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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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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府授教特字第 1000124398 號函發布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身心障礙學生享有適性教育,發展 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充分發揮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階段之身心障 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輔導教師)應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四、輔導教師應配合本府教育局分配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協助全市巡迴輔導相 關工作。

五、巡迴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分配以區域為原則。

六、輔導教師協助輔導學校工作項目如下:

(一)轉介前諮詢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評量。

(三)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執行適性課程與行為輔導。

(五)蒐集及編製教材教具。

(六)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七)輔導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及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八)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班級輔導及轉銜服務。

(九)協助參與特殊教育宣導、個案研討會議或其他特殊教育工作。

七、輔導教師對於以學科認知為主要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排課以小組教學為 原則;非學科認知需求者,得視學生情況安排適當教學模式。

八、輔導教師之教學課程內容以特殊教育課程為主、學習困難之學科補救教學 為輔。

特殊教育課程包括聽能訓練、說話訓練、點字教學、定向行動訓練、情緒 管理、社會適應、社交技巧、注意力訓練、生活自理及學習策略教導等。

九、各類輔導教師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每星期至少應輔導二次。但得視學生實 際情形調整之。

輔導教師於每次輔導後應確實填寫輔導紀錄表。

十、專任輔導教師每人每星期授課節數(不含交通時間),學前及國民小學階段 以二十節為原則,國民中學階段以十八節為原則,高中(職)階段以十四節 為原則。每節分鐘數比照該教育階段普通班,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 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換算。

服務二所學校者,得減授授課節數一節;服務三所學校以上者,得減授授 課節數二節。

兼任本府教育局或本市特教資源中心行政工作之輔導教師,每星期授課以 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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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輔導教師得依規定報領交通費,每學期由所屬學校造冊報本府教育局審 核。

十二、輔導教師在開學前應依身心障礙學生情況及能力予以分組,分組名單(含 學生上課節數)經本府教育局審查後,由接受服務學校於開學前協助排課事 宜。

十三、各類巡迴輔導班應於開學一個月內推選各該類召集人召開會議擬定該類 別年度工作計畫、統籌相關事項並辦理研習等工作。

十四、巡迴輔導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本學期服務身心障 礙學生數及名冊、巡迴輔導班全體課表、師資、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每 組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名冊等資料,提送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 稱特推會)審查並留校存查,且送本府教育局備查;第二學期資料有更改 部分,應於開學二星期內送本府教育局備查。

十五、巡迴輔導班學生經輔導教師評估學習情況改善、適應良好,或擬改變安 置型態,應經學校特推會核定,再報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同意後重新安置。

十六、接受輔導教師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開學前排課。

(二)協助提供輔導教師固定上課教室。

(三)提供停車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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