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 總則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分為總則、
內部控制制度、追蹤考核、
申報與通報及附則五章,爰 增列本章名。
第一條 本辦法依票券金融 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票券金融 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 稽核制度,並確實有效執 行。
第二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 稽核制度,並確實有效執 行。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 的在於促進票券金融公司 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事 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 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 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 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 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 全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財 務報導之可靠性目標,包 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 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 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 標。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 則」第三條規定,以及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 規定,增訂內部控制之 目標。
第二章 內部控制制度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分為總則、
內部控制制度、追蹤考核、
申報與通報及附則五章,爰 增列本章名。
第一節 原則與範圍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二章分為 原則與範圍、遵守法令主管 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 稽核制度及查核與會計師之 查核五節,爰增列本節名。
第四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內 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 項原則: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 制文化:董事會應負 責核定整體經營策略 及重大政策,並定期 檢討,董事會對於確 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 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 有最終之責任;高階 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 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 略與政策,建立足以 辨識、衡量、監督及 控制票券金融公司風 險之程序,訂定適當 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 督 其 有 效 性 與 適 切 性。
二、風險之辨識與評估:
對 所 有 目 標 之 達 成 可 能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之重大風險,皆可辨 識及評估,並決定如 何因應相關風險,使 其 能 被 限 制 在 可 承 受之範圍內。
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 工:控制活動應是票 券金融公司每日整體 營運之一部分,應設 立完善之控制架構,
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
第三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內 部控制制度應至少包括以 下重點:
一、管理階層之管理:董 事會應負責核定整體 經營策略及重大政策
,並定期檢討;高階 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 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 略及政策,建立足以 辨識、衡量、監督及 控制風險之程序,訂 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 策及監督其有效執行
。
二、風險之辨識及評估:
對所有目標之達成可 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 大風險,皆可辨識及 評估。
三、控制作業:應訂定各 層級之內部控制程序 及職務分工。
四、資訊及溝通:財務、
營運及遵循法令等資 訊,應具備可靠、及 時與容易取得之特性
,並建立有效之溝通 管道。
五、監督及缺失之改正:
監督應有效並持續,
一經發現內部控制缺 失,應即時向適當層 級報告,如屬重大內 部控制缺失應向高階 管理階層及董事會報 告,並立即採取改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四條規定,修正票券金 融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 應包含之各項原則規定
。
程序;有效之內部控 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 務分工,且管理階層 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 相互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 適切完整之財務、營 運 及 遵 循 法 令 等 資 訊;資訊應具備可靠 性、及時性與容易取 得之特性,並以一致 性之格式提供,有效 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 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
票 券金融公 司 內部控 制 整體之 有效 性應 予 持續監督,營業單位、
內 部稽核或 其 他內控 人 員 發 現之 內部 控制 缺 失均應即 時 向適當 層級報告,若屬重大之 內 部控制缺 失 應向高 階 管理階層 及 董事會 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 正措施。
措施。
第五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內部 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 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 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 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
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 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 範圍及明確之授權與 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 手冊,包括:
(一)票券、債券及新種 金融商品等業務。
第四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內 部控制制度應涵蓋公司 內部職能與一切業務活 動需採行之程序及規 定,並包括下列規章: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 則:應包括明確之組 織系統、部門職掌及 分層負責辦法。
二、作業手冊:應包括業 務、會計、總務、資 訊、人事等作業流程 及規範。
票券金融公司應定 期檢討修正前項規章,並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五條規定,修正票 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應訂定之適當政 策及相關作業程序。
(二)投資準則及股權管 理。
(三)客戶資料保密。
(四)利害關係人交易規 範。
(五)會計及財務報表編 製流程、總務、資 訊、人事管理(含 輪 調 及 休 假 規 定)。
(六)對外資訊揭露作業 管理。
(七)其他業務之規範及 作業程序。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 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 止,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 單位、內部稽核單位等相 關單位之參與。
指派內部稽核及資訊人 員參與。
第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建立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 管 理 機 制 、 內 部 稽 核 制 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
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 制制度運作。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六條規定,增訂票券金 融公司應建立遵守法 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 機制、內部稽核制度、
以及自行查核制度等 相關制度規定。
第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 制 制 度 , 應 經 董 事 會 通 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票 券金融公司應將異議意見 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 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或 審計委員會);修正時,
亦同。
前項應經董事會通過 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其他法 令另有規定外,係指與公司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四條規定,及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 條規定,規範票券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 及修正均應 經董事會 通過,如已設置獨立董 事者,並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
