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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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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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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核日期: 年 月 日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

檢核面向 檢核項目 檢核結果 檢核風險要項提示 檢核發現 (風險註記)

改善參考 手冊對策 一、機構

設立之基 本條件

1-1 機 構 設 立 之 建 築 物 構 造 ? 機 構 所 在 樓 層 高 度 ? 機 構 規 模大小(總面 積 或 總 床 數)?

1.建築物之構造類型?

□鋼筋混凝土造

□鋼骨造

□輕鋼構造(鐵皮屋)

□其他____________

※註:此與耐震能力及防火時效等 基本安全防災能力有關。

2.機構所在之樓層高度?

□獨棟(全棟共___層)

□部分樓層(___層建築物之第_

___層)

※註:參見補充說明 1。

3.機構規模大小(總面積或總 床數)?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_____ 平 方 公 尺,各層樓地板面積_____平 方公尺

 總床位數______床

※註:機構之規模或總面積大小及 床數多寡與火災風險並無直接關 係,但規模愈大時,收容住民數量 愈多,機構之平面分區規劃、照服 人力數量、避難器具等需相對配 套。

1-2 建 築 物 之 消 防 救 災 可及性?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機構建築物是否有符合規 定之緊急進口或窗戶?

□是□否

※註:可與戶外連通並供消防人員 由外進入搶救之空間,另參見補 充說明2。

※兩項皆

「是」勾適 當,兩項皆

「否」勾不適 當,其他勾待 加強。

(2)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2.機構建築物四週是否有足

供消防車輛操作的空間?

□是□否

※註:面臨道路或寬度 4 公尺以上 通 路 之 情 形 , 另 參 見 補 充 說 明 2。

1-3 機 構 鄰 近 周 遭 環 境 有 無 容 易 產 生 火 災 風 險 之 場 所 或 設 施?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機構設立之建築物之鄰棟建 築物是否有火災風險較高之 場所?

□是□否

※註: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 氣 體 之 製 造 、 儲 存 或 處 理 場 所,或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 賣場所、…等相關場所。

2.如位於複合使用大樓內,其 他樓層場所是否有儲放、使 用大量易燃物品或可燃物發 熱量高之場所或空間?

□是□否

※註: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塑膠化工材料之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或家具、書籍 賣場、…等相關場所。

3.如位於複合使用大樓內,其 他樓層場所是否有收容不特 定大量人群之場所?

□是□否

※註:如娛樂場所、遊藝場、補習 班、集會表演場所、餐飲業…等 場所。

4.機構建築物一樓如有騎樓,

該騎樓是否常停放機車及堆 放雜物?(無騎樓者免答)

□是□否

※ 無 騎 樓 者 若 1~3 項 皆

「 否 」 勾 適 當 , 若 第1~3 項皆 「是 」勾 不適 當, 其他 勾待 加強 。有 騎 樓 者 若 第 1~4

「 否 」 勾 適 當 , 若 第1~4 項皆 「是 」勾 不適 當, 其他 勾待加強。

(3)

※註:騎樓應保持淨空,儘量勿停 放機車及堆放雜物,避免遭人縱 火造成阻礙逃生出入口或火煙向 上傳播之風險。

1-4 住 民 之 屬 性 ( 以 行 動 能 力 區 分 ) 、 人 數 及 寢 室 床 位 安排?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具避難行動能力者____人,

避 難 行 動 能 力 不 足 者____

人,缺乏避難行動能力者___

_人,合計____人。

※註 1:機構收容對象之行動能力 愈差者愈多,其整體避難安全風 險愈高,另參見補充說明3。

※註 2:機構規模愈大,收容人數 愈多,則人員緊急疏散及消防救 助的挑戰度愈大,其整體避難安 全風險也愈高。

2.工作人員與住民比例(日間 及夜間)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

※註:機構之護理、社工、照顧服 務等工作人員與照顧住民(或床 位)之比例應符合老人福利機構 設立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 準或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3.是否考慮住民的行動能力 妥適規劃寢室位置?

□是□否

※ 註 : 通 常 為 緊 急 時 快 速 移 動 需 要,缺乏避難行動能力的住民可 安排在距離緊急出口或護理站較 近的寢室,且安排靠近寢室門口 位置的床位。

※ 第 2 、3 項皆

「 是 」 勾 適 當 , 第 2 項 為

「 否 」 勾 不 適 當 , 其 他 勾 待 加強。

對策 13

1-5 機 構 及 鄰 近 周 遭 環 境 以 往 有 無 發 生 過 火 警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機構本身有無發生過火警 (災)?

□有(以下請續答) □否

人員傷亡情形______________

※ 三 項 皆

「 否 」 勾 適 當 , 三 項 皆

「是 」勾 不適

(4)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災)紀錄? 財物損失情形______________

火警(災)原因_______________

2. 機構所在大樓其他樓層有 無發生過火警(災)?原因為 何?

□有(以下請續答) □否

人員傷亡情形______________

財物損失情形______________

火警(災)原因_______________

3. 隔壁建築物或周遭環境有 無發生過火警(災)?原因為 何?

□有(以下請續答) □否

人員傷亡情形______________

財物損失情形______________

火警(災)原因_______________

※註:機構選址時宜預先了解鄰近 周遭環境或其他樓層以往有無發生 過火警(災),若有其原因為何?是 否已改善?以減低外在火災影響機 構營運之風險。

當, 其他 勾待 加強。

1-6 機 構 近 年 評 鑑 與 督 考 結 果 有 關 環 境 及 消 防 安 全 缺 失 或 改 善 事 項 等 是 否 改 善 完 成?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對於評鑑或督考有關環境 及消防安全之缺失事項,

是否改善完成?

□是(有紀錄或資料可供稽查)

□否(原因________________)

※註:缺失事項指不符合設置標準 規定或評鑑基準者。

2. 立即可改善事項,是否改 善完成?

