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著评点
由于《鬼谷子》一书论述的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个极为特殊的侧面——游 说之道,加上其介绍的方法又颇多阴谋之成份,所以,与《鬼谷子》其书及 鬼谷子其人颇多争议一样,关于《鬼谷子》一书的性质的评价也是众说纷纭。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文人对《鬼谷子》一书一直是褒贬不一的。如南北 朝时的陶弘景,他既是一名著名的道士,又是一位被称为“ 山中宰相” 的世 外高人,他对《鬼谷子》一书就十分厚爱,他所注的《鬼谷子》,不仅从文 字上释义,而且加以点评,多有发挥。但是,唐代的政治家、文学家柳宗元,
则对《鬼谷子》一书大加抨击,认为它是以妄言乱世,使人易于堕落。他在
《鬼谷子辩》中写道:“ 《鬼谷子》后出。而险盩峭薄,恐其妄言乱世,难 信。学者宜其不道。… … 其言益奇,而道益狭,使人狙狂失导,而易于陷坠。”
宋代的高攸孙则高度评价《鬼谷子》,他在《子略》中写道:“ 战国之事危 矣,士有挟隽异豪伟之气,求聘乎用。其应对酬酢、变诈激昂,以自放于文 章,见于顿挫、险怪、离合、揣摩者,其辞又极矣… … 其亦一代之雄乎。”
明代的宋濂则又激烈否定《鬼谷子》,他认为,鬼谷子所称的游说之术“ 皆 小夫蛇鼠之智,家用之,则家亡;国用之,则国偾;天下用之,则失天下。
学士大夫宜唾去不道。”
由此可见,明以前的一些学者对《鬼谷子》的态度是极为鲜明的,不是 大加褒扬,就是痛加挞伐,这其实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尊崇儒学的特点有关,
因为《鬼谷子》中提倡的诱导之术、隐藏之法虽极有实用价值,但毕竟为儒 家的伦理纲常所不耻,因此,重视礼教之人对之加以贬斥,放达独行之人加 以褒扬,也就是情理中之事。
两千多年来,人们对《鬼谷子》一书的关注主要有三个时期,第一次是 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皇甫谧、陶弘景注本以及刘勰、刘书的评论等。第 二次是清代乾隆、嘉庆年间,乾嘉学派的钱曾、秦恩复、阮元、俞樾等人,
对《鬼谷子》一书做了大量的考订工作。第三次则是当代,特别是在 90 年代。
当代学者对《鬼谷子》一书的评价与古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能以 较公允的态度对待《鬼谷子》中的观点,认为《鬼谷子》一书揭示了许多有 价值的思想,所谓对社会会造成什么危害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二是能从 现代学术的眼光去观照《鬼谷子》,如有的学者认为,《鬼谷子》一书是建 立在对人的心理的深刻洞察的基础上的,因此,鬼谷先生不仅是一位纵横学 家,同时也是一位有贡献的心理学家。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鬼谷子》一书在海外特别是德国、日本、美国、
东南亚等地有很大的影响。如德国著名历史哲学家斯宾格勒称:鬼谷子因有 察人之明和对历史可能性的洞察以及对当时外交技巧的掌握而成为最有影响 的人物。他认为鬼谷子是一位知识渊博的怀疑论者。日本是受鬼谷子思想影 响最大的国家之一,迄今仍有一些学者信奉鬼谷子学说,自称鬼谷信徒。日 本学者武内义雄著有《读〈鬼谷子〉》一书,专门讲述鬼谷思想。《鬼谷子》
很早也传到了美国,1955 年,台湾的陈英略写了《鬼谷子的心理作战方法与 理论》一书,马上被美国人译为英语,美国的蔡斯将军甚至还亲自为此书作 序。另外,在东南亚,也有不少专家学者从事研究《鬼谷子》,甚至还有专 门的鬼谷子学术研究所。
总之,《鬼谷子》是一本奇书,它的价值如何,则全在不同人的不同运用。
商君书鬼谷子
名著通览
《商君书》,又叫《商君》、《商子》,是战国时代一部有名的法家理 论著作。其作者,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家商鞅及其后学。
商鞅(约前 390—前 338),本名公孙鞅,因为是卫国人,也称为卫鞅。
后来被秦孝公封于商,号为商君,历史上又称他为商鞅。商鞅“ 少好刑名之 学” ,后至魏国,认真研究过早期法家李悝、吴起的变法经验。商鞅虽有治 国奇才,且见知于魏相公叔痤,但因年少位卑,未得当时的魏国君主惠王的 重视。这时,秦国的新国君秦孝公为了使秦国尽快强大起来,发布了征求“ 有 能出奇计强秦者” 的求贤令。这对怀才不遇的商鞅来说,是一个绝好的机会。
于是,他西至秦国,因陈说以变法图强为主要内容的“ 强国之术” ,取得了 孝公的信任。在商鞅的劝说下,孝公于公元前 359 年计划进行变法,遭到旧 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的反对。商鞅凭借其系统的革新理论和雄辩的口才,驳 斥了旧贵族的复古主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准备。三年之后,即公元前 356 年,秦孝公终于下定决心,任命商鞅为左庶长,让他在秦国正式推行变法。
史称商鞅第一次变法。这次变法,主要做了如下的改革:一、颁布法律,制 定连座法,实行轻罪重刑的刑罚政策;二、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 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四、鼓 励小家庭独立,规定一户如有两个成年男子不分家的,加倍课赋。
商鞅的这些变法措施,在秦国取得了初步的成功,特别是在对外战争中 不断获胜。公元前 352 年,商鞅因功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的相国兼 将军。公元前 350 年,为了进一步谋求富国强兵,商鞅又进行了第二次变法。
这次变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废除井田制,令民开阡陌;二、普遍推行县 制;三、统一度量衡制;四、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商鞅的这些变法措施,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使秦国很快成为了富强的封 建国家。商鞅不仅是个精明的政治家,而且也是一个善战的军事家。公元前 340 年,商鞅设计生擒魏将公孙昂,大破魏军,迫使魏国交还一部分过去夺去的 西河地。商鞅由于这一军功,受封于商(今陕西省商县东南商洛镇)十五个 邑,号为商君。
商鞅变法,虽然已使秦国富强,但因剥夺了贵族的特权,损坏了贵族的 各种利益,引起了他们的强烈不满。尤其是太子触犯了法令时,商鞅对太子 的师傅公子虔等用刑,于是遭到公子虔等的怨恨。公元前 338 年,秦孝公去 世,太子即位,是为秦惠王。秦惠王对商鞅颇多猜忌,公子虔等乘机诬告商 鞅谋反,商鞅被迫出走,欲投奔魏国,魏不许入境。商鞅遂回封邑,举兵抵 抗,结果战败,被车裂而死。
