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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103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入學考試_民法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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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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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臺北醫學大學 103 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入學考試

民法試題 本試題第 1 頁;共 1 頁 (如有缺頁或毀損,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補發) 注 意 事 項 一、本試題共二大題,共計 100 分。 二、請將最適當的答案依題號作答於答案卷上。 三、試題答錯者不倒扣;題次號碼錯誤或不按順序或鉛筆作答,不予計分。 一、 申論題:每題 25%,共 50% 1. 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者,或是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關於其行為能力 可以如何處理?且其法律效力如何?請闡述之。 2. 甲雇用乙駕駛遊覽車,因乙超速撞傷行人 A,乘客 B、C 亦受傷。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A、B、C 得向何人做 何種請求?請闡述之。 二、 問答題:共 50% 甲於 100 年 3 月因右手壓碎傷至乙醫院求診,經乙所僱用之丙醫師為其施行重建手術,將左腳大拇指移植到右 拇指,手術後甲被送回加護病房拔管並照顧,惟不久後甲開始強烈嘔吐,身體抽筋抽搐,經電擊及急救後,雖 回復心跳,但卻陷入昏迷狀態,僅能以呼吸器及藥物維持生命。甲之父丁不能接受此一結果,在得知醫院鑑定 報告認為此一事件乃係因甲之體質特殊所致,故丙醫師之醫療行為並無過失後,乃以丙醫師於手術前,未親自 向甲說明手術成功率、併發症及其危險,亦未察覺甲可能擁有之特殊體質,未先進行凝血測試及所有電解質包 括鈣、磷、鈉及鉀離子之檢查,即對其施打抗凝血劑進行治療,至甲受有損害為由,具狀陳告乙醫院及丙醫師。 請問:(1)丁得主張何種請求權基礎?(2)乙及丙得為如何之抗辯?並請說明雙方之主張及抗辯是否有理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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