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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暨實務研討會,民國九十二年,頁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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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學生網路非行之預防

網際網路的特性造成犯罪預防上的缺口,網路環境比一般傳統環境更易實 現犯罪行為,如果現在不能有效防堵犯罪的缺口,勢必將來網際網路會成為犯 罪者的天堂。為避免日後網路犯罪對人類有更重大、更不利之影響,所以在人 們享受網路便利的同時,也應為其防弊之道先預為規畫。而中學生網路非行在 近年來呈現量的增加與質的惡化,今日之少年犯可能成為明日之成年犯,為免 其淪落犯罪深淵,有必要早日採行防治犯罪措施。少年非行防治之對策首應強 調「事先的預防重於事後的處理、懲罰」與「預防勝於治療」之觀念與作法。

因此在中學生網路非行的預防策略上,首先社會整體環境對非行發生有其責 任,所以要檢視社會整體機制,從政策面、法律面向做一般非行策略之預防,

來達到減少中學生網路非行。此外,事先的預防抑制網路非行動機,從教育面 向落實正確觀念,更為重要,則留待下一章專章介紹。

第一節 網路犯罪偵查機能的提升

在世界各國網路新技術不斷研發,刑事司法單位不能墨守成規,以舊有的 偵查思維模式企圖適用全部的網路犯罪偵查,無異緣木求魚,充其量只能適用 於傳統犯罪移植於網路的案件,對真正威脅網路運作的新型犯罪手法,卻無能 防範。因此,面對網路這種高科技類型的犯罪行為,相對的就必須以高科技的 人才與方法來防範始能達到預防的效果,而在政策面上的防範策略有下列措施 可供參考。

第一項 提升偵查人員的專業能力

從上章中學生網路非行個案分析可以發現,網路非行案件增加是無可避免 之趨勢,當網路使用者越多,網路使用技巧越趨成熟,犯罪的偵防必定更加困 難。尤其在網路相連的特性下,網路使用人得恣意地透過網路連結上所欲攻擊 的目標,此種網路犯罪手法可輕易地經由網站轉接而得到掩護,若非受過網路

(2)

相關科技訓練之專業偵查人員,勢難以將網路犯罪者繩之以法260

我國目前偵緝網路犯罪之專責機構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此 外,由於網路犯罪急遽增加,隸屬於警政署和交通部的北區電信警察隊,除了 偵防電信犯罪之外,也經常參與網路犯罪之偵查,而各縣市警察機關也陸續成 立電腦網路犯罪小組。目前各縣市電腦網路犯罪小組因係新成立之任務編組單 位,成員水準參差不齊,熟悉電腦者未必暸解犯罪偵查程序,或原三組(即刑 事組)人員卻不熟悉電腦,因此初期大都以辦理網路援交為主,但近日發生法 官以員警係以誘導方式,被認為是不法採證做無罪判決,對警察的執法態度及 品質將是一大挑戰。此外,近年來色情、賭博網站充斥,偵查技術不足,使得 網路犯罪潛藏著相當高的犯罪黑數,幾已使社會大眾見怪不怪,中學生甚至逐 漸淡化其違法性之認識,輕易為非行行為。因此,在未來網路犯罪事件會日趨 複雜與精密之下,如何加強員警偵辦的素質及能力,提高網路犯罪之破案率,

遏阻中學生不敢輕易為網路非行,將是未來警察工作的一大挑戰261

網路犯罪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與傳統犯罪之型態完全不同,在對於 此種犯罪型態的認識不足與網路專業知識的欠缺等情況下,常造成偵查實務上 產生嚴重的困難及阻礙;因此有系統的歸納網路犯罪行為者之犯罪動機、可能 使用的犯罪模式、犯罪型態手法、犯罪標的及其本身特質而為分析探討,並將 犯罪偵查上所遇到之困難一併納入,進而研擬網路犯罪防範政策,來提升基層 偵查人員專業知識能力及素養。偵查人員除自訓資訊偵查專長外,並強化教育 訓練(如舉辦員警網路犯罪偵辦技巧分級訓練和建立證照制度、以及召開網路 犯罪實務研討會),與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技術指導,更需結合資訊業界科技的 發展趨勢及早因應,以期能在技術面加以填補,以達到嚇阻網路犯罪發生之效 果。因此,短期上可聘請國內各大學等學術單位學者、專家作為偵辦重大網路 犯罪的技術諮詢顧問因應。長期在偵查技術上不只是要做到國內的資訊尖端,

260

參閱林宜隆,「網路犯罪防範對策之新思維」,警光雜誌第五三一期,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頁四十一。

261

參閱林宜隆、邱士娟,「我國網路犯罪案例現況分析」,第四屆網際空間:資訊、法律與社會

學術研究暨實務研討會,民國九十二年,頁八十七。

(3)

更須與世界資訊同步,才能因應未來新型態的網路犯罪。

第二項 成立網路專責機構與人員

自從數年前國內掀起網路使用的風潮,網路頓時成為社會流行的趨勢,也 成了人們休閒娛樂及工作使用上的新寵兒,然而因網路缺乏主要規範的法律與 管理者,使得網路秩序日漸混亂,網路犯罪層出不窮。網路犯罪防制乃為確保 國家網路正常之發展,其整體網路犯罪防制體系之各權責單位應緊密結合,避 免多頭馬車事權不一,以發揮抗制網路犯罪的最大效果。目前抗制網路犯罪的 三個層次:犯罪偵查、政策研擬與技術研發,本屬防制網路犯罪工作之一體,

卻分由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與交通部,以及教育部等單位負責,無疑地將因 分別隸屬不同單位體系,彼此溝通聯繫不易,反徒增流弊浪費國家資源,難以 達成防制網路犯罪各層次相互整合支援之功能。因此,為有效結合防制網路犯 罪體系,提升犯罪偵防與技術能力,並提供研擬防制網路犯罪政策之參考,宜 整合防制網路犯罪工作於單一機關,如設立網路專責機構以達到防制體系的充 分整合262