商鞅虽遭车裂,他制定的新法在秦国却沿用未改,他的政治理想和计划 不但没有“ 人亡政废” ,反而根深蒂固地成为了秦国的政治传统。据一些现 代学者的研究,商鞅的学说在秦国不断有人传习,并形成了一个学派,对秦 国的国策具有影响。流传至今的《商君书》,就是商鞅及其学派的著述汇编。
《商君书》,今本共二十六篇,有题无文者二篇,实存二十四篇。这二 十四篇,长短不一,所论述的问题有时互有重复,看来不是商鞅预先有计划 撰述的一部论著,而是由一批长短不一、来源不同的文章及资料汇聚而成的 集子。据今人陈天启、高亨、郑良树等研究,各篇的写成年代不一,有的是
商鞅的亲著,有的则是其后学的著作。大致说来,《更法》、《垦令》、《境 内》、《战法》、《立本》、《兵守》等六篇,其形成年代较早,所载多为 商鞅的思想,其中《垦令》、《境内》、《战法》、《立本》四篇极可能是 商鞅的亲著。《算地》、《农战》、《修权》、《去强》、《徕民》、《弱 民》、《说民》、《外内》等八篇的形成年代也较早,大概是由曾亲闻商鞅 师教的弟子完成的,其说多与商鞅相合,但《去强》、《说民》主张重刑轻 赏,与商鞅的学说已有差别。《靳令》、《壹言》、《开塞》、《错法》、
《赏刑》、《画策》、《慎法》等七篇的形成要晚些,其作者大概距离商鞅 已较远,所论多与商鞅不同,继续强调重刑轻赏,甚至主张重刑不赏。《君 臣》、《禁使》、《定分》等三篇的年代最晚,大概是秦统一六国后的作品。
由此看来,今本《商君书》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既载有商鞅的思想,又 载有商鞅后学的思想,是研究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资料宝库。
商鞅作为战国时代法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其思想既包含了法家的一 些基本主张,又根据秦国的具体情况和战国时期的时代特点,提出了一些新 的说法。法家都认为治国的目标要固执,而治国的手段要灵活。
《更法》说,“ 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固;苟可以利民,不循于礼” 。 正是本着这样的指导思想,商鞅在秦国大力从事变革传统、更新政治的变法 工作。法家都主张,在法律面前不分亲疏贵贱,人人平等。商鞅不仅在理论 上提倡,而且在行动上落实了这一原则。著名的“ 太子犯法,黥其师傅” 事 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法家都主张,应向人民公布法律,使举国知所依 循。商鞅也持有类似的主张,要求政府普及法律条例,使百姓能知法守法。
商鞅到秦国后,根据自己对人性的理解和当时秦国的迫切需要,提出了 一些新的理论。这是商鞅对秦国的重要贡献,也是商鞅对法家思想的重要贡 献。商鞅的新说主要包括:
一、重视农业。商鞅所处的战国时代,是一个以农业为根本的社会,农 业的好坏决定了国势的强弱。而当时的秦国由于人口稀少,农业不太发达。
商鞅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向秦孝公提出了重视农业生产的建议。在《垦令》
中,他提出了发展农业的二十条措施,可谓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商鞅的重农 思想,后来成为了秦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使秦国经济在不长的时间里达到了 前所未有的水平,为兼并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重刑厚赏。商鞅认为人性是畏罪避利的,所以,只要用重刑及厚赏 的办法,就可以使人民驯服而达到国治的结果。后来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评 述商鞅时说,“ 其诛重而必” ,“ 其赏厚而信” 。
三、重视战争。战国时代,列国相争,各国国君都想兼并邻国,扩大地 盘,以图统一天下。于是,战争成为了国家政治中的头等大事。商鞅对军事 素有研究,并有专门的著作传世,《汉书・艺文志》兵家类著录的《公孙鞅 二十七篇》,就是他所著的兵书。集法家、兵家双重身份于一身的商鞅,在 治国时不但重视法制,也很注重军备。在《商君书》中,商鞅始终强调,政 治上进行改革,就是为了能在军事上取得成功;富国强兵,最后要落实到扩 张国土上。因此,他极力鼓励军事和军功,制定并推行了按军功授予爵禄的 制度。四、统一民心和制度。为了团结全民,集中国力从事耕战,商鞅认为必 须以法家的思想统一全民的言行,必须统一国家的各种制度。
商鞅死后,其后学为完成商鞅的未竟之业,在秦国继续宣传法家学说,
并根据新的时代需要,对商鞅的思想和理论进行了开拓和修正。他们主张提 高国君和法律的地位,认为国君要掌握法、信、权,成为国家行政的核心;
法律必须经常修改,以适合形势的变化。他们改变了商鞅耕战并重的主张,
把战争放到了首位,认为国家强盛必然要发动战争,国家衰弱则更必须发动 战争以转移矛盾。他们特别注重调查和规划国家的资源,为的是有效的控制 和管理这些资源。从有关史料和史实看,商鞅后学的一些主张,似曾在秦国 付诸实施,对秦国的发展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今本《商君书》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与别的古书一样,出现了不少错 简和讹误。从明代起,开始有学者做文字校刊,清代做校刊的人更多,近人 则多用力于文义的注释。他们所取得的成果,都是我们今天研读《商君书》
的重要参考资料。其中,今人朱师辙的《商君书解诂》、高亨的《商君书注 译》、蒋礼鸿的《商君书锥指》三种,集前人研究之大成,并有许多新的创 见,对阅读《商君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郑良树的《商鞅及其学派》,对 商君书各篇的时代和思想做了详细的研究,也是阅读《商君书》的重要参考 书籍。
全文更法第一
孝公平画,公孙鞅、甘龙、杜挚三大夫御于君。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 本,求使民之道。
君曰:“ 代立不忘社稷,君之道也;错法务明主长,臣之行也。今吾欲 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
公孙鞅曰:“ 臣闻之:‘ 疑行无成,疑事无功。’ 君亟定变法之虑,殆 无顾天下之议之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 骜于民。语曰:‘ 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 成。’ 郭偃之法曰:‘ 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 法者所以 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
不循其礼。”
孝公曰:“ 善!”
