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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收入之認列─商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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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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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1) 銷售商品之銷貨收入:應於商品出售,所有權移轉時認列。 (2) 提供勞務之公費收入或勞務收入:應於勞務提供時認列。 認列 時點 (3) 讓渡資產使用權之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或權利金收入等:隨資產之使用或時間之經過認列。 (4) 出售存貨以外資產之處分資產損益:應於資產處分時認列。(第七章討論) (5) 以商品或勞務交換之交換損益:應於交換時認列。 (第七章討論) 原則 :收入應於考量商業與數量折扣後,按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 現金交易 :收入認列金額=交易之現金或約當現金。 認列金額 :收入=未來各期應收之所有款項(或現金流量)以適當利率進行折算後之現值。 認列 遞延收款 收入認列 金額 交易 (1) 參考利率:信用評等相當者,所發行類似金融工具之通行利率。 基本概念 適當利率 較明確者 (2) 有效利率:將金融工具之名目金額折現至商品或勞務現時現銷價格之利率。 相似交換 :若交換具相似性質及價值之商品或勞務,則此項交換不具商業實質,不能視為產生收入之交易。 交換 商品勞務 (1) 若換入之公允價值可衡量: 收入=換入商品之公允價值 ± 收到(或支付)之現金與約當現金。 P. 190 相異交換 (1) 若換入之公允價值不可衡量: 收入=換出商品之公允價值。 原則 :收入認列通常以個別(或單一)交易角度來辨認與衡量。 情況 :當企業有兩個或多個交易彼此互有聯結時。 交易 辨認 (1) 可單獨辨認:係指該等相關聯交易有部份可被單獨辨認時。 情況1 (2) 處理:為反映交易實質,必須對可單獨辨認之部份交易,分項認列入帳。 例外 (3) 舉例:產品售價內含「售後服務」之可辨認金額,應將此金額遞延按期認列收入。 (1) 無法單獨辨認:係指該等相關聯交易被視為整體才具商業實質時。 情況2 (2) 處理:為反映交易實質,應以單一交易角度認列收入。 (3) 舉例:公司針對某一批產品同時訂定「銷售契約」與「購回契約」。則應合併處理,不認收入。

(2)

(1) 風險報酬已移轉: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報酬移轉予買方。註:報酬=未來現金流入;風險=現金流入可能性。 (2) 無管理控制權:企業對於已銷售之商品,並不持續參與管理,也不對其維持有效控制。 必要 條件 (3) 收入可衡量:企業能可靠衡量商品銷售之收入金額(公允價值)。 (4) 效益可流入:企業判斷商品銷售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5) 成本可衡量:企業能可靠衡量商品銷售之已發生或預期發生之成本。 (1) 附買回條款之商品(或應收帳款)出售:因風險與報酬並未移轉,故不得認列收入。 (2) 更換新品承諾之商品銷售:此種銷售因企業承擔正常保固條款以外之義務,故不得認列收入。 不得 (3) 寄銷品:此種銷售須等買方將該商品再出售時方能收款,風險與報酬仍未移轉,故不得認列收入。 認列收入 (4) 附安裝運轉之設備銷售:當安裝為銷售合約之重大部分時,若設備已運送尚未安裝,仍不得認列收入。 商品銷售 判別 (5) 高退貨率之銷售:當企業無法估計買方依約取消商品購買之機率時,則不得認列收入。 收入 範例 (6) 對外匯管制國家之銷售:因商品之經濟效益流入之不確定性太高,故銷售時不得認列收入。 (1) 可合理估計退貨機率之銷售:當企業可合理估計買方退貨之機率時,則可提列負債準備並認列收入。 認列 收入 (2) 分期付款銷貨:因企業僅保留所有權之非重大風險,則此交易得認列收入。 (3) 長期工程合約:因於簽約時已將工程風險與報酬移轉予買方,故得認列收入。 意涵 :買賣雙方簽訂合約,買方僅需支付小額頭期款即可取得資產使用,其餘價款於一年或數年內分多次支付。 保全 (1) 客戶帳款付清前企業保留資產所有權,待客戶付清或開出償付全部帳款之抵押票據後,始移轉所有權。 條款 (2) 當客戶違約拒付帳款時,企業可收回商品並將其再出售,以彌補損失。 分期付款 銷貨 收入 (1) 認列銷貨收入=現銷價格(除非帳款收現無法合理估計)。 認列 P. 215 (2) 認列未實現利息收入=分期付款總金額-現銷價格。並以此兩價格計算有效利率,並分期轉列利息收入。 呆帳 (1) 當判斷收回商品之價值可超過未收取之分期應收帳款時:無須提列備抵呆帳。 提列 (2) 當判斷收回商品之價值不足彌補未收取之分期應收帳款時:須提列備抵呆帳。

(3)