成立網路專責機構之下,更要有專業人員維護網路社會之治安。網路虛擬 世界是真實世界之縮影,而打擊犯罪之尖兵-警察,也需要顛覆傳統警察的思 維模式,肩負維護網路社會治安之任務,即網路警察(Cyber-police)之產生。

網路警察之概念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中美防治犯罪研究會中提出263,並將之定義 為結合電腦網路、電信及通訊等功能,防止不法份子破壞、侵略、阻塞有關電 信、電腦網路、通訊或其軟體設備,具有高度資訊技術能力之專業警察。而在 網路警察之功能,應具備電信偵查、網路通訊偵查及電腦偵查之功能264

成立網路專責單位,整合防制網路犯罪之工作,並訓練專業網路警察,再

262

參閱林宜隆、黃讚松,「網路使用問題分析與犯罪預防之探討」,第三屆網際空間:資訊、法 律與社會學術研究暨實務研討會,民國九十一年,頁一一二。

263

自民國八十四年警政署即有提議草擬電信警察大隊的組織規程,並於八十五年八月第七屆中 美防治犯罪研究會中提出網路警察(Cyber-police)一詞。

264

參閱林宜隆,「網際網路與犯罪問題之研究」,頁二五六。

(4)

針對網路犯罪做不同性質的分工(如網路色情、網路詐欺、駭客入侵等),就 各網路警察的專長而給予不同任務之分派,對於打擊網路犯罪可說是增添了一 部新而有力的利器;除此之外,尚可再設置一「全天候網路監控小組」265,鎖 定特定犯罪率較高之網站予以監控,發現可疑立即反應並追蹤蒐證,相信在最 短時間內可達到打擊網路犯罪之成效,並使中學生增加網路犯罪違法性之認 識,不敢輕易為之。

第三項 建立網路檢舉制度及民間保護組織

就各國對於網路犯罪預防工作觀之,如單純以刑事手段來規制似非良方,

再加上許多法律名詞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極具爭議性的「猥褻」一詞),

因此,如欲以此種不確定的刑事概念來約制網路,恐會造成許多網路使用者的 困擾,進而造成網路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目前在各國的防範制度中,

最有效的可謂是檢舉制度,也是受到大部分國家的認同(如美、德、荷、比、

澳及挪威等國);因為採此種方式可以減輕國家網路犯罪偵查的人力與時間,

亦可由網路使用人來扮演網路警察的角色。國內犯罪偵防單位可藉由設立檢舉 網路不法的電子郵件信箱或專線電話,利用廣大的網路使用人來建立一套網路 檢舉制度,以遏止網路犯罪之蔓延266

在網路中越來越多犯罪訊息在流通,從最簡單的網路色情、網路詐欺、網 路竊盜,與駭客入侵等,都可以算是網路犯罪。光靠警方的力量,根本不足以 維持網路秩序,而受害網友「不想把事情搞大」的心態,也常姑息了網路犯罪,

使得網路犯罪潛藏著相當高的犯罪黑數。如此之亂象,對網路公民而言無異是 沉重的負擔,而若一味的依賴政府機關被動的上網巡邏,發現的深度與廣度均 相當有限。事實上,大多數的網路使用者對網路都具有正面的評價,如能激起 網路公民對網路環境的重視,發起網路淨化運動,將可減低網路被犯罪者利用 為犯罪的工具。因此,在網路上儘可能滿足網路犯罪訊息提供的便利途徑,例

265

參閱陳桂輝、張國治,「淺談網路犯罪及其預防之道」,頁五十五。

266

參閱馮震宇,「對我國網路犯罪與預防措施之研究與建議」,收錄於網路法基本問題研究

(5)

如設置網路一一○報案台系統267,並在各大ISP 網站中亦提供相關的報案機能,

網頁中均能便利的向網路警察或管理單位反應,使上網欲發揮公德心與伸張正 義感的網路使用者,獲致最便利的舉手之勞,對網路使用者而言,網路的匿名 性也強化報案的意願。另一方面需修訂網路管理法令,明訂所有網頁(包含各 學校網站)均提供有關公益的訊息,包括網路一一○報案機制在內,並宣導家 長、老師相關訊息,提高警覺意識,使通報機能更為健全,保護青年學子避免 誤觸法網。所謂警力有限,民力無窮,如能透過全民上網個個都是網路義工義 警,充當第一線的維持網路秩序的先鋒,隨時反應網路現況,利用網路報案機 制,迅速由網路警察採取查緝動作,網路犯罪預防才有可能。

此外,網路是由網路成員所共同擁有,網路成員有權決定網路未來發展,

越來越多的網路成員組成網路社群,參與解決網路公共事務,對網路提供正面 的服務,網路社群在網路上越有影響力,對健全網路的發展有相當的貢獻,如 台灣終止童妓協會以保護青少年防範網路色情侵犯為宗旨,而成立「終止童妓 協會547網路色情檢舉網」268,其隨時上網瞭解青少年上網的情形,對違法色情 網站立即反應網路警察處理,在網站設計上,提供青少年健康的網路環境;並 對網路警察在執行網路色情查緝的成效上予與評估,對社會大眾而言又多一分 監督力量269。其他如交通大學規畫的「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網」270,幫助中小 學教師們進一步地了解青少年的網路世界,並協助他們養成正確的網路態度與 使用行為,以適應未來的資訊社會;教育部成立「網路法律e起來」網站271 提供詳盡的網路色情犯罪案例、文章及常識、色情過濾軟體資訊、孩童家長上 網手冊供家長及社會大眾參考;台北市政府設置「e電少年網路交友e把罩」

網站,內容以少年、家長為對象,主要的目的在增進社會大眾對少年網路交友

(一),學林文化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七月,頁三六三至三六四。

267

刑事局線上檢舉信箱「網路一一○」,網址:https://www.cib.gov.tw/mail/mail02.aspx。

268

台灣終止童妓協會 547 網路色情檢舉,為了防制網路色情活動,每年舉辦網路色情監看義工 培訓活動,並協助警方偵破色情網站,該協會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加入由歐盟國家發起的 INHOPE 聯盟,利用既有監測熱線,和各國形成聯防網絡,會員國中任何一個國家只要從網路 上發現兒童色情網源自聯防網國家,都可迅速聯繫檢舉處理,網址:http://www.web547.org.tw。

