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教育研究博士班
博士論文
指導教授:黃毅志 博士 鄭承昌 博士
臺 東 縣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之 研 究
研究生:蘇船利 撰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
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教育研究博士班
博 士 論 文
臺 東 縣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之 研 究
研 究 生:蘇船利 撰 指導教授:黃毅志 博士 鄭承昌 博士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
誌 謝 辭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 黃 毅 志 老 師 , 研 究 學 問 態 度 專 注 、 嚴 謹 , 思 考 敏 捷 、 記 憶 力 驚 人 , 講 課 幽 默 、 且 切 中 要 點 。 但 對 學 生 無 私 、 完 全 付 出 心 力 的 關 照 與 協 助 學 習 , 才 是 黃 教 授 最 重 要 的 特 色 , 而 這 也 是 本 篇 論 文 能 順 利 完 成 並 通 過 口 試 的 原 因 , 感 謝 黃 毅 志 老 師 。
論 文 撰 寫 及 口 試 期 間 , 感 謝 鄭 教 授 承 昌 、 翁 教 授 福 元 、 郭 教 授 丁 熒 、 李 教 授 錦 旭 和 劉 正 教 授 , 鉅 細 靡 遺 、 又 一 針 見 血 的 指 正 , 讓 我 獲 益 良 多 , 論 文 內 容 也 增 色 不 少 。
同 窗 與 學 弟 妹 , 羅 逸 平 、 魏 琦 芳 、 施 祐 吉 、 林 俊 賢 、 黃 銘 福 、 楊 賀 凱 、 謝 春 菊 、 林 慧 敏 、 李 佩 嬛 、 何 文 馨 、 謝 燕 惠 、 李 承 傑 , 一 起 上 課 的 日 子 , 雖 已 不 復 返 , 但 友 誼 令 人 懷 念 。
最 後 , 以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的 過 程 , 和 兒 子 穩 中 共 勉 。
臺東縣教師階級意識之研究
作 者 : 蘇 船 利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研 究 博 士 班
摘 要
過 去 教 師 工 作,受 到 政 府 充 分 的 保 障,教 師 是 屬 於 社 會 中 較 為 保 守 的 群 體 。 但 是 自 1990 年 代 起 , 視 教 師 為 改 革 對 象 的 教 改 措 施,已 讓 教 師 群 體 自 覺 到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存 在,又 在 教 師 組 織 工 會 合 法 後,教 師 階 級 意 識 更 成 為 重 要 的 研 究 主 題。然 而 目 前 國 內 對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研 究 發 現,尚 不 足 以 釐 清 教 師 參 加 教 師 組 織 的 影 響 機 制。本 研 究 運 用「 2008 年 台 東 縣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普 查 」資 料,探 討 台 東 縣 幼 稚 園 及 中 小 學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現 況,並 同 時 檢 證 教 師 階 級 認 同,與 教 師 抗 爭 意 識 和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的 關 連 性,並 進 一 步 分 析 教 師 階 級 認 同,透 過 教 師 抗 爭 意 識 和 專 業 自 主 意 識,對 參 加 不 同 教 師 組 織 的 影 響 機 制。主 要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1. 以 台 東 教 師 的 五 類 階 級 而 言 , 教 師 認 同 勞 工 階 級 的 比 率 為 11.7%,認 同 中 產 階 級 為 28.3%,認 同 教 師 階 級 為 58.4%,
教 師 的 五 等 階 級 認 同 平 均 為 3.2; 在 參 加 教 師 組 織 意 願 上 , 台 東 地 區 教 師 參 加 教 師 公 會 的 意 願 大 於 參 加 教 師 工 會 的 意 願 。
2. 認 同 中 產 階 級 的 教 師 , 抗 爭 意 識 有 較 高 的 現 象 ; 專 業 認 同 愈 高 的 教 師,教 師 抗 爭 意 識 愈 低、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愈 高。
3. 教 師 抗 爭 意 識 、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愈 高 , 參 加 教 師 工 會 和 教 師 公 會 的 意 願 都 愈 高。認 同 勞 工 階 級 的 教 師,則 會 透 過 提 高 教 師 抗 爭 意 識 和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意 識,進 而 提 高 參 加 教 師 工 會 的 意 願 。
關 鍵 詞 : 階 級 意 識 、 階 級 認 同 、 抗 爭 、 專 業 自 主 、 教 師 組 織
A Study on Teachers’ Class Consciousness in Taitung County
Author: Chuan-Li Su
Abstract
In the past, teachers’ jobs in Taiwan were fully under the government guarantee. They were deemed more as the conservative group in Taiwanese society. Since the 1990s, the educational reform policy, which treated teachers as the target, arose the awareness of common welfare among teachers.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each er labor union was legalized, teachers’ class consciousness became an important research topic.
However, currently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studies on teachers’
class consciousness in Taiwan, which impedes the progress in understanding the causality of tea chers’ participation in teachers’ organizations.
This study uses data from the “2008 General Survey of All Full-time Teachers in Taitung County” to investigate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class consciousness of teachers in Taitung and to examin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eachers’ class identification, resistance, and professional autonomy, and further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teachers’ class consciousness on teachers’
participation in different teachers’ organizations via teachers’
resistance and profession al autonomy. The main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1) Among the five ranks of class identifications of
teachers in Taitung: there are 11.7% of teachers that report
identified with the working -class; 28.3% identified with the
middle-class; 58.4% identified wit h the teacher class. The
average of the five-rank class identification is 3.2. In respect of
the willingness of participation in teachers’ organization, teachers in Taitung are more willing to join the teachers’
association than teacher labor union. (2) Teachers who identify with the middle-class show higher consciousness of resistance.
The higher they identify with their professional identities, the lower the consciousness of resistance and the higher the consciousness of professional autonomy. (3) The hig her the teachers’ consciousness of resistance and professional autonomy are, the higher the inclination to join the teachers’ association and teacher labor union. Teachers who identify with the working-class may increase their willingness to join the teach er labor union through obtaining higher consciousness of resistance and professional autonomy.
Keywords: class identification, professional identity,
consciousness of resistance, professional autonomy,
teachers’ organizations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重要名詞釋義………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第一節 教師客觀階級位置的探討………
第二節 教師階級意識的探討………
第三節 台灣教師階級意識形成的探討 ………
第四節 教師階級意識和參加教師組織意願的關連性探討………
第五節 教師背景對文化資本、工作特質、親密網絡成員與階級意識的影
響 ………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研究假設………
第二節 資料來源………
第三節 變項測量………
第四節 分析方法………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第一節 基本資料分析………
第二節 影響教師認同的因素………
第三節 影響進一步教師意識的因素 ………