□是(有紀錄或資料可供稽查)

□否(原因________________)

3. 中長期待改善事項,是否 改善完成?

※ 三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 第1 項 為

「否 」勾 不適 當, 其他 勾待 加強。

(5)

□是(有紀錄或資料可供稽查)

□否(原因________________)

※註:待改善事項指其他有利於改 進機構防火避難安全之建議事項。

二、火災 危害及防 火管理方 面

2-1 機 構 是 否 有 定 期 之 電 氣 管 理 及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護 機 制?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新設機構是否有委託用電 設備檢驗維護業先行檢驗 機構之室內配線、用電設 備、變電器等並有紀錄?

□是(有紀錄或資料可供稽查)

□否

※註 1: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資格 應符合106 年 6 月 6 日經濟部公 布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 則。

※註 2:本項適用於新設機構。

2. 是否有委託用電設備檢驗 維護業定期檢驗機構之室 內配線、用電設備、變電 器等並有紀錄?

□是(有紀錄或資料可供稽查)

□否

3. 機構之配電分電盤是否有 過 電 流 保 護 裝 置( 斷 路 器 等)?

□是□否

4. 用電設備使用:

如長時間連續使用,是否 有定期巡檢之管理規定?

□是□否

插頭、電線、開關處是否 經 常 檢 視 有 無 異 狀( 過 熱、發燙、變形、焦黑等 現象)?

□是□否

※ 既 有 機 構 免 答第1 題,第 2~6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6)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用電設備如發現問題,是 否有即時處置措施(立即 停用設備、洽電氣專業人 員檢查或更換等)?

□是□否

※註:機構常見之用電設備如電熱 水器、冷熱飲水機、高壓高溫滅菌 鍋、冷藏櫃、電鍋、烤箱、冷暖氣 機、電扇、天花風扇等。

5. 浴室之過濾或給水馬達、

電熱水器、浴室插座、飲 水機、離廚房水槽附近插 座等是否有裝設漏電斷路 器?

□是□否

6. 是否定期使用紅外線測溫 顯像儀檢查觀測配電分電 盤、用電設備並有檢查紀 錄?

□是□否

2-2 使 用 延 長 線 是 否 有 管理機制?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機構是否有延長線之使用 管理規定?

□是□否

2. 機構使用之延長線是否有 過載保護自動斷電裝置且 經國家標準檢驗合格產品?

□是□否

3. 是否限制住民家屬、訪客 等 攜 帶 延 長 線 之 管 理 規 定?

□是□否

4. 延長線是否有定期檢查及 訂 定 汰 換 年 限 之 管 理 機 制?

□是□否

※ 第 1~5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3

(7)

5. 是否經常檢視延長線有無 異 狀?( 過 熱 、 發 燙 、 變 形、焦黑等現象?)

□是□否

2-3 廚 房 及 淋 浴 熱 水 設 備 使 用 瓦 斯 設 備 有 無 安 全 措 施 及 管 理機制?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瓦斯燃燒設備是否有點火 安全保護及漏氣遮斷裝置?

(如無法點火時自動停止送 氣)

□是□否

2. 使用瓦斯燃燒設備之廚房 是否設置適當之火警探測 器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

□是□否

※註:若使用城市瓦斯(管路天然 氣)者,應將漏氣警報器裝設於屋 內上方距離天花板30 公分內範圍 內 , 若 使 用 桶 裝 瓦 斯(液 化 石 油 氣/LPG),則應將漏氣警報器裝設 於屋內下方距離地板30 公分內範 圍內。

3. 瓦斯供氣管路是否有偵漏 遮斷等安全措施?

□是□否

※註 1:供氣管路宜裝設瓦斯漏氣 警報連動之自動遮斷裝置或使用可 偵測漏氣並自動遮斷之智慧瓦斯 錶。

※註 2:連接供氣管路之連接管得為 金屬管或橡皮管,惟後者長度不得 超過1.8 公尺,並不得隱蔽在構造 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4. 瓦斯鋼瓶(桶)放置是否做好 安全事項?

□是□否

※ 第 1~4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8)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註 1:地點宜選在室外、陽台或 通風良好空間(須遠離寢室)。

※註 2:瓦斯鋼瓶(含備用鋼瓶)有 無安全固定方式,防止鋼瓶傾倒。

2-4 對 於 小 引火源(如打 火機等)是否 有 管 理 機 制?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是否機構內全面禁止吸菸?

(限制住民、工作人員、住 民家屬、訪客等任何人在 機構內吸菸)

□是□否

2.是否有限制住民擁有及禁 止住民家屬、訪客攜帶小 引火源物品至機構之規定?

□是□否

※註:小引火源如打火機、火柴、

瓦斯點火器、蠟燭等物品。

3.是否要求工作人員隨時留 意住民的私人物品有無小 引火源物品?

□是□否

4.是否有規定工作人員可使 用小引火源之時機條件?

□是□否

※ 第 1~4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2-5 是 否 設 有 保 全 監 視 設 備 , 防 範 人 為 縱 火 事 件?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機 構 外 部 周 遭( 含 入 口 大 門、騎樓)是否設有安全監 視攝影(CCTV)設備?

□是□否

※註:CCTV 概僅供錄影功能,如 發現異常現象難即時處理,值班人 員仍應隨時監看為宜。

2.機構內部(含地下室)非寢室 空 間 是 否 設 置 監 視 攝 影 (CCTV)設備?

□是□否

※ 註 : 除 寢 室 屬 於 住 民 私 領 域 空

※ 第 1~4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 皆 「 否 」 勾 不 適 當 ,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1

(9)

間,不宜設置監視攝影設備,以免 侵犯個人隱私,其餘日常活動場 所、走廊等空間可裝設監視攝影設 備,尤其存放可燃物品之倉庫、儲 藏室等。

3.機構是否裝設與保全公司 連線設備?

□是□否

※註:夜間監視攝影畫面如分享保 全公司,可協助監看有無異常現 象。

4.機構是否設有與警察、消 防單位之直接連線?

