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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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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事項
1.本考試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方式辦理,須上傳照片,請事先備妥 JPG 檔案,憑以報名;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詳如第 1 頁。
2.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3 年 8 月 5 日(星期二)零時
起至
8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3.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
明文件。
4.電子計算器之使用,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詳如本須知第
16 頁。
5.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待。
6.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 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103 年 08 月 http://www.moex.gov.tw
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連結(下載)
103 8 5 二
報 名
1.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3 年 8 月 14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 閉,逾期將無法報名。
2.應考人須於 103 年 8 月 15 日前(含當日,以郵戳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報 名 表 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 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2.報名方式
3.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 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5.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 103 8 14 四 明
103 11 7 五 寄 發 入場證
如於 11 月 14 日尚未收到本 考試入場證,請電洽考選部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查詢。
「試區試場分布略圖」將於考試 舉行前適時公告於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之本考 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中。
103 11 22 六
舉 行 考 試
1.本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 始前20 分鐘講解有關注意 事項,應考人請提早進場 就座。
2.請詳閱試場規則。
1.考試日程表
2.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03 11 23 日
103 11 25 二
公布測 驗式試 題答案
考畢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登 載於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區/歷年 考畢試題查詢」。
103 11 25 二 試題疑 義提出 期 限
1.採網路申請。
2.試題疑義受理期限為 11 月 25 日起至 11 月 29 日下午 5 時止
申請程序參見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 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或本須知 第19 頁。
103 11 29 六
104 2 2 一
榜示暨 寄發成 績及結 果通知 書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未收到之應 考人,請於榜示後7 日內向 考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 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 如有需要,請電洽考選部專技 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104 2 3 二
受理複 查成績
1.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2.自 104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12 日止,以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104 2 12 四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目錄 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1
壹、報名、考試、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3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4
參、報名方式………4
肆、應考資格………5
伍、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6
陸、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7
柒、報名注意事項………7
捌、其他注意事項………13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18
拾、提出試題疑義………19
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20
拾貳、各項查詢電話………21
拾參、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22
拾肆、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22
拾伍、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23
拾陸、常見 Q & A………23
※
附件 1 應考資格表………26※
附件 2 考試日程表………27※
附件 3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28※
附件 4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30※
附件 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31※
附件 6 國家考試網路無紙化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34※
附件 7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37※
附件 8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39※
附件 9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40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本考試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無須繳交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為查驗 應考人之應考資格,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透過戶役 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實施檢核。
◎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公布於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 始報名/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請勿上傳一般生活照片),
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 為1.0MB(1,024KB)以下),憑以報名。另完成繳費後,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 留存,無須附繳。
◎本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一、網路無紙化報名(一般件):
(一)指應考人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透過與戶役政機關 及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應考人得免繳證明文件(包括免 繳報名履歷表、身分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 時,本部將通知應考人繳交學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無紙化報名」者,僅須自 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無須寄送 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特殊件):
(一)指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無法透過與戶役政 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或應考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 等,則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所填具報名資料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除繳交報名履歷表件外,另須繳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所具學歷無法透過與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檢核者(包括無法配合進
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學校或應考人畢業年度未於該校提供查驗之畢業起 始年度內等)
須繳驗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等影本。
2.以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 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本,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 認證之中文譯本之影本。
4.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 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5.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報考者
華僑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須繳驗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影 本;外國人須繳驗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6.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二)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除自 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另須繳 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規定期限內(103 年 8 月 15 日前)
以掛號寄出。(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報名截止時間為 103 年 8 月 14 日下午 5 時整,請儘早完成報名程序,避免於 報名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本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 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壹、報名、考試、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 103 年 8 月 5 日起至 103 年 8 月 14 日下午 5 時止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符合「網路 無紙化報名」要件者,無須寄送報 名表件及相關證明等文件;符合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務請於 103 年 8 月 15 日前(含當日,郵戳 為憑) 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 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二 寄發入場證 預定於 103 年 11 月 7 日寄 發
1.入場證係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依應考人於報名 填具之資料以郵簡方式製發,請 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 確實。
2. 如於 11 月 14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 入場證,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 司第二科查詢(02-22369188 轉 3923、3924)。如仍未及於考試 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 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 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務組 辦理補發。
三 舉行考試 103 年 11 月 22 日至 103 年 11 月 23 日
考試日程表請見本須知附件 2。
四 公布測驗式試 題答案
103 年 11 月 25 日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八,第20頁。
五 試題疑義提 出期限
受理期限:
103 年 11 月 25 日至 103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5 時止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二,第19頁。
六 榜示 預定於 104 年 2 月 2 日榜 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 員會之決議而定。
七 寄發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
(成績單)
預定於104 年 2 月 2 日起 3 日內寄發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
1.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遞封 袋,係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製 發,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 必詳細確實。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考選部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考人,請於榜示後7 日內向考選 部查詢。
八 複查成績提 出期限
104 年 2 月 3 日至 104 年 2 月12 日,郵戳為憑。
1.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 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2.請見本須知第拾壹項之四,第21 頁。
九 寄發考試及 格證書
預定於 104 年 3 月 3 日前 寄發。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 人數,依「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 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酌予調 整。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報名表件郵寄地點: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無須寄送報 名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務請於 103 年8 月 15 日前,以掛號郵寄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至考選部專技考 試司第二科(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二、考試地點:
(一) 本考試分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 6 考區,應考人須 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選填寄遞後不得更改。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 通知,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不另刊登報紙)。