甘龙曰:“ 不然。臣闻之:‘ 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 因 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 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议君,愿孰察之。”
公孙鞅曰:“ 子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
此两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 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 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君无疑矣。”
杜挚曰:“ 臣闻之:‘ 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 臣闻:‘ 法 古无过,循礼无邪。’ 君其图之!”
公孙鞅曰:“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
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
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 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脩古而兴;殷、夏之 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
孝公曰:“ 善!吾闻穷巷多怪,曲学多辩。愚者之笑,智者哀焉;狂夫 之乐,贤者丧焉。拘世以议,寡人不之疑矣。” 于是遂出垦草令。
垦令第二
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则农有余日;邪 官不及为私利于民,则农不败。农不败而有余日,则草必垦矣。
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民平,则 慎;慎,则难变。上信而官不敢为邪,民慎而难变,则下不非上,中不苦官。
下不非上,中不苦官,则壮民疾农不变。壮民疾农不变,则少民学之不休。
少民学之不休,则草必垦矣。
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
则无外交;无外交别则国安不殆。民不贱农,则勉农而不偷。国家不殆,勉 农而不偷,则草必垦矣。
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则辟 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农无得粜,则窳惰之农勉疾。商不得籴,则多 岁不加乐。多岁不加乐,则饥岁无裕利。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
窳惰之农勉疾,商欲农,则草必垦矣。
声服无通于百县,则民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休居不听,则气不淫。行 作不顾,则意必壹。意壹而气不淫,则草必垦矣。
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爱子不惰食,惰民不窳,而庸民无所于 食,是必农。大夫家长不建缮,则农事不伤。爱子、惰民不窳,则故田不荒。
农事不伤,农民益农,则草必垦矣。
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 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农,
则草必垦矣。
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农不能喜酣奭,大臣 不为荒饱。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喜酣奭,则农不慢。大臣不荒,则 国事不稽,主无过举。上不费粟,民不慢农,则草必垦矣。
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 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
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农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 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
均出余子之使令,以世使之,又高其解舍,令有甬官食,概。不可以辟 役,而大官未可必得也,则余子不游事人,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
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 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知农不离其故事,则草必 垦矣。
令军市无有女子。而命其商,令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又使军市无得 私输粮者。则奸谋无所于伏,盗输粮者不私稽,轻惰之民不游军市。盗粮者 无所售,送粮者不私,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则农民不淫,国粟不劳,则草必 垦矣。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
则官无邪人。迂者不饰,代者不更,则官属少而民不劳。官无邪,则民不敖;
民不敖,则业不败。官属少,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
业不败,则草必垦矣。
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
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农逸,
则良田不荒;商劳,则去来赍送之礼无通于百县。则农民不饥,行不饰。农 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农事必胜,则草 必垦矣。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车牛舆重设必当名。然则往速来疾,则业不 败农。业不败农,则草必垦矣。
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饷食之,则奸民无主。奸民无主,则为奸不勉。为 奸不勉,则奸民无朴。奸民无朴,则农民不败。农民不败,则草必垦矣。
农战第三
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今民求官爵,
皆不以农战,而以巧言虚道,此谓劳民。劳民者,其国必无力;无力者,其 国必削。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作壹而得官爵,是故不官无爵。国去言,则民 朴;民朴,则不淫。民见上利之从壹空出也,则作壹;作壹,则民不偷营;
民不偷营,则多力;多力,则国强。今境内之民皆曰:“ 农战可避,而官爵 可得也。” 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 显,下可以求官爵;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具备,国之危也。
民以此为教者,其国必削。
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则民朴壹。
民朴壹,则官爵不可巧而取也。不可巧取,则奸不生。奸不生,则主不惑。
今境内之民及处官爵者,见朝廷之可以巧言辩说取官爵也,故官爵不可得而 常也。是故进则曲主,退则虑私,所以实其私,然则下卖权矣。夫曲主虑私,
非国利也,而为之者,以其爵禄也;下卖权,非忠臣也,而为之者,以末货 也。然则下官之冀迁者皆曰:“ 多货,则上官可得而欲也。” 曰:“ 我不以 货事上而求迁者,则如以狸饵鼠尔,必不冀矣;若以情事上而求迁者,则如 引诸绝绳而求乘枉木也,愈不冀矣。二者不可以得迁,则我焉得无下动众取 货以事上而以求迁乎?” 百姓曰:“ 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 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仓虚,主卑,家贫。然则不如索官。” 亲戚交游 合,则更虑矣。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要靡事商贾,为技艺,
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教,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
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虑。上作壹,故民不俭营,则国力抟。国 力抟者强,国好言谈者削。故曰: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 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 者皆怠于农战矣。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夫民之不农战也,上好言 而官失常也。常官则国治,壹务则国富。国富而治,王之道也。故曰:王道 作外,身作壹而已矣。
今上论材能知慧而任之,则知慧之人希主好恶使官制物以适主心。是以 官无常,国乱而不壹,辩说之人而无法也。如此,则民务焉得无多?而地焉 得无荒?《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
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国去此十者,敌不敢至,
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国好力者以难攻,以难攻者 必兴;好辩者以易攻,以易攻者必危。故圣人明君者,非能尽其万物也,知 万物之要也。故其治国也,察要而已矣。