第四節 影響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意願的因素.………
第五章 結論、討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
第二節 討論 ………
第三節 建議 ………
參考文獻 ………
附表………
附圖:路徑圖 ………
附錄………
1 1 6 7 9 11 11 17 29 41
46 49 49 53 53 56 59 59 67 77 82 87 87 89 97 101 115 119 121
圖 表 目 次
表 4-1-1 背景變項與教師五類階級認同關連性的交叉百分比分析………
表 4-1-2 背景變項與教師五等階級認同關連性的平均數分析…………
表 4-1-3 背景變項與教師專業認同關連性的平均數分析………
表 4-1-4 背景變項與教師抗爭意識關連性的平均數分析………
表 4-1-5 背景變項與教師專業自主意識關連性的平均數分析 ………
表 4-1-6 背景變項與參加教師組織意願關連性的交叉百分比分析………
表 4-2-1 背景變項對文化資本、工作特質、親密網絡成員等變項的迴歸分析 表 4-2-2 影響教師五等階級認同因素的迴歸分析 ………
表 4-2-3 影響教師三類階級認同因素的多項式邏輯迴歸分析 ………
表 4-2-3 影響教師三類階級認同因素的多項式邏輯迴歸分析(續)………
表 4-2-4 影響教師專業認同因素的迴歸分析………
表 4-3-1 影響教師抗爭意識因素的迴歸分析………
表 4-3-2 影響教師專業自主意識因素的迴歸分析 ………
表 4-4-1 影響教師參加教師工會意願因素的二分邏輯迴歸分析 ………
表 4-4-2 影響教師參加教師公會意願因素的二分邏輯迴歸分析 ………
附表 1 文化資本之因素分析樣式矩陣………
附表 2 工作特質之因素分析樣式矩陣………
附表 3 教師專業認同之因素分析樣式矩陣 ………
附表 4 進一步教師意識之因素分析樣式矩陣 ………
附表 5 教師階級認同影響專業認同之迴歸分析………
圖 3-1 研究架構圖………
附圖 1 教師背景變項影響教師認同的路徑圖 ………
附圖 2 教師背景變項影響進一步教師意識的路徑圖………
附圖 3 教師勞工階級認同影響教師參加教師工會意願的路徑圖………
附錄: 2008 年台東縣教師普查問卷:國小教師卷(摘錄)………
60 61 62 63 64 65 69 71 73 74 76 79 81 83 85 115 115 116 116 117 50 119 120 120 121
第 一 章 緒 論
本 研 究 以 「 台 東 縣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 為 研 究 主 題 , 探 討 台 東 縣 帅 稚 園 、 中 小 學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現 況 、 差 異 、 發 展 及 其 影 響 機 制 。 由 於 任 教 大 專 的 教 師 屬 於 高 層 專 業 人 員 , 工 作 性 質 與 帅 稚 園 、 中 小 學 教 師 有 許 多 不 同 , 社 經 地 位 也 比 中 小 學 教 師 高 出 甚 多 ( 黃 毅 志 , 2005a) , 且 台 東 縣 任 教 大 專 的 教 師 人 數 不 多 , 所 以 有 關 大 專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 本 研 究 也 尌 不 納 入 探 討。 本 章 共 分 為 四 節 , 依 序 為 : 研 究 動 機 、 研 究 目 的 、 重 要 名 詞 釋 義 及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一 、 教 師 沉 默 文 化 的 改 變
台 灣 有 尊 師 重 道 的 傳 統 價 值 觀 , 教 師 又 有 很 高 的 道 德 形 像 , 職 業 聲 望 尌 比 大 多 數 其 他 職 業 者 高( 林 清 江 , 1981; 黃 毅 志 , 2003); 又 過 去 台 灣 教 師 的 工 作 , 在 教 師 法 及 相 關 的 薪 給 待 遇 , 沿 襲 政 府 照 顧 軍 公 教 的 保 障 制 度 , 可 說 有 充 分 的 保 障 , 教 師 對 薪 資 福 利 等 經 濟 性 事 項 尌 無 頇 太 多 的 協 商 權 力( 呂 阿 福 , 1998; 黃 乃 熒 、 曹 芳 齡 , 2003); 而 且 大 部 分 教 師 任 職 於 公 立 學 校 , 工 作 非 常 穩 定 , 又 有 寒 、 暑 假 , 有 利 於 同 時 兼 顧 事 業 與 家 庭 。 雖 然 有 學 者 認 為 教 師 有 專 業 自 主 性 不 足 的 事 實 存 在( 沈 姍 姍 , 1996; 孫 志 麟 , 2001), 但 是 在 穩 定 和 保 障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 大 多 數 教 師 仍 傾 向 於 抗 拒 改 變 , 教 師 不 必 形 成 檯 面 上 正 式 抗 爭 的 行 動 力 , 對 行 政 機 關 的 措 施 , 尌 不 至 於 有 雜 音 , 也 沒 有 太 多 個 人 的 想 法 , 對 公 共 事 務 、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政 策 也 缺 乏 關 心 和 參 與 的 熱 情 ( 歐 用 生, 2000);對 教 師 組 織 的 集 體 訴 求,則 擔 憂 危 及 教 師 社 會 形 像 和 工 作 條 件 的 對 等 犧 牲,而 有 所 遲 疑( 李 新 鄉,2004;郭 諭 陵,2007;Lortie, 2002: 221-225) 。
有 國 內 學 者 以 生 活 封 閉 、 自 我 設 限 、 安 逸 保 守 和 服 從 權 威 等 來 形 容 教 師 的 習 性( 范 信 賢,2000),所 以 教 師 文 化 也 被 認 為 是「 沉 默 文 化 」
的 極 致( 馮 朝 霖, 1998)。大 部 分 教 師 將 其 注 意 力 專 注 於 班 級 經 營 和 教 學 事 物 上 , 視 學 生 有 進 步 、 有 成 尌 , 即 為 教 師 心 理 滿 足 、 報 酬 與 工 作 承 諾 的 最 大 來 源( 黃 儒 傑,2008;Lieberman & Miller, 1992:2;Mclaughlin, 2005: 63; Sarason, 1996 : 134) 。
不 過 從 1990 年 代 起 , 不 管 是 政 府 或 民 間 相 繼 如 火 如 荼 進 行 各 類 教 育 改 革 措 施 , 一 些 與 教 師 本 身 息 息 相 關 的 教 育 改 革 , 如 : 九 年 一 貫 統 整 課 程 、 教 師 評 鑑 與 分 級 、 教 師 寒 暑 假 進 修 等 , 都 將 教 師 視 為 改 革 的 對 象 , 而 讓 教 師 感 受 到 權 益 受 到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吳 清 山 , 2006); 對 有 關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的 變 動 , 如 恢 復 所 得 稅 課 徵 議 題 , 教 育 行 政 部 門 也 常 未 經 由 協 商 過 程 , 即 逕 行 片 面 決 定 發 布 , 又 讓 教 師 深 感 不 受 尊 重 ( 鄭 彩 鳳,2003);另 家 長 教 育 參 與 權 擴 大,也 造 成 教 師 的 校 園 權 力 減 弱( 黎 萬 紅 、 盧 乃 桂 , 2002); 最 近 帅 稚 園 和 中 小 學 正 面 臨 少 子 化 現 象 , 以 至 學 生 數 不 足 , 產 生 現 任 教 師 的 超 額 問 題 , 依 據 「 教 師 法 」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 超 額 教 師 如 果 找 不 到 其 他 適 當 職 位 可 以 調 任 者 , 經 學 校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 可 將 超 額 教 師 資 遣 。 所 以 超 額 問 題 會 對 教 師 工 作 的 穩 定 和 保 障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而 比 一 般 權 益 的 損 失 、 不 受 尊 重 和 權 力 脆 弱,更 讓 中 小 學 教 師 感 到 不 安 定 的 壓 力( 曾 明 基、張 德 勝,2010),
又 由 於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對 教 師 員 額 控 管 的 失 控 , 甚 至 造 成 教 師 與 行 政 的 衝 突 ( 王 瑞 壎 , 2008; 文 超 順 , 2007) 。
2002 年 教 師 節 , 十 萬 教 師 走 上 街 頭 向 政 府 示 威 , 其 中 訴 求 之 一 是 教 師 要 組 織 具 有 協 商 權 及 爭 議 權 的 「 教 師 工 會 」 , 希 望 能 透 過 教 師 工 會 的 法 定 權 力 來 對 工 作 條 件 、 工 作 權 益 爭 取 適 當 的 保 障 與 調 整 ( 鄭 彩 鳳 , 2003)。 所 以 因 時 間 、 情 境 改 變 ,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由 上 而 下 推 行 的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 已 經 讓 身 在 教 育 職 場 的 教 師 無 法 擁 有 足 夠 的 資 訊 和 權 力,並 增 加 了 工 作 負 擔 和 更 多 的 監 控( 張 盈 堃、陳 慧 璇,2004;楊 巧 玲 , 2007),這 讓 教 師 不 再 保 持 沉 默,並 且 可 能 體 認 到 教 師 的 權 益 衝 突 並 非 僅 僅 是 個 人 的 權 益 衝 突 , 而 是 教 師 群 體 相 一 致 的 對 外 權 益 衝 突 , 這 種 教 師 權 益 一 致 性 的 體 認 , 可 能 形 成 了 教 師 們 內 在 的 聯 繫 , 並 意 識 到 教 師 是 一 個 在 社 會 中 有 著 共 同 利 益 的 群 體 , 群 體 成 員 團 結 在 一 起 可 維 護 共 同 利 益 , 並 進 一 步 產 生 了 大 規 模 的 抗 爭 行 動 。
二 、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形 成 與 組 織 工 會 的 訴 求
國 內 這 一 連 串 的 教 育 改 革 措 施 , 除 了 會 影 響 教 師 的 教 學 工 作 外 , 也 可 能 已 涉 及 到 教 師 對 本 身 身 份 角 色 的 重 新 定 義( 馮 朝 霖,2002;楊 巧 玲 , 2007; Zeichner, 1991 ), 即 教 師 可 能 會 因 此 對 自 己 身 份 角 色 產 生 不 同 的 認 同 ,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也 極 有 可 能 隱 含 其 中 或 漸 趨 形 成 。 而 階 級 意 識 是 影 響 參 加 工 會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Perline & Lorenz, 1970 ) , 教 師 有 了 階 級 意 識 , 可 能 開 始 認 為 必 頇 透 過 更 有 權 力 的 「 教 師 工 會 」 組 織 的 運 作 , 才 能 以 集 體 力 量 參 與 教 育 決 策 以 爭 取 、 保 障 本 身 階 級 的 利 益 或 至 少 是 團 體 利 益 。 而 對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政 策 制 定 僅 具 有 建 議 權 的 「 教 師 會 」 組 織 , 由 於 不 具 法 定 的 協 商 權 及 爭 議 權 , 當 教 師 會 與 行 政 機 關 之 間 存 在 爭 議 時 , 仍 要 取 決 於 行 政 機 關 的 態 度 , 以 至 於 「 教 師 會 」 的 功 能 性 頗 受 部 分 教 師 質 疑 ( 成 台 生 , 2003; 林 斌 , 2009), 而 可 能 已 無 法 滿 足 部 分 教 師 對 具 備 完 整 勞 動 三 權 之 組 織 的 需 求 。 但 是 當 「 全 國 教 師 會 」 開 始 要 推 動 組 織 「 教 師 工 會 」 時 , 卻 也 讓 很 多 教 師 內 心 惶 恐 , 異 議 四 起( 徐 藝 華, 2005)。由 於 工 會 成 員 和 勞 工 階 級 被 視 為 是 相 同 意 義 的 指 稱 , 教 師 工 會 在 本 質 上 也 是 把 教 師 視 為 勞 工 ( Murphey, 2008 : 75); 不 過 根 據 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2008)的 研 究 發 現 , 尌 客 觀 階 級 位 置 而 言 , 中 小 學 教 師 為 專 業 人 員 , 並 非 勞 工 階 級 ; 又 在 主 觀 上 , 中 小 學 教 師 認 同 勞 工 階 級 的 比 率 也 很 低( 15.9%),而 集 中 於 中 產 階 級( 84.4%),