(1) 決定「收回商品之公允價值」(A):認列「收回商品存貨」。 分期付款 顧客 (2) 計算「違約顧客分期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B)=分期應收帳款餘額-未實現利息收入餘額。 銷貨 違約 P. 218 (3) 計算收回商品(損)益=收回商品之公允價值—分期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A—B。 註:若有收回商品損失,且分期應收帳款已提列備抵呆帳,則亦可以沖銷備抵呆帳取代損失之認列。 適用情況 :企業出售商品時與買方簽訂再買回合約,且再買回價格>(原售價+買方持有成本) 附買回 銷貨 (1) 附買回銷貨之風險與報酬並未移轉他人,故應視為銷貨交易未發生,僅為一種產品融資安排。 P. 211 處理 (2) 該商品應轉列「待買回存貨」,收取之款項應認列「待買回存貨負債」負債,為流動負債。 (3)(再買回價格-原售價)差額,應在出售和再買回期間內攤銷借「利息費用」、貸「待買回存貨負債」。 意涵 :係指套書、雜誌、唱片等高退貨率之銷售,通常先將商品交予顧客,並允諾於特定期間可無條件退貨。 適用 :此種高退貨率之銷貨,若退貨率無法合理估計時,則應按退貨權逾期法處理。 商品銷售 會計原則 :退貨權逾期法,係指商品銷貨時並不認列收入,俟退貨權逾期,且價款收現可能性可合理估計時,才認列收入。 收入 高退貨率 (1) 產品銷售時:不認收入,但為便於存貨控管,應註明存貨已不在公司之相關資訊。 銷貨 P. 212 (2) 收取貨款或票據時:借「現金 or 應收票據」、貸「預收貨款」。 處理 (3) 部份退貨權逾期之貨款:借「預收貨款」、貸「銷貨收入」。 (4) 買方執行退貨權,並要求退款時:借「預收貨款」、貸「現金」。 表達 :在財務狀況表上,應將應收票據及預收貨款相互抵銷後以淨額表達。 (1) 附有重大安裝及檢驗條件時:收入通常於買方接受交貨且安裝與檢驗完成時認列。 附條件 商品交易 (2) 安裝過程性質簡單、或執行檢驗僅為決定最後合約之價格時:收入應於買方接受交貨時立即認列。 P. 242 (3) 若銷售付款條件為貨到收款:收入應於交貨並收到現金時認列收入。 (1) 企業將商品移轉給「承銷人」時:不認列收入,僅將「存貨」及「運費」轉列「寄銷品」。 寄銷 P. 244 (2) 「承銷人」將商品出售時:企業始認列「銷貨收入」,而寄銷品亦轉為「銷貨成本」。

(4)

意涵 :企業為獎勵客戶購買其商品,於購買時給與點數(或積分),而於累積一定點數後可兌換免費商品或折抵部份付款。 (1) 應將獎勵點數視為交易可單獨辨認之組成部分,並將原始銷售對價分攤於獎勵積分和其他組成部分。 處理原則 (2) 分攤至獎勵積分之對價的衡量:應參考其公允價值,即獎勵積分可被單獨銷售之金額。 (3) 若有估計變動應採累積調整方式處理。因此不影響獎勵積分之原始認列金額。 (1) 銷貨時:將部份售價分攤到點數,認列「遞延收入」 自行提供 獎勵 (2) 兌換之收入認列:應按點數兌換比率,借「遞延收入」、貸「銷貨收入」。 P. 247 (3) 兌換之成本認列:應將存貨轉為銷貨成本。 客戶 A. 獎勵積分收入認列金額:為分攤至獎勵積分之對價衡量(同上)。 忠誠計畫 B. 獎勵積分收入認列時點:應於提供顧客點數(履行獎勵義務)時認列「點數收入」。 (1) 為本身收取對價: P. 249 C. 企業預先支付他人提供獎勵之金額:應先認列「點數存貨」。 他人提供 D.當企業提供顧客點數時:應按提供比率,將「點數存貨」轉列「點數費用」。 獎勵 A. 獎勵積分收入認列金額:為分攤至獎勵積分之對價與應付他人供應獎勵之金額差額。 商品銷售 (2) 為他人收取對價: B. 獎勵積分收入認列時點:應於提供顧客點數(履行獎勵義務)時認列「點數收入」。 收入 P. 248 C. 企業應付他人供應獎勵之金額:應認列為「代收款」。 虧損性 意涵 :若企業履行供應獎勵義務之成本,預期將超過其已收及應收之對價時,即稱虧損性合約。 合約 處理 :此超過部份應認列為「負債準備」。 意涵 :係指顧客購買商品已承諾付款(接受開單),並取得商品所有權,但要求延遲交貨之情況。 開單代管 處理 :企業應於買方取得所有權,且符合下列必要條件時,認列銷貨收入。 銷售 P. 241 (1) 客戶明確告知遞延交貨之指令。 必要 (2) 客戶之付款條件符合常規。 條件 (3) 客戶很有可能履約交貨。 (4) 認列銷貨收入時,該商品係為現有、可辨認、或已達能交付予客戶之狀態。

(5)

意涵 :係指客戶先付一筆訂金,讓企業保留商品,等客戶支付全部價款後,才將商品交付客戶稱之。 (1) 此種銷售只要符合下列兩項必要條件,則可認列銷貨收入。 預收訂金 處理 (2) 收到訂金時:借「現金」、貸「預收貨款(或存入訂金)」。 銷售 (3) 商品交貨時:借「現金(或應收帳款)」、「預收貨款(或存入訂金)」、貸「銷貨收入」。 商品銷售 (1) 商品為現成可辨認、且已指定保留、並隨時可交付予買方。 收入 必要條件 (2) 顧客已支付重大金額的訂金。 意涵 :企業出版報紙、雜誌等商品,並接受客戶長期訂閱(1至3年)。 長期訂閱 銷售 (1) 每期商品的價值相同:企業應在顧客訂閱期間,將「預收貨款」按直線法攤銷認列「銷貨收入」。 處理 (2) 每期商品的價值不同:企業應在顧客訂閱期間,將「預收貨款」按價值百分比法攤銷認列「銷貨收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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