今为国者多无要。朝廷之言治也,纷纷焉务相易也。是以其君惛于说,
其官乱于言,其民惰而不农。故其境内之民,皆化而好辩、乐学,事商贾,
为技艺,避农战。如此,则不远矣。国有事,则学民恶法,商民善化,技艺 之民不用,故其国易破也。夫农者寡而游食者众,故其国贫危。今夫螟、螣、
蚼蠋春生秋死,一出而民数年不食。今一人耕而百人食之,此其为螟、螣、
蚼蠋亦大矣。虽有《诗》、《书》,乡一束,家一员,犹无益于治也,非所 以反之之术也。故先王反之于农战。故曰:百人农、一人居者王,十人农、
一人居者强,半农半居者危。故治国者欲民者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
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故诸侯挠其弱,乘其衰,土地侵削而不振,
则无及已。
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纷 则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壹则少诈而重居,壹则可以赏罚进也,壹则可以 外用也。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 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 口也。民见此三 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
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国作壹一岁者,
十岁强;作壹十岁者,百岁强;作壹百岁者,千岁强;千岁强者王。君脩赏 罚以辅壹教,是以其教有所常,而政有成也。
王者得治民之至要,故不待赏赐而民亲上,不待爵禄而民从事,不待刑 罚而民致死。国危主忧,说者成伍,无益于安危也。夫国危主忧也者,强敌 大国也。人君不能服强敌、破大国也,则修守备,便地形,抟民力,以待外 事,然后患可以去,而王可致也。是以明君修政作壹,去无用,止浮学事淫 之民,壹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力可抟也。
今世主皆忧其国之危而兵之弱也,而强听说者。说者成伍,烦言饰辞,
而无实用。主好其辩,不求其实。说者得意,道路曲辩,辈辈成群。民见其 可以取王公大人也,而皆学之。夫人聚党与,说议于国,纷纷焉,小民乐之,
大人说之。故其民农者寡而游食者众。众,则农者殆;农者殆,则土地荒。
学者成俗,则民舍农从事于谈说,高言伪议。舍农游食而以言相高也,故民 离上而不臣者成群。此贫国弱兵之教也。夫国庸民之言,则民不畜于农。故 惟明君知好言之不可以强兵辟土也,惟圣人之治国作壹、抟之于农而已矣。
去强第四
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国为善,奸必多。国富而贫治,曰 重富,重富者强;国贫而富治,曰重贫,重贫者弱。兵行敌所不敢行,强;
事兴敌所羞为,利。主贵多变,国贵少变。国多物,削;主少物,强。千乘 之国守千物者削。战事兵用曰强,战乱兵息而国削。
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三官者生虱官者六:曰“ 岁” ,曰“ 食” ; 曰“ 美” ,曰“ 好” ;曰“ 志” ,曰“ 行” 。六者有朴,必削。三官之朴三 人,六官之朴一人。以治法者,强;以治政者,削。常官治者迁官。治大,
国小;治小,国大。强之,重削;弱之,重强。夫以强攻强者亡,以弱攻强 者王。国强而不战,毒输于内,礼乐虱官生,必削;国遂战,毒输于敌,国 无礼乐虱官,必强。举荣任功曰强,虱官生必削。农少、商多,贵人贫、商 贫、农贫,三官贫,必削。
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
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
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国用《诗》、
《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不 用八者治,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 而不攻,必富。国好力,曰以难攻;国好言,曰以易攻。国以难攻者,起一 得十;国以易攻者,出十亡百。
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 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国无力而行知巧者必亡。怯民使以刑,
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贫者使 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 力者王。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
国作壹一岁,十岁强;作壹十岁,百岁强,作壹百岁,千岁强。千岁强 者王。威,以一取十,以声以实,故能为威者王。能生不能杀,曰自攻之国,
必削;能生能杀,曰攻敌之国,必强。故攻官、攻力、攻敌,国用其二、舍 其一,必强;令用三者,威,必王。
十里断者,国弱;九里断者,国强。以日治者王,以夜治者强,以宿治 者削。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 强。
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
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 力。举力以成勇战,战以成知谋。
粟生而金死,粟死而金生。本物贱,事者众,买者少,农困而奸劝,其 兵弱,国必削至亡。金一两生于竟内,粟十二石死于竟外;粟十二石生于竟 内,金一两死于竟外。国好生金于竟内,则金粟两死,仓府两虚,国弱;国 好生粟于竟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
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
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欲强国,不知 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
国无怨民曰强国。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
则国富。兵起而胜敌、按兵而国富者王。
说民第五
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徵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 也。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徵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八者有群,
民胜其政;国无八者,政胜其民。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强。故国 有八者,上无以使守战,必削至亡。国无八者,上有以使守战,必兴至王。
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
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
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 治至强。国以难攻,起一取十,国以易攻,起十亡百。国好力,曰以难攻;国好 言,曰以易攻。民易为言,难为用。国法作民之所难,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 攻者,起一得十;国法作民之所易,兵用民之所难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
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故兴国行罚,
则民利;用赏,则上重。法详,则刑繁;法繁,则刑省。民治则乱,乱而治 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 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者。
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 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杀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以刑,则 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
民贫则弱国,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故贫者益之以刑,则富;
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国强;富 者贫,三官无虱。国久强而无虱者必王。
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故刑多,则赏重;赏少,
则刑重。民之有欲有恶也,欲有六淫,恶有四难。从六淫,国弱;行四难,
兵强。故王者刑于九而赏出一。刑于九,则六淫止;赏出一,则四难行。六 淫止,则国无奸;四难行,则兵无敌。
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 抟,力抟则强。强而用,重强。故能生力,能杀力,曰攻敌之国,必强。塞 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行其所要,然后致其所欲,故力 多。力多而不用,则志穷;志穷,则有私;有私,则有弱。故能生力,不能 杀力,曰自攻之国,必削。故曰:王者,国不蓄力,家不积粟。国不蓄力,
下用也;家不积粟,上藏也。
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重轻,刑去。常官,则治。省刑,要 保,赏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上令而民知所以应。器成于家,