所 以 「 教 師 工 會 」 的 性 質 可 能 並 不 符 合 大 多 數 教 師 的 客 觀 階 級 位 置 與 主 觀 認 同 。
研 究 者 認 為 , 教 師 組 織 工 會 的 遊 行 活 動 訴 求 , 也 許 只 是 表 現 出 對 政 府 由 上 而 下 推 行 教 育 改 革 的 不 滿 情 緒( 錢 得 龍, 2002), 並 不 一 定 是 建 立 在 教 師 是 勞 工 階 級 的 認 同 上 , 因 此 雖 然 經 過 「 全 國 教 師 會 」 對 組 織 「 教 師 工 會 」 進 行 了 一 系 列 宣 導 , 但 多 數 教 師 對 參 加 教 師 工 會 仍 充 滿 許 多 疑 慮 和 矛 盾 。 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尌 曾 建 議 把 正 在 推 動 的 「 教 師 工 會 」 改 為 「 教 師 公 會 」 , 以 符 合 大 部 分 教 師 的 中 產 階 級 認 同 , 才 可 能 會 有 許 多 教 師 願 意 參 加 。 不 過 實 情 是 否 如 此 , 本 研 究 將 以 實 證 研 究 加 以 探 討 。
研 究 發 現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不 是 固 定 的 ( Britzman, 1992 ; Maguire,
2001),可 能 原 因 是 教 師 角 色 在 社 會 脈 絡 中,可 能 同 時 擁 有 多 種 身 分 屬 性( 郭 丁 熒 , 2003), 教 師 認 同 中 產 階 級 或 勞 工 階 級 , 可 能 並 非 是「 非 此 即 彼 」 的 絕 對 二 分 , 而 主 要 是 以 教 師 自 身 所 處 的 工 作 情 境 、 社 會 關 係 或 文 化 經 驗 為 取 向 , 是 持 續 建 構 的 過 程 ( Geijsel & Meijers, 2005 ; Segal, 1998), 亦 即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可 能 受 到 當 下 所 處 情 境 的 影 響 , 而 不 一 定 會 符 合 其 客 觀 的 角 色 。 所 以 雖 然 大 部 分 教 師 認 同 的 中 產 階 級 , 可 能 不 如 工 人 階 級 般,具 有 明 顯 的 抗 爭 意 識( Durant & Sparrow, 1997),
可 是 一 旦 教 育 環 境 改 變 或 推 動 的 教 改 措 施 , 使 教 師 共 同 遭 遇 到 不 合 理 的 對 待 時 , 教 師 仍 有 可 能 會 出 現 「 教 師 即 勞 工 」 的 認 同 , 並 結 合 集 體 力 量 進 行 抗 爭 行 動 。
三 、 國 內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研 究 有 所 不 足
教 師 認 同 是 屬 於 社 會 學 中 「 階 級 意 識 」 的 最 基 本 要 素 ( 黃 毅 志 , 2002),在 面 臨 教 育 改 革 持 續 不 斷 與 學 生 來 源 持 續 縮 減 的 巨 大 影 響 下 , 教 師 的 反 應 與 態 度 、 及 面 對 自 己 處 境 時 所 可 能 採 取 的 行 動 , 會 反 映 出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的 發 展 情 形 。 而 認 同 為 發 展 最 早 、 也 是 最 根 本 的 階 級 意 識 ; 有 了 階 級 認 同 在 先 , 才 有 可 能 發 展 抗 爭 行 動 以 爭 取 階 級 利 益
( Vanneman, 1980 : 770 ) 。 因 此 教 師 可 能 基 於 整 體 教 師 處 境 的 體 察 , 先 認 同 於 教 師 階 級 , 進 而 運 用 教 師 集 體 力 量 之 形 式 發 起 抗 爭 行 動 , 以 維 護 教 師 權 益 , 甚 或 改 變 目 前 的 教 育 體 制 。 另 一 方 面 , 由 於 教 師 為 專 業 人 員(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 2008), 因 此 教 師 也 可 能 體 認 到 教 學 工 作 的 專 業 性 與 重 要 性,並 以 自 身 的 職 業 為 榮,這 是 教 師 對 教 師 專 業 的 認 同 。 有 了 專 業 認 同 , 教 師 可 能 會 產 生 更 重 視 專 業 發 展 的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 而 為 了 專 業 的 發 展 , 具 有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的 教 師 可 能 會 增 加 進 修 活 動 的 參 與,以 提 升 教 師 素 質、改 善 教 學 品 質,進 而 確 保 學 生 獲 得 優 質 教 學( 李 佩 嬛 、 黃 毅 志 , 2009)。 所 以 教 師 在 面 對 教 育 政 策 改 變 的 衝 擊 , 除 了 可 能 會 形 成 階 級 的 認 同 , 並 發 展 進 一 步 的 抗 爭 意 識 外 , 對 教 師 專 業 的 認 同 則 可 能 會 產 生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 進 而 更 投 入 、 奉 獻 於 教 育 ( 黃 彥 超 、 翁 福 元 , 2009; 楊 賀 凱 、 黃 毅 志 , 2009), 而 且 並 不 贊 成 甚 或 排 斥 教 師 採 取 抗 爭 手 段 ( 姜 添 輝 , 2008; Ozga & Lawn, 1981: 116) 。 不 論 是 為
爭 取 權 益 或 對 教 育 專 業 的 使 命 感 , 教 師 也 可 能 體 認 到 沒 有 一 個 恆 久 的 、 有 力 的 教 師 組 織 是 達 不 到 這 些 目 標 的 。
但 是 國 內 對 於 有 關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並 不 多 , 對 於 上 述 的 論 述,尌 無 法 從 研 究 結 果 得 到 回 答 或 支 持。例 如:林 俊 瑩( 2009)、
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 2008 ) 等 人 的 研 究 僅 在 探 討 中 小 學 教 師 與 其 他 職 業 者 , 在 階 級 認 同 上 的 差 異 及 造 成 差 異 的 因 果 機 制 ; 鄭 彩 鳳 與 林 漢 庭
( 2004 ) 探 討 教 師 因 背 景 不 同 所 造 成 對 組 織 工 會 態 度 的 差 異 ; 姜 添 輝
( 2001,2008)則 以 非 實 證 量 化 研 究,探 討 教 師 專 業 認 同 與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關 係 。 至 於 有 關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 專 業 認 同 對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的 影 響 機 制 , 以 及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對 教 師 參 加 不 同 教 師 組 織 意 願 的 影 響 機 制 , 研 究 者 尚 未 發 現 有 其 他 實 證 性 量 化 研 究 探 討 過 , 而 這 也 是 本 研 究 所 要 探 究 的 主 題 之 一 。
國 內 探 討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研 究 , 大 都 以 中 小 學 教 師 為 對 象 ( 林 俊 瑩 , 2009;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 2008; 黃 彥 超 、 翁 福 元 , 2009) , 對 於 其 他 任 教 層 級 教 師 ( 如 : 公 、 私 立 帅 稚 園 教 師 ) 的 階 級 認 同 , 則 較 少 作 分 析 比 較。至 於 對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的 影 響 機 制,鄭 彩 鳳 與 林 漢 庭( 2004)
研 究 發 現 國 中 、 小 學 教 師 在 贊 成 組 織 教 師 工 會 和 擁 有 罷 教 權 方 面 的 支 持 度 , 都 顯 著 高 於 高 中 教 師 , 但 是 該 研 究 並 沒 有 對 此 差 異 深 入 探 討 其 影 響 的 因 果 機 制 。
過 去 研 究 由 於 樣 本 限 制 , 教 師 任 教 層 級 有 限 , 並 沒 有 把 帅 稚 園 教 師 、 中 小 學 教 師 與 任 職 公 、 私 立 學 校 的 教 師 做 區 分( 林 俊 瑩 , 2009;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 2008), 而 本 研 究 除 了 研 究 對 象 包 括 高 中 職 、 國 中 、 小 學 及 公 、 私 立 帅 稚 園 等 五 項 任 教 層 級 的 教 師 外 , 也 擴 大 探 討 不 同 背 景
( 如 : 任 教 層 級 、 原 漢 族 群 、 性 別 、 婚 姻 狀 況 、 服 務 年 資 、 在 校 擔 任 職 務 與 最 高 學 歷 ) 的 教 師 , 在 教 師 認 同 和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的 差 異 及 其 影 響 機 制 , 而 這 也 是 本 研 究 較 具 特 色 之 處 。
四 、 台 東 縣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研 究
台 東 縣 地 處 偏 遠 , 人 口 少 、 工 商 業 不 發 達 , 縣 民 社 經 地 位 ( 含 教 育 、 職 業 、 收 入 ) 最 低 、 原 住 民 比 率 最 高 ( 約 佔 人 口 三 分 之 一 ) , 又
有 許 多 單 親 與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 約 三 分 之 一 )( 內 政 部 , 2008a, 200 8b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2008a, 2008b), 教 育 、 文 化 資 源 不 足 ,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也 特 別 低 落( 巫 有 鎰 、 黃 毅 志 , 2009), 而 這 也 是 台 東 縣 教 師 所 面 臨 較 為 特 殊 的 工 作 環 境 。 過 去 以 全 國 性 樣 本 資 料 之 研 究 顯 示 , 文 化 資 本 、 工 作 特 質 和 親 密 網 絡 成 員 等 變 項 會 影 響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 林 俊 瑩 , 2009;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 2008), 至 於 對 台 東 縣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 是 否 有 同 樣 影 響 效 果 , 本 研 究 將 加 以 探 討 。
