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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06-327-1
高雄市社會福利服務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8 日高市府社工字第 10103979600 號令訂定並自發布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高市府社工字第 10535781400 號令修正並自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各社會福利服務場地(以下稱本場地)之 使用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本場地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館)。
二、本府社會局志願服務資源中心。
三、本府社會局婦女館。
四、本府社會局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五、本府社會局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
六、本府社會局鳳山老人活動中心。
七、本府社會局富民長青中心。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社會福利服務場地。
第四條 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如附表。但使用時間經主 管機關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為舉辦 社會福利、社會教育等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第六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於活動舉辦十四日前填具申請 表,並檢附活動程序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需排演、
預演或布置,應一併提出。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
關之通知起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未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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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申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
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 俗之虞。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 用。
三、活動內容有損壞本場地之設施或設備之虞。
四、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缺乏社教意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 地者,得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
第八條 申請人因故更改活動時間或場地時,應於活動舉辦三 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之數額與更 改後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有增減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 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第九條 申請人未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已繳納 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使用 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申請人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撤回申請者,應於活動舉 辦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並同時申請無息返還已繳納之各 項費用及保證金。
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申請返還者,其已繳納之各項 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與各項器材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
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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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為修復;其不能修復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及賠償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自保證金中 扣除,不足之數並應追償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如需布置場地、使用燈光、音響等各項設 備,或架設、裝置臨時性之電器或設備時,應先經主管 機關同意。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張貼或掛置海報或 宣傳資料;任意張貼或掛置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
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第十四條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回復原狀;違反回復原狀 之義務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僱工拆除,拆除物視同廢棄 物處理。
前項場地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自保證金中 扣除,不足之數,並得追償之。
第十五條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毀損各項 設備、設施或其他應扣除情事後,於場地使用完畢後七 日內無息退還。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人員、設備及設施之 安全並維護公共秩序。
主管機關得衡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設置安全維 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
施行。
高雄市社會福利服務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收費基準
使用空間
開放使用時段 收費基準(每時段) 收費基準(每時段) 收費基準(每時段) 收費基準(每時段)
禮堂
(演藝廳)
1.九時至十二時 2.十四時至十七時 3.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禮堂A:
容納空間約二百零一至三百五十人以上 1.場地費:
(日)售票四千元、不售票二千五百元 預演:一千元(限上、下午時段)
(夜)售票五千元、不售票三千元 2.水電、空調費:
(日)二千五百元(夜)三千元 預演:一千五百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一千元 預演:一千元
