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30 日經授貿字第 09420022431 號
一、國內廠商出口國產成品布料(包括表布及裡布)委託大陸 加工之梭織或針織成衣,及國內廠商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 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可依本輸入條件辦理進口,以 供內銷。
二、出口之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成衣,
範圍限制如下:
(一)出口之國產成品梭織布料,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 C號列如附表 1-1,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梭織 成衣,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 1-2。
(二)出口之國產成品針織布料,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 C號列如附表 2-1,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針織 成衣,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 2-2。
(三)出口之國產紗線,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 附表 3-1,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針織或鉤針織 毛衣,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 3-2。
三、申請人應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但不限於台灣區製衣工業 同業公會、台灣區針織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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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或台灣加工出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四、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出 口成品布料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 10%)後之數量 或淨重量。出口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毛衣,其申請進口毛 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紗線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 率為 5%)後之數量或淨重量。
五、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限於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出口後 六個月內向各相關公會申請同意書,並憑公會簽發之同意 書於一個月內辦理簽證。
六、申請人於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時,應依關稅法規定主動 向海關申請留樣(由海關加封交申請人保管),並於出口 報單上詳列品名、數量、規格,註明「委託大陸加工」字樣 及加工後之成衣品名、數量、規格。
七、申請人進口成衣,應填具「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申請 書」(一式二聯,如附表),並檢附經海關簽章之原料出 口報單副本向下列各相關公會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始予 核發「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以下簡稱「輸入 同意書」):
(一)出口國產成品梭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成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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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二)出口國產成品針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成衣─ 向台灣區針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三)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向 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四)加工出口區廠商出口前三項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委 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並得向台灣加工出口區製衣工 業同業公會申請。
八、申請人應檢附「輸入同意書」,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 許可辦法第九條規定,向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 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輸入 許可證。
九、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
MADE IN CHINA」或類似文字,且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 固性,否則不准通關稅放(如僅以黏性標籤浮貼者即不具 牢固性)。
十、依本輸入條件進口之成衣,其原出口之布料或紗線,不得 在大陸磨面、印染或整理,應以原樣進口。進口之成衣需經 水洗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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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通關時留取出口布料樣品(數量為全幅寬、兩邊 均有布邊,長度至少一碼)。
(二)於水洗加工後之成衣復運進口時,其屬應驗者,應 向海關隨貨提供:
1、水洗後布料樣品(數量為全幅寬、兩邊均有布邊,長 度至少一碼)。
2、成衣樣品。
十一、報關進口成衣時,應依海關規定辦理,其屬應驗者,申 請人應檢附原出口留樣之貨樣,由海關查驗核對。
十二、申請人應將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進口成衣及庫存之 數量詳實登載列冊,並保存相關憑證,以便各相關公會 及貿易局查核。
十三、各相關公會應於每半年將同意輸入案件彙總列表,函報 貿易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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