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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9 NO. 6 JUN 16, 2011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 行 措 施
智 慧 局 修 正 專 利 審 查 基 準 開 放 多 項 更 正 態 樣
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因公告權利範圍之更動,牽
涉權利人與第三人間對專利權利範圍之認知及解
釋,故實務運作向較嚴謹;惟智慧財產法院成立
後,有多件專利爭議案件,涉及可否准許更正之判
斷時,智慧局與法院之間見解歧異,造成各界關
切,智慧局經參考國際規範、我國實務運作及法院
判決案例後,乃提出修正現行更正審查基準,除將
以往較具爭議部分,明確訂定判斷基準外,同時開
放多項更正態樣,使專利權人於申請更正維護權利
時,有更多選擇與運用的方式。
前開審查基準經智慧局舉辦 2 次公聽會,並參採各
界建議修正後公布,自本(100)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更正事項之判斷基準
現行基準對於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更正,僅得
以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為由,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
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本次修正除上揭之更正態樣
外,進一步放寬下列更正態樣:(1)將二段式撰寫形
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或(2)將不分段撰寫形式
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或(3)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
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
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
申請專利範圍。
二、放寬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基準
現行基準中對於將發明說明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
進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僅允許針對更正前申請專
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有機酸)引進其下位概念技
術特徵(如甲酸),其他更正情況將構成實質變更申
請專利範圍。本次修正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
特徵(如元件 A)更正為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如元件 A 係由元件 a1+a2 所組成),若未改變更正
前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
決之問題,則不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另
外,申請專利範圍中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
語表示之技術特徵,更正為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
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現行基準並不允
2 許,本次修正放寬規定,允許更正。
三、增加案例說明
增刪部分案例,並納入含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例,並
依(1)更正事項之判斷、(2)超出說明書或圖式所揭
露之範圍的判斷、(3)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之判斷的順序重新編排。其中第(3)種又分為(A)刪
除獨立項,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及(B)將發明說明
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進申請專利範圍等二種情
形,分別加以說明,使審查人員及各界能充分瞭解
更正案審查原則。
法 令
商標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 委員會審查通過
商標法修正草案於昨(9)日上午,順利完成立法院經
濟委員會二次審查會,關切重點包括:擴大商標註
冊保護客體-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等,國際展覽
會優先權之定義,商標權效力之限制-權利耗盡之
意涵,以及商標權依地域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等事
項,並於修正條文第 25 條增列商標申請註冊時,
得請求更正事項之立法說明欄,加強說明何謂其他
明顯錯誤更正之事項;刪除第 30 條第 1 項第 13 款
條文中,以他人著名「別名」不得註冊之規定;增
列第 80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明定有關獎勵艱困產
業及傳統產業申請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相關措施
及免繳相關規費之規定,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函請
立法院審議之商標法修正草案版本通過,條文共計
111 條,修正 71 條,增訂 26 條,刪除 9 條。
審查會昨日快速通過修正草案,將有助於活絡產業
發展、保護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提升商標審查效
能、配合國際商標制度,促進交易型態活潑多元,
建構良好投資環境,以及增強我國經濟實力及國際
競爭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例如動態、全像圖等新
型態商標。
(2)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態樣。
(3)避免商標權人因遲誤繳納第二期註冊費,廢除註
冊費分二期繳納之制度。
(4)修正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並存申請註冊,若有顯屬
不當之情形時,後申請商標仍不得註冊。
(5)增訂非因故意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復權
規定。
(6)增訂申請評定或廢止他人註冊商標,主張在後申
請的商標,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滿
3 年之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者,頇舉證有使用事實等規定。
(7)明定「損害賠償」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
失為必要;刪除最低損害賠償的五百倍底限規定;
另為適度免除商標權人舉證其損害數額之負擔,增
訂得以合理授權金額作為損害賠償數額。
3 (8)明定僅頇「可能」有致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
減損者,即視為侵權行為,以加強著名商標之保
護;另為避免造成權利濫用之問題,刪除以他人「註
冊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
等視為侵權之規定。
(9)明定海關依職權查扣之法據;並增訂為調查侵權
或提起訴訟必要,海關得提供權利人侵權貨物資訊
或由商標權人提供擔保金申請調借貨樣,進行侵權
認定等規定。
(10)明定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等相關規
定,另增訂直接及間接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刑罰規
定。
本次審查通過之商標法修正草案,涉及多項制度變
革,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
頇有相當的準備期間,因此,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
院另定之。此外,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包括相關子
法、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電腦資訊系統修正,智
慧局已積極配合商標法修正內容,研擬修正中。
兩 岸 智 財 權
兩岸商標協處機制又傳佳音
繼「臺灣優良農產品 CAS」、「臺灣有機農產品 CAS
ORGANIC」2 件證明商標今年年初在大陸順利獲准
註冊,兩岸商標協處機制再度傳來好消息。在台灣
頗具知名度的「MSI 微星」、「台銀」、「台塩生技」
等商標在大陸遭惡意搶註事件,已在大陸商標局及
商標評審委員會積極協助下,加速獲得解決。
由於兩岸在文化、語言出自同源,加上近年兩岸經
貿往來頻繁密切,台商著名商標在中國大陸遭仿冒
或搶註事件層出不窮,商標協處機制自去(99)年 9
月 12 日正式啟動後,在兩岸商標主管機關密切合
作下,已陸續展現成效。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8 年間至大陸申請註
冊「微星」商標,遭大陸商標局駁回申請後,始知
該公司的商標已遭大陸經銷商搶註,因而對該 3 件
搶註商標提出異議。經智慧局透過協處機制,請大
陸商標局優先加速審查異議案,並請商評委暫緩審
理微星公司註冊申請的復審案。目前大陸商標局已
對異議案作出裁定,認定微星公司在大陸先註冊使
用於「電腦」等商品上的「微星」商標,已在大陸
市場享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易造成消費者誤
認,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並為異議成立之裁
定,不准該 3 件搶註商標註冊。
國內銀行界龍頭老大臺灣銀行「台銀」的簡體字商
標,也因在大陸被搶註而導致商標註冊申請案遭大
陸商標局駁回申請,透過商標協處機制,大陸商標
局已作出裁定,認定「台銀」商標在臺灣地區金融
業內有較長的使用歷史和較高知名度,被異議人在
密碼磁卡、智慧卡(積體電路卡)、錢點數和分檢機
等與銀行業密切相關的設備及儀器,申請註冊「台
4 銀」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從
而產生不良影響,為異議成立之裁定,不准該搶註
商標註冊。此外,國內著名的「臺鹽生技(台塩生
技)」商標搶註案,也經由大陸商標局優先審理而
撤銷 2 件搶註商標。
智慧局表示,日前在台北舉行的 2011 兩岸商標論
壇,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付雙建副總局長在
致詞時指出,工商總局將持續落實「海峽兩岸智慧
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商標協處案件將秉持著該
准的就准、該撤的就撤、該加速的就加速、該暫緩
的就暫緩,在此原則運作下,深信將有更多遭搶註
或仿冒的商標會獲得有效及快速的解決,兩岸人民
的商標權將受到更好的保護。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陳武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蔡練生 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 106 復興南路一段 390 號 12 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賴嘉倫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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