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單(托嬰中心)
通報單位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基本資料
地址 立案日 期文號
核定收托數 實際收
托數 準公共 □是;加入日期: 年 月 日
□否
負責人 年資 主管
人員 年資
事件類別 (請參考附表
填報)
□傷患: 人 □死亡: 人 □其他:
□兒保事件(含疑似):
□事故傷害事件: □疾病事件:
□災害事件: □其他事件:
事件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知悉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發地點/場所
事件主責 托育人員
姓名 年資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年齡 歲
資格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保、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資格。
事件兒童
(可依實際情 形自行增加)
姓名 性別 □男 □女 收托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家長姓名 聯絡電話
托育
方式 □半日托育 □日間托育 □臨時托育: 時至 時
其他由同一托 育人員照顧之 兒童托育情形
(可依實際情 形自行增加)
姓名 年齡 歲 月 性別 □男 □女
托育 方式
□半日托育 □日間托育 □延長托育
□臨時托育, 時至 時
安排 □持續收托 □協助轉托 □家長帶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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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輿情 □是;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事件摘要說明
(應記載人、事、時、地、物等項)
緊急處理概述
(條例式說明緊急處置及善後處理情形)
托嬰中心
聯絡人 電話 單位主管
機關 未來處遇方向
一、事件兒童: □提供緊急處遇(如協助就醫、通知家長帶回、安置…)
□給予情緒關懷及支持
□其他:
二、兒童家長: □提供法律訴訟協助
□建議並媒合其他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
□給予情緒關懷及支持
□其他:
三、托育人員: □給予強制再教育/訓練
□給予情緒關懷及支持
□提供法律協助
□其他:
四、托嬰中心: □轉介收托兒童。
□協助保險理賠事宜。
□加強訪視輔導
□限期改善,並加強追蹤輔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7 條規定處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8 條規定處理。
□其他:
五、補充說明(條例式說明):
直轄市、縣(市)
承辦人 電話 單位主管
※注意事項:
一、本通報表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由托嬰中心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填 妥於
24 小時內通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本通報表之事件類別請參考附表,並以事件發生之主要原因類別確實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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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主管機關可依實際情形增加下列欄位:
1. 事件兒童欄位: 倘事件兒童達2 位(含)以上,地方主管機關可逕行增加「事件 兒童」欄位;惟受託於同一托嬰中心之其他兒童並非事件兒童,為避免混淆,建 議可於「事件摘要說明」一欄中補充說明。
2. 托育人員欄位: 倘事件托育人員達2 位(含)以上,地方主管機關可逕行增加
「托育人員」欄位。
3. 其他人員欄位: 倘事件兒童因特殊原因由護理人員照顧並致使事件發生,地方主 管機關可逕行於托育人員欄位下方增加「其他人員」欄位,並填具該人員年資與 資格。
四、 本通報表事件相關人員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妥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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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事件類別表
主要原因類別 次項別
兒童保護事件(含疑似)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 藥物濫用事件
◎ 幼兒遭遺棄
◎ 幼兒遭身心虐待
◎ 使幼兒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幼兒未受適當照顧
◎ 疏忽
事故傷害事件
◎ 跌倒、墜落
◎ 壓、夾、砸、撞、刺、割傷
◎ 溺水、梗塞、窒息
◎ 中毒
◎ 燒燙傷
疾病事件
◎ 熱痙攣、中暑、休克事件
◎ 嬰兒搖晃症
◎ 嬰兒猝死症
◎ 因法定傳染病、一般傳染病或其他常見疾病等,導致嚴 重群聚感染或重大爭議及糾紛事件
◎ 法定傳染病:結核病、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流感併發 症、水痘、登革熱、德國麻疹、禽流感病毒……等
◎ 一般傳染病:紅眼症、流感病毒、腸病毒(非併發重症)…
…等
◎ 其他常見疾病:癲癇發作引發之併發症狀、發燒併發熱 痙攣等
災害事件 重大火災、風災、水災、震災爆炸、其他重大災害
其他事件
◎ 托育人員與家長間或托育人員與托育人員間發生嚴重衝 突,致使影響幼兒權益之事件
◎ 非屬上述之負面事件
◎ 突發或緊急事件:受托於托嬰中心之幼兒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重傷、中毒、失蹤、受到 侵害等,且須主管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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