□是□否

※註:機構可申辦「警民連線」裝 置或設置119 火災通報裝置。

對策 5

2-6 環 境 清 潔 、 廢 棄 物 處 理 是 否 有 管理機制?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機構之環境清潔、廢棄物 處理是否有專人負責(內部 員工或委外清潔打掃)?

□是□否

2. 廢棄物是否經分類存放並 集中放置於固定專有空間?

□是□否

3. 廢棄物放置空間是否有所 管制或有攝影監視?

□是□否

※註:廢棄物放置場所如為獨立空 間,宜有門鎖管制,如為開放空間 則宜有攝影監視,以降低人為縱火 風險。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1

2-7 易 燃 物 品 儲 放 是 否 有 管 理 機 制?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易燃物品儲放空間是否為 獨立房間,且有門鎖管制?

□是□否

2. 易燃物品儲放空間是否具

※ 第 1~5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對策 1

(10)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 重 要 項

目】 有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性

能之構造,且設有火警探 測器或自動撒水設備?

□是□否

3. 酒精、乾洗手液等危險性 易燃物品儲放方式、場所 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 關規定?

□是□否

※註:如酒精儲存量不得超過 400 公升、應有符合易燃性危險物品標 示、應放置於門鎖管制之安全防護 櫃,且下方有防溢托盤…等規定。

4. 易燃物品儲放空間附近是 否有適當手動滅火設備?

□是□否

5. 寢室內走道、床邊、牆角 是否禁止堆放易燃性物品?

□是□否

※註:易燃物品包括醫療衛材如酒 精、乾洗手液、脫脂棉花(棒)、口 罩、紗布、膠帶…等,及住民照顧 用品,如尿布、換洗衣物、被褥、

床單、枕頭、床墊、衛生紙…等。

他勾待加強。

對策 1

2-8 是 否 按 法 規 妥 善 儲 放 高 壓 醫 療 氣體鋼瓶?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液態氧等高壓氣體鋼瓶之 儲放場所、標示是否符合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是□否

※註: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高 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容器檢查基 準等

2. 鋼 瓶 是 否 有 適 當 固 定 裝 置,以避免傾倒?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1

(11)

□是□否

※註:小支鋼瓶應固定置於防傾倒 支座上,大型鋼瓶應以鐵鏈或欄柵 方式固定。

3. 大型鋼瓶儲放位置是否與 寢室、廚房等保持適當安 全距離,且有警告標誌?

□是□否

2-9 外 部 承 包 商 施 工 或 安 裝 設 施 設 備 有 無 管 理 規定?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是否訂有外部承包商工作 安全規定?

□是□否

2. 外部承包商施工有需動火 時,有無相關安全規定?

□是□否

3. 建築隔間、水電裝修、消 防施工是否符合法規?

□是□否

※註:洽請建築師、合格裝修業者 設計及施工,且室內裝修有申請審 查許可?)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三、防止 火勢及煙 氣蔓延擴 散方面

3-1 是 否 設 置 適 當 之 火 警警報設備?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機構是否全面有設置(依法 設置或自設)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

□是□否

※註 1:依消防規定,長照機構應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火警受信 總機應與緊急電源連接,寢室等居 室可使用定址式偵煙探測器,廚房 可使用定溫式或複合式探測器。

※註 2:如自設火警探測器,可使 用獨立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得免 裝設受信總機;或使用極早型火警 探測裝置,提高火警偵知能力。

2. 火警探測器等火警警報設 備是否依消防法規定期檢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皆「否」

勾不適當,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6

(12)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修申報合格?

□是□否

※註:依消防法規,長照機構每半 年 需 進 行 消 防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1 次。

3. 火警探測器等火警警報設 備是否確保常時功能正常?

□是□否

※註:為降低設備失效風險、提高 安全保障,建議機構自主性提高檢 查頻率(每半年改為每季或每月)或 採用具有自動設定定時巡檢功能之 消防監控盤或裝置。

4.火警廣播功能是否正常?

□是□否

※註:依消防法規規定,當緊急廣 播啟動時(手動),火警警報、預 錄之火警緊急廣播、閃滅功能或兼 具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標示燈,應 能暫時靜音,待手動緊急廣播結束 後,亦能恢復原來之功能。

3-2 是 否 設 置 適 當 之 自 動 及 手 動 滅 火設備?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機構是否有設置(依法規設 置或自設)自動滅火設備?

□是□否

※註:依消防規定,除可設置一般 自動撒水設備、水道連結型自動撒 水設備外,亦可裝設同等滅火效能 之滅火設備或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措施…等。

2.機構是否有設置(依法規設 置或自設)室內消防栓?

□是□否

3.機構是否依法規設置數量足 夠之手提式滅火器?

※ 第 1~4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5 、 6

(13)

□是□否

4.廚房是否有設置簡易型滅火 設備?

□是□否

3-3 是 否 有 分 隔 為 二 個 以 上 之 防 火 區 劃 或 設 置 足 夠 數 量 的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機構同一樓層是否依建築 法規分隔為二個以上之防 火區劃?

□是□否

※註:依建築技術規則,機構同一 樓層應以防火構造、防火設備分隔 成二個以上區劃。兩區劃連通走廊 之防火門規定另參考4-2 項第 2 點。

2. 機構是否設置足夠數量之 等待救援空間?

□是□否

※註:等待救援空間的設置要求條 件,如空間構造、排煙設計、消防 救助可及性、空間面積等,另參見 補充說明4。

3. 防火區劃或等待救援空間 範圍是否清楚標示在公布 的消防設備及避難逃生平 面圖上?

□是□否

4. 高火災風險空間(如廚房、

可燃物儲藏室等)是否設置 獨立防火區劃?

□是□否

※ 第 1~4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9

對策 11

對策 20

3-4 室 內 空 間 是 否 使 用 耐 燃 材 料 裝 修或隔間?

