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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校董会须以受托人身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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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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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财 务 管 理 指 引

主 要 信 息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以 受 托 人 身 分 处 理 从 政 府 获 取 的 经 费 及 资 产 、 学 生 的 收 费 和 市 民 的 捐 款 。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制 订 妥 善 完 备 并 设 有 监 察 与 制 衡 措 施 的 财 务 管 理 机 制 , 确 保 受 托 的 资 源 用 得 其 所 及 具 问 责 性 , 并 遵 守 教 育 局 所 颁 布 的 有 关 政 策 及 指 引 。

法 团 校 董 会 校 董 的 职 能 / 角 色

 担 当 督 导 及 监 察 的 职 能 / 角 色 - ( a ) 主 要 的 督 导 角 色 是 确 保 :

 学 校 在 学 校 发 展 计 划 、周 年 校 务 计 划 和 周 年 财 务 预 算 方 面 的 表 现 具 成 效 ;

 建 立 监 控 机 制 ( 例 如 内 部 监 控 程 序 和 职 务 分 工 的 安 排 ) ;

 法 团 校 董 会 定 期 获 得 最 新 的 财 政 狀 况 资 料 ; 以 及

 学 校 拟 备 周 年 帐 目 , 供 外 聘 核 數 师 审 核 。 ( b ) 主 要 的 监 察 角 色 包 括 :

 就 违 规 / 異 常 的 个 案 ( 例 如 不 遵 守 采 购 指 引 / 程 序 ) ,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

 就 内 部 监 控 程 序 / 机 制 ( 例 如 厘 清 批 核 权 限 及 职 务 分 工 ) , 建 议 改 善 方 法 ;

 设 立 及 检 讨 监 控 财 务 预 算 的 有 关 机 制 ,以 监 控 财 务 预 算 的 修 订 及 大 幅 偏 離 原 定 财 务 预 算 的 收 支 ; 以 及

 检 视 周 年 帐 目 , 以 提 交 法 团 校 董 会 并 送 交 教 育 局 。

(2)

运 用 经 费 须 遵 守 的 事 项 及 其 灵 活 性

 遵 守 《 资 助 学 校 资 助 则 例 》、 有 关 经 费 ( 包 括 扩 大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和 整 合 代 课 教 师 津 贴 ) 的 涵 盖 范 围 , 以 及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发 出 的 有 关 指 令 ;

 批 核 商 业 活 动 , 并 确 保 商 业 活 动 的 处 理 方 式 符 合 教 育 局 制 订 的 所 有 采 购 指 引 / 程 序 ; 把 所 有 利 润 或 净 收 入 用 于 该 校 学 生 直 接 受 益 的 用 途 上 ; 以 及

 批 准 征 收 超 逾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书 面 核 准 上 限 的 罚 款 及 作 特 定 用 途 的 费 用 , 如 该 等 费 用 是 作 教 育 用 途 , 并 得 到 大 部 分 家 长 的 明 确 同 意 。

发 展 计 划 及 周 年 财 务 预 算

周 年 财 务 预 算

♦ 在 资 源 分 配 方 面 紧 密 配 合 学 校 的 周 年 校 务 计 划 、 学 校 发 展 计 划 及 运 作 需 要 ;

♦ 设 立 机 制 , 以 制 备 / 检 讨 周 年 财 务 预 算 和 进 行 预 算 监 控 及 评 估 , 并 征 询 教 师 的 意 見 ;

♦ 避 免 出 现 赤 字 预 算 ;

♦ 根 据 经 核 准 的 财 务 预 算 监 控 财 务 往 來 , 如 开 支 远 低 于 / 高 于 预 算 , 应 向 法 团 校 董 会 汇 报 ;

♦ 在 学 年 中 适 当 的 时 间 检 讨 / 修 订 经 核 准 的 财 务 预 算 ; 以 及

♦ 在 策 划 阶 段 , 订 定 表 现 指 标 / 成 功 准 则 , 以 评 估 有 关 活 动

/ 计 划 的 结 果 / 成 效 。

借 入 款 项 及 投 资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方 可 以 借 款 , 及 不 应 把 学 校 经 费 用 作 高 风 险 的 投 资 活 动 ;

♦ 如 拟 借 入 款 项 及 投 资 , 应 事 先 取 得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批 准 , 并 在 周 年 校 务 计 划 和 校 务 报 告 中 披 露 有 关 个 案 的 资 料 ; 以 及

(3)

亏 损 。 不 得 以 政 府 津 贴 偿 还 贷 款 。

制 衡 措 施

会 计 及 披 露

♦ 妥 善 备 存 帐 簿 及 财 务 记 录;

♦ 所 有 帐 项 须 附 上 单 据 及 有 关 文 件 , 以 资 证 明 ;

♦ 拟 备 年 度 收 支 帐 目 及 资 产 负 债 表 ;

♦ 会 计 制 度 应 保 持 透 明 度 ;

♦ 订 定 适 当 程 序 , 规 定 学 校 人 员 申 报 / 披 露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 因 此 等 利 益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看 來 会 影 响 该 等 人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时 的 判 断 。 ( 在 处 理 采 购 及 商 业 活 动 时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这 项 规 定 ) ;