269

參閱林宜隆、黃讚松,「網路使用問題分析與犯罪預防之探討」,頁一○九、一一○。

270

參閱網址:http://eteacher.edu.tw/index0.htm。

(6)

議題之重視及提供少年、家長有關網路交友的處理方法與資源運用272。所以提 供便捷的網路報案系統及結合民間網路社群的保護監督力量,培養網路公民人 人具有檢舉之心,並以打擊網路不法行為為榮,相信對遏止中學生網路非行之 蔓延有其助益。

271

參閱網址:http://www.crime.org.tw。

272

參閱網址:http://jcc.tmpd.gov.tw/e-young/all01.htm。

(7)

第二節 網路管理法律與獎勵制度的建立

網路社會藉由網路共識、網路素養、網友自律等以達到網路社會的自治,

然而網路社會誠如一般社會一樣,是不可能完全自治的,網路自治並非是網路 社會的本質,網路自治必存在一定的條件和情況之下,單靠網路素養、網友自 律是不足以規範網路上嚴重的破壞行為273。而中學生網路非行係為一項法律議 題,亦是網路虛擬社會倫理建立的重要課題,唯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網路管理法 律,並配合獎勵制度開發優質網站、軟體,健全網路環境,方能真正使中學生 在網路社會蒙其利而不受其害。

第一項 建立完整網路法律體系

根據調查研究結果,網路使用者對「網路安全漏洞」議題的認同程度,以 法律規範不足認同程度最高,對網路犯罪的影響最大。網路發展已跳脫過去蠻 荒時代進入網路新世紀,面對網路所衍生的種種問題,需有完整的網路法律規 範因應。而要建立有秩序的網路社會環境,需有明確的網路行為規範,完整的 網路法律體系因應之,是未來網路社會急需整合的共識。

在網路社會中網路行為是如何形成的,是網路成員最關心的議題,過去對 網路行為的規範皆因襲既有的法律觀點加以認定,從舊有的法律中尋找類似可 供適用之適當法律。但是,網路行為的多樣化與傳統社會行為有很大的差異,

並非每一種的行為皆能適用到現實社會的規範中,我們要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待 網路世界的規範問題,網路上可能發生的各種行為態樣呈現多樣化,可以預期 的是網路犯罪將日益增加,對網路失序行為無法完全適用舊有的法律規範,網 路上的犯罪行為、偏差行為與網路濫用行為,均需加以區分,有必要加以精準 的界定,使網路行為更明確化。同時在刑事司法機構對網路犯罪行為,亦可精 確的加以適用,不致浪費社會資源。

273

參閱林宜隆、黃讚松、楊麒麟,「網路社會中犯罪問題之研究」,警學叢刊三十一卷六期,民

國九十年五月,頁二一七。

(8)

網路上所發生的犯罪問題,應如何建立規範,是否以專法或現行法中加以 解決,至今爭論不斷,過去網路發展尚未成熟可由現行法律中,修訂各相關之 規定暫時因應,如專利法、著作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 開法、刑法、數位簽章法、電信法、有線電視法、民法、及其他相關資訊安全 法規加以配合274,如今網路所衍生出的法律問題,難以用傳統規範解決,尤其 面對中學生在網路使用與學習可能面臨的「線上的危機」,目前僅有民國九十 三年四月行政院新聞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除此之外,針對青少年線上安全保護而制定 的相關法案則無275。面對現今網路開放環境所衍生的各種問題,及網路法律的 錯綜複雜,今日急需建立完整的網路法律體系,來規範網路犯罪行為。

目前網路發展已逐漸成熟,為求網路有效的運作,網路社會制定一套完整 的網路管理法律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但國內對是否應訂定「網路管理法」,各 界有不同意見,有些人把管理與管制等視,認為與網路自由開放的特性有違。

但即使是主張不應管理者,也承認網路上的不法行為和亂象,需要有法律做適 當的規範。不論贊成或反對立法,一般都同意,網路管理的法律和制度不應僅 在防弊而應以興利為重。在此認為管理兩字涵意極廣,而且未必具有負面意義,

如企業管理一詞已廣為各界所接受並視為絕對必要,只要在擬定網路相關管理 法令與制度時,考慮日本政府及美國政府所宣示的,低度行政管理及必要性干 涉原則,並以積極鼓勵網路發展為目的,則應不難為各界所接受。

網路管理不只是法律問題,需依靠技術和制度從旁協助才能一竟全功。因 此,所謂「管理法」,不應也無法做詳細的規範,如規定太細,則無法應付發 展一日千里的網路科技所帶來的犯罪,故規範之條文應存有較大的解釋空間,

最多只能作原則性和策略性的規定或宣示。此外,網路犯罪可能是國際性的,

所以對於網路犯罪的相關規範應視各國對於網路犯罪規範之情形,為立法之參

274

參閱林宜隆、黃讚松,「網路使用問題分析與犯罪預防之探討」,頁一一一。

275

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近年來在催生「兒童及青少年線上保護」相關修法及配套措施方面,包

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正、明訂網路內容資訊主管機關、補助公立學校及公共圖書館需裝置

過濾軟體等。

(9)

考,避免在執法時有失國際公平原則276。因此,期許行政、立法機關能儘速依

「國際網路公約」制定一套完整的網路管理法律,例如制訂「網路管理法」、

「網路使用者管理辦法」277,以完善的法律健全網路的發展278 第二項 獎勵開發優質網站

在資訊化時代,國民具有資訊應用知能與完善的數位化學習環境是國家發 展的基礎條件,目前家庭網路使用普及,各級學校也已完成網路學習基礎硬體 建設,但網路的使用資源雖然多元豐富,可是大部分的網站內容都是針對成年 人設計的,少有完全針對中學生而設的網站,有意義、具教育性的教材內容欠 缺。因此要中學生應用網路資源學習,網站學習內容尚有待加強建置。

