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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配校舍以营办一所新的群育学校暨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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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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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分 配 校 舍 以 营 办 一 所 新 的 群 育 学 校 暨 院 舍 填 表 须 知

申 请 资 格

1. 凡 申 请 分 配 政 府 兴 建 的 校 舍 以 营 办 群 育 学 校 暨 院 舍 的 团 体 , 在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时 , 须 符 合 下 列 资 格 :

( a ) ( i ) 按 《 公 司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 假 如 成 功 获 分 配 校 舍 , 申 办 团 体 须 确 保 其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章 程 细 则 已 包 括 分 配 校 舍 所 需 的 全 部 标 准 条 文 ( 请 参 考 教 育 局 网 页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731&langno=2)﹞,

( i i ) 按 其 它 条 例 注 册 成 立 , 而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在 审 阅 该 团 体 的 章 程 后 , 认 为 可 获 考 虑 分 配 校 舍 ; 及

( b ) 申 办 团 体 必 须 是 认 可 的 慈 善 机 构 或 属 于 公 共 性 质 的 信 托 机 构 , 并 且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 8 条 获 得 豁 免 缴 税 。

分 配 校 舍 的 基 本 原 则

2. 校 舍 以 竞 逐 形 式 分 配 。分 配 校 舍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选 出 能 为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教 育 及 院 舍 服 务 的 申 办 团 体 。 有 鉴 于 此 , 申 办 团 体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 组 织 架 构 完 善 、 管 理 良 好 和 财 政 基 础 稳 健 ; 及

(b) 致 力 落 实 各 项 由 教 育 局 及 社 会 福 利 署 推 出 的 教 育 及 福 利 政 策 和 新 措 施 。

3. 审 批 申 请 以 教 育 及 院 舍 服 务 的 质 素 为 首 要 考 虑 条 件 。倘 若 超 过 一 个 申 办 团 体 的 整 体 评 审 结 果 不 相 伯 仲 ,当 局 会 优 先 考 虑 曾 在 香 港 营 办 特 殊 学 校 并 且 过 往 表 现 良 好 的 申 办 团 体 ,尤 其 是 曾 营 办 群 育 学 校 和 为 有 情 绪 及 行 为 问 题 的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提 供 院 舍 服 务 的 团 体 。

4. 申 办 团 体 如 因 违 规 行 为 ( 例 如 超 额 收 生 、违 反 中 六 收 生 程 序 ) 而 遭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发 出 警 告 信 , 则 在 发 信 后 的 两 年 内 不 会 获 考 虑 分 配 新 校 舍 。

家 具 及 设 备 费 用

5. 根 据 现 行 特 殊 教 育 及 院 舍 的 政 策 ,政 府 会 承 担 拟 建 的 群 育 学 校 暨 院 舍 购 置 家 具 及 设 备 的 款 项 ,而 实 际 款 额 则 须 查 核 有 关 要 求 并 经 详 细 的 审 批 。申 办 团 体 须 提 供 数 据 / 文 件 以 供 审 批 由 政 府 拨 款 购 置 的 家 具 及 设 备 的 确 实 款 额 。

办 学 计 划 书

6. 申 办 团 体 须 同 时 营 办 为 女 童 而 设 的 群 育 学 校 及 院 舍 , 让 其 服 务 得 以 发 挥 最 大 效 益 ; 并 须 就 该 群 育 学 校 暨 院 舍 提 交 一 份 计 划 书 , 列 明 其 抱 负 及 使 命 、 管 理 及 组 织 、 学 与 教 、 校 风 及 向 学 生 提 供 的 支 持 、 表 现 指 标 、 自 我 评 估 指 标 等 。 办 学 团 体 可 列 举 现 时 营 办 的 学 校 及 各 校 的 办 学 表 现 , 作 为 支 持 申 办 的 例 证 。 关 于 院 舍 部 分 , 申 办 团 体 须 在 计 划 书 内 列 明 各 项 质 素 要 求 , 包 括 核 心 服 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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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方 式 、 表 现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开 展 服 务 前 的 预 备 工 作 、 财 政 管 理 , 以 及 创 新 和 增 值 措 施 。 办 学 计 划 书 的 格 式 载 于 附 件 。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 办 学 计 划 书 及 证 明 文 件

7. 申 办 团 体 须 于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 把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办 学 计 划 书 及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用 以 证 明 上 文 第 1 段 所 列 资 格 的 文 件 ) 送 抵 教 育 局 ,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2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6 楼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持 分 部

证 明 文 件 须 与 计 划 书 分 开 钉 装 。申 办 团 体 须 递 交 一 式 二 十 一 份 ( i ) 计 划 书 包 括 学 校 部 分 及 院 舍 部 分 及 ( i i )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院 舍 或 非 牟 利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一 览 表 ( 各 机 构 地 址 和 所 属 类 别 均 须 详 列 在 内 ) , 亦 可 以 磁 盘 或 光 盘 的 形 式 递 交 二 十 一 份 电 子 本 ; 惟 只 须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各 一 份 。 迟 交 、 未 填 妥 或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书 , 概 不 受 理 。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8.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核 所 有 申 请 。 该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政 府 人 员 以 及 非 政 府 人 员 。 社 会 福 利 署 的 代 表 会 获 增 选 为 该 委 员 会 的 官 方 成 员 , 并 参 与 群 育 学 校 暨 院 舍 的 分 配 工 作 。

政 府 与 获 选 申 办 团 体 订 立 的 合 约 9. 申 办 团 体 如 获 分 配 校 舍 , 便 须 :

