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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须 知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作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 营 办 个 别 的 有 时 限 性 的 资 助 小 学 以 应 付 元 朗 区 小 一 学 位 预 计 出 现 的 短 暂 短 缺
申 请 资 格
1. 申 请 分 配 空 置 校 舍 以 作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 营 办 个 别 的 有 时 限 性 的 资 助 小 学 的 基 本 资 格 如 下 :
(a) (i) 按 《 公 司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 假 如 成 功 获 分 配 校 舍 , 申 办 团 体 须 确 保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已 包 括 分 配 校 舍 所 需 的 全 部 标 准 条 文 ( 请 参 考 教 育 局 网 页 :
<http://www.edb.gov.hk/tc/sch-admin/sch-premises-info/allocation-of-sch/
std-clauses-articles/index.html>)﹞ , 或
(ii) 按 其 他 条 例 注 册 成 立 , 而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在 审 阅 该 团 体 的 章 程 后 , 认 为 可 获 考 虑 分 配 校 舍 ; 及
(b) 申 办 团 体 必 须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得 豁 免 缴 税 ; 及
(c) 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的 申 请 , 申 办 团 体 须 正 在 本 港 营 办 一 间 或 以 上 的 资 助 小 学1。
分 配 校 舍 的 基 本 原 则
2. 申 办 团 体 须 竞 逐 有 关 校 舍 。分 配 校 舍 采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选 出 能 为 学 童 提 供 优 质 教 育 的 申 办 团 体 。 有 鉴 于 此 , 申 办 团 体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 组 织 架 构 完 善 , 管 理 良 好 和 财 政 基 础 稳 健 ; 及
(b) 会 与 教 育 局 衷 诚 合 作 , 致 力 推 行 教 育 局 倡 议 的 各 项 教 育 政 策 及 新 措 施 。 3. 审 批 申 请 以 教 育 质 素 为 首 要 考 虑 条 件 。
4. 申 办 团 体 须 注 意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属 有 时 限 性 的 营 办 。政 府 会 根 据 租 约 于 事 先 给 予 营 办 者 合 理 时 间 通 知 后 , 要 求 营 办 者 交 回 校 舍 。 教 育 局 计 划 有 关 校 舍 将 于 2015/16 学 年 至 2023/24 学 年 营 运 。有 关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 个 别 的 有 时 限 性 的 资 助 小 学 的 营 办 者 , 须 在 收 到 教 育 局 的 通 知 后 安 排 逐 步 停 办 该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 小 学 。 5. 校 舍 分 配 将 以 办 学 团 体 互 相 竞 逐 及 公 正 严 谨 的 方 式 进 行 。在 审 批 申 请 时 ,教 学 质
素 将 属 首 要 考 虑 条 件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申 请 学 校 或 办 学 团 体 的 办 学 纪 录 、提 交 的 办 学 计 划 书 的 质 素 , 以 及 当 有 时 限 性 小 学 /扩 充 校 舍 结 束 营 办 时 的 人 手 安 排 。 倘 若 申 请 学 校 的 一 切 条 件 不 相 伯 仲 ,则 最 能 够 提 供 学 位 应 付 预 期 的 元 朗 区 学 位 短 缺 的 营 办 者 ,可 获 优 先 考 虑 。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的 申 请 ,营 运 现 有 学 校 和 扩 展 校 舍 的 行 政 安 排 也 在 考 虑 之 列 。
6. 本 局 预 计 ,于 分 配 工 作 完 成 后 ,成 功 的 申 办 团 体 将 充 分 利 用 有 关 校 舍 ,尽 可 能 纾 缓 学 位 的 过 渡 性 短 缺 。 实 际 营 办 的 班 数 按 教 育 局 批 准 为 准 。
7. 如 欲 同 时 申 请 营 办 个 别 的 有 时 限 性 的 资 助 小 学 及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必 须 就 每 个 申 请 提 交 个 别 的 申 请 书( 包 括 申 请 表 、办 学 计 划 书 ,和 申 请 表 格 核 对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其 他 文 件 )。
1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申 请 , 申 请 团 体 必 须 为 申 请 扩 充 的 学 校 的 注 册 办 学 团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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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具 及 设 备 的 款 项8. 政 府 将 会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家 具 及 设 备 的 款 项 ,而 实 际 的 款 额 则 须 经 政 府 查 核 有 关 要 求 并 经 详 细 审 批 而 定 。申 办 团 体 须 提 供 数 据 ∕ 文 件 以 供 审 批 由 政 府 拨 款 购 置 家 具 及 设 备 的 确 实 款 额 。
办 学 计 划 书
9. 申 办 团 体 须 就 每 个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 营 办 个 别 的 有 时 限 性 的 资 助 小 学 的 申 请 提 交 办 学 计 划 书 ,计 划 书 须 列 明 该 校 的 抱 负 及 使 命 、管 理 及 组 织 、学 与 教 、校 风 及 向 学 生 提 供 的 支 持 、学 生 表 现 目 标 、自 我 评 估 指 针 等 。办 学 团 体 可 以 引 用 现 时 营 办 的 学 校 为 例 子 ,以 支 持 其 办 学 申 请 。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的 申 请 ,则 并 须 提 交 有 关 家 长 及 教 师 对 扩 充 学 校 计 划 意 见 的 资 料 。办 学 计 划 书 格 式 载 于 附 件 。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 办 学 计 划 书 及 证 明 文 件
10. 申 办 团 体 须 于 二 ○ 一 四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把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办 学 计 划 书 及 其 他 申 请 文 件( 包 括 用 以 证 明 上 文 第 1 段 所 列 资 格 的 文 件 )送 抵 教 育 局 ,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持 分 部
证 明 文 件 须 与 计 划 书 分 开 钉 装 。 申 办 团 体 须 递 交 以 下 文 件 : (a)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一 份 ;