【 重 要 項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寢室、辦公室、儲藏室、

廚房等之天花板、牆壁裝 修是否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並保持完整性?

□是□否

※ 第 1~4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 待加 強。

對策 2 、 26

(14)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目】 註:天花板倘有破損或缺口,火災熱

煙竄入蓄積於上方空間,可能蓄熱 引燃天花板木材骨架、吊筋或塑膠 線材等,此外,倘隔間未確實施作 到達上方樓板,尚有煙氣向其他空 間擴散的風險。

2.寢室分間牆是否為防火時 效達1 小時以上防火牆,

或使用耐燃一級材料構成 牆體且達到上方樓板?

□是□否

3.防火分間牆上設置觀視窗 時,是否使用防火時效達 30 分鐘以上防火玻璃窗?

□是□否

4.窗簾及臥床間隔簾是否使 用合格防焰標示之材料?

□是□否

5.離地面1.2 公尺以上固定 於牆壁之儲物櫃材質是否 使用耐燃三級以上材料?

□是□否

6.寢具(枕頭、被褥、床單等) 是否使用具防焰性能產品?

□是□否

5~6 項為進 一步 降低 風險 項目 ,屬 參考 性。

對策 17

對策 19

對策 4

策略 2

對策 4

3-5 防 火 牆 和 樓 板 經 管 線(材)貫穿部 位 是 否 有 適 當 之 防 火 填 塞密封?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防火構造(防火分間牆、樓 板等)經各種管材(塑膠管、

金屬管、電線電纜、鐵皮 風管等)貫穿之孔洞、縫隙 是否使用合格正確之防火 填塞材料系統?

□是□否

※註:不同構造材質牆壁(樓板)上 的貫 穿孔 ,因 貫穿 管線 種類 不

※ 第 1~4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25

(15)

同,其防火填塞材料及工法也隨 之不同,亦即尚無一種材料及工 法能 夠適 用各 式各 種的 貫穿 保 護。

2. 通風風管或排煙風管貫穿 防火構造部位是否使用合 格正確之防火閘門?

□是□否

※註 1:在通風或排煙風管貫穿防 火分間牆、樓板等部位,風管與 構造之間縫隙須使用防火填塞系 統,風管內部則須有防火閘門。

另設置之排煙風管具防火性能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該風 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 穿 構造 之防 火時 效 者 ,不 在此 限。

※註 2:通風風管及排煙風管因使 用功能目的不同,配合之防火閘 門性能、規格亦迥異,另參見補 充說明5。

3. 防火輕質分間牆與樓板及 其他牆壁交接處(線形縫隙) 是否使用合格正確之防火 填塞材料系統?

□是□否

4. 防火區劃牆壁裝設消防栓 箱、電氣開關箱等,是否 未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

□是□否

3-6 寢 室 門 是 否 具 有 合 格 防 火 性 能 或遮煙性能?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寢室門是否具有適當之防 火性能或遮煙性能?

□是□否

※註 1:寢室隔間若採用防火分間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對策 18

(16)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 重 要 項 目】

牆,則出入口門應為防火門(須具 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標示);倘 為耐燃一級材料牆板隔間,其房門 可使用耐燃一級材料構成。

※註 2:經合格檢驗之防火門具有 一定程度遮煙能力,惟若要達到建 築法規所指具遮煙性能者,須具有 內政部審核認可證明。

2.

寢室門如設置玻璃視窗,

是否使用同等性能之玻璃?

□是□否

※ 註 : 若 寢 室 防 火 門 裝 有 玻 璃 視 窗,應使用具防火時效之防火玻璃 窗,若為耐燃一級材料構成者,則 使用鋼絲線(網)入玻璃(線形或菱 形嵌鋼絲玻璃),其防火性能優於 強化玻璃。

3.

寢室門是否具有自動關閉 功能?

□是□否

※註:依建築法規規定,機構之寢 室防火門可免向避難方向(走廊)開 啟,另基於照顧需要,不論是內開 或橫拉式門,該門平時大多保持開 放。當發生火災時,非起火居室立 即關門至為重要,因此寢室門宜具 有與火警警報設備連動之自動關閉 功能,但倘若不具備此功能者,應 在機構之火災應變教育訓練中要求 工作人員熟記要在第一時間關門。

他勾待加強。

對策 18

3-7 樓 梯 是 否 具 有 適 當 之 防 火 、 防 煙性能?

【 重 要 項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機構之直通樓梯是否為安 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以防火 牆、防火門等區劃者)?

□是(請答第 3、4 項) □否(請答 2 項)

※ 第 1 、 3 、 4 項皆 「是 」勾 適 當 , 第1~2 項為 「否 」勾 不適 當, 其他

對策 14

(17)

目】 ※註 1:倘不是安全梯,火災煙氣 會藉由樓梯煙囪效應向上樓層擴 散。

※註 2:直通樓梯係指從地上最高 層或地下最下層通達地面層之樓 梯,包含安全梯、特別安全梯。

※註 3:若機構同時有一般直通梯 及安全梯者,本項請勾「是」,並 答第2 項。

2. 該直通樓梯是否有替代性 防火或防煙改進措施?

□是□否

※註:設置防火捲門(布幕)、或同 等功能之防火設備。

3. 該安全梯出入口(緊急出口) 之防火門是否關閉功能正 常?

□是□否

※註:安全梯防火門應朝樓梯間方 向開啟,通常保持常時關閉,然亦 可使用與火警偵煙器連動之常開式 防火門。不論何種形式,防火門五 金(門鎖、自動關門裝置、鉸鍊等) 必須維持功能正常,始能確保火災 時防火、遮煙性能,因此機構應定 期檢查維護防火門五金配件等。

4.該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是 否具有遮煙性能?