政府在維持網路自由的前提下,對網路優質內容之開發,應積極獎勵之。

若要避免中學生接觸到網路上不當或犯罪資訊,政府相關機構應結合學者專 家、中學老師、業界及民間團體推動優質數位內容建置的活動及網站內容的發 展,並辦理優質教學軟體與內容選拔活動,進一步制定獎勵民間團體辦法(含 文教團體、基金會、產業界等),獎勵共同參與網路學習內容發展、教材製作、

技術支援服務、平台建置維護等服務。目前教育部已在推動相關活動,如網界 博覽會活動獎勵學生以團隊合作進行主題式內容研究與建置、兒童優質網站評 選活動鼓勵優質網站的發展,及學習加油網站建置及認識台灣鄉土藝術、台灣 樹蛙與金門鳥類的呼喚等終身學習網路光碟的發展豐富數位學習的內容等279 相信藉由多建置有意義、具教育性的優質網站,當中學生在網路上接觸到這些 內容,將有助於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偏差的網路非行也將減少。

此外,線上遊戲是中學生最愛的休閒娛樂,軟體不僅結合了多媒體軟體設

276

參閱陳桂輝、張國治,「淺談網路犯罪及其預防之道」,頁五十五。

277

或為避免對網路「管理法」字義上之誤解,可以考慮使用「網路發展基本法」或「網路發展 基本網領」等名詞。

278

參閱林宜隆、黃讚松, 「網路社會與犯罪問題之研究」 ,第十一屆全國資訊管理學術研討會-

科技與文化融合:二十一世紀資訊系統的新典範,國立中山大學,民國八十九年,頁一一五。

279

參閱黃榮村,「教育部資訊教育辦理現況」,教育部,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網址: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E0001/EDUION001/menu01/sub05/01050025b.htm#。

(10)

計技術,甚至包含了藝術、空間設計等多種不同領域的內涵,除了商業的考量 外,若能融入教育的功能,獎勵民間開發兼具教育性、益智性的遊戲軟體,讓 遊戲軟體成為知性、教育性、娛樂性的健康休閒工具,達到寓教於樂的功能。

因此,政府有必要積極培養遊戲軟體之設計人才,並藉之以鼓勵中學生在沉醉 於電腦遊戲的聲光色中之餘,是否也能發揮其創造思考的能力,嘗試著在教學 情境中努力學習電腦軟體設計的相關知識及技能,期能在未來自行研發屬於自 己的電腦遊戲軟體280,如此,不僅能導正電腦遊戲帶來的負面犯罪影響,更能 為我國軟體工業奠下良好的基礎。

280

參閱林士淵, 「談資訊教育如何因應e世代青少年網咖文化之偏差行為」 ,中等教育雙月刊五

十三卷第二期,民國九十一年四月,頁七十二。

(11)

第三節 網路環境安全措施的強化

隨著網際網路資訊日益成長及用戶年齡層向下延伸結果,中學生透過此複 雜且多樣化的媒體而涉足不當資訊內容的可能性己逐漸昇高,如暴力或色情的 文字、圖片等,若缺乏適當的管理,將造成偏差的觀念甚至犯罪行為。因此,

如何建立一個合宜的機制,使得每個網路的使用者都能看到適合的內容,已經 是刻不容緩的課題。為解決網站不妥內容對兒童及少年身心造成不良影響之問 題,世界各國多以由業者推動自律分級的方式為主軸。另外,由業者開發過濾 軟體,及政府推廣遊戲軟體分級制度,凡有助於避免中學生接觸不良網站內容 者,均應納入規畫,形成一共同防護網絡,維護網路環境安全。

第一項 落實網路內容分級制度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網路內容的管理,分為強制性的立法介入與勸導性的自 律規範。新加坡、德國、澳洲與中國是以獨立的法律來管制網路內容的刊載,

為世界上少數以政府公權力直接介入網路內容管制的國家;其他國家則有鑑於 網路媒體的特性,皆傾向不介入網路內容的管制,而採尊重網路使用者的分級 制度與業者自律規範,合乎網路發展特質又兼顧保護未成年人的柔性政策281

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可避免牴觸憲法賦與人民言論自由權的問題,是目前受 重視的做法,此種方法讓家長或學校可以依不同的年齡使用者、不同的內容主 題及不同的分級級數予以設定,讓分級系統軟體成為適合自己使用的環境,也 就是不去阻斷網路內容的主題,而是選擇適合使用者觀看的內容層級。目前網 路內容分級制度所採用的分級種類因系統產品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廣受青睞的 技術標準是「全球網路集團」(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簡稱 W3C)於一 九九五年所發展出來的「網際網路內容選擇平台」(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et Selection,簡稱 PICS),讓網路管理者等資訊提供人將其網站內容自動標籤化,

281

參閱范傑臣, 「各國網路內容管制政策談臺灣網路規範努力方向」 ,資訊社會研究第二期,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頁二○五。

(12)

也就是予以分類標示自我分級。自我分級的結果必須寫入該網頁的電腦程式碼 中,並且將分級的標示顯示在該網頁上或者其所散布的網路資訊上,而PICS 這 種分級技術標準可以使用在各種不同層級的網路技術上,包括網路瀏覽器、一 般公司防火牆、網路服務公司的伺服器等282

為使我國網路內容規範早日步上正軌,新聞局於九十三年訂定「電腦網路 內容分級處理辦法」,明訂網路內容分級之標準,以建立網路秩序。「電腦網 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主要係依據W3C 所推動的 PICS 協定設計分級模式,採 行世界各主要推動分級國家共同使用的ICRA283分級辭彙,將網路內容詞彙概分 為聊天室、語言、性與裸露、暴力、其他議題等五種類別,各列出所有可能的 特徵資訊,分別參酌國內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分為限制(未滿十八歲者不得 瀏覽)、輔導(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瀏覽,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 父母或師長輔導瀏覽)、保護(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瀏覽)及普遍(一般網站 瀏覽者皆可瀏覽)等四個等級,同時給予解釋與範例,以增加國內網路瀏覽者 對分級詞彙的瞭解與接受度。其作法係由網路內容提供者自行依「電腦網路內 容分級處理辦法」進行分級、或由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依個別網站之內容特 性,給予代表該網站內容之標籤,進行分級作業,並建立通報與申訴的機制,