(二)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預定於 103 年 11 月 21 日,分別在 各考區之各試區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應考人如欲查詢應試之 試區試場等相關訊息,可於11 月 7 日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進入 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
參、報名方式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應 考人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www.moex.gov.tw,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 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 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並請備妥照片電子檔供報 名時上傳至網路報名系統。
主站:
新站:
網路報名方式依應考人個別情形分為2 種:
(一)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僅 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繳 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二)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 登錄後,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
繳費外,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於 103 年 8 月 15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始完成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程序請見附件5「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肆、應考資格
一、本考試之應考資格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規則」第5條之規定辦理。其應考資格詳見本須知附件1。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一)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7條但書者,不得應本考試。
(二)應考人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第7款情事 之一者,不得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 條、第 9 條之罪,經受有 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未滿 3 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3年者。
7.受第31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 證明處分未滿5年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 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 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 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 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 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伍、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 本考試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 紀人考試規則」第6條之規定辦理。其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 附件2。
二、 命題大綱: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命題大綱公布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
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項 下查詢。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 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陸、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一、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9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 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總成績計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7 條規定: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 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 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 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應繳相關費件應繳費件 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 1.新臺幣 1,600 元。(本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不得申請 減半優待)
2.繳費方式:
(1)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全國農 漁會信用部、ATM 轉帳或利用網路信用卡、WebATM(全 國繳費網)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請見本須知附件6。
3.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除有本須知附 件 7「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中所列退費事由 得申請外,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二)照片上傳 應考人於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否 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 小須為 1.0MB(1,024KB)以下),憑以報名。
(三)國民身分證 影本
1.除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或於報名後申請更改姓名者,須繳 驗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外,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 料進行檢核,無須繳交。
2.外國人士報考,請黏貼護照影本及居留證影本(無居留者則免 附),並於網路報名時登打護照號碼。
(四)報名履歷 表
完成報名登錄後,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均須下載報 名履歷表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ㄧ併寄送。
(五)應考資格等 相關證明 文件
1.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透過與戶役 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無須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 時,本部將請應考人繳交學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供 審查,應考人應於通知期限內繳驗,以避免損及應考權益。
2.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無法透過與 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或應考人申 請特殊照護措施等,則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1)應考人填具之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分別依說明繳 交:
○1 以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a.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高中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結業證書不採。
b.第1 款所稱高級職業學校,包括職業學校、高級中學或 其他同等之學校。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 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 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2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 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 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前項各 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 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3 姓名有罕見字者:
繳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 五 ) 應考資格 等 相 關 證 明文件
○4 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照護措施 申請表、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5 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報考者:
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加 簽之護照,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 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本。外國人須繳驗護照及居留證(無 居留者則免繳)影本。
○6 以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 應考者:
應繳驗考選部核發之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
(2)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3)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經查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依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 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二、郵寄報名表件注意事項(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適用)
(一)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並一律以白色 A4紙張單面印製,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
,俾供寄發報名表件之用。
(二)報名登錄完成後,請再詳細檢查,並按【報名履歷表→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報名履歷表
(三)報名表件須以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報名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應考人報考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影印本 須知附件4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下載,就變更項目各 欄詳細填寫,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另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改名 後之戶籍謄本乙份,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 理。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 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 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 如附件8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 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 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 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由審 議小組審議。
六、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 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 分鐘。
前項第2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 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由應 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 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十、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 分鐘。
十一、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 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十二、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 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 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十三、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 分鐘。
十四、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議 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閱 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 行閱卷。
十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十七、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 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 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 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8)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 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身心障礙別」及「申 請特別照護措施」欄註明,並於報名履歷表之簽名欄簽名。
五、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本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 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 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 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不動產經紀人」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8095),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3、