□是□否

註:同一樓層分隔為二個以上之防 火區劃者,各區劃應以走廊連接 安全梯,其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 防火門應具有遮煙性能。

勾待加強。

對策 14

對策 27

3-8 電 梯 、 □適當 1. 電梯出入口直接連通走廊 ※ 第 1~3 項 皆 對策 16

(18)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管 道 間 是 否

具 有 適 當 之 防 火 、 防 煙 性能?

□待加強

□不適當

時,該出入口是否設有適 當之防火、遮煙設備?

□是□否

2. 電梯與樓梯共用梯間或電 梯前有獨立梯間時,該梯 間出入口門是否具有適當 之防火、遮煙性能?

□是□否

3. 管道間、小型送餐(藥)電梯 是否為獨立完整防火構造?

□是□否

※註:獨立完整防火構造包括管道 間四側為防火牆,管線(路)水平貫 穿部有防火填塞,檢修門或送餐 (藥)口小門應具有防火、遮煙性能 等。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15

3-9 機 構 室 內 空 間 是 否 有 適 當 之 煙 控措施?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等待救援空間是否有設置 適當之煙控設備(遮煙或加 壓防煙)?

□是□否

※註:等待救援空間為水平避難安 全區,住民會集中於此等待進一步 救助,其空間除使用防火構造外,

出入口防火門應具有合格遮煙性能 或空間內使用進風設備維持正壓,

以防煙氣侵入造成危害;另參見補 充說明4。

2. 同一樓層如分隔為二個以 上之防火區劃時,彼此連 通之出入口防火門是否具 有遮煙性能?

□是□否

3. 走廊通道(含護理站、日常 活動場所等空間)是否設置 排煙設備?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 待加 強。

4 項為進一 步降 低風 險項 目。

對策 11

對策 23

(19)

□是□否

※ 註 1 : 走 廊 倘 有 鄰 接 戶 外 的 窗 戶,且開口面積符合的話,可設置 自然排煙窗;倘若設置機械排煙設 備,排煙口位置選擇宜考慮人員避 難方向,避免設於緊急出口附近或 人員暫留區域。

※註 2:倘各區劃設有機械排煙設 備,且各自獨立運作(排煙風管風 機分開或利用電動控制不同排煙口 開關方式),能令起火區劃排煙,

另一區劃不排煙,亦可達到同等煙 控效果。

4. 寢室是否設置排煙設備?

□是□否

※註:依消防法規,因機構寢室面 積及構造材料等得免設置排煙設 備。倘為安全考量,亦可自設。

對策 8

3-10 空調設 備 是 否 在 火 災 發 生 時 不 助 長 火 、 煙 擴散?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中央空調系統電源開關是 否在火災發生時能自動切 斷?

□是□否

※ 註 1 : 依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規 定,機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電源 開關應具有連動火警探測設備自動 切斷之功能。

※註 2:中央空調設備可分成(1)利 用風管送冷空氣到達各房間及(2) 利用冰水管送冰水到達各房間獨立 熱 交 換 及 換 氣 設 備 等 2 大 類 設 計,前者風管易有遭火災煙氣侵入 後傳播擴散至各房間之風險,若為 後者,則無此種風險。

2. 空調風管之包覆或襯裡層 是否使用不燃材料?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22

對策 24

(20)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是□否

※註:依建築法規,空調風管包覆 或襯裡層應使用岩棉、玻璃纖維等 不燃材料,不得為泡棉、保麗龍等 易燃材料。

3. 空調風管是否避免通過高 火災風險之空間(如廚房)?

□是□否

※註:倘空調風管經過高火災風險 之空間(如廚房),建議風管貫穿區 劃牆處部份除使用防火填塞,風管 內應有防火閘門或者該空間內風管 段使用具防火時效之風管。

四、避難 逃生設施 及設備器 具方面

4-1 避 難 逃 生 路 徑 數 量 及 寬 度 是 否 足 供 機 構 人 員使用?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機構內任一居室(尤其寢室) 是否規劃至少兩方向避難 逃生路徑?

□是□否

2.每一避難逃生路徑是否可 到達等待救援空間或最終 安全區?

□是□否

※註:最終安全區係指避難層(地面 層)或戶外道路、空地等。

3.避難逃生路徑的寬度是否 符合實際避難行動之需求?

□是□否

※註 1:避難逃生路徑的寬度,包 括避難經過寢室出入口門寬度、走 廊通道寬度、安全梯出入口門寬 度、樓梯寬度…等,建築法規或機 構設立標準有最小寬度規定(皆須 符合),然是否滿足實際需求,須 配合機構本身災害緊急應變避難計 畫所採用之避難方式;另參見補充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 待加 強。

4 項為參考 性。

對策 12

(21)

說明6。

※註 2:同一樓層分隔為二個以上 之防火區劃者,一區劃至另一區劃 所 經 過 出 入 口 , 寬 度 應 為 120 cm 以上。

4.機構是否有連通陽台可以 提供逃生路徑使用?

□是□否

※註:若有連通陽台將可規劃成第 2 逃生路徑,其通道不可堆置雜物 或設置鐵門(窗)等阻礙物。

策略 7

4-2 避 難 逃 生 路 徑 是 否 有 妥 善 維 護 , 並 確 保 隨 時 可 供 使 用?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是否有制定避難逃生路徑 安全維護管理計畫或相關 措施?

□是□否

※註:避難逃生路徑安全維護管理 計畫內容建議,參見補充說明7。

2.同一樓層分隔為二個以上 之防火區劃之間出入口兩 側是否保持常時淨空及防 火門關閉功能正常?

□是□否

※註:一區劃至另一區劃所經過出 入口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 免用鑰匙即能雙向開啟。該門如設 在連通走廊上,宜使用常開式防火 門或防火捲門。防火門如為雙扇 門,應配有關門順位器,以確保門 扇可正常歸位並順利關閉。防火捲 門則須附設另一扇防火門。

3.避難層(地面層)之最終出口 門是否常時能夠輕易開啟 且戶外側無障礙?