使網路瀏覽者於發現網站內容與其所標示的分級標籤不符合,或網路內容提供 者對於所屬網頁內容的分級標籤有意見時,得有檢舉通報或申訴的管道284。但 分級辦法內容應明確,勿造成網路業者及內容提供者之困擾,影響網路之自由 發展。

此外,為落實電腦網路內容應分級的法令規定,政府輔導成立「財團法人

282

參閱張郁蔚, 「美國公共圖書館與網路資訊過濾技術使用之初探」 ,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 館刊八卷二期,民國九十一年六月,頁三十八。

283

ICRA(Internet Content Rating Association,互聯網內容標籤協會)是一個國際性的獨立組織。

該協會將網路內容依屬性區分為語言、性與裸露、暴力及其他等分類,明訂出現在網站上的內 容應對何種級別,例如在語言上出現明顯與性相關,或在暴力上出現性暴力、強暴、血腥等字 眼,將被分類為限制級。

284

參閱「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計畫」,行政院新聞局,民國九十二年六月,網址: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4682&ctNode=2099。

(13)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285,以結合產官學界共同研討的方式,進行網站分 級的推廣,並建立長期推動網站分級的機制,以落實網站分級的成效,協助網 站分級管理之推動。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協助建立網站分級軟體及資料庫、提 供統計分析資料、進行相關政策及法規的研究、相關技術及系統的開發、提供 網路犯罪案件檢舉服務、協助預防網路犯罪及兒童保護之宣導工作、舉辦各類 網路安全研習及宣導活動等。基金會在完成可行的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後,將在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正式執行網路內容分級制度。

網路之內容與其影響,已直接進入家庭、學校,同時無遠弗屆,政府藉法 律加以適度干預或規範,已是舉世共同的認知,政府在發展科技的同時,應更 加重視與及早擬定相關管理措施,以保護中學生,維護網路安全。而網路內容 分級主要是提供網路使用者依照自己想要的形式去決定網路內容,即對於網路 內容的取決,不應由政府機關或是其他單位來決定,而將選擇內容的權利,交 由網路使用者。因此,分級制度實施後,並不代表在網路上就看不到色情的圖 文,必須要靠家長或網路使用者去為自己的電腦設定分級;也就是內容供應商 自行設定現有網站內容等級,但由家長考量中學生對網路內容的接收度,透過 瀏覽器或網站內容過濾軟體,自行設定所欲連結的網路級別,以阻擋並過濾可 能連結的不當內容網站。此外,內容提供者及網路相關業者也需要配合政府政 策去貼標籤,這樣才能有效落實與體現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目標與效益,達到 保護兒少之目的。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不剝奪其他讀者閱讀的權利,對網站發言 權利及社會多元價值也給予適度尊重,因此可視為一個由下往上善意的且自律 的機制。

第二項 設置過濾軟體

網路的快速成長讓上網不但成了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也成了學生在校的 必修課程。中學生不論是在學校或是在家裡都有機會可以上網,從網咖店的快

285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係由政府單位,包括新聞局、交通部、教育部;產業成員,包括中

華電信、Seednet、雅虎奇摩、蕃薯藤、微軟、PChome、中時網路、東森 ETToday 等八家網路

(14)

速成長,及調查指出網咖受到時下中學生歡迎的現象,讓我們警覺到處在e世 代的中學生花在上網的時間,可能已不比看電視這項傳統休閒工具少,但是網 路世界五花八門的內容是未經過品質把關的,如何讓學生利用網路,在適切的 年齡獲得合宜的資訊,吸收足以滋養心靈的精神食糧,而不是會對其產生負面 影響的色情、暴力網站。在此情況下,以科技的方式防範不當資訊透過網路直 達家庭或學校,提供一個安全的網路使用環境,過濾軟體便因應而生。

過濾軟體在英文中有幾個常見的使用名詞,如 Filter、Filtering Software、

Blocking Software 等,其意義均在指一種用來過濾封鎖使用者所檢索到的特定 網路內容的軟體程式,最常見的封鎖方式是透過關鍵字或網址,或兩者結合的 方式來進行網路特定內容的封鎖阻斷。其主要功能在於刪除不良的網頁內容或 阻止連上「兒童不宜」的網站,以避免家中的兒童或青少年誤入而受到傷害。

目前市面上的過濾軟體以Surf Watch、Net Nanny、Cyber-sitter、Cyber Patrol 以 及國內引進的X-stop(網路色情鎖)與 X-shadow(網路色情閘)等最為普遍286 過濾軟體的種類主要可分為二大類型,第一種是裝置在個人電腦上的顧客型

(client-based)過濾軟體,此種類型只能控制使用該台電腦的使用者,對行政 管理人員來說需花時間定期更新系統預設的封鎖清單,第二種則是針對網路環 境使用的伺服器型(proxy-based)過濾軟體,它會依據廠商的線上資料庫自動 更新封鎖清單,因此相對於前者,可節省管理的時間,加上每個使用者有自己 ID 及密碼,因此伺服器型的過濾軟體可以針對不同的使用群組設定不同的封 鎖標準287

在美國「通訊端正法」 被控違憲一案中,來自 Vanderbilt University 的 Donna Hoffman 教授認為「對於想避免家中青少年接觸特定不良資訊的家長而言,最 有效的控制方法應該是由家長在使用者端以現有的軟體加以控制」,而非企圖

業者,以及公益團體、學界單位所共同組成。

286

參閱楊惠貞、郭汶川、曹文瑜、賴雲龍,「網路犯罪案例與相關規範之剖析」,資訊與教育雜 誌第九十期,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頁六十九。

287

參閱張郁蔚,「美國公共圖書館與網路資訊過濾技術使用之初探」,頁三十六。轉引自 Lars

Kongshem,"Censorware:how well does internet filtering software protect students?網址:

(15)

