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900549511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10018445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277272 號令修正發布〈原 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40004760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6006203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第 1070059207 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原民經第 1080042115 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原民經第 1090042688 號令修訂發布
五、各補助項目之製作規格如下:
(一) 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
1. 迷你劇集類及電視電影類:製播集數在十 集(含)以內之單元戲劇、迷你影集,每集長度以六十 分鐘(包含廣告部分)為原則。
2. 連續劇類:製播集數在十集(含)以上之 連續劇,每集長度以六十分鐘(包含廣告部分)為原則。
3. 文化產業節目類:以部落產業、藝術、文 化為內容之節目,製播集數應為五集(含)以上,每集 長度以六十分鐘(包含廣告部分)為原則。
(二)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每集新單元長度 不得少於十二分鐘。
(三)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長度應達四十五分鐘以上。
視訊格式應以 1920 X 1080i 廣播級 HD(含)以上規格攝製。
音訊格式:1/2 軌立體聲與 3/4 軌杜比 E。
(四)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
1. 專輯類:作品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
2. 單曲及迷你專輯類: 作品曲數在五首 (含) 以 下
。
七、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 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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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以每一單元新臺 幣二十萬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 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1.
專輯類: 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 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2.
單曲及迷你專輯類: 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一)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 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每案補助標準之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七、 申請者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表件申 請次年度補助: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 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 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 授權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申請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應檢附 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或十分鐘以上之導演 過往作品剪輯;申請補助項目為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 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 樂風格之過往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
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 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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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
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 同一補助項目。
十三、 補助經費撥款及結案方式如下:
(一) 撥款方式: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依本會所訂期限,檢具 請款書函、修正計畫書及領據(格式如附件五),
經本會審查同意後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 內,檢齊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1) 結案及請款書函。
(2) 領據。
(3) 支出憑證黏存單(簿)(格式如附件六)。
(4) 費用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
(5) 原始憑證。
(6) 各機關單位經費補(捐)助分攤表(格式如附件 八)。
(7) 開發或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電視節 目、紀錄片數位影音檔案、音樂專輯或相關作品 一式四分。
(8) 獲補助項目屬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 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及原住民族紀錄片製 作及行銷者,應將作品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 影音檔案;屬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
應擇音樂專輯三至五首製成光碟片一式四分。
(9) 成果報告(含照片、光碟及相關資料一式四分)。
1.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核定計畫經費者,應依比率 核減補助經費;經費已撥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二)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補
(捐)助民間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 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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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考核與評鑑方式如下:
(一) 獲補助者必須依本要點之規定及本會核定 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做為 核銷及日後考核之依據。
(二) 期中查核:
1. 本會得於計畫執行進度達二分之一時進行期中查核及 部份成果驗收,獲補助者應檢具期中報告及執行成果
(應含執行情形、錄製DEMO、文化考究、行銷及效 益等說明)送達本會。
2. 本會得實地訪視與評鑑獲補助者之計畫執行情形,或 邀請獲補助者進行簡報說明。
3. 獲補助者應依查核之意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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