□是□否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策略 21

(22)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4-3 是 否 備

妥 緊 急 時 疏 散 及 移 動 住 民 之 措 施 、 器具?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緊急疏散及移動住民之輔 助器材是否隨時備妥?

□是□否

註:機構應配合規劃之人員緊急避難 疏散計畫,為緊急移動住民避難,

平時須備妥足夠數量之輔助器材 (如 擔 架 、 輪 椅 、 拖 行 滑 墊 等 器 具),並造冊管理且儲放於適當位 置,相關工作人員均應清楚器材之 使用方法。

2. 缺乏自主避難行動能力的 住民,其寢室及床位是否 有標示?

□是□否

註:標示的目的係提醒工作人員緊急 狀況時應優先協助避難移動;另參 見前述1-4 第 3 項。

3.住民緊急疏散避難所需的 簡易急救設備及緊急應變 應勤裝備是否隨時備妥?

□是□否

:急救設備如氧氣面罩、人工氣 道、甦醒袋、小氧氣鋼瓶…等,緊 急應變應勤裝備如哨子、手電筒、

防煙面罩(宜使用濾罐式面罩)、指 揮棒、工作背心等…。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對策 13

4-4 設 置 之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是 否 功 能 正常?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是否依消防法規設置一般 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 示燈或避難指標及緊急照 明設備?

□是□否

2. 是否依消防法規使用具閃 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 能之出口標示燈?

※ 第 1~4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 待加 強。

5 項為參考 性。

(23)

□是□否

3. 是否依消防法規設置救助 袋等避難器具或同等功能 之自走式避難梯?

□是□否

4. 指示設備、避難輔助設備 及緊急照明設備是否確保 常時功能正常?

□是□否

※註:依消防法規,長照機構每半 年需進行消防設備檢修申報1 次。

為降低設備失效風險、提高安全保 障,建議機構自主性提高檢查頻率 (每半年改為每季或每月)或採用具 有自動設定定時巡檢功能之消防監 控盤或裝置。

5. 是否增設避難引導動態指 示設備?

□是□否

註:如在踢腳板處安裝 LED 光流式 指示設備。

4-5 所 有 人 員 是 否 可 以 在 消 防 人 員 協 助 下 撤 離 至 最 終 安 全 區?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所有人員是否可以利用規 劃之避難逃生路徑順利安 全疏散至相對安全區?

□是□否

註:長照機構之人員避難應採階段式 避難方式,初期水平避難應從一區 劃至相鄰的另一區劃(一區劃發生 火災時,該區人員避難疏散至另一 區劃,互為相對安全區),或疏散 移至等待救援空間(該空間相對於 起火區域為相對安全區)。

2. 相對安全區內人員是否能

※ 第 1~4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24)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夠得到消防人員救助安全

撤離至最終安全區?

□是□否

註:等待救援空間為相對安全區時,

其消防救災可及性及順暢度,關係 到全部人員獲救時間,對於長照機 構而言,住民之生命安全至為重 要,時間應愈短愈好。如兩防火區 劃之一為相對安全區時,各區有連 接安全梯,消防人員可以利用安全 梯順利撤離住民,全部人員獲救時 間會較少。

3. 在建築物室外是否有規劃 適當之集合點,並指定專 人清點人數?

□是□否

4. 是 否 依 據 機 構 之 防 火 區 劃、消防設備功能、醫護 照顧器材支援能力等,估 算合理之必要避難安全時 間?

□是□否

註:同一樓層水平避難(部分住民移 往相對安全區)之必要避難安全時 間應少於可行避難安全時間;另參 見補充說明8。

五、緊急 應變、救 助及訓練 方面

5-1 是 否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或 消 防 防 護 相 關 計 畫?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是否訂有災害緊急應變計 畫及災害緊急應變指揮系 統?

□是□否

2. 是否訂有消防防護計畫及 火災消防自衛編組?

□是□否

3. 災害緊急應變或消防防護

※ 第 1~5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25)

計畫是否區分日、夜間時 段各自訂有應變組織(人員 分組)、任務分工及標準作 業程序?

□是□否

4. 是否訂有住民之緊急疏散 避難計畫?

□是□否

註:一般避難計畫原則乃是起火室的 住民優先搶救撤離後關門,接著鄰 近寢室的住民依序離室避難至等待 救援空間或另一防火區劃(倘寢室 為防火區劃構造,則可關門暫時就 地避難)。其次,住民進入等待救 援空間等待消防人員救助,或者進 入另一防火區劃後(該非起火區住 民初期就地避難),兩區住民可等 待救援,或利用連通之安全梯繼續 往下避難

5. 包括機構負責人、管理人 及所有工作人員是否了解 災害緊急應變計畫主要內 容?

□是□否

5-2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防 火 避 難 及 消 防 編 組 有 關 之 教 育訓練?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包括機構負責人、管理人 在內的工作人員是否皆參 加 過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或 R.A.C.E. 有 關 講 習 訓 練 , 並且確實熟悉有關動作步 驟?

□是□否

註:參見補充說明 9。

2. 機構工作人員是否清楚擔 任自衛消防編組的角色及

※ 第 1~6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26)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職掌任務?

□是□否

3. 日間及夜間輪班交接時,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工作是 否列入人員交接項目?

□是□否

:日間及夜間班人力可能差別很 大,災害緊急應變或自衛消防編組 人力應配合調整,值班人員須清楚 明白擔任不同角色的職掌任務。

4. 是否透過教育訓練讓全體 工作人員清楚明白平時維 護逃生通道安全性的重要 性?

□是□否

註:鼓勵工作人員平日常注意逃生通 道的維護?(例如不可將常閉式防 火門保持開啟,可燃物品或異物不 可放置於逃生路徑上、緊急出口前

…等)。

5. 是否透過教育訓練讓全體 員工清楚明白防火區劃及 等待救援空間的位置範圍?

□是□否

6. 是否透過教育訓練讓全體 員工清楚明白緊急疏散住 民的方式?