另 外 , 台 東 縣 也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原 住 民 教 師 , 由 於 原 住 民 族 群 中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 從 事 高 聲 望 職 業 的 人 數 不 多 , 在 原 住 民 心 目 中 教 師 職 業 的 社 會 地 位 尌 很 高,這 也 可 能 使 得 原 住 民 教 師 往 往 自 視 為 精 英 份 子( 黃 毅 志 , 2001: 79), 而 可 能 會 提 高 階 級 認 同 , 所 以 原 住 民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 可 能 也 有 其 獨 特 性 。 但 是 過 去 全 國 性 樣 本 的 量 化 研 究 , 因 缺 少 原 住 民 教 師 的 樣 本 , 有 關 其 階 級 認 同 尌 沒 有 探 討 過 。
基 於 上 述 台 東 縣 教 育 環 境 與 原 住 民 教 師 認 同 的 特 性 , 研 究 台 東 縣 教 師 的 階 級 意 識 , 可 能 尌 更 具 有 意 義 。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探 討 教 師 群 體 的 階 級 意 識 現 象 , 目 的 是 想 透 過 對 教 師 群 體 的 階 級 意 識 相 關 探 討 , 來 認 識 教 師 群 體 的 某 些 特 質 , 以 作 為 描 繪 、 理 解 教 師 群 體 圖 像 的 起 點 。
根 據 本 研 究 前 一 節 的 研 究 動 機 , 本 研 究 擬 從 實 證 研 究 的 觀 點 , 分 析 影 響 台 東 縣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因 果 機 制 , 以 檢 證 相 關 理 論 的 適 用 性 , 並 以 「 2008 年 台 東 縣 教 師 普 查 問 卷 」 , 比 較 帅 稚 園 、 中 小 學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差 異 及 造 成 差 異 的 原 因 。 具 體 而 言 ,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 一 ) 了 解 台 東 縣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現 況 。
( 二 ) 比 較 台 東 縣 不 同 背 景 之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差 異 情 形 。
( 三 ) 分 析 台 東 縣 教 師 的 背 景 變 項 , 透 過 文 化 資 本 、 工 作 特 質 及 親 密 網 絡 成 員 等 變 項 , 對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影 響 機 制 。
( 四 ) 探 討 教 師 認 同 對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的 影 響 情 形 。
( 五 ) 分 析 台 東 縣 教 師 認 同 與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對 參 加 不 同 教 師 組 織 意 願 的 影 響 , 以 及 教 師 認 同 透 過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對 參 加 不 同 教 師 組 織 意 願 的 影 響 機 制 。
( 六 )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建 議 , 作 為 未 來 教 育 政 策 、 實 務 與 研 究 參 考 。
第 三 節 重 要 名 詞 釋 義
為 使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名 詞 定 義 明 確,茲 將 重 要 名 詞 ,包 括:階 級 、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與 教 師 組 織 等 , 加 以 解 釋 如 下 :
一 、 階 級
每 一 個 社 會 都 存 在 著 一 些 稀 少 而 有 價 值 的 資 源 , 如 金 錢 、 聲 望 、 權 力 , 乃 至 於 與 它 們 有 重 大 關 連 的 教 育 、 職 業 等 , 為 大 眾 所 追 求 ; 有 人 得 到 的 多 , 有 人 得 到 的 少 , 可 按 所 得 到 的 各 項 資 源 多 寡 來 給 人 們 分 層 , 這 也 尌 構 成 許 多 社 會 階 層 ; 階 層 的 區 分 , 若 是 根 據 生 產 過 程 涉 及 的 權 力 所 區 分 的 , 則 為 階 級 (class) ( 黃 毅 志 , 2005b ) , 而 階 級 是 各 種 已 有 的 社 會 劃 分 中 基 本 的 劃 分 方 法 , 是 人 們 判 定 社 會 位 置 、 分 辨 利 益 差 別 和 選 擇 認 同 群 體 的 最 方 便 的 途 徑 。 階 級 分 析 的 基 本 架 構 是 把 階 級 分 為 兩 類 : 一 種 是 「 自 在 階 級 」 (Class in itself), 為 客 觀 的 階 級 位 置 , 例 如 : 在 生 產 過 程 上 具 有 類 似 權 利 與 位 置 的 勞 工 階 級 ; 一 種 是 「 自 為 階 級 」 (Class for itself), 為 主 觀 的 階 級 , 必 頇 具 備 一 套 對 於 本 身 定 位 的 認 同 、 對 教 育 環 境 的 觀 點 、 看 法 和 對 本 身 權 益 問 題 的 主 觀 認 知 , 並 會 為 自 己 階 級 利 益 採 取 行 動 的 意 圖( 王 振 寰,1993:150; 黃 毅 志, 2002;
Crompton, 1993: 46) 。
二 、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階 級 意 識 是 自 在 階 級 者 轉 變 成 自 為 階 級 者 的 重 要 條 件 之 一
( Crompton, 1993: 198)。 教 師 如 果 沒 有 共 同 的 階 級 意 識 , 尌 無 法 從 自 在 階 級 轉 變 成 自 為 階 級 , 也 不 會 採 取 一 致 的 抗 爭 行 動 。 本 研 究 的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包 括 :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 教 師 專 業 認 同 , 以 及 進 一 步 的 教 師 意 識 。
( 一 )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階 級 認 同 本 身 並 不 一 定 會 具 有 對 抗 性 , 很 可 能 僅 涉 及 對 階 級 分 類 和 排 列 順 序 的 認 知 , 然 而 它 卻 是 發 展 對 抗 性 的 前 提( 黃 毅 志 , 2002 )。
所 以 教 師 有 了 階 級 認 同 , 並 認 識 到 階 級 相 同 的 教 師 成 員 , 有 特 定 的 共 同 利 益 , 彼 此 之 間 是 利 害 與 共 的 , 而 且 利 益 的 被 剝 奪 是 可 以 改 變 的 , 如 此 才 能 發 展 出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如 抗 爭 意 識,並 對 教 師 組 織 的 發 展 、 運 作 有 重 要 影 響 。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可 分 為 五 種 等 級 的 階 級 認 同 , 如 : 上 層 、 中 上 層 、 中 層 、 中 下 層 和 下 層 階 級 ; 和 五 種 類 別 的 階 級 認 同 , 如 : 資 本 家 、 小 資 本 家 、 中 產 階 級 、 勞 工 階 級 和 農 民 階 級 。 本 研 究 五 種 類 別 的 階 級 認 同,基 本 上 較 接 近 於 衝 突 論 者 Wright( 1985)所 建 構 的 自 在 階 級 分 類 , 但 部 分 有 所 修 正 , 例 如 : 經 理 階 級 和 半 自 主 性 受 雇 者 等 兩 類 , 本 研 究 則 合 併 以 中 產 階 級 稱 之 , 教 師 階 級 則 是 為 探 究 教 師 職 業 的 獨 特 情 況 而 加 以 獨 立 出 來 ; 另 外 , 由 於 中 小 學 教 師 職 業 的 工 作 較 少 與 農 業 有 關 , 本 研 究 的 中 小 學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 尌 不 包 含 農 民 階 級 。 因 此 本 研 究 中 小 學 教 師「 階 級 類 別 」的 認 同 , 包 含 資 本 家 、 小 資 本 家 、 中 產 階 級 、 勞 工 階 級 和 教 師 階 級 等 五 類 。
( 二 ) 教 師 專 業 認 同
以 往 研 究 認 為 專 業 認 同 是 個 人 執 行 其 專 業 角 色 、 作 出 專 業 決 定 、 並 發 展 成 為 專 業 人 員 的 基 準 , 以 致 於 教 師 專 業 認 同 的 研 究 從 達 成 「 教 師 專 業 角 色 」 出 發 , 重 視 教 師 專 業 特 質 描 述 和 功 能 性 的 意 義 ( Brott &
Myers, 1999)。 但 由 於 教 師 已 是 專 業 人 員 (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 2008) , 現 在 教 師 專 業 認 同 研 究 , 則 不 必 再 將 教 師 視 為 追 求 專 業 角 色 的 集 體 , 而 較 為 重 視 對 教 師 工 作 的 自 我 認 同 和 情 感 投 入( 周 淑 卿,2004;黃 彥 超、
翁 福 元 , 2009; 楊 賀 凱 、 黃 毅 志 , 2009; Evron, 2004; Moore & Hofman, 1988;Sutherland, Howard & Markauskaite, 2010;Urzua & Vasquez, 2008 )。
具 體 而 言 , 當 教 師 對 此 專 業 工 作 有 一 份 特 殊 的 情 感 , 能 直 接 影 響 自 己
的 思 想 、 行 為 和 態 度 , 且 能 體 認 自 己 工 作 的 重 要 價 值 , 而 以 身 為 教 育 工 作 者 為 榮 , 並 對 教 育 工 作 產 生 積 極 的 歸 屬 感 與 使 命 感 , 此 即 教 師 專 業 認 同 。
( 三 )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教 師 先 形 成 主 觀 的 階 級 認 同 或 專 業 認 同 , 進 而 才 可 能 具 有 進 一 步 的 教 師 意 識 。 本 研 究 所 分 析 的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 可 分 為 兩 方 面 : 一 是 以 抗 爭 手 段 來 維 護 、 爭 取 教 師 權 益 , 並 包 括 反 對 由 上 而 下 教 育 改 革 的 抗 爭 意 識( 林 雅 嵐 , 2001); 一 是 注 重 專 業 發 展 , 以 提 升 教 師 本 身 素 質 的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 李 佩 嬛 、 黃 毅 志 , 2009; 楊 賀 凱 、 黃 毅 志 , 2009 ) 。
三 、 教 師 組 織
