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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職務宿舍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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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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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職務宿舍管理規約

民國 91 年 9 月 24 日本校第 28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7 年 3 月 28 日本校第 8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規約依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第六點及本校職務宿舍管理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宿舍內公有傢俱、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等,應共同愛惜 使用。 三、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亂拋雜物,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 質,確保公共衛生。地面及陽台排水管路應隨時疏通;尤其雨季 及颱風前務必疏通。 四、宿舍用電,應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改變電線線路,以策安全。 五、宿舍內應保持寧靜,在就寢時間,不得喧嘩、吵鬧、震動及其他 妨礙安寧之行為。 六、宿舍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 處所不得堆置雜物、設置門戶鐵窗、柵欄、門扇或私設路障及停 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七、借用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 法令或其他相關規定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吸毒及其他不正當或違法之行為。 九、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獲,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 從校方緊急應變小組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十一、借用人違反本規約之規定而情節重大,經宿舍管理委員會勸導 無效且由該會會議決議終止借用者,總務處應將該案簽報校長 提請本校行政會議討論,會議得邀請該借用人到場陳述意見。 經行政會議確認管理委員會之決議者,借用人應將宿舍清理乾 淨交還學校,俟後不得再申借宿舍,並由宿舍管理單位簽請議 處。 十二、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宿舍管理手冊、本校職務宿舍管理 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約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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