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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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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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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突發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單(托嬰中心)

通報單位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基本資料

地址 立案日 期文號

核定收托數 實際收

托數 準公共 □是;加入日期: 年 月 日

□否

負責人 年資 主管

人員 年資

事件類別 (請參考附表

填報)

□傷患: 人  □死亡: 人  □其他:

□兒保事件(含疑似):      

□事故傷害事件:       □疾病事件:       

□災害事件:       □其他事件:      

事件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知悉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發地點/場所

事件主責 托育人員

姓名 年資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年齡

資格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保、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資格。

事件兒童

(可依實際情 形自行增加)

姓名 性別 □男 □女 收托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家長姓名 聯絡電話

托育

方式 □半日托育  □日間托育  □臨時托育:   時至 

其他由同一托 育人員照顧之 兒童托育情形

(可依實際情 形自行增加)

姓名 年齡 歲  月 性別 □男 □女

托育 方式

□半日托育 □日間托育 □延長托育

□臨時托育, 時至 時

安排 □持續收托 □協助轉托 □家長帶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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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媒體輿情 □是;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事件摘要說明

(應記載人、事、時、地、物等項)

緊急處理概述

(條例式說明緊急處置及善後處理情形)

托嬰中心

聯絡人 電話 單位主管

機關 未來處遇方向

一、事件兒童: □提供緊急處遇(如協助就醫、通知家長帶回、安置…)

□給予情緒關懷及支持

□其他:

二、兒童家長: □提供法律訴訟協助

□建議並媒合其他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

□給予情緒關懷及支持

□其他:

三、托育人員: □給予強制再教育/訓練

□給予情緒關懷及支持

□提供法律協助

□其他:

四、托嬰中心: □轉介收托兒童。

□協助保險理賠事宜。

□加強訪視輔導

□限期改善,並加強追蹤輔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7 條規定處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8 條規定處理。

□其他:

五、補充說明(條例式說明):

直轄市、縣(市)

承辦人 電話 單位主管

※注意事項:

一、本通報表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由托嬰中心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填 妥於

24 小時內通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本通報表之事件類別請參考附表,並以事件發生之主要原因類別確實填報。

2

(3)

三、 地方主管機關可依實際情形增加下列欄位:

1. 事件兒童欄位: 倘事件兒童達2 位(含)以上,地方主管機關可逕行增加「事件 兒童」欄位;惟受託於同一托嬰中心之其他兒童並非事件兒童,為避免混淆,建 議可於「事件摘要說明」一欄中補充說明。

2. 托育人員欄位: 倘事件托育人員達2 位(含)以上,地方主管機關可逕行增加

「托育人員」欄位。

3. 其他人員欄位: 倘事件兒童因特殊原因由護理人員照顧並致使事件發生,地方主 管機關可逕行於托育人員欄位下方增加「其他人員」欄位,並填具該人員年資與 資格。

四、 本通報表事件相關人員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妥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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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表─事件類別表

主要原因類別 次項別

兒童保護事件(含疑似)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 藥物濫用事件

◎ 幼兒遭遺棄

◎ 幼兒遭身心虐待

◎ 使幼兒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幼兒未受適當照顧

◎ 疏忽

事故傷害事件

◎ 跌倒、墜落

◎ 壓、夾、砸、撞、刺、割傷

◎ 溺水、梗塞、窒息

◎ 中毒

◎ 燒燙傷

疾病事件

◎ 熱痙攣、中暑、休克事件

◎ 嬰兒搖晃症

◎ 嬰兒猝死症

◎ 因法定傳染病、一般傳染病或其他常見疾病等,導致嚴 重群聚感染或重大爭議及糾紛事件

◎ 法定傳染病:結核病、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流感併發 症、水痘、登革熱、德國麻疹、禽流感病毒……等

◎ 一般傳染病:紅眼症、流感病毒、腸病毒(非併發重症)…

…等

◎ 其他常見疾病:癲癇發作引發之併發症狀、發燒併發熱 痙攣等

災害事件 重大火災、風災、水災、震災爆炸、其他重大災害

其他事件

◎ 托育人員與家長間或托育人員與托育人員間發生嚴重衝 突,致使影響幼兒權益之事件

◎ 非屬上述之負面事件

突發或緊急事件:受托於托嬰中心之幼兒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重傷、中毒、失蹤、受到 侵害等,且須主管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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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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