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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函
地址:23568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2號 承辦人:陸挽中
電話:(02)2946-2793分機509 電子信箱:sonic@moeacgs.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經地源字第1050460183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規定執行疑義部分,本所回復意見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105年9月8日中市都建字第1050148897號函意見 回復。
二、地質法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0005638 9號令發布,自民國100年12月1日施行,其中地下水補注 地質敏感區部分已公告濁水溪沖積扇、屏東平原、宜蘭平 原、臺北盆地與臺中盆地等5區,主要目的係為保育地下水 主要補注地區之水質與水量。
三、依地質法第6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 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
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另依第8條「土地開發行為 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 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 不在此限」,經濟部並於102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地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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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都市發展局■■■■■■■收文:1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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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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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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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作為辦 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依據。
四、有關上述作業準則中第11條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基地 地質安全評估內容,要求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土地開 發行為應維持一定比例之透水面積,以保育土地自然補注 能力。其中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2小目有關都市土地之 開發行為,開發後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百分比檢 討,得扣除依其他法規規定應提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如法定 騎樓、道路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等)。基地透水面積計算 公式為:透水面積≧〔基地面積╳(1-法定建蔽率)-應提供 公共使用之土地面積〕╳ 0.6。
五、上述準則中有關透水面積,原則上係指開發基地內,無地 下構造物之範圍面積,倘基地透水面積範圍內如具地下構 造物,應採取安全有效因應措施以補償之。
六、為闡釋上述作業準則之內涵,本所編有「地質敏感區基地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一冊,相關內容亦已配合 修訂完成,將於近期內公布於本所官網「地質法專區」,
提供各界參考。
七、另於上述規定執行期間,倘有發生窒礙難行狀況或解釋上 之疑義,亦請提供本所相關法規資料與貴管意見,作為後 續相關解釋或法規研修參考。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 2016-10-27
14: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