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修改出口管制法規中涉及緬甸部分,並制裁緬甸 相關實體
110.3.9 美國商務部於美東時間 2021 年 3 月 4 日發布預告,為因應緬甸軍 變情勢,將依據拜登總統簽署之第 14014 號「凍結資產因應緬甸局勢 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Blocking Property With Respect to the Situation in Burma) , 修 訂 出 口 管 制 法 規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EAR),加強對該國之出口管制措施,並於本年 3 月 8 日 正式刊登聯邦公報生效。
前述措施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1. 增加軍事最終用途及使用者限制:
即使非屬出口商品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內之列管貨品,
倘交易涉及美方公告之緬甸軍事最終用途或軍事最終使用者,亦 須事先取得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許可。
2. 緬甸將適用較嚴格之出口管制措施:
(1) 將緬甸自較低風險之 B 國家群組移至高風險 D1 國家群組:原先 無需取得許可即可出口之例外情形,包括「一定金額以下」
(Shipments of Limited Value,LVS)、「對群組 B 國家/地區出口」
(Shipment to Group B Countries,GBS)、「暫時性進出口或再出口 及境內移轉」(Temporary Imports, Exports, Reexports , and Transfer in Country, TMP) 、「 替 換維修零 組件 及設 備」 (Servicing and Replacing Parts and Equipment,RPL)、「受管制的技術與軟體」
(Technology and Software under Restriction,TSR)等,均取消。
(2) 歸類於出口管制代碼 4A003 項下所有高階數位電腦產品及其電 子零件出口至緬甸者,均須取得 BIS 許可。
3. 新增實體清單管制:
將緬甸國防部、內政部、緬甸經濟公司及緬甸控股有限公司等 4 個 實體列入實體清單,美國企業若要出口、再出口或移轉所有受 EAR 管制品項予前述實體,均須向美國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證,惟將採
「推定拒絕」(presumption of denial)政策審查。
貿易局提醒我國廠商注意,出口產品是否受美國出口管制規定所 規範,並做好必要之確認工作,以避免違反美國相關規定,影響自身 權益。詳細資訊可至以下相關網站查詢:
1. 本案聯邦公報: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3/08/2021- 04794/addition-of-entities-to-the-entity-list
2. 美國出口管制法規(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export-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