組織規程、整體經營策略、
重大政策或重大風險相關 之管理章則及業務規範,其 餘得依董事會通過授權之 內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辦 理。
票券金融公司已設置 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 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 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二節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二章分為 原則與範圍、遵守法令主管 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 稽核制度及查核與會計師 之查核五節,爰增列本節名
。 第八條 票券金融公司為符合
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 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總 公司管理單位,負責遵守 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 理及執行,並指派相當副 總經理職級者一人擔任總 公司遵守法令主管,綜理 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 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 審計委員會)報告。
票券金融公司總公司
、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 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 位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 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 事宜。
第一項總公司遵守法 令主管名單應以網際網路 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 查。
第十一條第一項 票券金融公司應置本 公司遵守法令主管一 人,由相當副總經理職級 者擔任;並由其指派、督 導營業及管理單位相當 副理職責者,依本公司訂 定之遵循法令計畫及自 評項目,檢測票券金融公 司人員執行業務遵循法 令之情形。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八條規定,修正票券金 融公 司應指定一隸屬 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 總公司管理單位,負責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 規劃等相關事宜,以及 其他 管理 單 位應 指派 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 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 事宜,並增訂第三項資 訊系統申報之機制,建 立與主管機關間之法 令遵循聯繫窗口。
第九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分 公司對法令遵循事宜,應 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 效傳達法令,俾使員工對 於法令之疑義得以迅速釐 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九條規定,規範票券金 融公 司對於法令疑義 之釐清,應建立明確之 對應窗口,俾使同仁遵 循。
第十條 票券金融公司遵守法 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 傳達、諮詢、協調與 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 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 適時更新,使各項營 運 活 動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 內容與程序,並督導 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 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 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 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令 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 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 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 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一條第二項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據 遵循法令計畫,設計相關 遵循事項自評工作底 稿,據以自評;其自評頻 率至少每半年乙次。
第十二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 遵循法令計畫應至少包 括以下項目:
一、法令諮詢、協調、溝 通及執行之遵循程 序。
二、本法、洗錢防制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與相關金融 法規及應遵循法令 事項之內容。
三、遵循法令訓練課程、
金融法規之蒐集傳 達、各項作業及管理 規章之更新。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十 二 條
(合併)移列並修改文 字。
三、本條參酌「銀行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十條規定,修正 票券金融公司遵 守法 令單位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節 風險管理機制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二章分為 原則與範圍、遵守法令主管 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 稽核制度及查核與會計師 之查核五節,爰增列本節名
。
第十一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 一、本條新增。
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 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 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 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 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 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 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 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 時檢討修訂。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一條規定,明定票券 金融公司應建立獨立 風險管理機制,並應涵 蓋適當措施,以有效管 理營運風險。
第十二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設 置獨立於營業單位外之風 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
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 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 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並向董事會報告。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二條規定,明訂票券 金融公司應設置獨立 之風險控管單位並定 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三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風 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 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 用風險、市場風險與 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 營運趨勢,監控資本 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 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
,以衡量、監督、控 管流動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 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 行各項資產配置,建 立各項業務風險之管 理。
四、應建立票券金融公司 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 估方法,計算及控管 大額暴險,並定期檢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三條規定,明定票券 金融公司風險控管原 則,督促票券金融公司 建構有效之風險控管 機制,強化並落實風險 管理。
視,覈實提列備抵損 失。
五、應對票券金融公司業 務或交易、資訊交互 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 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 計畫。
第四節 內部稽核制度及查核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二章分為 原則與範圍、遵守法令主管 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 稽核制度及查核與會計師 之查核五節,爰增列本節名
。 第十四條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
的,在查核及評估內部控 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 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 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 有效實施,協助董事會及 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明訂內部 稽核制度之目的。