□是□否

註:透過教育訓練讓全體員工了解無 自主避難行動能力的住民緊急時移 動的方式(配合結合前述 4-3 項之 移動輔助器材),以及對於可自主 行動及稍經他人協助可避難的住 民,須事前告知避難方向及集合

(27)

點,或規劃有專人協助避難。

5-3 是 否 定 期 實 施 火 災 消防演練(習) 及 避 難 疏 散 演練(習)?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是否會定期安排有關災害 應變、消防避難、疏散演 練或相關器材使用等實際 操作課程?

□是□否

註:如實際操作使用滅火器、室內消 防栓訓練、簡易急救設備訓練、緊 急應變應勤裝備使用訓練…等。

2. 機 構 全 體 人 員 ( 包 括 負 責 人、管理人、工作人員等) 是 否 參 與 過 各 種 災 害 應 變、消防避難相關桌上模 擬訓練?

□是□否

3. 是否依規定每年定期辦理 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 自衛編組演練?

□是□否 註:

1. 每 次 演 練 時 可 能 僅 部 分 人 員 參 與,應讓每位工作人員有機會至 少參與一次以上演練。

2.避難演練時可考慮讓具有行動能 力之住民參加,提高安全防災意 識。

4. 是否審慎評估選定緊急時 移動搬運住民的方式,並 實 際 運 用 移 動 器 材 演 練 過?

□是□否

註:人員緊急疏散避難計畫中應載明 機構遇火災等緊急狀況要採用何種 方式搶救、疏散受災害之住民,例

※ 第 1~5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28)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如規劃無自主行動能力之住民以床 單由兩人包覆後抬下床,再抬出寢 室、抬往相對安全區,則須依此情 境劇本讓工作人員演練熟悉。

5. 配合前述 4-5 項估算之必 要避難安全時間,是否實 際進行演練並修正?

□是□否

註:依前述 4-5 項按機構實際人力、

設備能力評估必要避難安全時間至 為重要,應經過多次測試演練、調 整修正後確定最終時間,可做為人 員疏散演練或員工訓練考核基準。

5-4 是 否 有 緊 急 情 狀 通 報 訓 練 及 緊 急 支 援 人 力 演練?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是否有災害緊急情況通報 之標準作業程序(SOP)?

□是□否

2.全體員工(包含外籍看護員 工)是否接受緊急通報訓練 並實際測試演練過?

□是□否

3.工作站(護理站)是否設有通 知內部辦公室、員工休息 室之緊急通報裝置?

□是□否

註:緊急通報裝置可以是緊急按鈴、

按鈕加蜂鳴器等有效裝置,倘員工 休息室不在機構內,須確報遠端通 報功能隨時正常,並有確認回報功 能。

4.災害緊急情況時是否有支 援人力計畫或員工召回機 制,並實際測試演練過?

□是□否

5.是否有建立機構所有工作 人員之緊急聯絡電話清冊?

※ 第 1~6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 待加 強。

7 項為參考 性。

(29)

有無規劃人員集結地點?

□是□否

6.是否有建立通報外部政府 單位(衛生局、社會局、消 防隊等)、設備廠商之緊急 聯絡電話清冊?

□是□否

7.機構設如設有與警察、消 防單位之直接連線,是否 確保隨時連線正常並有定 期演練?

□是□否

※註:如機構依前述 2-5 第 4 項申 辦設置「警民連線」裝置或119 火災通報裝置者,應平時確保連線 正常,且定期測試演練。

5-5 是 否 讓 住 民 及 家 屬 也 了 解 火 災 時 的 應 變 疏 散措施?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是否有向住民解說過遇到 火災或發現起火事件時應 注意重點事項?

□是□否

註:機構應利用辦活動機會向住民解 說發現起火時如何通報等,如立即 押床頭求救按鈕…等。

2. 是否有向住民解說過緊急 疏散避難時需要配合的事 項?

□是□否

:例如對於可自主避難的住民而 言,可事前告知避難出口位置及集 合點…等。

3. 是否有向住民家屬說明機 構防火設施、消防設備、

火災應變措施、避難疏散 措施等?

□是□否

※ 第 1~3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待加強。

(30)

(風險註記) 手冊對策 5-6 教 育 、

訓 練 課 程 及 演練(習)等是 否 有 完 整 紀 錄?

【 重 要 項 目】

□適當

□待加強

□不適當

1. 機構是否定期辦理相關緊 急災害應變、防火管理、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 避 難 疏 散、緊急救護等教育、訓 練活動,並有留下完整紀 錄?

□是□否

註:紀錄應包括辦理時間、講師、參 加員工、講課內容資料等。

2. 機構是否定期辦理桌上模 擬演練或實際演練活動等 並有留下完整紀錄?

□是□否

註:紀錄應包括籌備會議、動員預演 (實地走位演練)、正式演練及檢討 會議等過程內容。

3. 機 構 辦 理 上 述 演 練 、 教 育、訓練課程是否有任何 讓員工積極參與學習的激 勵措施?

□是□否

※ 第 1~2 項 皆

「 是 」 勾 適 當, 皆 「否 」 勾不 適當 ,其 他勾 待加 強。

3 項為參考 性。

※請各機構協助完成本自主檢核表之查填,並於107 年 11 月 30 日(五)中午前 免備文回傳至本局老人福利科機構組電子信箱:sabkcg@gmail.com,並煩請電 話確認:07-3373376~8;07-3344885 轉 1 再轉 3,謝謝!!

