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科 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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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受僱於位在臺北市東區由丁經營之個人美髮工作室,並接受丁之指導學藝。丙、
丁約定「丙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獨立從事美髮工作。如有違反,丙應賠償丁新臺幣 50 萬元」。未料丙學藝完成離職後,第二年即自行於高雄開設個人美髮工作室,知悉 此情之丁乃以丙違反前述約定,請求丙賠償 50 萬元。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貸與金錢予乙後,乙非但未於清償期屆至時清償,甚至該債權之消滅時效即將完 成。在此之際,乙授予甲代其為管理金錢事務之代理權,甲乃以乙之代理人的地位,
以乙之金錢對自己為部分清償。甲代理乙為部分清償之行為有無中斷時效之效力?
(25 分)
三、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 A 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 體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 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 率先登上救援船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
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 分)
四、某晚,以打獵為業之原住民甲持土製獵槍打獵時,乙也正巧戴著頭燈、蹲在附近樹 林整地。在黑暗中,甲誤把乙頭燈的光點,當成是山豬的眼睛,於是迅速舉槍、瞄 準、射擊,一聲槍響之後,乙頸部中彈,後失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經調查,乙 是甲認識多年的老鄰居,甲也知悉乙有晚上整地的習慣。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 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