11 Lake, D.“Anarchy, Hierarchy, and the Varie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terna- tional

Organization, No50(1) (1996): pp.1-34;Lake, D..“Global Governance: A Relational Contracting Approach“Globalization and Governance( London),(1999).p. 31.

12 Williamson, O. E. Markets and hierarchies,“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Free Press(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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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溝通、簽署前以及簽署後四個階段,並提及國家安全機制審查評估。但本案 仍在文末加上旦書「前項溝通、諮詢,如涉及機密事項,應以不公開或秘密會 議 方 式 進 行; 未 涉 及 機 密 而 事 涉 敏 感 不 適 合 公 開 者, 必 要 時 得 以 秘 密 方 式 進 行」, 13機會主義之風險已比未立法前降低,趨於交易成本之中線。 接 下 來, 揆 諸 太 陽 花 學 運 公 民 團 體 提 出 的《 兩 岸 協 定 締 結 條 例 草 案 》 則 主 張, 兩 岸 談 判 協 商 前 90 日必須提出締結計畫向立法院報告,亦即立法部門 同意後,才能依此進行協議協商,協商過程需對外公開協商內容與結果,並由 官方與民間分別提出評估報告後,再經立法院聽證會辯證,若無法接受可要求 重啟協商,且協議簽署後,亦必須透過立法院審議,經三讀通過後才能生效。 吾人可發現,民間版雖有制衡之效,卻難脫層級節制、疊床架屋之實。對比美 國式快速授權制度,可發現民間版雖有談判前的締結計畫之成分,卻無談判後 的「 限 時 討 論 與 包 裹 表 決 」 之 效 率, 難 以 做 為 取 信 談 判 對 手 的「 可 信 承 諾 」 (credible commitment), 14 可以說明民間版比起美國的快速授權制度之作法還要 嚴厲,雖降低機會主義之風險,卻產生相當高的治理成本。 15 因此,民間版偏 向「層級節制階層關係」右方之位置,而美國快速授權制度則相對偏左。16 筆 者謹依交易成本理論繪製如下 : 13 「行政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2014 年 4 月 3 日 ),2014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行 政 院 新 聞 資 訊 網 》,http://news.ey.gov.tw/News_Content.aspx?n=6A30001A6AEC 7955&s =92EB39EC07DB4524;「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全文大公開」(2014 年 4 月 3 日 ),2014 年 4 月 8 日下載,《商業週刊》,http://w ww.businessweekly.com.tw/KTrendArticle.aspx?id=21539。 14 黃偉峰,「從歐美經驗論立法院在兩岸經貿協商之監督角色」,臺灣民主季刊,第 6 卷第 1 期 (2009 年 3 月 ),頁 193-195。 15 「民版監督草案陸委會提 7 問題」(2014 年 4 月 7 日 ),2014 年 4 月 8 日下載,《中央社》,http://www. cna.c om.tw/news/aipl/201404070153-1.aspx。 16 「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條文」(2014 年 4 月 3 日 ),2014 年 4 月 8 日下載,《中央廣播電 臺》,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9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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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總 之, 從 相 對 位 置 圖 中 由 左 到 右 依 序 為「 建 立 機 制 前 之 機 制 」、「 行 政 院 版」、「美國快速道授權機制」、「民間版」四種版本,筆者認為,我政府究應選 擇何種版本為宜,必須思考在現今的政治局勢下,何種版本能夠最有效降低總 體的交易成本同時降低治理成本與機會主義成本才能理性決定。

貳、兩岸監督機制應該如何選擇 ?