科網路傳輸者以刑事責任來防止青少年接觸不雅或色情資訊288。因此政府應分 階段鼓勵、補助縣市文化中心、縣市網路中心及中小學於PC 端或伺服端安裝過 濾軟體,讓中學生無法透過TANet 管道接觸不當資訊。另以立法或獎勵方式推 動家庭電腦、網咖及撥接上網業者針對中學生及其帳號安裝過濾軟體,阻絕中 學生在家庭或其他公共場所接觸網路不當資訊。

現行過濾軟體網站防堵絕大多數是使用黑名單資料庫的方式,將不當資訊 網站收集。黑名單資料庫中資料的質與量決定網路不當資訊的攔截率,因此建 立一個質量並重的資料庫是過濾軟體不可或缺的,雖然一般過濾軟體皆有建立 自己的黑名單資料庫,但考量資料庫包含的種類、地域性、標準及更新率,建 立一個符合台灣道德標準,甚至建立適應不同年齡(國小、國中、高中)等級 的資料庫是有其必要的,進一步再將此資料庫提供學校、家長下載更新以增強 網路不當資訊過濾功能289。另外亦可針對中學生建立白名單資料庫,提供學校、

家長另一種防治方式,並將白名單資料庫公布於網路上推薦學校連結。

目前教育部依據行政院知識經濟發展方案-「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受不良 網站影響」計畫,於九十二年三月成立「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訊使用管 理小組」,由政府機關、民意代表、專家學者、學校老師、教育及公益團體等 代表組成,主要的任務即在建立各級學校校園網路不當資訊管理、處理、監測 等機制,研定各級學校不當資訊的過濾內容、項目及審查準則,規畫推動不當 資訊防制宣導活動,建立學生、老師及家長網路使用倫理與正確的觀念,輔導 學生培養使用網路自我保護能力與節制的態度,希望建立台灣學術網路使用秩 序。而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更正式啟動「臺灣學術網路(TANet)拒絕存取資 訊(色情、賭博、暴力、毒品與藥物濫用)之網站過濾系統」,提供臺灣約三

http://www.electronic.com/0198 fl.html。

288

參閱洪淑芬,「美國通訊禮節法被判違憲」,科技法務透析,民國八十五年七月,網址:

http://stlc.iii.org.tw/publish/85c.htm。

289

參閱葉宏達,「未成年人上網接觸不當資訊之防治策略探討」,網站:

http://www.nhltc.edu.tw/~honda/antisex/。

(16)

千五百所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園過濾不當資訊網站的服務290

過濾軟體雖不能滴水不漏地防範不當資訊之接觸,但也可阻擋大部分 WWW、FTP、NEWS 不當資訊,對於 BBS、E-mail、ICQ 等不當資訊就只有透 過學校及家庭教育來防治。相對於政府利用刑罰或網路業者自訂規章處罰利用 網路傳輸資訊之行為人,引起執法困難、干涉言論自由所引起的反對聲浪。由 以上之探討來看,安裝過濾軟體,讓資訊選擇權掌握在使用者(監護人)身上,

由使用者端的電腦自行進行管制,其所付出之社會成本,顯然是防堵中學生透 過網際網路接觸低俗不雅資訊較為有效之手段,其所付出之成本,亦較為低廉。

第三項 推廣線上遊戲分級制度

全球遊戲產業大致可分為大型遊戲機、電視遊戲機、電腦遊戲及線上遊戲 等四大類,其中線上遊戲因擁有可杜絕盜版及凝聚社群力量的特性,近年來成 長迅速。根據資策會的「一九九八-二○○四年全球遊戲產值」統計資料,各 遊戲產業的成長率中,以線上遊戲的成長幅度最大,高達百分之四十四291,因 此伴隨著寬頻網路的盛行,線上遊戲被視為最具前瞻性與發展潛力的遊戲類 型,同時也是國內遊戲廠商積極發展的領域。線上遊戲(On Line Game)是透 Internet 進行的網路遊戲,玩家取得遊戲程式後,須連結至遊戲廠商所建製的 遊戲伺服器,目前網路上流行的線上遊戲,可以區分為「線上角色扮演遊戲」

及「線上即時戰略遊戲」兩種,因玩家可在遊戲中相互鬥智與合作,提高遊戲 的樂趣,同時吸引龐大的網路族群,儼然是網際網路後新興的娛樂型態。國內 線上遊戲之產值於九十四年可望達一百億,而在玩線上遊戲的主力族群以國 中、高中生為主,這個族群正是所謂未成年的一群,但大部分的線上遊戲,卻 特別強調「唯美(色情)」、「寫實(暴力)」,如廝殺時的寫實影像,戰鬥 中往往不乏屍塊橫飛、鮮血四射的場面,雖可讓玩家體驗到身歷其境的格鬥實

290

參閱「台灣學術網路(TANet)不當資訊防制工作說明 」,台北區網中心,網址:

http://www.tp1rc.edu.tw/filter.htm。

291

參閱袁支翔,「線上遊戲市場淺析」,電子商務時報,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網址:

http://www.ectimes.org.tw/readnews.asp?id=7230。

(17)

感,卻也因為過於血腥暴力,不適於中學生接觸,甚至可能誤導他們對現實社 會的認知。近年來中學生網路非行多因沉迷線上遊戲,而為網路竊盜、詐欺等 行為,由此可見一般。

線上遊戲分級制度,是為了保護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接觸不 適合其年齡的資訊,而依照一定標準對於商品(內容)區分等級,以限制未成 年人之取得使用的制度。分級的標準除了年齡之外,通常還會就色情、暴力情 境、意識型態,甚至宗教等各種可能影響兒童、青少年人格發展的因素作綜合 考量。例如美國遊戲分級制度,因為源於數年前連續多起校園喋血事件直接指 向青少年過度沉迷暴力型遊戲,且遊戲本身教導玩家任意殺戮而非生存競爭,

導致下線(Off-line)後的模仿行為形成下線 PK(Player Killings),對社會秩 序造成危害,美國政府開始對此採取重罰,強力執行遊戲年齡分級,其分級制 度採用ESRB(Entertainment Software Rating Board)292,除了依年齡區別三歲 以下、六歲以上、十三歲、十七歲(M 級)、成人與審查中(禁止發售)六級 外,又加入四種暴力等級提供綜合判斷293