(b)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即 公 司 注 册 和 豁 免 缴 税 证 明 文 件 ]一 份 ;
(c) 一 式 十 九 份 的 (i) 办 学 计 划 书 、 (ii) 摘 要 、 (iii)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 ( 列 明 学 校 名 称 、地 址 和 所 属 类 别 )( 如 有 的 话 ),连 同 两 只 载 有 有 关 数 据 的 光 盘 ; 及
(d) 其 他 于 申 请 表 格 中 列 出 的 所 需 文 件 各 一 份 。
迟 交 、 未 填 妥 或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书 , 概 不 受 理 。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11.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负 责 甄 选 各 项 申 请 。该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政 府 人 员 以 及 非 政 府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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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与 获 选 的 申 办 团 体 订 立 的 合 约12. 申 办 团 体 若 获 得 分 配 校 舍 ,在 所 分 配 的 校 舍 移 交 前 ,须 与 政 府 订 立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载 述 双 方 (即 获 选 的 申 办 团 体 和 政 府 )须 履 行 的 责 任 及 遵 守 的 条 件 ,包 括 由 获 选 的 申 办 团 体 承 诺 (a)按 照 获 政 府 接 纳 的 办 学 计 划 书 及 有 关 修 订( 如 有 的 话 )营 办 及 管 理 学 校 ;(b)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适 用 于 资 助 学 校 )营 办 学 校 。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按 照 《 教 育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 并 且 是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得 税 务 局 免 税 的 慈 善 团 体 ; (c) 在 政 府 指 明 的 时 间 内 , 须 就 获 得 分 配 的 校 舍 与 政 府 订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和 租 约 ;以 及 (d)确 保 法 团 校 董 会 按 照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所 载 学 校 发 展 计 划 内 订 明 的 标 准 维 持 满 意 的 办 学 水 平 。
13. 一 旦 学 校 被 认 为 不 再 需 要 或 不 再 使 用 新 分 配 的 校 舍 ,政 府 可 全 权 决 定 是 否 收 回 新 分 配 的 校 舍 ,而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则 会 终 止 。不 过 ,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的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个 案 而 言 ,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仍 然 适 用 于 该 校 原 有 校 舍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事 宜 。 如 原 有 校 舍 位 于 政 府 土 地 上 , 则 为 原 有 校 舍 而 订 立 的 租 约 继 续 有 效 。
14. 如 学 校 未 达 到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所 载 学 校 发 展 计 划 内 协 议 的 办 学 水 平 ,并 在 政 府 给 予 足 够 的 事 先 通 知 以 及 在 可 容 许 的 合 理 时 限 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后 仍 未 达 标 ,政 府 便 将 保 留 终 止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及 收 回 新 分 配 校 舍 的 权 利 。政 府 亦 可 收 回 位 于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原 有 校 舍 。
个 人 资 料 收 集 声 明
15. 申 请 人 透 过 是 次 申 请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将 用 于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申 请 事 宜 。处 理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人 员 , 均 可 以 得 到 这 些 资 料 。
16.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本 申 请 内 填 写 个 人 资 料 。申 请 人 如 不 提 供 这 些 资 料 ,申 请 的 处 理 工 作 及 结 果 或 会 受 影 响 。
17. 是 次 申 请 所 搜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 或 会 向 其 他 部 门 ∕ 决 策 局 披 露 , 作 上 文 所 述 用 途 。 18. 根 据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第 18 和 22 条 及 附 表 1 第 6 项 原 则 的 规 定 , 你 有
权 要 求 查 阅 及 改 正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要 求 查 阅 的 权 利 ,包 括 要 求 提 供 在 是 次 申 请 所 提 交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副 本 , 但 须 缴 付 费 用 。
19. 如 欲 查 询 有 关 是 次 申 请 所 搜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包 括 要 求 查 阅 及 改 正 资 料 事 宜 ,请 联 络 以 下 人 员 ,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13 号 胡 忠 大 厦 10 楼 教 育 局
公 开 资 料 主 任
资 料 披 露
20. 就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提 供 予 政 府 的 所 有 资 料 , 将 只 会 被 用 于 处 理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有 关 资 料 可 能 被 交 予 政 府 认 为 恰 当 的 其 他 政 策 局 ∕ 部 门 ∕ 职 员 、 或 任 何 负 责 是 次 分 配 工 作 的 第 三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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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21. 如 有 查 询 ,请 致 电 3509 8413 或 3509 8411。如 欲 索 取 更 多 资 料 ,则 可 从 教 育 局 网 页
<http://www.edb.gov.hk/tc/sch-admin/sch-premises-info/allocation-of-sch/index.htm l>下 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