♦ 申 报 / 披 露 利 益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并 妥 为 记 录 在 相 关 的 登 记 册 内 , 以 供 教 育 局 查 阅 ; 以 及

♦ 遵 守 《 教 育 条 例 》 第 4 0 B F 至 4 0 B H 条 有 关 处 理 申 报 / 披 露 利 益 的 规 定 。

内 部 监 控 机 制

♦ 订 立 内 部 程 序 及 步 骤 , 以 减 少 欺 诈 及 疏 忽 行 为

[ 学 校 可 考 虑 向 外 间 雇 用 相 关 的 服 务 ( 例 如 审 计 服 务 ) , 以 加 强 内 部 监 控 。 如 雇 用 服 务 一 事 获 法 团 校 董 会 批 准 , 并 遵 照 教 育 局 订 定 的 采 购 程 序 进 行 , 有 关 开 支 可 根 据 扩 大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的 运 用 原 则 由 该 项 津 贴 支 付 。 ] ;

♦ 遵 守 教 育 局 所 颁 布 的 采 购 指 引 / 程 序 ;

♦ 适 当 授 权 予 法 团 校 董 会 校 董 , 以 执 行 督 导 及 监 察 职 能 ; 以 及

♦ 实 行 适 当 职 务 分 工 / 輪 换 职 务 的 原 则 , 例 如 负 责 邀 请 供 应 商 投 标 的 人 员 , 不 应 同 时 负 责 审 批 标 书 。

(4)

外 部 监 控 机 制

♦ 委 任 一 名 执 业 会 计 师 审 核 学 校 的 周 年 帐 目 ;

♦ 要 求 外 聘 核 數 师 就 内 部 监 控 和 会 计 制 度 提 供 意 見 ; 以 及

♦ 确 保 可 随 时 提 交 所 有 会 计 记 录及 财 务 资 料 供 教 育 局 及 政 府 其 它 政 策 局 / 部 门 查 阅 。

汇 报

♦ 定 期 向 法 团 校 董 会 汇 报 学 校 的 财 政 狀 况 , 尤 其 是 开 支 远 低 于 / 高 于 预 算 的 情 况 ;

♦ 向 法 团 校 董 会 汇 报 修 订 预 算 ( 如 有 ) , 以 供 批 核 ;

♦ 通 知 法 团 校 董 会 任 何 異 常 或 不 寻 常 的 学 校 事 件 ( 例 如 现 金 损 失 、 欺 诈 、 伪 造 文 件 等 ) , 并 从 速 向 教 育 局 汇 报 ;

♦ 向 法 团 校 董 会 汇 报 外 聘 核 數 师 或 教 育 局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 并 把 跟 进 行 动 ( 如 有 的 话 ) 纳 入 周 年 校 务 计 划 内 ;

♦ 在 每 年 分 发 给 各 持 分 者 的 校 务 报 告 中 载 录财 务 摘 要 ; 以 及

♦ 于 学 年 /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后 六 个 月 内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经 审 核 的 周 年 帐 目 。

须 注 意 的 事 项

 法 团 校 董 会 应 在 学 校 现 有 的 良 好 架 构 上 加 以 发 展 , 确 保 校 内 有 一 套 健 全 稳 妥 的 财 务 管 理 机 制 ;

 《 财 务 管 理 指 引 》 应 与 《 学 校 行 政 手 册 》 内 的 相 关 规 定 ( 例 如 财 务 预 算 及 学 校 财 务 的 章 节 ) 一 并 阅 读 , 以 便 处 理 学 校 的 日 常 运 作 , 但 下 列 各 项 除 外 :

( i ) 银 行 / 支 票 签 署 人 ─ 法 团 校 董 会 校 董 联名 签 署 ( 没 有 硬 性 规 定 要 校 监 签 署 )

(5)

( i i i ) 征 收 超 逾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书 面 核 准 上 限 的 罚 款 及 作 特 定 用 途 的 费 用 ─ 须 事 先 获 得 法 团 校 董 会 ( 而 非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 批 准

( i v ) 发 出 收 据 ─ 因 应 学 生 / 家 长 的 要 求 发 出 收 据 ( 而 非 按 每 笔 金 额 发 出 收 据 )

 除 《 教 育 条 例 》 外 , 法 团 校 董 会 亦 须 遵 守 其 它 适 用 的 法 例 。

参 考 资 料 :

§ 《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资 助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指 引 》

§ 《 学 校 行 政 手 册 》

§ 《 资 助 学 校 处 理 政 府 津 贴 小 贴 士 》

§ 《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资 助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注 意 事 项 》

§ 《 筹 集 经 费 及 订 立 涉 及 并 非 从 政 府 获 取 经 费 的 合 约 、协 议 或 安 排 的 基 本 原 则 》

学 校 发 展 分 部 2 0 1 3 年 7 月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席法團校董會的會議並參與會 議內所有事項(包括有關人事管 理例如教職員升遷)的討論。除 非法團校董會所商議的事宜涉 及某名校董的個人利益,否則校 董可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 無須避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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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法團校 董會以 受託人 身 分擁 有及 處 理由政 府發放 給學校 的經費 及資 產。法 團校董 會亦以 同樣的身分擁 有及處理由學生繳交的堂費 及由 公眾人士給予學校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