而行于官,则事断于家。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器用断于家。治明则同,治 暗则异。同则行,异则止,行则治,止则乱。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者 贵不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
官断则不足,故曰:夜治者强。君断则乱,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国,
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算地第六
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 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
开,则行倍。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夫 弃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务过也,而上下事之,故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 小。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薮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 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 也;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此其垦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遂路足 以处其民,山林、薮泽、谿谷足以供其利,薮泽堤防足以畜。故兵出,粮给 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
今世主有地方数千里,食不足以待役实仓,而兵为邻敌,臣故为世主患 之。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民众而不用者,与无民同。故为国之数,
务在垦草;用兵之道,务在壹赏。私利塞于外,则民务属于农;属于农,则 朴;朴,则畏令。私赏禁于下,则民力抟于敌;抟于敌,则胜。奚以知其然 也?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知而权利。易力则轻死而乐用,权 利则畏罚而易苦。易苦则地力尽,乐用则兵力尽。夫治国者,能尽地力而致 民死者,名与利交至。
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 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论其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 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 不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裕广耳,非性之 常也,而为之者,名也。故曰: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
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圣人审权以操柄,审数以使民。数 者,臣主之术,而国之要也。故万乘失数而不危、臣主失术而不乱者,未之 有也。今世主欲辟地治民而不审数,臣欲尽其事而不立术,故国有不服之民,
主有不令之臣。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夫农,民 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则计利,
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 民致死。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故而草不荒,富 强之功可坐而致也。
今则不然。世主之所以加务者,皆非国之急也。身有尧、舜之行,而功 不及汤、武之略者,此执柄之罪也。臣请语其过。夫治国舍势而任说说,则 身剽而功寡。故事《诗》、《书》谈说之士,则民游而轻其君;事处士,则 民远而非其上;事勇士,则民竞而轻其禁;技艺之士用,则民剽而易徙;商 贾之士佚且利,则民缘而议其上。故五民加于国用,则田荒而兵弱。谈说之 士资在于口,处士资在于意勇士资在于气,技艺之士资在于手,商贾之士资 在于身。故天下一宅,而圜身资。民资重于身,而偏托势于外。挟重资,归 偏家,尧、舜之所难也。故汤、武禁之,则功立而名成。圣人非能以世之所 易胜其所难也,必以其所难胜其所易。故民愚,则知可以胜之;世知,则力 可以胜之。臣愚,则易力而难巧;世巧,则易知而难力。故神农教耕而王天 下,师其知也;汤、武致强而征诸侯,服其力也。今世巧而民淫,方效汤、
武之时,而行神农之事,以随世禁。故千乘惑乱,此其所加务者过也。
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明君慎观三者,则国治可立,
而民能可得。国之所以求民者少,而民之所以避求者多,入使民属于农,出 使民壹于战,故圣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两者偏用,则境内 之民壹;民壹,则农;农,则朴;朴,则安居而恶出。故圣人之为国也,民 资藏于地,而偏托危于外。资藏于地则朴,托危于外则惑。民入则朴,出则 惑,故其农勉而战戢也。民之农勉则资重,战戢则邻危。资重则不可负而逃,
邻危则不归。于无资、归危外托,狂夫之所不为也。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 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 功寡。此臣之所谓过也。
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
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故其国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也,此亡国之兆也。
刑人复漏,则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则徼倖于民、上;徼于民、上以利。求显 荣之门不一,则君子事势以成名。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烦。君子不设其令,
则罚行。刑烦而罚行者,国多奸,则富者不能守其财,而贫者不能事其业,
田荒而国贫。田荒,则民诈生;国贫,则上匮赏。故圣人之为治也,刑人无 国位,戮人无官任。刑人有列,则君子下其位;衣锦食肉,则小人冀其利。
君子下其位,则羞功;小人冀其利,则伐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 爵者,所以劝功也。今国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之,此盖法术之患也。
故君子操权一正以立术,立官贵爵以称之,论荣举功以任之,则是上下之称 平。上下之称平,则臣得尽其力,而主得专其柄。
开塞第七
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
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 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
设无私,而民说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务,而 贤者以相出为道。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 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
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然 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上贤者以道相出也,
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此三者非 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故曰:王道有绳。
夫王道一端,而臣道亦一端,所道则异,而所绳则一也。故曰:民愚,
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民愚,则力有余而知不足;世知,则巧有 余而力不足。民之生,不知则学,力尽则服。故神农教耕而王天下,师其知 也;汤、武致强而征诸侯,服其力也。夫民愚,不怀知而问;世知,无余力 而服。故以王天下者并刑,力征诸侯者退德。
圣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则后于时,脩今则塞于势。周不法商,夏不 法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武王逆取而贵顺,
争天下而上让。其取之以力,持之以义。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上 不及虞、夏之时,而下不脩汤、武。汤、武塞,故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
此道之塞久矣,而世主莫之能废也,故三代不四。非明主莫有能听也,今日 愿启之以效。
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 刑而法。此俗之所惑也。今世之所谓义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此 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二者名贸实易,不可不察也。
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何以知其然也?