第十五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內 部稽核單位應隸屬董事 會,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 行稽核業務,應至少每半年 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 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稽 核單位應隸屬董事會,獨 立執行稽核業務,並定期 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提出 報告。
票券金融公司之營 業及管理單位發生重大 缺失或舞弊時,稽核單位 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 部稽核報告中切實揭露 應負責之人員。
一、條次變更。
二、「稽核單位」用詞一致 化,修正為「內部稽 核單位」。
三、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 正部分文字。
四、原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 文第三十一條。
第十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置總稽核一人,綜理稽核業 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 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 資格條件應符合票券商負 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規定,職級應與副總經理相 當,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 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第八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置總稽核一人,綜理稽核 業務;其職級應與副總經 理相當,且不得兼任與稽 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 制之職務。
總稽核應由董事會 聘任,其資格條件應符合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明 訂總稽核綜理稽核業 務,應具備領導及有效 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
三、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票券金融公司對總稽 核之聘任、解任或調職,
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
員管理規則規定;其解任 或調職應經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 力。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 確規 範票券金融公司 總稽核之聘任、解任或 調職,須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以資明確。
第十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 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
免職、升遷、 獎懲、輪調 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 報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 涉及其他單位人事者,應 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 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
第九條 票券金融公司稽 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 職、升遷、 獎懲、輪調 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 報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 涉及其他單位人事者,應 事先洽商總經理後,再行 簽報。
一、條次變更。
二、「稽核單位」用詞一致 化,修正為「內部稽核 單位」。
三、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修 正部分文字。
第十八條 內部稽核人員執 行 業 務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票券金融公司之 營運活動、財務報導 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 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 人之情事,而予以隱 飾或作不實、不當之 揭露。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 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 正當情事,對於所取 得之資訊,對外洩漏 或為己圖利或侵害票 券金融公司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 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 案件未予迴避,而辦 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 稽核工作。
四、收受公司同仁或客戶 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 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 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 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 六條規定,明訂票券金 融公司之內部稽核人 員 不得有 相關不當 情 事。
相關資料。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 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 行為。
第十九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 及職掌,編製內部稽核工作 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內部稽核單位之組織及 人員配置。
二、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 定與作業流程及其執行 效益之評估規定。
三、稽核之項目、時間、程 序、法令依據、工作底 稿及相關表單。
四、受檢單位對檢查意見之 改進處理方式。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 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 程序,並督導各單位 自 行 查 核 之 執 行 情 形。
二、擬定年度稽核計畫,
並 依 各 單 位 業 務 風 險 特 性 及 其 內 部 稽 核執行情形,訂定對 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前項第二款之年度稽 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 正時,亦同。
票券金融公司已設立 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 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 入董事會紀錄。
第五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 內部稽核制度,指由票券 金融公司之稽核單位,查 核各營業及管理單位,並 定期評估其執行內部控 制之情形。
第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 制及職掌,編製內部稽核 工作手冊;其內容應至少 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單位之組織及人 員配置。
二、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 規定與作業流程及 其執行效益之評估 規定。
三、稽核之項目、時間、
程序、法令依據、工 作底稿及相關表單。
四、受檢單位對檢查意見 之改進處理方式。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 及第六條(合併)移 列並修改部分文字。
三、「稽核單位」用詞一致 化,修正為「內部稽核 單位」。
四、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 七條規定,明訂規範票 券金融公司 內部稽核 單位應先 督促各單位 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 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 位之自行查核報告,併 同 內 部稽核單位所發 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 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作 為出具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之依據,爰增訂 第五項。
五、另參酌「公開發行公司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
,鑑於內部控制聲明書 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再 公告申報,而年度稽核 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內 部控 制缺失及異常事 項改善情形,更為票券 金融公司評估整體內 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 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 明書之依據,復為使票 券金融公司確實注意 年度稽核計畫之擬訂
票券金融公司應先督 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
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 單位之自行查核報告,併 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 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 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