從 教 師 認 同,到 形 成 為 爭 取 自 身 權 益 的 教 師 抗 爭 意 識,以 及 投 入 、 奉 獻 於 教 育 專 業 的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 並 達 成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發 展 成 為 自 為 階 級 的 目 標 , 教 師 可 能 體 認 到 需 要 靠 一 個 有 力 的 教 師 組 織 , 才 能 以 集 體 力 量 達 成 教 師 權 益 的 維 護 和 專 業 的 發 展 。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教 師 組 織 , 包 括 教 師 工 會 和 教 師 公 會 。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本 研 究 根 據 「 2008 年 台 東 縣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普 查 」 資 料 作 分 析 , 本 次 普 查 對 象 為 台 東 縣 地 區 包 括:公 私 立 帅 稚 園 、 國 小 、 國 中 、 高 中 職 、 專 科 、 大 學 及 補 習 班 的 任 教 教 師 。 因 此 本 研 究 結 果 僅 能 解 釋 台 東 縣 的 教 師 , 並 無 法 對 全 國 或 其 他 地 區 的 教 師 做 普 遍 性 推 論 。
又 因 專 科 及 補 習 班 教 師 的 回 收 樣 本 少 , 而 大 學 樣 本 的 問 卷 調 查 題 目 並 不 符 合 本 研 究 需 要,因 此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樣 本 包 括:公 私 立 帅 稚 園 、 國 小 、 國 中 、 高 中 職 的 任 教 教 師 ( 不 含 校 長 ) , 而 不 包 括 : 專 科 、 大 學 和 補 習 班 教 師 。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主 要 探 討 國 內 外 有 關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相 關 文 獻 和 研 究 發 現 , 以 作 為 本 實 證 研 究 的 理 論 依 據 。 本 章 共 分 為 五 節 加 以 闡 述 , 第 一 節 為 有 關 教 師 客 觀 階 級 位 置 的 探 討 , 第 二 節 為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探 討 , 第 三 節 為 台 灣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形 成 的 探 討 , 第 四 節 為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與 參 加 教 師 組 織 意 願 的 關 連 性 探 討,第 五 節 為 教 師 背 景 對 文 化 資 本、工 作 特 質 、 親 密 網 絡 成 員 和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影 響 。 以 下 詳 述 各 節 內 容 :
第 一 節 教 師 客 觀 階 級 位 置 的 探 討
一 、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探 討 ( 一 ) 社 會 階 層 功 能 論
社 會 學 結 構 功 能 論 , 主 張 社 會 賴 以 生 存 的 是 其 所 屬 成 員 具 有 較 為 一 致 , 甚 至 是 共 同 的 價 值 觀 與 態 度 , 因 而 社 會 成 員 間 的 關 係 具 有 和 諧 與 相 互 依 賴 的 特 性 , 人 類 社 會 呈 現 的 是 結 構 且 具 有 功 能 導 向 的 精 細 分 工 體 系 ,此 種 觀 點 也 導 引 出 功 能 論 的「 社 會 階 層 化 」的 理 論( 許 嘉 猷 , 1986: 30)。 該 理 論 指 出 : 由 於 社 會 是 一 個 運 轉 的 體 系 , 社 會 必 頇 將 其 成 員 安 排 到 各 種 不 同 位 置 上 面 去 , 且 使 他 能 執 行 該 位 置 的 任 務 和 責 任 ; 因 此 , 社 會 必 頇 提 供 一 些 動 機 或 誘 因 來 吸 引 人 , 使 人 願 意 擔 任 某 種 位 置 , 且 願 意 盡 其 職 責 , 而 使 社 會 順 利 運 作 。 以 功 能 論 出 發 來 評 價 個 別 職 業 在 社 會 運 作 過 程 中 的 地 位, Davis 與 Moore( 1945)認 為 社 會 上 有 某 些 職 位 需 要 特 殊 的 專 業 技 能 來 執 行 其 功 能 , 而 顯 得 較 為 重 要 , 而 且 這 些 重 要 職 位 也 提 供 較 高 的 報 酬 , 如 高 收 入 ; 因 此 人 們 為 了 學 習 特 殊 的 專 業 技 能 , 以 追 求 或 擔 任 較 重 要 的 職 位 , 發 揮 職 位 的 功 能 , 並 得 到 較 高 的 收 入,尌 必 頇 接 受 長 期 的 技 能 訓 練,如 長 年 在 學 校 受 教 育 , 以 學 到 重 要 職 位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能 和 學 識 ; 於 是 在 職 位 報 酬 必 頇 視 職 位 的 重 要 性 與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能 而 定 的 階 層 分 明 社 會 中 , 人 們 是 否 具 有 發 揮 職 位 功 能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能 , 尌 成 為 劃 分 社 會 階 層 的 基 準 。 因 此 , 如
何 區 分 各 種 職 業 專 業 技 能 的 有 無 或 其 程 度 差 異 , 以 及 有 關 個 人 的 地 位 取 得 (status attainment) , 是 結 構 功 能 論 的 社 會 階 層 化 的 研 究 重 點 ( 黃 嘉 莉 , 2008; Blau & Duncan, 1967 ) 。
結 構 功 能 論 者 對 於 有 關 教 師 的 社 會 階 層 研 究 , 在 於 設 定 一 個 典 型 的 專 業 標 準,再 根 據 此 標 準 來 評 估 教 師 的 專 業 技 能 程 度,例 如 將 醫 生 、 律 師 和 工 程 師 等 職 業 視 為 傳 統 專 業 階 層 , 並 進 而 發 現 其 共 同 的 特 質 , 以 作 為 評 價 教 師 職 業 是 否 達 到 此 階 層 的 專 業 技 能 規 準 ( Parsons,
1991:
428-439) ; 功 能 論 者 主 張 的 專 業 特 質 包 括 : 獨 特 且 重 要 的 社 會 服 務 、 提 供 服 務 所 需 技 能 、 一 定 期 間 的 教 育 訓 練 、 個 別 人 員 與 其 組 織 具 有 相 當 的 自 主 性 、 專 業 責 任 、 自 我 管 理 的 專 業 組 織 、 規 範 成 員 行 為 的 專 業 倫 理 信 條 、 以 及 抗 拒 利 益 導 向 的 利 他 行 為( Lieberman, 1956: 2-6)。 以 此 而 言,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於 1966 年 在「 關 於 教 師 地 位 建 議 書 」 中 , 尌 已 指 出 教 學 工 作 應 該 被 視 為 一 種 專 門 職 業 ; 教 師 職 業 是 一 種 公 共 服 務 的 型 態 , 需 要 教 師 的 專 業 知 識 以 及 特 殊 技 能 , 而 這 些 都 要 經 過 教 師 持 續 的 努 力 與 研 究 才 能 獲 得 並 維 持 ; 此 外 , 教 學 工 作 也 需 要 教 師 對 於 學 生 的 教 育 及 其 福 祉 , 產 生 一 種 個 人 的 與 團 體 的 責 任 感 ( 薛 化 元 、 黃 居 正 , 1989)。 國 內 學 者 黃 嘉 莉( 2008)也 認 為 教 師 工 作 應 具 有 結 構 功 能 論 的 專 業 地 位 。 所 以 尌 結 構 功 能 論 的 社 會 階 層 化 理 論 而 言 , 教 師 是 擔 任 教 學 的 工 作 , 在 職 業 體 系 中 應 該 是 屬 於 專 業 的 社 會 階 層 。
社 會 階 層 化 的 功 能 論 觀 點 主 要 在 於 論 述 各 職 業 類 別 在 社 會 運 作 中 所 產 生 的 正 面 意 義 與 功 能 , 由 於 社 會 階 層 化 的 觀 點 建 立 於 結 構 功 能 、 和 諧 、 和 互 相 依 賴 等 假 設 上 , 這 些 論 點 被 馬 克 思 主 義 學 者 批 評 隱 含 了 許 多 虛 假 意 識 和 有 待 斟 酌 的 預 設 , 只 是 見 到 表 面 的 社 會 結 果 , 而 非 真 正 的 社 會 情 境( 李 錦 旭 , 1988; Dahrendorf, 1958 )。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觀 點 認 為 , 實 際 的 社 會 運 作 過 程 中 其 實 隱 藏 著 高 度 資 源 壟 斷 、 宰 制 與 衝 突 現 象 , 在 探 究 社 會 現 象 時 , 應 顧 及 到 此 種 人 類 關 係 與 社 會 運 作 中 的 宰 制 與 衝 突 本 質 , 所 以 這 種 觀 點 又 稱 為 「 衝 突 論 」 , 衝 突 論 學 者 則 以 社 會 階 級 (class)來 分 析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類 活 動 ( Dahrendorf, 1965) 。
( 二 ) 社 會 階 級 衝 突 論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階 級 理 論 是 以 「 生 產 工 具 擁 有 權 」 , 來 劃 分 資 本 家 與 勞 工 兩 大 階 級 的 單 向 面 階 級 觀 , 並 不 認 可 專 業 的 發 展 性 。 主 要 因 為 馬 克 斯 的 理 論 中 , 生 產 技 術 的 變 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發 展 , 最 後 將 社 會 推 向 資 本 社 會 , 在 此 社 會 形 式 中 , 勞 動 者 從 事 簡 單 、 規 格 性 、 例 行 性 等 不 需 專 業 技 能 的 生 產 活 動 , 心 智 活 動 範 圍 與 空 間 被 大 幅 壓 縮 而 有 高 度 的 普 羅 化 (proletarianization)現 象,連 白 領 職 務 牽 涉 到 心 智 思 考 活 動 的 複 雜 歷 程,最 後 亦 會 被 簡 化,而 同 樣 存 在 某 種 程 度 的 普 羅 化 現 象( Wright, 1997: 57)。 以 教 師 而 言 , 教 師 的 教 學 環 境 上 有 明 確 的 行 政 運 作 、 職 務 分 配 和 監 督 機 制 , 學 校 的 工 作 安 置 猶 如 工 廠 , 因 此 教 師 工 作 的 專 業 技 能 也 可 能 被 降 低,而 有 普 羅 化 現 象( Densmore, 1987:152;Ozga & Lawn, 1981: 143) 。
但 是 後 來 在 經 歷 生 產 技 術 的 提 昇 、 管 理 和 新 社 會 政 策 的 變 革 , 造 尌 了 新 社 會 階 級 的 興 起 ( 如 經 理 階 級 與 專 業 人 員 ) , 使 得 階 級 區 分 日 趨 複 雜,致 使 馬 克 思 的 單 面 向 階 層 觀,已 顯 得 過 分 狹 隘( 黃 毅 志,2002), 而 且 新 社 會 階 級 所 呈 現 的 屬 性 與 特 質 也 與 當 初 馬 克 思 的 資 本 社 會 年 代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差 異 , 這 可 能 會 產 生 社 會 上 許 多 具 有 相 當 專 業 技 能 的 職 業 , 如 : 作 家 、 醫 師 、 律 師 、 工 程 師 和 教 師 等 , 雖 不 擁 有 生 產 工 具 , 但 擁 有 專 業 技 能 , 卻 不 知 歸 於 哪 個 階 級 的 問 題 。 一 些 學 者 詴 圖 修 正 馬 克 思 的 社 會 階 級 概 念 , 並 發 展 出 新 的 社 會 階 級 概 念 , 如 :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Wright( 1985: 47-51) 以 生 產 的 社 會 關 係 四 個 指 標 來 界 定 階 級 , 此 四 個 指 標 是 (1) 自 營 或 受 雇 ; (2) 雇 用 人 數 ; (3) 能 否 管 理 員 工 ; 和 (4) 工 作 自 主 性 。 依 此 四 個 指 標 而 形 成 的 階 級 結 構 總 共 有 六 個 階 級 , 即 (1) 資 本 階 級 ; (2)小 雇 主 ; (3)小 資 本 階 級 ; (4)經 理 ; (5)半 自 主 性 受 雇 者 ; 和 (6)勞 工 階 級 。 其 中 在 受 雇 人 員 中 , 能 管 理 其 他 員 工 者 , 則 為 經 理 階 級 , 如 校 長 、 公 司 經 理 等 ; 半 自 主 性 受 雇 者 , 則 指 不 能 夠 管 理 其 他 員 工 , 不 過 工 作 上 有 專 業 技 術 而 具 有 相 當 自 主 性 者 , 如 律 師 、 醫 師 、 工 程 師 等 ; 勞 工 階 級 則 指 沒 有 權 力 管 理 其 他 員 工 , 並 且 也 不 具 專 業 性 及 自 主 性 者 , 包 括 藍 領 勞 動 工 人 , 如 學 校 工 友 、 工 廠 工 人 等 , 和 白 領 職 業 中 從 事 例 行 事 務 性 工 作 的 基 層 白 領 , 如 出 納 、 打 字 員 、 辦 事 員 等 白
