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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力就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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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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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力就業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勞職業字第099051005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勞職社字第101050003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5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勞動發創字第1080500911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政府部門之人力與資源,

協助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重建、區域再生發展、社會性創業或就業支 持系統等創新計畫,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訂定發布及修正。

(二)辦理補助名額、補助標準等相關事項之公告。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任務如下:

(一)成立專案辦公室,依專業諮詢、對話參與、審查補助及輔導追 蹤四大步驟推動本計畫,並專案控管計畫執行進度,提供諮詢 輔導資源,定期追蹤評估計畫之經濟及社會效益。

(二)本計畫相關作業規定之擬定及預算編列。

(三)跨區域或創新性質計畫之受理。

(四)審查及核定:

1.組成審查會,審查申請案內容可行性、效益,及核定所需用人 費用、其他費用、進用人員培訓費用及陪伴輔導費用。

2.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兼任;並由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遴聘委員九人至十三人。

(五)本計畫之管理、經費核撥核銷。

(六)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任務如下:

(一)推廣本計畫。

(二)受理轄區內申請案。

(三)審查及核定:

1.組成審查會,審查申請案內容可行性、效益,及核定所需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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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其他費用、進用人員培訓費用及陪伴輔導費用。

2.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分署長或 副分署長兼任;並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遴聘委員九人 至十三人。

(四)本計畫之管理、經費核撥核銷。

(五)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執行之計畫一次。

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執行本計畫之民間團體。其提案經審查核定並執 行者,稱為用人單位。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之定義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 財團法人。

(二)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 及工會。

六、本計畫補助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之相關重建工作:

1.家園重建、心靈重建、產業重建。

2.社區發展及文史工作。

3.文化教育及社會福利。

4.衛生環保及生態綠美化。

(二)產業轉型或創新。

(三)社會性事業創業。

(四)特定族群之創業或就業支持系統。

(五)區域再生發展,或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者。

七、用人單位應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執行本計畫。計畫 工作項目為災區重建者,應以進用災區失業者為優先。

用人單位得自行遴選專案管理人執行本計畫。但其名額及資格 須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第一項所稱災區失業者,指重大災害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 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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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 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 住證明。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八、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支用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及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及勞健 保費。

(二) 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

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 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

(三)進用人員培訓費用:

1.與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

2.自行辦理訓練計畫,所需費用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編 列標準編列。

(四)陪伴輔導費用:建立專家學者陪伴輔導機制,依計畫需求編列 相關費用。

九、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各職務工作性質,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 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日最高以工作八小時,每月最高以工作二 十二日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 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用人單位有 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本 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二萬九千二百元、三萬二千元或三萬四千八百元,並補助其勞 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陪伴輔導費用: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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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十、民間團體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紙 張直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書: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 寫,並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

送,檔案以不超過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 議紀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 請人數等。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 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 者,免附。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 許可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提供最近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

(八)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 所有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未全,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十一、審查原則如下:

(一)民間團體承載力足以順利執行所提計畫內容。

(二)計畫所提工作內容清楚、確實,並搭配合理之專長條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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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三)職業訓練或在職訓練計畫能具體提升進用人員之職能。

(四)計畫能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民間或企業合作資源。

(五)計畫效益能以量化數據衡量。

(六)明確之計畫實施進度,並以甘特圖表示。

十二、用人單位應於申請案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 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或其所屬分署應予註銷其未完成派工程序之名額。

十三、用人單位應配合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辦理考核及評 鑑;不配合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得立即終止補助。

用人單位違反計畫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應立即終止補助。

用人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應追繳該部分之補助款。

用人單位有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溢領或冒領工作津貼或有 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得撤 銷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款。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辦理訪查及考核,發現用人單 位有前四項情事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得對該用人單 位停止補助二年。

十四、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健》保 費印領清冊)、進用人員培訓費用、陪伴輔導費用及其他費用之原 始憑證或表冊,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 核銷事宜。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或其所屬分署備查。

用人單位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時配合辦理相關經費核銷結報作 業。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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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 款亦應一併繳回;另計畫執行之盈餘,應作為強化該計畫之持續經 營及本方案進用延用留用人員之津貼補貼與後續僱用支用。

十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核 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四計算。

十六、本計畫名額為每年五百個工作機會。

十七、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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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名 稱、編號、姓名、性別、國 籍或地區、出生日期、護照 號碼、申請聘僱期間、最高 學歷、每月薪資或酬勞、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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