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生佚。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
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利 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所 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
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夫过有厚薄,
则刑有轻重;善有大小,则赏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刑加于罪所终,
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 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 则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
古者,民藂生而群处,乱,故求有上也。然则天下之乐有上也,将以为 治也。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天下不安 无君,而乐胜其法,则举世以为惑也。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 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壹言第八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
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
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夫圣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从 事于农也,不可不变也。夫民之从事死制也,以上之设荣名、置赏罚之明也,
不用辩说私门而功立矣。故民之喜农而乐战也,见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 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故民壹务,其家必富,而身显于国。上开公 利而塞私门,以致民力;私劳不显于国,私门不请于君。若此,而功臣劝,
则上令行而荒草辟,淫民止而奸无萌。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 本而禁末者,富。
夫圣人之治国也,能抟力,能杀力。制度察则民力抟,抟而不化则不行,
行而无富则生乱。故治国者,其抟力也,以富国强兵也;其杀力也,以事敌 劝民也。夫开而不塞,则短长;长而不攻,则有奸。塞而不开,则民浑;浑 而不用,则力多;力多而不攻,则有奸虱。故抟力以壹务也,杀力以攻敌也。
治国者贵民壹,民壹则朴,朴则农,农则易勤,勤则富。富者废之以爵,不 淫;淫者废之以刑,而务农。故能抟力而不能用者必乱,能杀力而不能抟者 必亡。故明君知齐二者,其国强;不知齐二者,其国削。
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故明君不道卑、不 长乱也;秉权而立,垂法而治,以得奸于上,而官无不;赏罚断,而器用有 度。若此,则国制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伦徒举。今世主皆欲治民,而助之 以乱;非乐以为乱也,安其故而不窥于时也。是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令而 不时移,而不明世俗之变,不察治民之情,故多赏以致刑,轻刑以去赏。夫 上设刑而民不服,赏匮而奸益多。故民之于上也,先刑而后赏。故圣人之为 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 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故圣王之治也,慎为、察务,归 心于壹而已矣。
错法第九
臣闻: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材自练,赏行而兵强。此三者,
治之本也。夫错法而民无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举事而材自练者,功分明;
功分明,则民尽力;民尽力,则材自练。行赏而兵强者,爵禄之谓也。爵禄 者,兵之实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 日削。故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夫削国亡主非无爵禄也,其所道过也。
三王五霸,其所道不过爵禄,而功相万者,其所道明也。是以明君之使其臣 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功赏明,则民竞于功。为国而能使其民 尽力以竞于功,则兵必强矣。
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并兼者,强弱之谓也;有地而 君,或强或弱者,乱治之谓也。苟有道,里地足容身,士民可致也;苟容市 井,财货可聚也。有土者不可以言贫,有民者不可以言弱。地诚任,不患无 财;民诚用,不畏强暴。德明教行,则能以民之有为己用矣。故明主者用非 其有,使非其民。
明王之所贵,惟爵其实,爵其实而荣显之。不荣,则民不急列位;不显,
则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则民不贵上爵;列爵禄赏不道其门,则民不以死争 位矣。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 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 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
人君有爵行而兵弱者,有禄行而国贫者,有法立而乱者。此三者,国之 患也。故人君者先便请谒而后功力,则爵行而兵弱矣。民不死犯难而利禄可 致也,则禄行而国贫矣。法无度数,而事日烦,则法立而治乱矣。是以明君 之使其民也,使必尽力以规其功,功立而富贵随之,无私德也,故教流成。
如此,则臣忠、君明,治著而兵强矣。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
是以不忧不劳,而功可立也。
度数已立,而法可修。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夫离朱见秋豪百步之外,
而不能以明目易人;乌获举千钧之重,而不能以多力易力。夫圣人之存体性,
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谓也。
战法第十
凡战法必本于政胜,则其民不争,不争则无以私意,以上为意。故王者 之政,使民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民习以力攻难,故轻死。
见敌如溃,溃而不止,则免。故兵法:“ 大战胜,逐北无过十里。小战 胜,逐北无过五里。”
兵起而程敌,政不若者勿与战;食不若者勿与久;敌众勿为客;敌尽不 如,击之勿疑。故曰:兵大律在谨,论敌察众,则胜负可先知也。
王者之兵,胜而不骄,败而不怨。胜而不骄者,术明也;败而不怨者,
知所失也。
若兵敌强弱,将贤则胜,将不如则败。若其政出庙算者,将贤亦胜,将 不如亦胜。政久持胜术者,必强至王。若民服而听上,则国富而兵胜,行是,
必久王。其过失,无敌深入,偕险绝塞,民倦且饥渴,而复遇疾,此其道也。故 将使民者乘良马者,不可不齐也。
立本第十一
凡用兵,胜有三等,若兵未起则错法,错法而俗成,而用具。此三者必 行于境内,而后兵可出也。行三者有二势:一曰辅法而法行,二曰举必得而 法立。故恃其众者谓之葺,恃其备饰者谓之巧,恃誉目者谓之诈。此三者,
恃一,因其兵可禽也。故曰:强者必刚斗其意,斗则力尽,力尽则备,是故 无敌于海内。治行则货积,货积则赏能重矣。赏壹则爵尊,爵尊则赏能利矣。
故曰:兵生于治而异,俗生于法而万转,过势本于心而饰于备势。三者有论。
故强可立也。是以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
富者必强。故曰:治强之道三,论其本也。
兵守第十二
四战之国贵守战,负海之国贵攻战。四战之国,好举兴兵以距四邻者,
国危。四邻之国一兴事,而己四兴军,故曰国危。四战之国,不能以万室之 邑舍钜万之军者,其国危。故曰:四战之国务在守战。
守有城之邑,不如以死人之力与客生力战。其城拔者,死人之力也,客 不尽夷城,客无从入,此谓以死人之力与客生力战。城尽夷,客若有从入,
则客必罢,中人必佚矣。以佚力与罢力战,此谓以生人力与客死力战。皆曰:
“ 围城之患,患无不尽死而邑。” 此三者,非患不足,将之过也。
守城之道,盛力也。故曰客,治簿檄,三军之多,分以客之候车之数。
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 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
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及耕格阱;发梁撤屋,给从从之,不洽而熯之,使客无 得以助攻备。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 壮男女之食。而慎使三军无相过。壮男过壮女之军,则男贵女,而奸民有从 谋,而国亡;喜与,其恐有蚤闻,勇民不战。壮男壮女过老弱之军,则老使 壮悲,弱使强怜;悲怜在心,则使勇民更虑,而怯民不战。故曰:慎使三军 无相过。此盛力之道。
靳令第十三
