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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 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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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9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

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 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

107 年 03 月 20 日數學系暨應數所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107 年 4 月 10 日第 2990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與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為 充分利用雙方師資、圖書和儀器設備,以提升學生修課需求,促進學術合 作交流,茲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 「國立臺灣大學校際選課實 施辦法」和「國立政治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訂定本協議書。

二、 交換選課的對象以雙方學生為限,互相修習的科目以雙方學士班、碩士班 及博士班所開設之選修課程為範圍。但學生至對方選課須為該學期該科目 其肄業學校並未開設,雙方得設定各科目修課人數之上限,並以開課學校 之研究生優先選課。

三、 研究生選修對方課程,須經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同意,以及雙方系主任及 開課教師同意,始得選修該科目。學士班同學須經導師同意,以及雙方系 主任及開課教師同意,始得選修該科目。

四、 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之科目數,以一科為原則。學生校際選課之學分 數,研究生不得超過己方學系規定之應修畢業總學分數三分之一。學士班 學生每學期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 參與校際選課之學生應遵照上述雙方學校所頒選課實施辦法辦理選課事 宜,依各校之作業流程及日程辦理並且遵守相關規定事項。

六、 每學期結束後,接受選課之學校應將校際選課學生之成績送回該生原肄業 學校。

七、 校際選課的授課、考試及成績等,依開課學校之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協議書由雙方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依開課學校之校際 選課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修正之。

九、 本協議書自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生效,期限五年;除任何一方於期滿前 表示不續約外,將自動續約五年,再續約時亦同。期滿前,若協議雙方之 任何一方以書面向他方提出終止協議者,本協議書自送達日之次學期起自 動失效。

協議單位: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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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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