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修正規定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聘任及培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應兼顧地區特性及語言類別之均衡性。
(二)一百零六學年度起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始具聘任資格;一百 零六學年度以前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由教育局(處)自所屬 學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之現任合格教師擇優聘任之,並頒發聘書:
1.本土語言教學年資三年以上。
2.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本土語言組服務三年以上。
3.取得閩南語、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資格,且具備本土 語言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經本署審查通過。
4.取得一百零二年以前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資格或一百零三年以 後通過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考試,具備本土語言教學、研究等具 體績效人員,且經本署審查通過。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百零六學年度以前未有符合前款第一、
二、四目條件之原住民族語合格教師者,得遴選具備本土語言教學、
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聘任之。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聘任,以商借方式處理,聘期以每學年一聘為 原則,教育局(處)得視各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表現情形續聘之,
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本土語言指導員每週返校擔任本土語 言教學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培訓計畫,由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語 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會同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劃設計;培訓由國家教 育研究院辦理,以二週為原則,每學年定期培訓一次,以寒暑假為優 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研習會,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國
家教育研究院共同負擔。
五、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輔導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年開學前,依本署本土語言教育政策、直轄市、縣(市)
年度推動重點及學校輔導需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 輔導組織,訂定工作計畫。
(二)依計畫進行輔導,其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 輔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觀察與會談、教學診斷與演示、諮 詢輔導及問題座談等。
3.專案研究︰本土語言指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 導學校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三)採部分時間方式進駐校園,與學校協商排定時間到校輔導,每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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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有三十六次實施到校輔導或上 網諮詢,每次到校輔導或上網諮詢後,應填報紀錄表。
(四)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 多種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俾增進輔 導效果,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 教育改革之進行。
(五)針對學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困難與問題,應結合直轄市、縣(市)
本土語言輔導組織主動蒐集資料及從事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 得洽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 言組)參與輔導,介紹教學新知,改進教學方法,以期理論與實 際相互配合。
(六)協助或接受輔導之學校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教育局(處)建請獎 勵,如有缺失,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七)於每學年度結束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提 出工作成果報告(包括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
結語及附錄–紀錄表),由教育局(處)彙齊成果函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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