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任功,
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行治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十里断者强,宿 治者削。以刑治,以赏战,求过不求善。故法立而不革,则显,民变诛,计 变诛止。贵齐殊使,百都之尊爵厚禄以自伐。国无奸民,则都无奸市。物多 末众,农弛奸胜,则国必削。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
则农不怠。四寸之管无当,必不满也。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
国贫而务战,毒生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 虱,必弱。国以功授官予爵,此谓以盛知谋,以盛勇战。以盛知谋,以盛勇 战,其国必无敌。国以功授官予爵,则治省言寡,此谓以冶去治、以言去言。
国以六虱授官予爵,则治烦言生,此谓以治致治、以言致言。则君务于说言,
官乱于治邪,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此谓失。守十者乱,守壹者治。汉 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民泽毕农,则国富。六虱不用,则兵民毕竞劝而 乐为主用,其竟内之民争以为荣,莫以为辱。其次,为赏劝罚沮。其下,民 恶之,忧之,羞之;修容而以言,耻食以上交,以避农战;外交以备,国之 危也。有饥寒死亡,不为利禄之故战,此亡国之俗也。
六虱:日礼、乐;日《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 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 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十 二者成朴,必削。是故兴国不用十二者,故其国多力,而天下莫能犯也。兵 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朝廷之吏,少者不毁也,多 者不损也,效功而取官爵,虽有辩言,不能以相先也,此谓以数治。以力攻 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亡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 以易攻。
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 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重刑,明 大制;不明者,六虱也。六虱成群,则民不用。是故兴国罚行则民亲,赏行 则民利。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一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圣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执赏罚以壹辅仁者,必之续也,圣 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
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
修权第十四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
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 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
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 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凡赏者,文也;
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 察。故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 上。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先王县权衡,立尺寸,
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 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知类者 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 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 其议,故民不争。不以爵禄便近亲,则劳臣不怨;不以刑罚隐疏远,则下亲 上。故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
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 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
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故尧、舜之位天下也,
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
明于治乱之道也。故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 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乐其政,而莫之能伤也。今乱世之 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
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
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
“ 蠹众而木析,隙大而墙坏。” 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 上者,国之“ 隙” 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 蠹” 也。故有“ 隙” 、
“ 蠹” 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 隙” 、“ 蠹” 矣。
徕民第十五
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薮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 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谿谷可 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
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谿 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地。秦之所与邻者,
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其寡萌 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人之复阴阳泽水者过半。
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似有过秦民之不足以实其土也,意民之情,其所 欲者田宅也,而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余也必。如此而民不西者,秦士威而 民苦也。臣窃以王吏之明为过见。此其所以弱不夺三晋民者,爱爵而重复也,
其说曰:“ 三晋之所以弱者,其民务乐而复爵轻也。秦之所以强者,其民务 苦而复爵重也。今多爵而久复,是释秦之所以强,而为三晋之所以弱也。此 王吏重爵爱复之说也,而臣窃以为不然。夫所以为苦民而强兵者,将以攻敌 而成所欲也。兵法曰:“ 敌弱而兵强。” 此言不失吾所以攻,而敌失其所守 也。今三晋不胜秦,四世矣。自魏襄以来,野战不胜,守城必拔,小大之战,
三晋之所亡于秦者,不可胜数也。若此而不服,秦能取其地,而不能夺其民 也。
今王发明惠: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秦四竟之 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者于律也,足以造作夫百万。曩者臣言曰:“ 意 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余也必。若此而民不西者,
秦士戚而民苦也。” 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 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且直言之谓也,不然,夫实圹什虚,也天 宝,而百万事本,其所益多也,岂徒不失其所以攻乎?
夫秦之所患者,兴兵而伐,则国家贫;安居而农,则敌得休息。此王所 不能两成也,故三世战胜,而天下不服。今以故秦事敌,而使新民作本,兵 虽百宿于外,竟内不失须臾之时,此富强两成之效也。臣之所谓兵者,非谓 悉兴尽起也,论竟内所能给军卒车骑,令故秦兵,新民给刍食。天下有不服 之国,则王以此春围其农,夏食其食,秋取其刈,冬陈其宝,以大武摇其本,
以广文安其嗣。王行此,十年之内,诸侯将无异民,而王何为爱爵而重复乎?
