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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将 以 办 学 团 体 互 相 竞 逐 的 方 式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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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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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 一 九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接 受 就 位 于 三 区 的 四 所 小 学 校 舍 的 重 置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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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局 今 日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 宣 布 , 合 资 格 的 办 学 团 体 可 透 过 二 ○ 一 九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申 请 三 所 分 别 位 于 九 龙 城 区 、 观 塘 区 及 黄 大 仙 区 计 划 中 的 新 小 学 校 舍 及 一 所 位 于 九 龙 城 区 的 空 置 校 舍 , 作 为 重 置 现 有 公 营 及 直 接 资 助 小 学 之 用 。

计 划 中 的 新 校 舍 位 于 九 龙 城 何 文 田 常 富 街 、 观 塘 安 达 臣 道 发 展 区 ( 地 盘 KT2a) 及 黄 大 仙 绿 柳 路 , 空 置 校 舍 则 为 位 于 九 龙 城 红 磡 机 利 士 南 路 68 号 的 前 红 磡 官 立 小 学 校 舍 。 该 四 所 校 舍 的 数 据 载 于 附 件 。

教 育 局 发 言 人 说 :「 一 些 以 往 日 标 准 兴 建 的 学 校 可 能 因 空 间 不 足 或 其 他 限 制 而 无 法 提 升 基 本 设 施 。 因 此 , 教 育 局 识 别 了 三 所 分 别 位 于 九 龙 城 区 、 观 塘 区 及 黄 大 仙 区 计 划 中 的 新 小 学 校 舍 及 一 所 位 于 九 龙 城 区 的 空 置 校 舍 , 以 分 配 予 现 有 小 学 作 重 置 之 用 。 有 需 要 提 升 设 施 的 现 有 公 营 及 直 接 资 助 小 学 , 均 可 于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交 申 请 。」

「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将 以 办 学 团 体 互 相 竞 逐 的 方 式 进 行 。 在 审 批 重 置 申 请 时 , 教 学 质 素 将 属 首 要 考 虑 条 件 。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拟 重 置 学 校 的 办 学 纪 錄 、 重 置 后 的 办 学 计 划 , 以 及 其 现 有 校 舍 的 狀 况 。 一 般 而 言 , 我 们 认 为 现 有 校 址 面 积 少 于 三 千 平 方 米 、 校 舍 樓 龄 逾 三 十 年 , 而 又 未 能 受 惠 或 只 有 限 度 受 惠 于 学 校 改 善 工 程 的 学 校 , 其 申 请 值 得 慎 重 考 虑 。 此 外 , 有 关 学 校 所 处 的 位 置 ( 即 该 校 现 时 校 址 是 否 与 所 申 请 的 校 舍 同 区 ), 也 属 考 虑 因 素 之 一 。 不 过 , 这 些 并 非 提 交 申 请 的 先 决 条 件 , 每 个 申 请 个 案 均 需 考 虑 其 个 别 情 况 。」

发 言 人 补 充 說 :「 根 据 现 行 重 置 安 排 , 成 功 获 分 配 新 校 舍 的 办 学 团 体 , 须 在 获 分 配 新 校 舍 作 重 置 之 用 后 , 交 回 现 有 校 舍 。 倘 学 校 座 落 于 办 学 团 体 或 该 校 或 与 办 学 团 体 / 该 校 有 关 的 第 三 者 所 拥 有 的 私 人 土 地 上 , 有 关 的 土 地 拥 有 人 须 把 现 有 学 校 校 舍 及 用 地 交 还 政 府 。」

所 有 申 请 均 会 由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审 核 , 其 成 员 包 括 政 府 及 非 官 方 人 士 。 办 学 团 体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相 关 证 明 文

(2)

件 、办 学 计 划 书( 办 学 计 划 书 连 所 有 附 件 在 内 不 得 超 过 十 页 , 另 附 两 页 摘 要 ) 及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 一 并 提 交 。 办 学 计 划 书 须 列 明 抱 负 及 使 命 、 管 理 与 组 织 、 学 与 教 、 校 风 及 学 生 支 持 、 学 生 表 现 目 标 、 自 我 评 估 指 针 等 。 办 学 团 体 亦 可 以 引 用 现 正 营 办 的 其 他 学 校 及 其 办 学 纪 錄 作 为 例 子 , 以 支 持 其 重 置 申 请 。

根 据 教 育 局 现 行 校 舍 分 配 政 策 ,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 办 学 团 体 必 须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 以 及 :

( 1) 按 《 公 司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 假 如 成 功 获 分 配 校 舍 , 办 学 团 体 须 确 保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包 括 分 配 校 舍 所 需 的 全 部 标 准 条 文 ); 或

( 2) 按 其 他 条 例 注 册 成 立 ,而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在 审 阅 该 团 体 的 章 程 后 , 认 为 可 获 考 虑 分 配 校 舍 。

此 外 , 办 学 团 体 亦 必 须 正 在 本 港 营 办 一 间 或 以 上 的 公 营 或 直 接 资 助 小 学 , 并 必 须 为 申 请 学 校 的 注 册 办 学 团 体 。

二 ○ 一 九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其 他

参 考 数 据 , 可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 www.edb.gov.hk/tc/sch -admin/sch-premises-info/allocation- of-sch/index.html)下 载 。该 网 页 亦 备 有 更 多 有 关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资 料 。

办 学 团 体 须 于 二 ○ 一 九 年 十 月 十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 把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22 份 办 学 计 划 书 連 摘 要 及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 ( 如 有 ), 交 抵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持 分 部 (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 迟 交 、 未 填 妥 或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 概 不 受 理 。

如 有 查 询 , 可 致 电 3509 8413 或 3509 8411。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星 期 四 )

(3)

附件 一九年度第四次校舍分配工作 ─ 校舍资料

计划中的新小学校舍 项 目

编 号

所 属 区 域 校舍

(地点)

课 室 数 目

(大 约 地 盘 面 积 )

预 计 最 早 落 成 日 期

PS1 九龙城 何文田常富街 设有 24 个课室 (7 770 平方米

(包括斜坡))

2024 年年底 (暂定)

PS2 观塘 安达臣道发展区 (地盘 KT2a)

设有 30 个课室 (6 783 平方米

(包括斜坡))

2024 年年底 (暂定)

PS3 黄大仙 绿柳路

(前圣公会静山小 学及前圣公会日 修小学旧址)

设有 24 个课室 (3 700 平方米)

2025 年年底 (暂定)

注:

1. 校舍将尽可能采用各种具能源效益、可再生能源技术及环保的设施。

2. 建校工程的落实及校舍的实际完工日期须视乎多方面因素,包括公众咨询、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就有关拨款申请的审批结果、建筑进度,以及学额供求在 建校计划推展期间的转变等。

3. 成功获分配校舍的申办团体须同意管理和保养该校舍及有关永久政府拨地的 工程条款所指定的范围。有关指定范围或会包括毗连校舍的斜坡,并以地政 总署最终决定的工程条款为准。

现有空置校舍 项目

编号

所属区域 校舍

(地点)

课室数目/

特别室数目

(大约地盘面积)

校舍大约楼龄

PS4 九龙城 前红磡官立小学校 舍(九龙城红磡机利 士南路 68 号)

课室:24 特别室:4 (1 895 平方米)

58 年

注:

1. 有关校舍在分配予成功申请团体前会进行适切的装修工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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