、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 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 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 據。
,避免未有合理理由任 意變更,且稽核計畫於 提報董事會時,對已設 置獨立董事者,允宜充 分考量其意見,爰增訂 第三項及第四項。
第二十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 一般查核之內部稽核報告
;其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 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事 項: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
財務狀況、資本適足 性、經營績效、資產 品質、法令遵循、內 部控制、利害關係人 交易、各項業務作業 控制與內部管理、客 戶資料保密管理、資 訊管理、員工保密教 育與自行查核辦理情 形及評估結果。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 關、會計師、內部稽核 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 內部稽核單位)、自行 查 核 人 員 所 提 列 檢 查 意 見 或 查 核 缺 失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所 列 應 加 強 改 善 事 項 之 未改善情形。
第十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依 前條規定辦理一般查核 之內部稽核報告;其內容 應至少揭露下列事項:
一、查核範圍、財務狀 況、經營績效、資 產品質、法令遵 循、各項業務作業 控制與內部管理、
資訊管理與自行查 核辦理情形及評估 結果。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 機關、稽核單位、自 行查核人員所提列 檢查意見或查核缺 失及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情形聲明書所 列應加強改善事項 之改善情形。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八條規定,修正一般 查核之內部稽核報告 應揭露事項。
三、原第十七條第二項移列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 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保 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 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 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稽 核單位對營業、財務保管 及資訊單位,每年應至少 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 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 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六 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合併移列,並為部分文 字修正。
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專案 查核。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 核單位應將遵守法令主管 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 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 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一項之內部稽核報 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應至少保存五年。
次專案查核。
第十七條第二項
前項內部稽核報告 及其工作底稿,應至少留 存五年。
三、「稽核單位」用詞一致 化,修正為「內部稽核 單位」。
四、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增訂遵守 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 情形,須由內部稽核單 位定期辦理查核,爰增 訂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視營業單位及業務量之多 寡,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 專任內部稽核人員,其中並 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以超 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
執行其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 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 檢查經驗。
二、大專院校畢業、高等 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 試之考試及格,且具 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 務經驗。
三、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 業務經驗。
四、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 帳員、電腦公司程式 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 等專業人員二年以 上,經三個月以上之 金融業務及管理訓 練。
內部稽核人員最近三 年內應無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但因他人違規或違法 所致之連帶處分,且已功 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
第二十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視營業單位及業務量之 多寡,配置稽核人員,其 中並應包括電腦稽核人 員。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 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 檢查經驗。
二、大專院校畢業、高等 考試或相當於高等 考試之考試及格,且 具有二年以上之金 融業務經驗。
三、具有五年之金融業務 經驗。
四、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 帳員、電腦公司程式 設計師或系統分析 師等專業人員二年 以上,經三個月以上 之金融業務及管理 訓練。
稽核人員最近三年 內應無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但因他人違規或違法 所致之連帶處分,且已功 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稽核人員充任領隊 者,應至少有三年以上之 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十一條規定、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 十條規定,修正文字。
三、「稽核人員」用詞一致 化,修正為「內部稽核 人員」。
隊者,應至少有三年以上 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
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 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 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 驗。
第二十三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 稽核、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 人員,於充任前應參加主管 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下 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參加 稽核人員研習班、電 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 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 上。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 領隊稽核研習班一期 次以上。
三、總稽核、主管、副主 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 習班一期次以上。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 舉辦或金融控股公司或稽 核人員所屬票券金融公司 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 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 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 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 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ㄧ。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 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 自行查核人員施以查核訓 練。
第二十一條 票券金融公司 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應 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 辦之下列訓練:
一、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 人員研習班、電腦稽 核研習班或票券稽 核研習班一期次以 上,並取得結業證 書。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 領隊稽核研習班一 期次以上。
三、主管、副主管應參加 稽核主管研習班一 期次以上。