3924)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六、考試前,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請撥試務電話 洽詢。(電話詳見本須知第拾貳項)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 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法處 理。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 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 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 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 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 當天第 1 節,準用前項規定。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 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或因功能障 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考選部核准者,每節考 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 場、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3 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 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 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監場 人員核對,必要時拍照存證。辦理試務機關,並得視考試性質,要求 應考人於每天第 1 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 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 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 、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
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九、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 分。
違反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 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 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5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20 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3 款至第 6 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 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 績5 分至 20 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 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 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 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九、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 電子計算器。
第7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 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 需用品。
第10 條 應考人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該作答 部分不予評閱計分。但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三、每節考試開始後,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每節 考試考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 停車遭受拖吊。
五、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 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 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 明,於報名或知悉時,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二科02-22369188 分機 3923、3924),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六、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考選部自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 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 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 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5 至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 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 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1 天第 1 節由監 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二)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125 款(如表列),相關機型 均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
下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 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 息」公告增列。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為黃色、
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 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 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 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 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 讀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提出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 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受理期間為11 月 25 日至 11 月 29 日下 午 5 時止),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試題疑義 相關資料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
(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 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 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擇重 要者上傳)。
(三)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 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
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 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 掛號(103 年 11 月 29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
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專技考試司第二科】。來函信封上請註明「試 題疑義」。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需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必須載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 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 齊備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 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 參考答案。
八、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考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即103 年 11 月 25 日),
在本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公布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 作答者為限)。
九、本部全球資訊網提供考畢試題查閱服務,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畢試題之 應考人或民眾,請逕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查詢,歡迎多加 利用。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本考試預定於104年2月2日榜示,並於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 要,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應考人如於榜示7日內未收到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請來電洽詢。
二、榜示及格者,本部將併同及格通知函及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款單以掛號方 式寄發;前揭證書規費新臺幣512元(含手續費12元),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 繳費。若係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符合考試院各種 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證書費資格者,亦請 依本部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
戶籍謄本(原住民者)或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
市、區)公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或核定公文(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
俾憑審核(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免徵本費用)。完成繳費
者,考試院憑以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費,其考試及格證 書,考試院則不予寄發。繳費完成後,繳款證明或收據聯請自行留存,無須 繳回。
三、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辦理。
四、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自104年2月3日至2 月12日止,郵戳為憑)。請以掛號專函逕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務處」收,憑以 辦理。
五、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3,請 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 區/申請表單下載)下載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請依 附件3規定之格式辦理。
六、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一)複查成績之申請書,須載明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申請日期、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並請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二)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三)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請寫妥姓名、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如貼 平信郵資以致郵誤,請自行負責)。
七、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各項查詢電話
一、承辦單位: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23、3924。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洽公時間:上午8:30 至12:30,下午1:30 至5:30) 傳真號碼:(02)22368095。
二、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
(02)22369188 轉 3288、3325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三、本部公共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254、3256。
四、榜示後查詢電話:(02)22369188 轉 3923 或(02)22365467。
五、考試及格證書查詢電話:考試院證書科(02)82366212。
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聯絡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號碼:(02)27037981。
聯絡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參、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 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 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 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 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 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317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104 年 2 月 2 日榜示之日起,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 而定。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腦語音系統查榜,亦可利用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
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 分鐘。
拾肆、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1 碼(1、2、3、4、5、6):
(1)進入試務查詢作業(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進入建議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作業(5)進入傳真留言 (6)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 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站的位址 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陸、常見 Q&A
1. 應考人如何知道是否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
答:應考人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系統將主動提示是否符合「網路無 紙化報名」要件之訊息,如符合,則無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 或應考資格等證明文件;否則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下 載報名書表及繳驗相關證明文件。無論符合與否,仍應於規定期限 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2.配合本部辦理學歷資料查驗之各級學校名單應如何查詢?
答:應考人如欲查詢提供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請至考選部全 球資訊網,點選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開始報名/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3.上傳照片電子檔格式有何規定?