本 次 服 貿 爭 議, 在 於 抗 議 者 希 望 能 提 高 談 判 時 透 明 的 要 求, 然 而, 抗 議 者卻甚少考慮到,談判工作中追求利益的特質,常是與民主、透明原則背道而 馳,因此絕不能非黑即白地思考問題。以下便特別針對事前及事後審查機制, 以交易成本理論進行分析。 一、談判前審查機制:談判先出價策略須考慮資訊的不對稱程度 在談判中究竟應先出價或者後出價才能取得優勢,一直有很多的辯論,但 一般而言,大致上可歸納出一個原則,那就是如果先出價的一方,能充分掌握 總交易成本 機會主義預期成本 治理成本 談判成本相對位置 最低交易成本之機制 無政府階層關係 層級節制階層關係 民 間 版 美 國 快 速 道 行 政 院 版 建 立 機 制 前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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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資訊,則先出價為優勢策略,因為渠能以其資訊優勢透過先出價來限制對 手出價的範疇,減少談判成本。相反地,如果資訊較少的一方,則可以讓對手 先出價,據此能多掌握一些資訊有利於談判決策。17 在兩岸談判當中,相較於 我方民主開放,陸方的封閉使得雙方有高度的資訊不對稱,因此理論上我方談 判時應以後出價為宜。 然而,談判事前審查機制,若依民間版之規劃,須採取完全資訊透明公開 的方式,這將使得中國大陸在談判前就能夠輕易得知我方的談判底線,等於我 方在談判前,便已經先進行出價,在我方談判資訊掌握較遜於對方的情況下, 先報價於對手,便落入了談判的劣勢。 言而總之,雖然透過事前審查機制,可以使委託人立法部門控制代理人行 政部門的「機會主義成本」,但是因為臺、陸談判雙方資訊不對稱的結構,事前 審查機制也因此造成「先出價」的錯誤談判策略,因而造成「治理成本」大幅 度提高。 二、談判後審查機制:黑白臉策略之適用必須考慮朝野信任感 許 多 談 判 專 家 曾 談 到, 透 過 事 後 審 查 的 談 判 結 構 之 設 計, 談 判 者 可 透 過 「黑臉 - 白臉」之策略,向談判對手表明雖然我方很好說話,但自己背後有一 個很強硬的老闆,逼對手讓利更多已利於結果產生,在本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中,可將行政部門視為白臉,而立法部門視為黑臉,在黑白臉的策略應用中, 的確有可能透過事後審查機制,迫使在談判時使中共讓利更多, 18然而,吾人 必須提醒的是,黑白臉策略能夠取得效果,必須朝野兩黨具有高度信任,願意 在不讓談判破局的狀況下,各自扮演適當角色,以取得範圍內的最大利益。然 而,綜觀過去這些年朝野互動,政黨之間相互信任根本付之闕如。由於朝野相 互高度不信任,因而談判後達成之協議必然被逐條嚴格地審查,且逐條審查後 很 有 可 能 大 幅 度 提 高 原 先 談 判 的 條 件, 但 因 原 先 條 文 是 在 我 方 退 讓 了 A 條 件 下,陸方才願意退讓 B 條件,因此我們如果單方改良了 A 條件,難保陸方不抗 議,最終導致須再重新談判。而因為談判對手了解在野黨是刻意地杯葛議案, 反而可能使談判對手在談判中不願意做任何讓步,使得 談判難以持續進行,如 17 楊晶,商務談判 ( 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年 2 月 ),頁 138-140。 18 吳秀光、吳宗憲,「政治談判之內涵與技巧」,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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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一 來, 則 行 政 立 法 兩 院 不 但 無 法 運 用 黑 白 臉 策 略, 反 而 使 談 判 更 加 難 以 進 行。總而言之,在目前台灣朝野缺乏互信的氛圍下,雖然透過事後審查機制可 以使委託人立法部門控制代理人行政部門的「機會主義成本」,但是因為黑白臉 策略的失效,卻也會使談判破局所造成的「治理成本」大幅度提高。

參、結論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知,雖然談判前與談判後的審查機制,都能夠增加國會 民眾對於行政部門的控制,有效地減少授權給代理人造成的「機會主義成本」, 然而,談判前與談判後的審查機制,卻也因為臺灣目前朝野互信不足,以及我 方資訊不對稱於對手的結構,而對國會民眾產生非常高的「治理成本」。因此, 若單只考慮民主透明原則,欲建構一套非常高密度的監督機制,便必須在談判 中 處 於 劣 勢。 因 此, 反 對 黨、 學 生 團 體 或 社 運 團 體, 對 於 某 些 理 性 反 對 談 判 前、談判後審查機制主張者,實無必要將之視為黑箱或反民主的「反動派」,畢 竟從談判效率的角度而言,渠等亦有其反對的正當性。當務之急,是贊成與反 對的雙方能理性坐下來,進行更細緻地溝通。 筆 者 認 為, 從 交 易 成 本 的 談 判 觀 點, 監 督 機 制 的 設 計, 極 偏 一 隅 均 非 良 策。在目前可選擇的諸多監督模式當中,以往政府談判完全不公開的模式,自 屬不佳,但民間版高度透明的模式,亦不利於我政府談判利益。較佳的機制設 計策略,或許落於美國快速授權模式與行政院監督版中間,若民間版能夠斟酌 增加談判後的「限時討論與包裹表決」取代逐條審查降低刪改率,並在談判前 監督機制給予某種程度的隱密性,而行政院版也能在談判前、後的備查制度進 行某種否決機制,則將可平衡機會主義成本與治理成本,而能使總交易成本達 到最低,使受託談判者能夠發揮所長,人民又能夠成為後盾,才能夠真的共創 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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