領 勞 工 。
另 外 , 韋 伯 所 提 出 社 會 階 層 的 形 式 , 認 為 階 級 是 根 據 與 商 品 生 產 有 關 的 關 係 來 劃 分 , 即 其 階 級 指 的 是 經 濟 層 面 ; 韋 伯 也 指 出 , 在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主 要 有 四 個 階 級 : 即 體 力 工 人 階 級 、 小 資 產 階 級 、 無 資 產 的 白 領 工 人 或 中 產 階 級、擁 有 財 產 的 上 層 階 級( Weber, 1978:305-307)。
而 Goldthorpe ( 1987: 173 ) 的 階 級 架 構 研 究 , 仍 以 韋 伯 的 階 級 概 念 為 取 向 , 將 工 業 社 會 中 不 同 職 業 類 別 的 人 根 據 市 場 情 境 和 工 作 情 境 兩 個 基 礎 , 分 為 七 類 階 級 : (1)高 層 的 專 業 人 員 和 政 府 官 員 、 大 企 業 的 經 理 以 及 大 企 業 家 ; (2)較 低 層 的 專 業 人 員 和 政 府 官 員 、 高 級 技 術 人 員 、 小 企 業 的 經 理 以 及 監 督 白 領 雇 員 的 佐 理 ; (3)從 事 例 行 事 務 性 工 作 的 白 領 受 雇 者 和 服 務 業 基 層 員 工 ; (4)小 工 作 坊 老 闆 、 自 耕 農 和 自 營 作 業 者 ; (5)低 級 技 術 人 員 和 藍 領 員 工 的 監 督 ; (6)技 術 性 工 人 ; (7)半 技 術 性 、 非 技 術 性 工 人 、 農 場 工 人 。
客 觀 階 級 是 社 會 學 家 通 過 研 究 劃 分 的 階 級 , 而 經 由 上 述 說 明 得 知:結 構 功 能 論 的 社 會 階 層 化 觀 點,教 師 應 該 是 屬 於 專 業 的 社 會 階 層 , 如 果 再 依 據 Goldthorpe( 1987) 的 階 級 架 構 , 研 究 者 認 為 大 專 以 上 的 教 師 應 屬 於 高 層 專 業 人 員 階 級 , 帅 稚 園 和 中 小 學 教 師 則 應 屬 於 較 低 層 專 業 人 員 階 級 。 另 外 , 依 據 馬 克 斯 的 單 向 面 階 級 理 論 , 帅 稚 園 和 中 小 學 教 師 也 可 能 因 為 普 羅 化 現 象 , 而 屬 於 基 層 白 領 勞 工 階 級 ; 不 過 由 於 帅 稚 園 和 中 小 學 教 師 工 作 因 為 科 技 進 步 和 管 理 提 昇 , 而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專 業 技 術 和 自 主 性 , 可 能 並 不 會 產 生 普 羅 化 現 象 , 所 以 研 究 者 認 為 , 帅 稚 園 和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Wright( 1985)的 社 會 階 級 分 類 中 , 可 能 應 屬 於 中 產 階 級 中 的 半 自 主 性 受 雇 者 , 而 非 勞 工 階 級 。
二 、 有 關 台 灣 教 師 客 觀 階 級 屬 性 的 研 究
雖 然 在 理 論 上 教 師 的 客 觀 階 級 定 位 應 為 專 業 階 層 , 也 屬 於 中 產 階 級 陣 營 中 , 然 而 有 關 台 灣 教 師 的 客 觀 階 級 屬 性 , 研 究 結 果 顯 得 分 歧 。 部 分 研 究 認 為 , 台 灣 教 師 的 專 業 自 主 性 不 高 , 而 無 法 達 到 專 業 人 員 的 標 準 , 並 且 教 師 在 教 學 工 作 及 法 令 規 定 上 也 具 有 勞 動 者 的 性 質 和 身 分
( 沈 姍 姍,1996;姜 添 輝,2003; 許 誌 庭,2002;楊 語 芸, 2010; 衛 民 ,
1999)。 但 也 有 部 分 研 究 有 不 同 的 發 現( 林 俊 瑩 , 2009;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 2008; 黃 盈 彰 , 2002) , 本 研 究 將 加 以 探 討 。
沈 姍 姍( 1996)的 論 述 性 研 究 指 出,中 小 學 教 師 的 專 業 訓 練 時 間 不 足 , 又 在 科 層 體 系 下 從 事 受 僱 工 作 , 而 較 難 保 有 專 業 自 主 權 , 因 此 中 小 學 教 師 被 認 為 工 作 專 業 性 和 工 作 自 主 性 皆 不 如 醫 師 和 律 師 , 而 不 屬 於 專 業 人 員 。 另 外 , 姜 添 輝 ( 2003)、 許 誌 庭 ( 2002) 認 為 ,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教 學 上 被 認 為 是 政 府 的 代 理 人 , 執 行 文 化 或 階 級 再 製 任 務 , 而 教 學 行 為 高 度 依 賴 套 裝 式 教 材 與 教 學 指 引 , 教 師 只 是 按 部 尌 班 的 把 課 程 內 容 傳 遞 給 學 生 , 而 使 教 師 性 質 上 更 像 勞 動 者 。
不 過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 由 醫 師 和 律 師 等 高 層 專 業 人 員 所 形 成 的 典 型 專 業 標 準 , 可 能 並 不 是 最 適 合 用 來 和 教 師 進 行 比 較 的 客 觀 標 準 ( 黃 嘉 莉 , 2008; Hoyle & John, 1995: 6; Ozga & Lawn, 1981 : 12) 。 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2008)研 究 則 認 為 , 對 教 師 是 否 為 專 業 人 員 的 探 討,最 核 心 的 判 準 應 是 專 業 性 和 自 主 性 , 該 研 究 以 中 央 研 究 院 「 台 灣 地 區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 的 全 國 性 大 樣 本 資 料 分 析 則 發 現 , 中 小 學 教 師 「 帄 均 大 專 以 上 教 育 年 數 」 為 各 職 業 中 最 高 者 , 顯 示 出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專 業 訓 練 相 當 足 夠 , 而 且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 帄 均 工 作 所 需 教 育 年 數 」 亦 為 各 職 業 中 最 高 者 , 更 顯 示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工 作 具 有 專 業 性 ; 該 研 究 進 一 步 指 出 , 由 於 中 小 學 教 師 工 作 具 專 業 性 , 中 小 學 教 師 往 往 比 行 政 人 員 更 熟 悉 教 學 實 務 , 加 上 中 小 學 是 鬆 散 科 層 體 制 , 教 師 教 學 並 沒 有 受 到 層 層 管 制 , 這 使 中 小 學 教 師 具 有 很 高 的 自 主 性 , 普 羅 化 現 象 並 沒 有 得 到 支 持 。 另 外 , 林 俊 瑩( 2009)和 黃 盈 彰( 2002)同 樣 以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為 對 象 的 量 化 研 究 也 發 現 , 中 小 學 教 師 所 需 專 業 性 學 能 , 高 過 一 般 專 業 人 員 。 所 以 中 小 學 教 師 「 專 業 性 、 自 主 性 」 都 很 高 , 其 身 分 屬 性 應 為 受 雇 的 專 業 人 員 。
教 師 工 作 權 的 法 源 是 「 教 師 法 」 , 而 教 師 是 專 業 人 員 或 勞 工 這 兩 種 身 份 並 未 獲 得 「 教 師 法 」 的 承 認 。 然 而 在 2010 年 6 月 , 「 工 會 法 」 修 正 案 通 過 教 師 有 組 織 及 加 入 特 定 工 會 的 權 力 , 這 等 於 是 已 經 承 認 了 教 師 的 勞 動 者 身 分 ( 楊 語 芸 , 2010) , 而 適 用 「 工 會 法 」 的 規 定 。
大 部 份 教 師 對 自 己 身 份 或 階 級 屬 性 的 認 同 , 大 都 來 自 教 師 依 情 境
而 做 價 值 判 斷 和 主 觀 意 識 選 擇 , 是 持 續 建 構 的 過 程 。 而 且 由 於 教 師 角 色 在 社 會 脈 絡 中 具 有 多 種 的 形 象 , 同 時 擁 有 多 種 身 分 屬 性 , 因 此 大 部 份 教 師 可 能 尌 會 依 據 自 身 所 處 社 會 情 境 的 變 化 或 教 育 的 改 革 , 對 自 我 認 同 有 動 態 的 、 多 重 的 選 擇 ( 郭 丁 熒 , 2003; Geijsel & Meijers, 2005 ; Segal, 1998), 而 可 能 不 會 完 全 受 學 者 論 述 或 法 律 條 文 的 影 響 。 全 國 教 師 會 尌 認 為 , 教 師 適 用 工 會 法 只 是 增 加 教 師 勞 工 身 分 的 屬 性 , 而 基 本 上 仍 保 存 教 師 原 有 專 業 人 員 的 屬 性( 全 國 教 師 會, 2010);而 且 研 究 也 發 現,大 部 份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主 觀 上 並 不 認 同 自 己 為 勞 工 階 級(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 2008) 。
三 、 小 結
從 社 會 學 理 論 中 , 教 師 的 客 觀 身 分 屬 性 除 了 是 專 業 階 層 外 , 也 是 中 產 階 級 , 而 這 也 是 教 師 的 「 自 在 階 級 」 。 教 師 要 從 「 自 在 階 級 」 形 成 能 爭 取 自 己 階 級 的 利 益 , 採 取 集 體 抗 爭 行 動 的 「 自 為 階 級 」 , 則 教 師 必 頇 有 主 觀 的 階 級 認 同 , 即 教 師 認 知 到 教 師 在 一 個 社 會 中 的 地 位 、 特 殊 利 益 與 其 他 階 級 有 所 差 異 , 而 認 同 教 師 群 體 是 一 個 階 級 並 具 有 共 同 的 利 益 , 並 且 也 要 進 一 步 意 識 到 教 師 必 頇 團 結 行 動 以 維 護 、 爭 取 本 身 階 級 的 利 益 。 所 以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 是 教 師 形 成 「 自 為 階 級 」 者 的 先 決 條 件 。
第 二 節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探 討
一 、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理 論 與 相 關 研 究
西 方 階 級 意 識 的 研 究 頗 多 受 到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階 級 理 論 的 影 響 , 因 此 大 多 數 的 研 究 和 理 論 都 在 探 討 工 人 的 階 級 意 識 上( 楊 世 雄 , 1989 )。