答:(一)可以使用數位相機、手機拍攝影像,或以掃描器將照片掃描。
(二)請使用最近一年內,彩色、正面、半身、脫帽之清晰照片。
(三)上傳照片檔案限為 JPG 格式,檔案大小限1.0MB(1,024KB)以內。
(四)照片畫素至少須 400 像素(pixels) X600 像素(pixels),
其寬:高比為2:3。
(五)臉部占照片面積的70%~80%,雙眼正視相機鏡頭,呈現清楚臉 部輪廓。
(六)應考人務必上傳本人之照片,此照片將作為測驗當天身分查驗 之依據使用。
4.現有照片電子檔太大或照片臉部面積與規定格式不合,如何處理?
答:可使用微軟系統「附屬應用程式」中之「小畫家」微調照片檔案大 小或裁剪照片,使之符合規定格式。詳細步驟請參考附件9。
5.報名表件書寫或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所填資料有誤,請於 24 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若已報名存 檔逾 24 小時或完成繳款手續者,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 改。若確需修改,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如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 件之應考人,則請點選報名狀態查詢,選擇該筆報名資料,下載報名 履歷表以紅筆修改,並列印專用信封寄至承辦單位更正。
6.接獲本部補件通知後,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1)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並請於信封上書明:(a)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b)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 第二科收」;(c)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不動產經紀人」及「補 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d)寄 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2)以傳真方式: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
02-22368095),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 機3923、3924)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7.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應如何處理?
答:(1)補繳報名費用者(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無紙化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之補費作業
(附件 6)辦理繳費,如購買郵政匯票者,請於空白處以鉛筆書 明「類科:不動產經紀人」、「○○考區」及「姓名」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俾憑審查。
(2)溢繳報名費者:溢繳費用部分須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其餘費用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掛號方式郵寄支票至應考人通 訊地址退還。
8.應考人於報考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辦理?
答: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4 之應考人變更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 : //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下載,就變更項目各 欄詳細填寫,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 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 第二科辦理。
9.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以電腦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會員專區」,點選「忘
記密碼」功能後,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1)點選「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 立即回覆。
(2)點選「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選項,輸入身分證統 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點選「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選項,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若一 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 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 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請洽(02)22369188 轉3288、3325 本部資訊管理處。
※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密碼設 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02)22369188 轉 3288、3325 本部資訊管理處。
10 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本考試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 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10 月 23 日後至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 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11.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1)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103 年 11 月 7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3 年 11 月 14 日尚未收到,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 司第二科。
(2)如時間太過緊迫,應考人可先行電洽承辦單位,確認試區試場後,
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 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3)本考試試場預定於 103 年 11 月 7 日後開放網路查詢,可至「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之「試區查詢」系統查詢試場分配情 形。若有疑義,請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查證。
本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類科
編號類 科 應 考 資 格
601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
5 條: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附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項規定,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 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 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員、航海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 資格。
附件 1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日程表
日期 11月22日(星期六) 11月23日(星期日) 節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類 考 科 試
及 時 編 間
號
預備 0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08:50 預備 11:0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3:00
│
14:30
考試
15:10
│
16:40
考試
09:00
│
10:30
考試
11:10
│
12:40
601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國 文
(作文與測驗)
◎民法概要 ◎不動產估價
概 要
◎土 地 法 與 土 地 相 關 稅 法 概 要
◎不動產經紀 相關法規概 要
附
註
一、11 月 22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 人必須於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本考試各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作文與 測驗)」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占60%,「測驗」採測驗式試題占40%,
考試時間為2 小時,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測驗式試 卷請以品質優良之黑色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請以藍、黑色鋼筆或 原子筆作答。
三、上列應試科目除「國文」1 科為普通科目外,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四、應考人因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 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或因功能障礙,致無 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考選部核准者,每節考試時間得延 長20 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 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 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影本,且經考選 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附件 2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生年月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分證字號
考 試 名 稱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考 試 等 級 普通考試
考 試 類 科 不動產經紀人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4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次 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 日內(自 104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12 日止,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 郵資之回件信封,收件人填寫: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 產經紀人考試試務處收。地址為:11602 臺北市 11602 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右上角請註明「複查成績」。(請參照次頁格式辦理)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附件 3
信封格式(請用郵局所訂橫式標準格式信封)
甲、來件信封(請以掛號郵寄)
寄件人地址:
姓名:
電話: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試 務 處 收
乙、回件信封(請書妥姓名及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收件人地址:
姓名:
(請應考人自填)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務處
貼 足 掛號郵票
貼 足 掛號郵票
※申請複查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