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高雄市自立少年生活經濟扶助補助計畫
104 年 12 月 30 日高市社工字第 10440430800 號簽奉准
壹、目的: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中畢業或年滿 15 歲以上,
結束安置或經評估不宜返家而在外獨立生活,及社區中因原生家庭失功能而 被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提供適切且即時之心理、就學、經濟及生活適應 等服務,協助其達成良好社會適應,以順利回歸社區自立生活。
貳、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13 款。
參、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肆、服務對象: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經本局列案輔導之少年保護個案。
伍、服務目標:
一、維持少年基本生活需求。
二、協助少年穩定生活、就學或就業。
三、降低少年經濟壓力與負擔。
四、培養及強化少年自立生活之能力。
陸、申請資格與補助項目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以上未滿 23 歲以下,經社 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結束家外安置無法返回原生家庭生活者。
(二)因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失功能或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少年需離開原生家 庭在外自立生活者。
二、給付項目及標準 (一)就學少年
1.生活費(含交通費):依社工員評估需求,每人每月最高核定補助 4,000 元整(已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不予補助)。
2.房租津貼(含水電):依社工員評估需求,每人每月最高核定補助 5,000
4.教育費:有就學事實之少年得提出申請,補助當年度就學學雜費用,
核實補助。已申請助學貸款者不予補助,若得申請相關補助減免並獲 核定通過者,差額應退還本局。
5.健保費:依第六類被保險對象健保費用為上限,欠費部份不予補助。
6.個人與社會參與費
(1)學業進步鼓勵金:少年學業總成績平均分數較上學期進步 3 分以 上(基本資格需成績 60 分以上),提供鼓勵金 500 元整。
(2)取得技術證照獎勵金:取得各類技術證照丙級者,提供獎勵 1,000 元整;取得各類技術證照乙級者,提供獎勵 3,000 元整。
7.考照費用:每人每次最高可申請 2,000 元補助,每人以申請 2 次為限。
(二)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含甫就業及就業不穩定者)
1.生活補助(含交通費):依社工員評估需求,前 3 個月每人每月最高 核定補助 4,000 元整,第 4 個月起每人每月最高核定補助 3,000 元整
(已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不予補助)。
2.房租津貼(含水電):依社工員評估需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 元整(已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不予補助)。
3.房屋租賃押金:依社工員評估需求,最高補助 6,000 元,每人補助 一次為限;退租時要將房屋租賃押金(保證金)歸還本局。
4.健保費:依第六類被保險對象健保費用為上限,欠費部份不予補助。
5.個人與社會參與費
(1)穩定就業獎勵金:少年於同一單位穩定就業 3 個月者,提供獎勵 1,000 元整,於同一單位穩定就業 6 個月者,提供獎勵 3,000 元整,
每年度僅限各申請乙次。
(2)取得技術證照獎勵金:取得各類技術證照丙級者,獎勵 1,000 元 整;取得各類技術證照乙級者,獎勵 3,000 元整。
6.考照費用:每人每次最高可申請 2,000 元補助,每人以申請 2 次為限。
三、補助期限
(一)每次申請補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如延續申請需重新送件審核。
(二)少年若年滿 18 歲並就學中,經轉介單位社工員評估有必要繼續扶助 其自立生活者,扶助其繼續就學至大學畢業止,最長至 23 歲止。
(二)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含甫就業及就業不穩定者)補助期間以 6 個月為 原則,補助期間請轉介單位社工員協助少年就學、或進入工作職場或 穩定就業,屆期仍未能就學、就業者,則停止補助。
柒、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少年)應備文件(請依申請項目提供下列應備文件,有※為必 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 1)。
※(二)個案評估表(如附件 2,由個管社工員提供)。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教育費補助」:申請人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就讀學校之該學期 繳費單、不得同時申請助學貸款切結書正本(如附件 5)。
(五)「申請房租津貼補助」或「申請房屋押金補助」:申請人當年度有效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補助」:申請人 3 個月(或 6 個月)以上就業薪 資條、在職證明或可證明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或 6 個月)之文件。
(七)「申請學業進步鼓勵金補助」:申請人前後學期成績單影本。
(八)「申請考照費用補助」:申請人考照繳費單。
(九)「申請取得技術證照獎勵金補助」:申請人證照影本。
(十)「申請健保費補助」:申請人健保費繳款單。
※(十一)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帳戶,以其他金融機構存摺 影本則需自行負擔轉帳手續費用,並簽署同意書 1 份(如附件 6);或
戶公文等)
二、轉介單位與應備文件
(一)轉介單位:為本局家防中心、五區綜合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少保護 二線承辦單位、高風險單位及本市結束家外安置暨司法轉向暨家庭服 務方案之承辦單位等所屬社工人員。
(二)應備文件及請款檢具資料(請依申請項目協助少年提供下列應備文 件,有※為必備文件):
※1.個案評估表(如附件 2)
2.協助少年依申請項目檢具相關資料請款:
(1)「申請教育費用補助」:檢具該學期繳費收據(需蓋有繳費戳 章),無力先行繳納者,得檢具繳費通知單由本局先行撥款,
俟後檢具蓋有繳費戳章收據向本局辦理核銷。
(2)「申請房屋租賃押金」:檢附租屋契約書影本或租屋押金繳費 收據。
(3)「申請學業進步鼓勵金」:檢附前後學期成績單影本。
(4)「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檢附 3 個月以上就業薪資條或在職證 明或可證明穩定就業 3 個月以上之文件。
(5)「申請取得技術證照獎勵金」:檢附證照影本。
(6)「申請考照費用補助」:檢具繳費收據(需蓋有繳費戳章),
無力先行繳納者,得檢具繳費通知單由本局先行撥款,俟後檢 具蓋有繳費戳章收據向本局辦理核銷。
※(7)核定公文及核定項目一覽表影本。
※(8)申請人(少年)親自簽填之各補助款項領據(如附件 3)。
三、若申請人(少年)因故中斷學業或學期結束後有繼續就學事實需再申請 者,社工員需檢附少年最新動態報告並敘明原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繳費單收據或通知單等文件重新申請。
捌、相關權利與義務 一、少年權利與責任
(一)培養少年負責任之態度,接受本計畫補助期間,少年需接受本局或 委託個案服務單位追蹤輔導,每月至少 1 次主動向主責社工員報告 生活近況,並繳交請款補助費用等相關收據(如附件 3)和應備文件,
如因少年未向社工員報到以致該權利受損,由少年自行承擔。
(二)少年接受補助期間,請踴躍參加本局或本局委辦單位辦理之少年自 立生活相關課程或訓練。
(三)領取本補助之少年,若有發生溢領或誤領情形,本局得命限期返還 補助款項。
二、轉介單位責任
(一)每月 15 日前備齊少年申請等相關補助收據及文件,申請少年前月補 助費用,逾期者將順延至次月撥款。
(二)每 3 個月定期至少年居住處所、學校或職場進行訪視 1 次,並填寫 個案最新動態評估報告(如附件 4),請於每月請款時一併檢附,俾利 了解少年自立生活適應發展狀況。
(三)定期評估少年使用本計畫補助之適當性,如經追蹤有補助改變需 求,或少年已無本計畫補助之原因時,得隨時填寫個案最新動態評 估報告,送本局申請補助項目變更或停止補助事宜。
玖、經費來源:
一、本局社會救助金專戶-社工科(指定少年自立生活方案)項下,本案計畫 經費如執行完畢即停止受理申請。
二、結合民間企業等相關團體捐助。
拾、本計畫經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