稽核人員每年應至 少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 或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 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 舉辦之票券業務訓練課 程二期次以上或三十小 時以上。但主管、副主管 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第二項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 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 於自行查核人員施以查 核訓練。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三 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 條合併移列並修改文 字。
三、「稽核單位」與「稽核 人員」用詞一致化,修 正為「內部稽核單位」
及「內部稽核人員」。
四、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十七條規定、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修訂內部 稽核人員應參加主管 機關 指定機構所舉辦 之專業訓練、金融控股 公司 或稽核人員所屬 票券金融公司自行 舉 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 業訓練,均符合本辦法 每年應參加專業訓練 之規定,並修正票券業 務訓練課程 範圍增擴 至金融相關業務課程。
五、為落實票券金融公司稽 核人員每年之專業訓 練,避免流於形式,爰 刪除二期次之規定。
六、為使內部稽核人員吸收 廣泛之專業知識及查 核經驗,爰規範參加主 管機 關指定機構所舉
辦 之金融相關業務專 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 ㄧ。
六、第十三條第二項移列至 本條第四項。
第二十四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 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 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建立 專卷留存備查。
一、本條新增。
三、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二十二條規定,增訂票 券金融公司應自行確 認內 部稽核人員之適 格性,並建立專卷留存 備查。
第二十五條 為加強票券金融 公司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 端之發生,票券金融公司 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財務 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半年應 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 核,每月應至少辦理一次 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 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 單位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 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 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 理一般業務檢查或遵循法 令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
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 核。
前項之單位辦理自行 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 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 事先保密。
第一項之自行查核報 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 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 至少留存五年。
第十三條第一項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 定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 單位之自行查核計畫,由 副理或一定職級以上人 員負責督導自行查核。
第十四條 前條第一項之單 位每半年應至少辦理一 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應 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 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 查核、遵循法令事項自評 或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 查核之月份,該月得免辦 理專案自行查核。
前條第一項之單位 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 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 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三 條第一項與第十四條 合併移列並修改文字。
三、「稽核單位」用詞一致 化,修正為「內部稽核 單位」。
四、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將金融控股公司內 部稽核單位 已辦理一 般查核、金融檢查機關 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 之月份,納入免辦理專 案自行查核,爰修正條 文。
五、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銀行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規定,增訂自行查核報 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並 留存五年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二條 票券金融公司 一、條次變更。
營業單位經理,除應符合票 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 理規則規定外,應於就任前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 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電 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 研習班,取得結業證書或依 第二十五條規定,負責督導 自行查核或擔任內部稽核 工作一年以上。但本辦法施 行前已擔任營業單位經理 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遴派業 務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應 以具有稽核經驗者為優 先;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 加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訓 練者,應於充任後一年內,
參加前項任一研習班,並取 得結業證書。
營業單位經理,除應符合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規定外,應曾 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 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電 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 核研習班,取得結業證書 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負責 督導自行查核或擔任內 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但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營 業單位經理者,不在此 限。
票券金融公司遴派 業務單位襄理級以上人 員,應以具有稽核經驗者 為優先;未具稽核經驗或 未曾參加前條第一項之 訓練者,應於充任後一年 內,參加前項任一研習 班,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配合新修正條文第二十 三條修改部分文字。
第五節 會計師之查核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二章分為 原則與範圍、遵守法令主管 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 稽核制度及查核與會計師 之查核五節,爰增列本節名
。 第二十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
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 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 辦理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之查核,並對票券金 融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表報 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 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 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 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 票券金融公司與會計師自 行議定,並由票券金融公 司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
第二十六條 票券金融公 司委託會計師辦理年度 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 時,應委託其辦理內部控 制制度之查核,並對票券 金融公司申報主管機關 表報資料之正確性、內部 控制制度與遵循法令計 畫執行情形及備抵呆帳 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 意見,並提出查核報告;
其內容應至少包括查核 之範圍、依據、程序及查 核結果。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文字修 正。