目前國內風靡的多款遊戲,以南韓出產為主,如「天堂」在南韓遊戲軟體 分級制中被列入限制級,但同樣的東西到了台灣,由於相關法令規範的欠缺與 未獲執行,不僅各大便利商店有售、甚至隨專輯 CD 附贈,不分年齡均可輕易 取得遊戲,家長及教育團體雖予關注,卻也莫可奈何。目前雖然有部分的學界 及業者討論我國線上遊戲分級制度建構的可能性,但大多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 段。至於實體世界法律的狀況,在家長及教育團體強大壓力下,立法院已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正式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以貫徹 對於青少年的保護294。因此,雖然細部的遊戲軟體分級標準與執行辦法尚未研

292

ESRB 這個制度由美國娛樂軟體協會(Entertainment Software Association,簡稱 ESA)於一 九九四年所制定,目前為止已經有超過七千套的遊戲藉此分級。

293

參閱「美國電子遊戲產業政策」,數位內容推動產業服務網,網址:http://www.nmipo.org.tw/。

294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任何人不提供對兒童及少年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的暴力、

色情、猥褻、賭博的出版品、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等。」第二十七條: 「出版品、電

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被列為限制級的前述資料,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租售、散布、播送

或公然陳列。前述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五條: 「供應有關暴力、

(18)

訂完成,但法律對於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在健康環境中成長,已成各界共識,實 際執行有其必要性295

線上遊戲分級制度的主要功能在於避免兒童及青少年在心智尚未成熟時,

接觸到不適合該心智年齡的資訊。因此,一個好的遊戲分級制度,不僅可以保 護兒童及青少年人格身心健全發展,也可以讓遊戲廠商有爭取「正名」的機會,

使遊戲不再被視為旁門左道的活動,而是如同觀賞電影、電視、各種球類運動 等正當休閒娛樂的方式。而對於遊戲使用者而言,若業者能善用分級遊戲的年 齡差異特性,精準抓住不同年齡層玩家喜好取向從事遊戲設計製作,開發出更 多元的遊戲類型,提高發行的彈性空間,讓高年齡層的玩家有更寫實、擬真或 虛幻等不同風格的遊戲選擇;若廠商配合設計兒童的保護機制,也可避免近年 來外國層出不窮透過線上遊戲引誘進而侵害兒童的事件,相信必能創造一個「孩 子開心,家長放心」的分眾線上遊戲市場296。而這些從小就受線上遊戲洗禮的 中學生們,也是未來線上遊戲的主要客戶,更可以期待現在線上遊戲因為遊戲 年齡層差距過大產生許多使用外掛或網路竊盜、詐欺,這類影響線上遊戲生命 的玩家行為,因玩家心智的成熟而減少。

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 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95

參閱王文君.賴文智,「從 A3 轟動上市談線上遊戲分級制度」,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民國 九十二年八月,網址:http://www.is-law.com/pro/Profession-NW&IP.htm#GM。

296

同上註。

(19)

第四節 網路相關業者自律功能的加強

網際網路世界之所以能提供使用者擷取資訊與溝通的管道,是由眾多網路 相關業者所提供的。網路業者由於更接近資訊源頭,對管制不當資訊的流通比 起法律規範更有效率,因此網路服務業者或網咖業者若能發揮自律功能,不接 受張貼違反法律規定的資訊、或是主動過濾不當資訊,就可以有效切斷不法、

犯罪資訊的提供與流傳,有助於網路秩序的建立。

第一項 網路服務業者之自律

網路服務業者為利用網路為服務性營業之人,隨著網路功能日漸進步,網 路服務業者在網路上提供多元的服務,如旅遊、購物、交友、娛樂、文學及資 訊傳輸等型態之服務,可謂十分便利且種類齊全;然而在此其中亦有不肖之網 路服務業者經營不法網站以謀利,如經營色情、賭博、販賣違禁物等網站,常 會造成現實社會的困擾,而成為法律所欲規範的對象;故網路服務業者應有不 為不法網站經營之自律精神,即可免除許多網路犯罪之產生。此外,網路服務 業者對於其網站上所張貼之內容(如廣告、文章、圖片等),應得為知悉,且 其為網站之架設人及管理人,對於該網站上之不法內容應負管理之責,亦即網 站內容若有不法,網路服務業者應於其經營之網站將之清除,避免將不法內容 散布於眾或陳列於網路上供人下載。

網路服務業者也可協助家長防範中學生受不當資訊污染,如提供過濾網 路,保護中學生。國內數位聯合電訊公司的SEEDNet 即曾提供「親子上網服務」

297,係以父母為主體,由父母親的上網帳號直接在網路上為子女建立兒童專屬 帳號,以創造親子共同上網的環境。SEEDNet 所採行的做法是在伺服器主機端 加裝防色情軟體「色情閘」,這個軟體能自動下載網路上所有新增色情網站的 資料,更新資料庫。使用者發出連接網站的指令時,可以自動在資料庫中過濾 網站資料,隔絕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進入使用者電腦。另外,網路服務業者

(20)

也可提供家長事後上網紀錄查看功能,使其知道子女的網路使用詳細資料,包 括參觀過的網址,均會被記錄下來。父母可於事後知道未成年子女上網接觸到 哪些資訊,瞭解子女上網行為,以利事後輔導,如國外Compuserve 與 Prodigy 即提供此監看功能298

大部分的網路使用者使用網路查詢資料,多利用搜尋引擎。搜尋引擎具有 涵蓋Internet 廣大資訊的資料庫,當你輸入描述你想要資訊的關鍵字時,搜尋引 擎會搜尋資料庫,將相關網站資料以HTML 網頁形式顯示出來,提供網路使用 者許多便利性。但不論是何種類型的搜尋引擎,往往提供了網路使用者諸多網 路不當之資訊,如過去奇摩站之網站分類:休閒天地>情色成人,包含近二、