周军之胜,华军之胜,秦斩首而东之,东之无益亦明矣,而吏犹以为大 功,为其损敌也,今以草茅之地徕三晋之民而使之事本,此其损敌也与战胜 同实,而秦得之以为粟,此反行两登之计也。且周军之胜、华军之胜、长平 之胜,秦所亡民者几何?民客之兵不得事本者几何?臣窃以为不可数矣。假 使王之群臣,有能用之、费此之半、弱晋强秦、若三战之胜者,王必加大赏 焉。今臣之所言,民无一日之繇,官无数钱之费,其弱晋强秦,有过三战之 胜,而王犹以为不可,则臣愚不能知已。
齐人有东郭敞者,犹多愿,愿有万金。其徒请赒焉,不与,曰:“ 吾将 以求封也。” 其徒怒而去之宋。曰:“ 此爱于无也,故不如以先与之有也。”
今晋有民,而秦爱其复,此爱非其有以失其有也,岂异东郭敞之爱非其有以 亡其徒乎?且古有尧、舜,当时而见称;中世有汤、武,在位而民服。此三 王者,万世之所称也,以为圣王也,然其道犹不能取用于后。今复之三世,
而三晋之民可尽也。是非王贤立今时,而使后世为王用乎?然则非圣别说,
而听圣人难也。
刑约第十六
(原文亡)
赏刑第十七
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 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
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
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
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 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敌而今行于天下。万乘之国不敢苏其兵中原;千乘之 国不敢捍城。万乘之国,若有苏其兵中原者,战将覆其军;千乘之国,若有 捍城者,攻将凌其城。战必覆人之军,攻必凌人之城,尽城而有之,尽宾而 致之,虽厚庆赏,何费匮之有矣?昔汤封于赞茅,文王封于岐周,方百里。
汤与桀战于鸣条之野,武王与纣战于牧野之中,大破九军,卒裂土封诸侯,
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车休息不乘,纵马华山之阳,纵牛于农泽,纵之老 而不收。此汤、武之赏也。故曰:赞茅、岐周之粟,以赏天下之人,不人得 一升;以其钱赏天下之人,不人得一钱。故曰:百里之君,而封侯其臣,大 其旧;自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赏之所加,宽于牛马者;何也?善因天下 之货以赏天下之人。故曰:明赏不费。汤、武既破桀、纣,海内无害,天下 大定,筑五库,藏五兵,偃武事,行文教,倒载干戈,搢笏,作为乐,以申 其德,当此时也,赏禄不行,而民整齐。故曰: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
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
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 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
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 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 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 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卿大夫于侍 千宫,颠颉后至,吏请其罪,君曰:“ 用事焉。” 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晋 国之土,稽焉皆惧,曰:“ 颠颉之有宠也,断以殉,况于我乎!” 举兵伐曹、
五鹿,及反郑之埤,东徵之亩,胜荆人于城濮。三军之士,止之如斩足,行 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轻于颠颉之脊,而晋国治。
昔者周公旦杀管叔、流霍叔,曰:“ 犯禁者也。” 天下众皆曰:“ 亲昆弟有 过,不违,而况疏远乎!” 故天下知用刀锯于周庭,而海内治,故曰:明刑 之犹至于无刑也。
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 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坚者被,锐者挫。虽曰圣 知、巧佞、厚朴,则不能以非功罔上利。然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彼能 战者践富贵之门。强梗焉,有常刑而不赦。是父兄、昆弟、知识、婚姻、合 同者,皆曰:“ 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 夫故当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于 守,死者不悔,生者务劝,此臣之所谓壹教也。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 止,而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
此臣之所谓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
此臣所谓参教也。圣人非能通,知万物之要也。故其治国,举要以致万 物,故寡教而多功。圣人治国也,易知而难行也。是故圣人不必加,凡主不
必废;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圣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贤者 不忧;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圣人治国也,审壹而已矣。
画策第十八
昔者昊英之世,以代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麛不卵,
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椁。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 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 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义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
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 时也。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 也。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 胜民之本在制民,若治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 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名尊地广,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于亡者,何故?战罢者也。
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也,民勇者,战胜;民不勇者,战 败。能壹民于战者,民勇;不能壹民于战者,民不勇,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
故举国而责之于兵。入其国,观其治,兵用者强。奚以知民之见用者也?民 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 王。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史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 不得,无返!”
又曰:“ 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 行 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 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 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
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众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 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 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善治 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况跖乎?势不能为 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
国或重治,或重乱。明主在上,所举必贤,则法可在贤。法可在贤,则 法在下,不肖不敢为非,是谓重治。不明主在上,所举必不肖,国无明法,
不肖者敢为非,是谓重乱。兵或重强。或重弱,民固欲战,又不得不战,是 谓重强。同固不欲战,又得无战,是谓重弱。
明主不滥富贵其臣。所谓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谓贵者,非爵位官职 也?废法作私爵禄之,富贵。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 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 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国乱者,民 多私义;兵弱者,民多私勇。则削国之所以取爵禄者多涂;亡国之欲,贱爵 轻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此之谓奸民。
所谓“ 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 ,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
不能独为非,而莫与人为非。所谓富者,入多而出寡。衣服有制,饮食有节,
则出寡矣。女事尽于内,男事尽于外,则入多矣。
所谓明者,无所不见,则群臣不敢为奸,百姓不敢为非。是以人主处匡 床之上,听丝竹之声,而无下治。所谓明者,使众不得不为。所谓强者,天
下胜。天下胜,是故合力。是以勇强不敢为暴,圣知不敢为诈而虚用;兼天 下之众,莫敢不为其所好而辟其所恶。所谓强者,使勇力不得不为己用。其 志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说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
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胜强敌者,先自胜者也。
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 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从。黄鹄之飞,一举千里,有必飞之备 也;丽丽、巨巨,日走千里,有必走之势也;虎、豹、熊、罴,鸷而无敌,
有必胜之理也。圣人见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
如以燥湿制火。故曰: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 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 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 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 明,令必行,则已矣。
境内第十九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 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
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
命曰卒。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夫 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
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 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 人。国封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 优。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 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 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 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
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
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 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
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其县四尉,
訾由丞尉。
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 人兵官之吏。
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 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
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
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 而攻之,为期,曰:“ 先已者当为最启,后已者訾为最殿。再訾则废。” 内 通则积薪,积薪则燔柱。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不得,
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 环,规谏,黥劓于城下。国尉分地,以中卒随之。将军为木壹,与国正监与 王御史参望之。其先入者,举为最启;其后入者,举为最殿。其陷队也,尽 其几者;几者不足,乃以欲级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