應由票券金融公司負擔。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邀集票券金融公司 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 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 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票 券金融公司委託之會計師 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 作之情事者,得令票券金融 公司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 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命票券金融公司 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 條相關事項提出說明,或 命票券金融公司更換或 代為指定委託查核之會 計師。
會計師對於主管機 關所詢事項,應詳實提供 相關資料。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文字修 正。
三、原二十七條第二項移列 至第三十條第二項。
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 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報 主管機關:
一、票券金融公司於會計 師查核過程中,拒絕 提供所需之報表、憑 證、帳冊、會議紀錄 或對所詢事項拒絕提 出說明。
二、因受客觀環境限制或 不可抗力事由,致無 法繼續辦理查核工 作。
三、票券金融公司之會計 或其他紀錄有虛偽或 缺漏,且情節重大。
四、票券金融公司資產不 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 顯著惡化。
五、有證據顯示對票券金 融公司淨值有重大減 損之虞之交易發生。
會計師應就前項第三 款至第五款情形之查核結 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 摘要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辦理 第二十六條之查核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 通報主管機關:
一、票券金融公司於會計 師查核過程中,拒絕 提供所需之報表、憑 證、帳冊、會議紀錄 或對所詢事項拒絕 提出說明。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致 無法繼續辦理查核 工作。
三、票券金融公司之會計 或其他紀錄有虛偽 或缺漏,且情節重 大。
四、票券金融公司資產不 足以抵償負債或財 務顯著惡化。
五、有證據顯示對票券金 融公司淨值有重大 減損之虞之交易發 生。
會計師應就前項第 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查 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 提出摘要報告。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部分文字。
第三十條 票券金融公司委託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 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 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會計師對於主管機 關所詢事項,應詳實提供 相關資料。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二十八條增訂第一項。
查 核 報 告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 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 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 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 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與說明。
三、本條第二項由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移 列併修正文字。
第三章 追蹤考核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分為總則、
內部控制制度、追蹤考核、
申報與通報及附則五章,爰 增列本章名。
第三十一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 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 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 守法令主管制度未落實、
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 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 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 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 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 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 任。另票券金融公司內部 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 疏失,並使公司免於重大 損失者,應予獎勵。
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 及管理單位發生重大缺失 或舞弊時,內部稽核單位 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 部稽核報告中切實揭露對 重大缺失應負責之人員。
第七條第二項
票券金融公司之營 業及管理單位發生重大 缺失或舞弊時,稽核單位 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 部稽核報告中切實揭露 應負責之人員。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增 訂 票 券金融公司 相關 內部控制單位人員之 獎懲時點規定。
三、本條第二項由現行條 文 第七條第二項移列
,並參酌「銀行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 定,修正部分文字。
第三十二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 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命 其改善事項、金融檢查機 關、會計師及內部稽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 核單位)及內部單位自行查 核所提檢查意見或查核缺 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
第十八條 票券金融公司稽 核單位對主管機關命其 改善事項、金融檢查機 關、會計師及稽核單位所 提檢查意見、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聲明書所列 應加強改善事項,應追蹤 改善情形;並以書面提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第十八條及第十 九條合併移列並修改 文字。
三、「稽核單位」用詞一致 化,修正為「內部稽核 單位」。
四、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改善情形;並以書面提報董 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 委員會)。
前項追蹤改善情形,
應列為營業及管理單位績 效考核之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 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追蹤改善情 形,應列為營業及管理單 位績效考核之項目。
第十九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定期接受金融檢查機關 對其稽核工作之考核。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三十一條規定,修正部 分文字及增訂票 券金 融公 司稽核工作考核 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規定。
第四章 申報與通報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分為總則、
內部控制制度、追蹤考核、
申報與通報及附則五章,爰 增列本章名。
第三十三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 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 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 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 理、總稽核、總公司遵守 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 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 該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公司 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 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
、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 公開說明書。
第十五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 經理應督導各單位,檢討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及評估營運之健全性,每 屆營業年度終了,就票券 金融公司遵守法規情形 及其營運健全性,與總稽 核、本公司遵守法令主管 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情形聲明書,併同第 二十六條之查核報告及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定書 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二十四條規 定、「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 增訂 董 事 長 亦 須 簽 章 負 責、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申報時點及方 式。
第三十四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 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 會)查閱,設有獨立董事 者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 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 管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 十三條規定,增訂內部 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 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 與應一併交付設 有獨 立董事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第二十三條 票券金融公司 一、條次變更。