三百個色情網站、蕃薯藤搜尋引擎之網站分類:育樂休閒>休閒資訊服務>成 人資訊,包含近二百個色情網站299,網路上不當資訊似乎垂手可得而且種類眾 多。因此,若搜尋引擎網站能以自律之方式拒絕受理,例如色情網站、賭博性 網站或其他構成犯罪行為網站之登記,或是在主動利用機器人搜尋網站資訊 時,能夠跳過此等可能構成犯罪的資訊,使得網路使用者無法利用搜尋引擎獲 取所需的犯罪資訊,將可能有助於減少此等網站資訊的傳播300。此外,網路服 務業者若能進一步建立適合中學生使用的入口網站、搜尋引擎,對防制中學生 網路非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助益。現在已經有一些網站為了還給大人與小孩一 個乾淨的網路空間,已製作適合未成人使用的入口網站、搜尋引擎,如小蕃薯 搜尋引擎301、網路小博士兒童網站302等。

目前許多國家的網路業者協會為了釐清與網路上非法內容的角色與責任,

已經草擬自律公約,例如 EuroIspa 就結合歐洲的網路服務業者組成協會,成員 主要來自歐洲的十個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

297

參閱數位聯合電信,SEEDNet 親子上網服務,網站:http://kids.seed.net.tw。

298

參閱葉宏達,「未成年人上網接觸不當資訊之防治策略探討」,網站:

http://www.nhltc.edu.tw/~honda/antisex/。

299

受社會輿論壓力,現奇摩、蕃薯藤搜尋引擎之網站分類中,已修正刪除色情資訊。

300

參閱馮震宇,「對我國網路犯罪與預防措施之研究與建議」,頁三六六。

301

參閱網址:http://kids.yam.com.tw。

302

參閱網址:http://www.drnet.com.tw。

(21)

義大利、荷蘭、西班牙和英國,共有五百個業者參加303。國內台灣網際網路協 會為期望政府對於發展中的網際網路環境採取低度管理,並建立消費者信心,

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參考其他國家網際網路協會之做法,發起會員簽署「網際 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以提供一套會員行為規範的準則,共同創造國內優質 的網路應用環境。公約內容包括使用者應被告知使用網路的基本規則,以及提 供網路內容的法律責任、未成年人連結網路限制規定、網路分級規定及協助警 政單位犯罪偵查等304。對於不當資訊的防制,法律規範是被動出擊,網路業者 自律卻是主動出擊防範,能補足法律規範執行不易的缺點,相信藉由網路服務 業者自律公約之推動,儘速謀求業者間的共識,確實落實,應能達到減少網路 犯罪之目的,重建網路新秩序。

第二項 網咖業者之自律

網咖是高科技網路時代的產物,在台灣或世界各地已如雨後春筍般迅速形 成,網咖收費低、高速度、自在性的特質,吸引更多的中學生進入網咖消費,

成為中學生上網地點的另一選擇。而現行網咖多毋需註記身分資料,具有隱密 性及便利性,可輕易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加強網咖管理,去除治安死角,確為 防治中學生網路非行的重要課題。

目前網咖管理專法尚未完成立法,而網咖之興盛及社會大眾對於網咖的需 求,加以網路及網咖既有的特性,若中學生蓄意利用網咖電腦從事網路非行,

依現行法令及網咖現況,司法機關很難追查網咖電腦所留存之紀錄。因此,在 網咖專法尚未通過之前,除警察機關持續不斷偵辦、加強臨檢、預防犯罪宣導 及偵查技術不斷提升外,也須網咖業者自律,建立良好正面的網咖形象,以共 同防制不法305

首先,網咖業者須彙整全國各地網咖網址,提供警政署並分送各縣市警察

303

參閱「打造網路新世界」,台灣終止童妓協會,網址:

http://www.web547.org.tw/NETSELF/51.htm。

304

參閱「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草案」 ,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網址: http://www.twia.org.tw/。

(22)

局電腦犯罪專責組,以利偵辦電腦犯罪案件,並使不法者利用網咖作案能迅速 追查。再者,加強年齡與時間的限制,避免學生長期留連網咖,沉迷網路形成 中輟潮。網咖應裝置防止網路不當資訊之過濾設備,並實施遊戲軟體分級以保 護中學生身心正常發展。此外,網咖應裝設攝錄影監視系統,提供來往客戶的 確切資料,並且保留歷史稽核檔,提供警方線索以利偵查犯罪。最後,加強會 員身分認證,能嚇阻中學生利用網咖從事不法,保障合法網咖業者及使用者之 權益。

網咖在南韓被稱做「PC 房」,自出現在南韓街頭後,便帶動了一股網咖風 潮,網咖甚至被譽為促進韓國社會全面資訊科技化的大功臣。相對於南韓政府 對網咖的有效管理,我國政府應盡快制定合理而有效的規範,促進並輔導網咖 業者合法化,目前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已經通過,中央版 的「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尚在審核中。缺乏網咖管理規範,將使網咖地下化,

只會導致中學生「偷偷的」上網咖,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將更加嚴重,因此,認 同「網咖業者並不等於電玩業者」的觀念,制定有效且合宜的管理,才能真正 化解網咖所衍生的種種問題。此外,政府對於優良的網咖,應頒發類似「CAS」、

「GMP」等優良廠商的認證標誌,讓家長在為子女選擇網咖時有所依據,相信 家長對子女上網咖的疑慮和恐懼會減低很多,而中學生在網咖裡也可以獲取正 向的休閒活動;而對於不良的網咖也要嚴格且持續的查緝取締,如此一來網咖 才不會成為治安的死角306。最後,網咖業者若能自律管理並用心經營,甚至把 傳統的網咖轉型為電腦資訊服務中心,與社區結合,進駐義工與輔導員,提供 點心、書籍、影片、教學、商務、甚至托育、安親班等服務,家長應可安心將 子女放置在網咖遊玩,中學生利用網咖為網路非行也將減少,網咖甚至可能會 成為全家人都喜愛的電腦資訊休閒服務中心。

305

參閱廖有祿、李相臣,「電腦犯罪」,頁三九四。

306

參閱許靜尹, 「國中生網咖消費行為與其相關問題之探討―以屏東縣為例」 ,屏東師範學院國

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年,頁一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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