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四電四 B 學號:4960J007 姓名:陳宣宏 專利說明書寫作要項
第十五條 發明、新型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名稱。
二、發明或新型摘要。
三、發明或新型說明。
四、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或新型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 冠以無關之文字。
申請人已向外國申請專利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該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 查結果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說明書所載之發明或新型名稱、摘要、發明或新型說明 及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應一致。
第十六條 發明或新型摘要,應敘明發明或新型所揭露內容之概 要,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 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二百五十字為原則;有化 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
發明或新型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詞句。
第十七條 發明或新型說明,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
二、先前技術:就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加以記載,並 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三、發明或新型內容: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 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四、實施方式:就一個以上發明或新型之實施方式加以 記載,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 式加以說明。
五、圖式簡單說明:其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 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及其主要元件符號。
發明或新型說明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 附加標題。但發明或新型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 楚者,不在此限。
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酸或胺基酸序列者,應於 發明說明內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其序 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
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載明該 生物材料學名、菌學特徵有關資料及必要之基因圖譜。
第十八條 發明或新型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 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或創作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 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
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 徵。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及申請標的,並敘明所依附 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 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 之。
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 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
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其內容不 得僅引述說明書之行數、圖式或圖式之元件符號。
申請專利範圍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不得附有插圖。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 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 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 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第十九條 發明或新型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 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 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
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
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 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