( 1 ) 在 当 局 向 立 法 会 工 务 小 组 委 员 会 提 交 拨 款 申 请 前 , 与 政 府 订 立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载 述 双 方 承 诺 履 行 的 责 任 及 条 件 , 当 中 包 括 由 申 办 团 体 承 诺 : ( a ) 按 照 已 获 政 府 接 纳 的 办 学 计 划 书 及 有 关 修 订 ( 如 有 的 话 ) , 营 办 及 管 理 学 校 ; ( b ) 按 照 《 教 育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管 理 学 校 ,该 法 团 校 董 会 并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8 8 条 向 税 务 局 注 册 成 为 慈 善 机 构 ;( c ) 确 保 在 校 舍 及 / 或 院 舍 移 交 前 与 政 府 签 订 租 约 ,以 及 在 法 团 校 董 会 成 立 后 与 政 府 签 订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 d ) 确 保 法 团 校 董 会 按 照 办 学 计 划 书 载 列 的 协 议 标 准 管 理 学 校 ;以 及 ( e ) 因 应 要 求 在 上 课 时 间 外 开 放 校 舍 及 设 施 , 供 市 民 使 用 。 校 方 可 按 照 教 育 局 以 最 新 发 出 的 有 关 通 告 公 布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费 用 ;

( 2 ) 与 政 府 订 立 有 关 院 舍 的 津 贴 及 服 务 协 议 ( 整 笔 拨 款 ) 。津 贴 及 服 务 协 议 ( 整 笔 拨 款 ) 载 述 双 方 承 诺 履 行 的 责 任 及 条 件 , 当 中 包 括 服 务 范 围 ( 涵 盖 目 的 及 宗 旨 ) 、服 务 性 质 、目 标 组 别 、表 现 标 准 ( 涵 盖 服 务 量 ) 、基 本 服 务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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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质 素 标 准 、社 会 福 利 署 对 服 务 营 办 机 构 所 负 的 责 任 ,以 及 资 助 基 准 。 在 表 现 监 察 方 面 , 申 办 团 体 须 定 期 向 社 会 福 利 署 提 交 报 告 ; 当 局 亦 会 进 行 例 行 评 估 及 突 击 巡 查 。

10. 申 办 团 体 须 在 校 舍 及 / 或 院 舍 移 交 前 与 政 府 订 立 一 份 同 时 涵 盖 学 校 及 院 舍 的 租 约 。

11. 一 般 情 况 下 ,如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办 学 团 体 租 约 / 法 团 校 董 会 租 约 、或 津 贴 及 服 务 协 议 ( 整 笔 拨 款 ) 其 中 一 项 被 终 止 或 不 被 续 约 ,则 其 余 的 协 议 将 一 并 被 终 止 。

12. 倘 若 申 办 团 体 未 能 达 到 双 方 就 学 校 或 院 舍 部 分 所 协 议 的 表 现 标 准 ,又 或 放 弃 其 营 办 学 校 或 院 舍 的 权 利 , 政 府 可 终 止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或 津 贴 及 服 务 协 议 ( 整 笔 拨 款 ) 。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或 / 和 津 贴 及 服 务 协 议 ( 整 笔 拨 款 ) 一 经 终 止 , 政 府 可 收 回 该 群 育 学 校 暨 院 舍 的 全 部 地 方 。

13. 根 据《 资 助 学 校 资 助 则 例 》,学 校 在 全 面 营 办 时 ,会 获 提 供 3 . 5 名 学 校 社 会 工 作 者 ;惟 申 办 团 体 必 须 注 意 ,就 该 0 . 5 名 属 于 员 工 编 制 内 的 学 校 社 会 工 作 者 而 言 , 不 得 在 其 它 属 校 ( 如 有 的 话 ) 另 设 社 工 室 。

有 关 收 集 申 请 者 个 人 资 料 的 声 明

14. 申 请 者 在 这 次 申 请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数 据 ,将 用 于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下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的 事 宜 。 这 些 资 料 可 向 负 责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人 员 / 人 士 披 露 。

15. 申 请 者 必 须 为 这 次 申 请 提 供 个 人 资 料 ,否 则 申 请 的 处 理 工 作 及 结 果 或 会 受 到 影 响 。

16. 在 这 次 申 请 收 集 所 得 的 个 人 资 料 ,可 为 上 述 目 的 而 向 其 它 政 府 部 门 / 决 策 局 披 露 。

17. 根 据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第 1 8 和 2 2 条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则 的 规 定 , 你 有 权 查 阅 和 改 正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查 阅 方 式 包 括 索 取 你 在 这 次 申 请 提 交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复 本 , 惟 须 缴 付 费 用 。

18. 如 欲 查 询 透 过 这 次 申 请 收 集 所 得 的 个 人 数 据 ( 包 括 查 阅 及 改 正 这 些 资 料 ) ,请 与 下 列 人 员 联 络 :

3

(4)

4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 1 3 号 胡 忠 大 厦 1 0 楼 教 育 局

公 开 资 料 主 任

资 料 披 露

19. 就是次申请分配校舍提供予政府的所有资料,将只会被用于处理是次校舍分配工作。有关 资料可能被交予政府认为恰当的其它政策局/ 部门/ 职员、或任何负责是次分配工作的第 三者。

查 询

2 0 . 如 有 查 询 , 请 致 电 3 5 0 9 8 4 1 3 或 3 5 0 9 8 4 1 1 。 如 欲 查 询 更 多 数 据 , 请 浏 览 教 育 局 网 页 :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46&langno=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对未成立法团校董会的资助小学而言,此项津贴已纳入为「营办开支整笔津贴 (一般范 畴 )」下的其中一项,详情请参阅教育局通函第 111/2021 号。而所有未成立法团校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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