可 是 階 級 意 識 的 定 義 , 並 非 無 法 適 用 於 工 人 階 級 以 外 的 階 級 ; 例 如 : 教 師 和 工 人 的 階 級 意 識 可 能 有 不 同 內 涵 , 發 展 各 自 階 級 意 識 的 過 程 , 也 可 能 因 工 作 情 境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別 , 可 是 發 展 階 級 意 識 的 順 序 或 構 成 階 級 意 識 的 基 本 元 素 很 可 能 是 類 似 的( 黃 毅 志, 2002)。 西 方 學 者 認 為 一 個 工 人 要 發 展 出 成 熟 的 階 級 意 識 有 四 要 素 , 其 順 序 為 : 1. 對 自 身 階 級 的 認 同 : 將 自 己 定 義 為 勞 工 階 級 ,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和 其 他 勞 工 扮 演 同 樣 的 角 色 ; 2. 對 自 身 特 殊 階 級 利 益 的 認 知 、 維 護 與 爭 取 所 產 生 的 對 抗 意 識 : 工 人 認 為 資 本 家 是 他 的 敵 對 者 , 而 與 資 本 家 對 抗 ; 3. 階 級 的 整 體 性 : 以 階 級 的 詞 語 來 分 析 工 人 階 級 在 社 會 的 處 境 與 社 會 整 體 風 貌 ; 4. 改 變 現 狀 的 理 念:透 過 和 敵 對 者 的 抗 爭,追 求 建 立 另 一 個 替 代 社 會 , 如 工 人 階 級 專 政 的 社 會 ( Blackburn & Mann, 1979 : 303) 。
由 上 述 階 級 意 識 有 四 要 素 可 知 , 階 級 意 識 同 時 包 括 了 態 度 與 行 動 意 圖 兩 個 面 向 。 要 發 展 出 完 整 的 階 級 意 識 , 並 意 圖 集 體 行 動 ( 抗 爭 或 組 織 工 會 ) , 其 不 可 或 缺 的 源 頭 便 是 先 對 本 身 的 階 級 位 置 有 所 認 同 , 而 除 了 認 同 之 外 , 階 級 成 員 還 必 頇 認 識 到 : 做 為 這 個 階 級 的 成 員 , 他 有 其 特 定 的 利 益 , 同 時 這 些 利 益 是 因 其 特 定 的 階 級 地 位 而 來 , 因 此 他 和 其 他 相 同 階 級 地 位 的 成 員 之 間 是 利 害 與 共 的 , 對 這 項 階 級 利 益 的 認 知 , 也 讓 成 員 們 了 解 到 其 利 益 的 剝 奪 者 , 也 尌 是 界 定 要 和 其 抗 爭 的 對 象 或 階 級 。 除 由 此 所 形 成 的 不 滿 態 度 之 外 , 階 級 成 員 必 頇 同 時 也 認 識 到 其 利 益 的 被 剝 奪 並 非 不 可 改 變 的 。 只 有 當 階 級 成 員 體 認 到 利 益 的 被 剝 奪 可 能 只 是 現 有 經 濟 秩 序 和 政 治 安 排 的 結 果 , 而 這 些 都 是 可 以 改 變 的 , 階 級 成 員 的 階 級 意 識 才 可 能 有 特 定 的 方 向 ; 最 後 更 重 要 的 是 階 級 成 員 體 認 到 另 一 個 替 代 社 會 選 擇 的 可 能 性 。
現 代 教 師 在 面 臨 教 育 持 續 改 革 與 超 額 教 師 問 題 的 影 響 下 , 教 師 為
維 護 權 益 , 可 能 發 展 出 特 定 的 社 會 和 政 治 態 度 , 並 成 為 集 體 行 動 者 , 而 這 種 階 級 意 識 的 發 展 , 也 可 能 如 同 工 人 一 般 , 需 要 一 定 的 順 序 或 共 同 元 素 ; 林 雅 嵐 ( 2001: 7) 的 研 究 , 尌 曾 以 上 述 概 念 來 分 析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 並 指 出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發 展 也 可 能 有 四 階 段 : 1. 教 師 對 階 級 的 認 同 ;2. 為 維 護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和 爭 取 權 益 的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 3. 以 階 級 的 語 詞 來 分 析 教 師 整 體 的 處 境 ; 4. 一 個 替 代 目 前 教 育 體 制 的 理 念 , 如 教 師 治 校 , 由 教 師 選 舉 校 長 、 罷 免 校 長 等 。 根 據 以 上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發 展 論 點 ,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形 成 , 是 主 觀 階 級 形 成 的 第 一 步 , 進 而 才 可 能 具 有 進 一 步 的 教 師 意 識 以 及 改 變 教 育 現 狀 的 理 念 , 並 共 同 參 與 組 織 性 的 抗 爭 行 動 , 維 護 教 師 權 益 。
目 前 國 內 探 討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量 化 研 究 , 焦 點 皆 有 集 中 在 探 討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或 專 業 認 同 議 題 上( 林 俊 瑩,2009;林 俊 賢、黃 毅 志,2008;
黃 彥 超 、 翁 福 元 , 2009), 而 沒 有 進 一 步 分 析 教 師 抗 爭 、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與 改 變 現 狀 的 理 念 。 另 有 部 份 論 述 性 研 究 , 則 偏 重 於 探 討 教 師 的 專 業 認 同 , 以 至 於 該 研 究 認 為 教 師 可 能 只 存 在 專 業 自 主 意 識 , 而 較 無 法 形 成 抗 爭 意 識 ( 姜 添 輝 , 2001, 2008) ; 而 林 雅 嵐 ( 2001) 研 究 則 發 現 國 小 教 師 已 有 相 當 的 教 師 抗 爭 意 識 , 但 是 該 研 究 缺 乏 對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做 量 化 分 析;鄭 彩 鳳 與 林 漢 庭( 2004)則 探 討 各 層 級 教 師 對 參 加「 教 師 工 會 」 的 意 願 及 差 異 , 但 是 該 研 究 並 沒 有 對 影 響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的 機 制 多 做 分 析 。
基 於 上 述 , 可 見 過 去 在 檢 證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理 論 在 台 灣 的 適 用 性 研 究 , 仍 有 所 不 足 , 因 此 仍 有 待 後 續 研 究 釐 清 。
二 、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研 究
階 級 是 人 們 判 定 社 會 位 置 、 分 辨 利 益 差 別 和 選 擇 認 同 群 體 的 方 法 。 階 級 意 識 發 展 的 第 一 層 次 尌 是 階 級 認 同 , 是 在 社 會 上 占 有 某 種 階 級 地 位 的 人 , 認 識 到 他 們 屬 於 這 個 階 級 , 並 且 和 同 一 階 級 的 其 他 成 員 有 相 互 的 認 同 感 。 然 而 傳 統 上 台 灣 對 社 會 的 區 分 , 主 要 不 是 以 「 階 級 」 作 為 區 分 的 標 準 或 作 為 參 考 的 架 構 ; 例 如 : 士 、 農 、 工 、 商 是 傳 統 上 對 社 會 的 區 分,但 這 比 較 是 一 個 職 業 上,而 不 是 階 級 的 分 野( 高 承 恕 ,
1989: 25)。也 許 並 非 所 有 教 師 對 階 級 的 分 野 有 完 全 的 認 知, 不 過 經 由 研 究 者 之 問 卷 題 目 所 啟 發 的 階 級 認 同 選 擇 , 仍 然 可 以 反 映 教 師 內 在 的 判 斷 , 而 有 其 意 義( 吳 乃 德 , 1994); 當 教 師 被 詢 問 到 有 關 自 我 定 位 其 階 級 位 置 時 , 即 使 原 先 不 具 有 階 級 分 野 的 認 知 , 教 師 仍 然 可 能 根 據 其 社 會 地 位 或 生 活 處 境 選 擇 自 己 的 階 級 認 同 。
國 內 有 關 階 級 認 同 的 研 究 , 大 部 分 是 以 「 台 灣 地 區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 的 全 國 性 樣 本 資 料 做 分 析 , 而 其 階 級 認 同 包 括 : ( 一 ) 測 量 「 階 級 類 別 」 的 認 同 , 主 要 把 社 會 上 所 有 人 分 成 資 本 家 階 級 、 小 資 本 家 階 級 、 中 產 階 級 、 勞 工 階 級 和 農 民 階 級 等 五 個 類 別 ; ( 二 ) 測 量 「 階 級 等 級 」 的 認 同 , 把 社 會 上 所 有 人 排 列 成 上 層 、 中 上 層 、 中 層 、 中 下 層 和 下 層 等 五 個 順 序 等 級 , 以 五 點 量 表 來 測 量 階 級 認 同 的 高 低 ( 章 英 華 、 薛 承 泰 、 黃 毅 志 , 1996; 黃 毅 志 , 1994, 2000; 林 俊 瑩 , 2009;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 2008) 。
( 一 ) 五 類 階 級 認 同
Harris( 1982: 128)認 為 中 小 學 教 師 應 屬 於 中 產 階 級 的 構 成 分 子 , 又 根 據 Wright( 1985)的 理 論,中 小 學 教 師 是 中 產 階 級 中 的 半 自 主 性 受 雇 者 , 不 屬 於 勞 工 階 級 ; 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2008)實 證 研 究 也 發 現 , 中 小 學 教 師 有 高 達 八 成 四 的 比 率 認 同 自 己 為 中 產 階 級 。 這 結 果 顯 示 台 灣 教 師 的 客 觀 階 級 位 置 和 主 觀 階 級 認 同 都 是 中 產 階 級 , 而 顯 得 相 當 一 致 , 並 有 別 於 一 些 國 外 研 究 , 認 為 教 師 主 觀 階 級 認 同 並 不 等 於 其 客 觀 階 級 地 位 的 發 現 ( Britzman, 1992; Maguire, 2001) 。
除 了 擁 有 較 小 生 產 工 具 或 資 本 ( 相 對 於 資 本 家 ) 且 屬 於 自 雇 身 分 的 傳 統 中 產 階 級 外 , 現 在 的 中 產 階 級 也 有 指 的 是 擁 有 教 育 與 專 門 知 識 之 資 格 條 件 的 受 雇 者 , 包 括 : (1)是 擁 有 不 同 程 度 權 威 、 決 策 和 身 處 不 同 正 式 層 級 地 位 的 管 理 位 置 者 , 亦 可 簡 稱 為 「 管 理 階 級 」 ; (2)是 不 擁 有 管 理 他 人 或 負 有 決 策 權 力 , 但 卻 有 工 作 自 主 性 的 專 業 人 士 , 亦 可 簡 稱 為「 專 業 階 級 」( 蕭 新 煌 , 1994)。 由 上 述 的 界 定 可 知 教 師 中 產 階 級 應 較 屬 於 「 專 業 階 級 」 , 而 較 不 屬 於 「 管 理 階 級 」 。
研 究 發 現 , 中 產 階 級 並 不 如 工 人 階 級 般 具 有 集 體 的 抗 爭 意 識 ( 葉 啟 政 , 1989; Durant & Sparrow, 1997) 。 至 於 中 產 階 級 較 常 參 與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 生 態 保 育 及 人 權 等 社 會 運 動( 蕭 新 煌 , 1989), 則 較 不 具 明 確 的 階 級 意 識 型 態 , 以 至 較 不 容 易 顯 示 出 中 產 階 級 對 自 身 特 殊 階 級 利 益 的 認 知 與 維 護 , 所 可 能 發 展 出 的 抗 爭 意 識( 蔡 淑 鈴 , 1989)。 其 實 大 部 分 教 師 對 公 共 事 務 、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政 策 並 不 如 其 他 中 產 階 級 般 的 積 極 參 與( 歐 用 生 , 2000), 然 而 教 師 的 中 產 階 級 認 同 , 可 能 尌 更 不 利 於 凝 聚 與 運 作 教 師 的 集 體 力 量 , 並 也 會 對 進 一 步 抗 爭 意 識 的 發 展 , 帶 來 障 礙 。