4.單槍、投影機使用費:一千元 預演:一千元
5.清潔費:二千元 預演:一千五百元
6.保證金:同場地費(註1)
禮堂B:
容納空間約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 1.場地費:
(日)售票三千元、不售票二千元 預演:一千元(限上、下午時段)
(夜)售票四千元、不售票二千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一千五百元
預演:一千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一千元 預演:一千元
4.單槍、投影機使用費:一千元 預演:一千元
5.清潔費:一千元 預演:一千元
6.保證金:同場地費(註1)
禮堂C:
容納空間約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 1.場地費:一千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五百元 3.清潔費:三百元 4.保證金:三千元
禮堂D:
容納空間約一百人 1.場地費:一千元 2.水電、空調費:五百元 3.清潔費:三百元 4.保證金:二千元
研習教室
(電腦、視 聽、才藝)
1.九時至十二時 2.十四時至十七時 3.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研習教室A:
容納空間三十一至六十五人以上 1.場地費: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三百元 3.單槍、投影機使用費:五百元 4.清潔費:二百元
5.保證金:一千五百元
才藝教室:容納空間五十人 1.場地費: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一千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五百元 4.單槍、投影機使用費:五百元 5.清潔費:五百元
6.保證金:三千元
視聽教室:
容納空間三十至五十人 1.場地費:一千元 2.水電、空調費:三百元 3.清潔費:三百元 4.保證金:二千元
研習教室B:
容納空間十至三十人 1.場地費: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二百元 3.清潔費:一百元 4.保證金:一千元
電腦教室:
容納空間十至二十人 1.場地費: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三百元 3.清潔費:二百元 4.保證金:一千元
會議室
1.九時至十二時 2.十四時至十七時 3.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會議室 A:容納空間五十一人以上 1.場地費:一千元
2.水電、空調費:一千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五百元 4.單槍、投影機使用費:一千元 5.清潔費:一千五百元
6.保證金:五千元
會議室B:容納空間二十一至五十人 1.場地費: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一千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五百元 4.單槍、投影機使用費:五百元 5.清潔費:五百元
6.保證金:三千元
會議室 C:容納空間十至二十人 1.場地費: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二百五十元 3.清潔費:二百五十元 4.保證金:一千元
韻律教室
1.九時至十二時 2.十四時至十七時 3.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韻律教室 A:容納空間五十人以上 1.場地費:一千元
2.水電、空調費:二百五十元 3.清潔費:二百五十元 4.保證金:一千五百元
韻律教室 B:容納空間三十人(註 2)
1.場地費:二千元 2.水電、空調費:一千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一千元 4.清潔費:一千元
5.保證金:五千元
韻律教室 C:容納空間二十五人 1.場地費: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二百元 3.清潔費:二百元 4.保證金:一千元
戶外廣場
1.九時至十二時 2.十四時至十七時 3.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戶外廣場 A:容納空間五百至一千人
1.場地費:一千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一千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五百元 4.清潔費:一千元 5.保證金:四千元
戶外廣場 B:容納空間三百人
1.場地費:一千元 2.水電、空調費:五百元 3.清潔費:五百元 4.保證金:二千元
多功能
(體能)
教室
1.九時至十二時 2.十四時至十七時 3.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多功能室 A:容納空間八十一至一百二十人
1.場地費:一千元 2.水電、空調費:五百元 3.單槍、投影機使用費:五百元 4.清潔費:五百元 5.保證金:二千元
多功能室 B:容納空間五十至八十人
1.場地費:八百元 2.水電、空調費:三百元 3.清潔費:二百元 4.保證金:二千元
青少年 多功能教室
1.八時三十分至十時 2.十時至十一時三十分 3.十四時至十五時三十分 4.十五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5.十八時至十九時三十分 6.十九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
容納空間二十人(本場地
至多租借 2 時段且對象限定為國中一年級以上至大學四年級之在學學生
)1.場地費:五十元 2.水電、空調費:二十五元 3.清潔費:二十五元 4.保證金:一百元
文化走廊
九時至十七時 1.場地費: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一千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五百元 4.清潔費:一千元 5.保證金:三千元階梯廣場
1.九時至十二時 2.十四時至十七時 3.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1.場地費:一千五百元 2.水電、空調費:一千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日)二千五百元(夜)三千五百元 4.清潔費:一千元 5.保證金:同場地費(註 1)
練團室
每小時容納空間二十人
1.場地費:二十五元 2.水電、空調費:二十五元 3.燈光、音響使用費:二十五元 4.清潔費:二十五元 5.保證金:一百元
說明:
一、主管機關、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主辦之活動,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求考量經本府專案核准同意借用場地者,各項費用全免;主管機關協辦之各項活 動,僅免繳場地費,其他費用均照表列收費標準收費。
二、本場地除青少年多功能教室及練團室以外,每場次皆以三小時為 1 基數,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凡活動逾時,超過一小時加收 0.5 基數費用;超過二 小時加收 1 基數費用,青少年多功能教室及練團室各依其時段基數按本比例原則計算。
三、場地佈置使用冷氣收費為一小時新臺幣五百元整,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又音響、投影機等相關設備以具配備之場地提供服務為限。
四、每日使用時段以單位開放租用時間為限;場地費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備註:
1.保證金同場地費用者,場租費含每時段場地費、水電空調費、燈光音響使用費、單槍投影機使用費及清潔費等。
2.場地空間內含更衣室、淋浴間、洗手間等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