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頁,共 2 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聯絡人:郭厚伸

聯絡電話:02-2787-7412 傳真:02-2653-207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914065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含ranitidine成分藥品許可證清冊 (A21020000I109140659300-1.odt)

主旨: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請貴公司自109年8月1日起暫停於 國內供應、銷售或使用含ranitidine成分藥品,詳如說明 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33條及第36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署109年5月7日FDA藥字第1091403920號函請貴 公司提交NDMA不純物之安全性評估資料,倘所提資料未經 本署認可或未提出者,自109年8月1日起暫停供應、銷售或 使用ranitidine成分藥品在案。

三、經評估ranitidine藥品中亞硝胺類不純物NDMA之含量,會 隨著儲存時間增加或儲存高於室溫下而上升,進而導致 NDMA含量可能超出每日可接受攝取量,為保障民眾用藥安 全,請貴公司自109年8月1日起暫停於國內供應、銷售或使 用旨揭成分藥品,並應即通知相關經銷藥商、藥局及醫療

檔  號:

保存年限:

4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2 頁

機構配合暫停供應、銷售或使用,且應轉知其下游藥商、

藥局及醫療機構配合;隨函檢附含ranitidine成分藥品許 可證清冊一份。

四、副本抄送地方政府衛生局,請惠予督導及查核轄內藥商、

藥局及醫療機構確實於國內暫停供應、銷售或使用旨揭成 分藥品。

正本: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大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工廠、里萊藥 品股份有限公司、培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瑞士藥 廠股份有限公司、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衛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賜 利優醫藥生技有限公司、應元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鴻汶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十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台灣醫院協會、中華民國藥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製藥發 展協會、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地方政府衛生

1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總說明 總說明 總說明 總說明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年度

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但輸往美國以外之無邦交國 家或地區者,得標示台灣製造或同義之外文」規定,廠商出口本國產製之貨品

中華民國角力協會 110 年度 B 級角力裁判講習會 職員編組名冊. 職稱 姓名

中華民國角力協會 110 年度 A 級角力裁判講習會 職員編組名冊. 職稱 姓名

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下稱本會)因辦理推廣各項水中運動活動(競賽)、志工活

取得中華民國之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後,須加入在中華民國法律 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以上、65

十八、經本府人力專案小組審查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