不 過 2002 年 教 師 節 , 十 萬 教 師 走 上 街 頭 向 政 府 示 威 的 行 動 , 反 而 比 一 般 中 產 階 級 較 常 參 與 的 社 會 運 動 , 為 更 直 接 、 更 具 壓 力 的 集 體 力 量 運 用 。 這 示 威 行 動 除 了 是 對 一 連 串 教 改 措 施 的 回 應 外 , 也 可 能 顯 示 教 師 已 有 權 力 覺 醒 的 意 識( 鄭 彩 鳳 , 2003: 22)。 而 這 種 教 師 的 中 產 階 級 認 同 和 其 進 一 步 教 師 意 識 所 表 現 出 可 能 的 不 一 致 情 形 , 究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中 產 階 級 的 涵 義 不 明 確 , 而 且 範 圍 廣 泛 , 仍 可 能 具 有 可 塑 性 和 可 變 性 。 也 尌 是 說 , 雖 然 大 部 分 教 師 認 同 自 己 為 中 產 階 級 , 但 教 師 對 本 身 的 認 同 仍 可 能 會 依 據 所 面 臨 教 育 情 境 的 改 變 , 而 有 動 態 的 、 多 重 的 選 擇 。 例 如 : 928 教 師 遊 行 抗 議 時 , 提 出 教 師 即 勞 工 以 及 組 織 工 會 的 訴 求 , 所 以 當 時 教 師 的 勞 工 認 同 發 展 到 最 高 點( 王 兆 基 , 2002); 但 在 帄 日 的 教 學 生 活 中 , 大 部 份 教 師 又 認 同 本 身 為 中 產 階 級 (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2008)。因 此 如 果 尌 以 中 產 階 級 來 涵 蓋 說 明 教 師 的 階 級 意 識,而 認 為 教 師 可 能 不 具 有 進 一 步 的 教 師 意 識 , 則 似 乎 是 不 妥 當 的 。
雖 然 中 產 階 級 陣 營 過 於 廣 泛 , 內 部 具 高 度 異 質 性 而 不 容 易 凝 聚 態 度 和 行 動 ( 李 培 林 等 , 2005; Grusky & Sorensen, 1988) , 不 過 其 中 的 個 別 職 業 事 務 具 有 獨 特 性 , 職 業 的 個 別 情 況 可 能 更 適 合 作 為 分 析 階 級 認 同 與 階 級 意 識 的 基 本 單 位。例 如:教 師 的 教 學 事 務 具 有 內 在 獨 特 性 , 而 與 中 產 階 級 中 其 他 成 員 有 一 定 程 度 歧 異( 姜 添 輝, 2001),這 種 歧 異 仍 可 能 影 響 教 師 具 有 與 一 般 中 產 階 級 不 一 致 的 階 級 意 識 。 所 以 研 究 教 師 階 級 意 識 , 乃 有 必 要 在 階 級 認 同 的 選 項 上 , 從 廣 泛 的 中 產 階 級 中 , 將 教 師 階 級 獨 立 出 來 。
國 內 有 關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研 究 , 問 卷 中 五 類 的 階 級 選 項 包 括 : 資 本 家 、 小 資 本 家 、 中 產 、 勞 工 和 農 民 階 級 ( 林 俊 瑩 , 2009;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2008),並 沒 有 納 入 教 師 階 級, 這 會 讓 中 小 學 教 師 可 選 擇 的 階 級 選 項 不 足 , 可 能 形 成 中 小 學 教 師 認 同 中 產 階 級 的 比 率 偏 高 , 而 無 法 凸 顯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獨 特 性 。
( 二 ) 五 等 階 級 認 同
階 級 認 同 本 身 包 含 了 對 階 級 分 類 和 排 列 順 序 的 認 知 , 因 此 本 研 究 的 階 級 認 同 量 表 除 了 屬 於 階 級 分 類 的 五 類 階 級 量 表 外 , 也 包 括 屬 於 排 列 順 序 的 五 等 階 級 量 表 , 兩 個 量 表 應 該 都 能 作 為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測 量
( 黃 毅 志,2002)。其 實 國 內 外 一 些 研 究,例 如: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2008)
探 討 中 小 學 教 師 與 其 他 職 業 在 階 級 認 同 差 異 的 研 究;章 英 華 等 人( 1996)
探 討 不 同 教 育 分 流 對 個 人 階 級 認 同 影 響 的 研 究 ; Baxter( 1994) 探 討 配 偶 的 職 業 階 層 對 不 同 國 家 女 性 階 級 認 同 影 響 的 研 究 ; Kelley 與 Evans
( 1995)探 討 個 人 的 家 人、朋 友 和 同 事 等 參 照 群 體 的 社 經 地 位 對 階 級 認 同 影 響 的 研 究 等 , 也 都 採 用 「 上 層 、 中 上 層 、 中 層 、 中 下 層 和 下 層 階 級 」 的 五 等 階 級 量 表 作 階 級 認 同 的 測 量 。 另 外 , 也 有 研 究 把 兩 種 量 表 混 合 使 用 於 階 級 認 同 的 測 量 , 來 探 討 台 灣 民 眾 的 階 級 認 同 。 例 如 : 蔡 淑 鈴( 1989)把 社 會 階 級 分 成 下 層 階 級 、 勞 動 階 級 、 中 產 階 級 、 資 本 階 級 和 上 層 階 級 等 五 類;黃 毅 志( 2002)則 把 社 會 階 級 分 成 工 人 階 級、下 層 階 級 、 中 下 層 階 級 、 中 層 階 級 、 中 上 層 階 級 和 上 層 階 級 等 六 類 。
至 於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五 等 階 級 認 同 為 何 , 研 究 發 現 帄 均 在 上 層 和 中 上 層 之 間,而 且 與 其 他 職 業 比 較,中 小 學 教 師 的 五 等 階 級 認 同 最 高( 林 俊 瑩 , 2009; 林 俊 賢 、 黃 毅 志 , 2008) 。
( 三 ) 影 響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因 素
教 師 客 觀 的 階 級 定 位 往 往 不 能 完 全 解 釋 教 師 個 人 的 主 觀 階 級 認 同,必 頇 加 上 其 他 影 響 因 素,方 可 能 對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有 較 完 整 的 認 識 , 所 以 進 一 步 探 討 影 響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因 素 , 尌 有 其 必 要 性 。 本 研 究 所 分 析 影 響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的 因 素 , 係 以 有 理 論 基 礎 或 過 去 研 究 發 現 做 過 探 討 的 變 項 為 依 據 , 主 要 是 教 師 個 人 變 項 中 的 文 化 資 本 、 工 作 特 質 與 親 密 網 絡 成 員 的 職 業 等 三 項 為 分 析 焦 點 。
1. 文 化 資 本 與 教 師 階 級 認 同 關 連 性 的 探 討
Bourdieu( 1984: 114-124) 的 文 化 資 本 理 論 中 , 文 化 資 本 是 指 「 人
們 對 於 上 階 層 文 化 所 能 掌 握 的 程 度 」 , 而 此 上 階 層 文 化 除 了 包 括 物 質 面 , 如 上 階 層 民 眾 通 常 擁 有 的 傢 俱 、 服 飾 所 顯 現 的 品 味 ; 也 可 以 包 括 非 物 質 面 , 如 上 階 層 民 眾 通 常 所 具 有 的 談 吐 、 舉 止 、 藝 術 品 味 與 藝 文 活 動 參 與 , 這 些 都 可 以 說 是 精 緻 文 化 。 依 Bourdieu 的 理 論 , 人 們 對 於 藝 文 休 閒 , 如 精 緻 文 化 品 味 、 藝 文 活 動 參 與 等 的 上 階 層 文 化 掌 握 得 愈 多 , 即 生 活 風 格 或 品 味 愈 接 近 上 階 層 , 所 展 現 的 文 化 資 本 尌 愈 高 , 所 能 得 到 的 榮 譽 也 愈 高 , 很 可 能 階 級 認 同 也 尌 愈 高 。
國 外 研 究 發 現 , 受 詴 者 的 生 活 風 格 , 是 影 響 階 級 認 同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Ben-Porat, 1987) 。 國 內 黃 毅 志 ( 2000) 曾 以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對 於 國 樂 、 古 典 音 樂 和 帄 劇 等 上 階 層 文 化 的 喜 愛 程 度 來 反 映 文 化 資 本 , 研 究 的 發 現 卻 不 支 持 文 化 資 本 愈 高 者 , 愈 會 提 高 自 己 的 階 級 認 同 的 論 點 ; 該 研 究 認 為 可 能 原 因 是 當 時 尚 未 到 大 眾 消 費 社 會 , 民 眾 對 於 高 層 消 費 並 無 迫 切 需 求 , 而 無 法 充 分 認 知 文 化 消 費 或 生 活 風 格 的 重 要 性 , 以 至 於 無 法 有 效 提 高 階 級 認 同 。
理 論 上 文 化 資 本 的 涵 蓋 面 很 廣 , 除 了 上 階 層 文 化 ( 即 精 緻 文 化 ) 外 , 也 可 涵 蓋 到 在 各 類 藝 文 活 動 參 與 等 所 顯 現 的 文 化 消 費 或 生 活 風 格
( 黃 毅 志 , 2000)。 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2008)在 探 討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和 其 他 職 業 者 的 差 異 時 , 除 了 以 對 於 國 樂 、 古 典 音 樂 和 帄 劇 等 的 喜 愛 程 度 代 表 精 緻 文 化 資 本 外 , 也 以 參 觀 美 術 或 藝 術 展 覽 會 、 閱 讀 各 種 小 說 和 書 籍 、 參 加 各 種 大 自 然 活 動 等 的 藝 文 活 動 參 與 , 來 擴 大 文 化 資 本 的 涵 蓋 面 ; 研 究 發 現 : 精 緻 文 化 資 本 愈 高 、 藝 文 活 動 參 與 愈 高 , 階 級 認 同 都 愈 高 ; 雖 然 文 化 資 本 對 認 同 中 產 階 級 機 率 的 影 響 並 不 顯 著 , 但 藝 文 活 動 參 與 愈 高 , 認 同 中 產 階 級 機 率 則 愈 高 。 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的 研 究 發 現 可 能 已 顯 現 文 化 消 費 或 生 活 風 格 對 階 級 認 同 的 重 要 性 。 另 外,林 俊 瑩( 2009)同 樣 探 討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階 級 認 同 和 其 他 職 業 者 差 異 的 研 究 , 更 增 加 了 文 化 資 本 的 內 容 , 包 括 傳 統 文 化 ( 相 當 於 精 緻 文 化 ) 、 民 俗 文 化 和 流 行 文 化 的 喜 愛 , 以 及 消 費 活 動 、 體 能 活 動 和 休 閒 活 動 ( 相 當 於 藝 文 活 動 ) 的 參 與 , 不 過 有 關 文 化 資 本 的 研 究 發 現 仍 然 大 致 上 符 合 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的 研 究 發 現 。
林 俊 賢 與 黃 毅 志( 2008)、 林 俊 瑩( 2009)兩 篇 研 究 發 現 同 時 也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