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第二點修正規定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第二點修正規定"

Copied!
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第二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0年11月15日保訓會公訓字第900644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1年10月21日保訓會公訓字第9106204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保訓會公訓字第0960011815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保訓會公訓字第0970004586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保訓會公評字第0990011557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11014946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並自101年10月29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22260169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2年5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22260646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2年1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2226075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3226057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32260662號令修正發布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 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五。

1、 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 百分之十。

2、 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胸襟、

見解及溝通等,占百分之八。

3、 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百分之七。

(二) 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1、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專題研 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其測驗題 型為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2、 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

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3、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

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二十五及百 分之七十五。

1

(2)

4、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免除部分 基礎訓練者: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 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三) 前二款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 方式計算。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第二點修正規定總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於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六年 十一月七日、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一百零一 年八月三十一日、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歷經九次修正發布。

查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成績,占基礎訓練總成 績百分之七十五,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五十。至有 關測驗題型與題數,除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各項特種考試五等考試等級 考試(以下簡稱初考等級考試),為實務寫作題一題及選擇題五十題外,

其餘各等級考試均為實務寫作題二題及選擇題四十題。考量初考等級考 試與其他等級考試配分及前開二種題型配分之衡平,擬調整初考等級考 試測驗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之占分比為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七十五,

爰修正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相關規定。

2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第二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 質 特 性 : 百 分 之 二十五。

1、 品德:包括廉 正、忠誠、負責、涵 養、榮譽及團隊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 十。

2、 才能:包括領 導、表達、學識、反 應、創意、判斷、思 維、胸襟、見解及 溝通等,占百分之 八。

3、 生活表現:包 括規律、精神、整 潔、儀表、談吐及 關懷待人等,占百 分之七。

(二)課 程 成 績 : 百 分 之 七十五。

1、 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及特種考試三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考 試:專題研討成績 占百分之三十;測 驗成績占百分之四 十五,其測驗題型 為實務寫作題及選 擇題,各占百分之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 十五。

1、品德:包括廉正、

忠誠、負責、涵養、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占百分之十。

2、才能:包括領導、

表達、學識、反應、

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見解及溝通 等,占百分之八。

3、生活表現:包括規 律、精神、整潔、儀 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 等 , 占 百 分 之 七。

(二) 課 程 成 績 : 百 分 之 七十五。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及特種考試三等考 試以上之考試:專 題研討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測驗成績 占百分之四十五,

其測驗題型為實務 寫作題及選擇題,

各占百分之五十。

2、普通考試及特種考 試四等考試以下之

一、 初 等 考 試 及 各 項 特 種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初 考 等 級 考 試 ) 之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測 驗 題 型 及 題 數 , 修 正為實務寫作題一題、

選 擇 題 為 五 十 題 , 與 其 他 各 等 級 考 試 測 驗 實務寫作題二題、選擇 題四十題不同。考量上 開 題 型 配 分 之 衡 平 性

, 爰 新 增 本 點 第 二 款 第 三 目 , 調 整 初 考 等 級 考 試 於 測 驗 成 績 所 占 百 分 比 , 實 務 寫 作 題 由 原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修 正 為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選 擇 題 由 原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修 正 為 占百分之七十五。

二、 本 點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酌 作文字修正。

三、 本 點 原 第 二 款 第 三 目 移列至第四目。

3

(4)

五十。

2、 普通考試及特 種考試四等考試:

測驗成績占百分之 七十五,其測驗題 型為實務寫作題及 選擇題,各占百分 之五十。

3

、初等考試及特種考 試五等考試:測驗 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五,其測驗題型為 實務寫作題及選擇 題,各占百分之二 十五及百分之七十 五。

4

、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及特種考試三等考 試以上之考試免除 部分基礎訓練者:

測驗成績占百分之 七十五,其測驗題 型為實務寫作題及 選擇題,各占百分 之五十。

(三)前 二 款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採 四 捨五入方式計算。

考試:測驗成績占 百分之七十五,其 測驗題型為實務寫 作題及選擇題,各 占百分之五十。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及特種考試三等考 試以上之考試免除 部分基礎訓練者:

測驗成績占百分之 七十五,其測驗題 型為實務寫作題及 選擇題,各占百分 之五十。

(三)前二款成績均計算至 小數點第二位,小數 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 方式計算。

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第二項係參照原優存辦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明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訪問 問時 時間 間: :九 九十 十年 年十 十一 一月 月十 十一 一日 日 1 14 4: :0 00 0~ ~1 17 7: :0 00 0.. 訪 訪問 問地 地點 點: :高 高雄 雄市 市左 左營 營葉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一點 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二點 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三點 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四點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十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096050195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0970503244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