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
年齡、學歷、經歷、服務 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
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 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 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應每年底將稽核人員之 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報 主管機關備查。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 十四條規定,規定票券 金 融 公 司 應 將 內 部 稽 核人員之姓名、年齡、
學歷、經歷、服務年資 及 所 受 訓 練 等 資 料 依 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 底 前 依 規 定 格 式 以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申 報 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 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 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 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 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
有肇致公司重大損失之虞 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 核,並通知監察人(或審 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 關。
第二十五條 票券金融公司 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 管對內部控制制度缺失 或違反規定情事所提建 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 時,應逕行通報主管機 關。
一、條次變更。
二、「稽核人員」用詞一致 化,修正為「內部稽核 人員」。
三、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 十五條規定,修正部分 文字。
第三十七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 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 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 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則」第十九條規定、
「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 十六條規定,增訂年度 稽 核 計 畫 及 其 執 行 情 形申報備查規定。
第三十八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 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 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 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二十條規定、
「 銀 行內部控制及稽
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 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 十七條規定,增訂上一 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 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 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 備查規定。
第五章 附則 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分為總則、
內部控制制度、追蹤考核、
申報與通報及附則五章,爰 增列本章名。
第三十九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 稽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 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 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 令票券金融公司解除其職 務:
一、曾有從事不當授信、
涉及嚴重違反授信原 則或與客戶有不當資 金往來。
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或損害 票券金融公司之利 益,而為違背其職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票券金融公司或第三 人。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
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 員洩漏、交付或公開 金融檢查報告之全部 或一部。
四、未將票券金融公司發 生之重大舞弊案件,
通報主管機關。
五、未將所知悉票券金融 公司財務及業務之重 大缺失,於內部稽核 報告揭露。
六、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 告。
第十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稽 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 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 重,命票券金融公司解除 其職務:
一、曾有從事不當授信、
涉及嚴重違反授信 原則或與客戶有不 當資金往來。
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或損害 票券金融公司之利 益,而為違背其職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票券金融公司或第 三人。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
對執行職務無關之 人員洩漏、交付或公 開金融檢查報告之 全部或一部。
四、未將票券金融公司發 生之重大舞弊案 件,通報主管機關。
五、未將所知悉票券金融 公司財務及業務之 重大缺失,於內部稽 核報告揭露。
六、出具不實稽核報告。
七、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或 指示,辦理查核或提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條 移列並增修部分文字。
三、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三十八條規定增訂總 稽核有違失情節時,除 解除其職務外,主管機 關亦可糾正或命其限 期改善,並參酌同條第 七款規定,增訂第七款
。
七、因內部稽核人員不足 或不適任,致未發現 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 失。
八、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或 指示,辦理查核或提 供資料。
九、其他有損害票券金融公 司之行為。
供資料。
八、其他有損害票券金融 公司之行為。
第四十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 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 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 或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 規定時之處分。
票券金融公司應隨時 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 反第十八條之規定,如有違 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 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三 十五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 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 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
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 期未予改善,票券金融公 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票券金融公司 總稽核及稽核人員不具 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 或有違法失職情事,主管 機關得命票券金融公司 調整其職務。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十 四 條 增 修 部 分 文 字 移 列第二項。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則」第四十二條規定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 十九條規定予以修正。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格式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四十四條規定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 十條規定,明定本辦法 規定格式,由主管機關 定之。
第四十二條 兼營票券金融業 務之金融機構,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
第二十九條 兼營票券金融 業務之金融機構,除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
條次變更。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行。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