補充說明:

[1]機構設置的樓層高度與火災風險主要分為避難弱者的避難策略及消防救援可 及性和順暢性。依火災避難原則,樓層低較利於人員避難逃生,對於收容行 動能力有礙住民或高齡者的機構,其在災害初期人員避難策略多以水平避難 為主,並不會在第一時間逕行垂直避難,因此受樓層高度影響不大。但前提 是必須有安全防護無虞的避難安全區(或等待救援空間)讓所有人暫時避難,

而人員避難至避難安全區(或等待救援空間)時,也並非停止不動,而是等待 消防救援,所以外部消防救災力是否順利可及很重要。若等待救援空間無通 達安全梯,則須仰賴雲梯車高空救人,但雲梯車搭載空間有限及操作費時,

(31)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略以:「5 層以下建築物,消防 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4.1 公尺以上; 6 層以上或高度超過 20 公尺 之建築物,應於面臨道路或寬度4 公尺以上通路各處之緊急進口、其替代窗 戶或開口水平距離11 公尺範圍內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空間」,另 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6 層以上未達 10 層之建築物,應為寬 6 公尺、長 15 公尺以上;10 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 8 公尺、長 20 公尺以 上」,因此機構建築物面臨道路倘若無法提供前述救災空間的話,則不應設 於10 層以上。另者,依建築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規定建築物在 2 層以上,第10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11 層以上免設)。該進口 為建築物發生火災等緊急狀況時供消防隊進入救災之開口,其進口構造同時 有建管及消防單位列管,倘與等待救援空間之「與戶外聯通之窗戶,或消防 人員抵達後可自戶外進入救援之空間」相連結,當是最佳方式。再者,若等 待救援空間有通達安全梯時,則消防隊會利用該梯進行救助活動,亦即消防 人員必須步行樓梯上下,倘樓層愈高,消防人員體力消耗愈嚴重。綜合以上 所述,務實考量相關規定並顧及消防救災設備、車輛及人員體力之配合,建 議機構設置樓層原則上不宜超過10 層樓。

然而,倘機構設置樓層超過11 層以上時,因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 計施工編第106 條),該棟建築物須設有緊急昇降機至少 1 部,倘等待救援 空間能夠連接緊急昇降機間,利用機間構造之防火防煙性能,或能利用緊急 昇降機進行避難弱者之後續避難行動及消防緊急撤離。

[2]為火災時消防救災的可及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8、109 條規定,

建築物在10 層樓以下應設有緊急進口或在面臨道路或寬度在 4 公尺以上通 路之各層外牆面,每10 公尺設有寬度 75 公分以上,高度 1.2 公尺以上的窗 戶。另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規定(如前述),建築物至 少一側有面臨道路或寬度4 公尺以上通路,方足供消防車輛接近搶救及供消 防人員操作。

[3]住民可依照其行動能力區分為(a)可自主避難之具避難行動能力者,(b)需要他 人協助、指導或依賴輔具方能避難之避難行動能力不足者,(c)重度失能障 礙或須由他人搬移方能避難之缺乏避難行動能力者(通常指長期臥床,含重 癱者)。長照機構基於照顧需要不同,常會以安養床、養護床、長照床方式 區分住民安置的樓層、區域或寢室,通常由機構依護理專業評估住民之行動 失能狀況,或謹慎作法是經專業醫師以「巴氏量表」進行評估,例如 長期臥 床者係指經巴氏量表評估20 分以下,無生活自理能力者。通常災害發生當 下,住民如需離室避難至等待救援空間或另一安全區劃,可以其行動需倚賴 護理、照服工作人員協助之程度多寡來評判,是一人攙扶或推輪椅即可,或 需兩人以上之擔送、床送等。

(32)

以不燃材料建造,出入口為防火門。(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排煙設備或足 夠面積之排煙窗。(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考量有與戶外聯通之窗戶,或消 防人員抵達後可自戶外進入救援之空間。(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區劃之住 民。惟按第(1)項,該空間將形成分間牆為不燃(耐燃一級)材料建造,其開口 處安裝防火時效 30 分鐘以上(耐火等級)之防火門,有違防火區劃道理,建議 修正為「空間構造:應以具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構造,

且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另第(2)項,裝設足夠面積(該 空間樓地板面積 2%)之排煙窗,乃屬於居室自然排煙方式,其假設是該空間 內部有煙存在的狀態(煙氣自門外流入),再以自然浮力作用將煙氣排出室外,

如此不就讓移動至該空間的高齡避難弱者與煙氣同處一室,此與等待救援空 間「提高存活率」之目標有所悖離,故不是恰當的煙控方式,應予修改。除 加壓防煙方式外,尚可藉由提升門、牆之遮煙性(如使用具遮煙性能之防火 門),亦能達到確保該空間無煙化的目標。爰此建議修正為「煙控設計:設 置加壓防煙設備或使用能有效遮煙之門牆」。等待救援空間面積可以下列公 式估算:「等待救援空間面積≧所需面積 × 空間容納人數」,因病床所佔 面積較大(1m × 2m ),如機構規劃之等待救援空間無法容納所需病床數,則 應改以床單、擔架、輪椅方式安置。舉例而言,多數長照機構會以床單搬運 方式移動住民,因此一位住民所需面積可以包覆床單所佔最小面積0.7m×1.8 m 進行計算,約 1.26 m2/人。

[5]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85 條規定,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 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 之構造,並應具有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另依 104 年 11 月 2 日內政部內授 營建管字第1040815136 號函,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 104 年 9 月 9 日公告 空調系統防火閘門耐火試驗法,因此建築物使用防火閘門應依國家標準試驗 , 並經評定取得內政部審核認可通知書始得使用,並自10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6]避難逃生路徑寬度包括避難經過寢室出入口門寬度、走廊通道寬度、等待救 援空間或安全梯出入口門寬度、樓梯寬度等,例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第92 條規定,F-1 類組建築物(如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老人長 照機構)之通往安全梯走廊寬度,如走廊兩側有居室時應至少 1.6 公尺,而其 他類組(如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平方公尺之老人長照機構屬於 H-1 類組),如 走廊兩側有居室時則應至少1.2 公尺。避難逃生路徑的淨寬度是否符合實際 避難行動需求,應配合機構本身災害緊急應變避難計畫所採用之避難方式,

不同方式所需空間寬度、面積亦不同。例如水平的避難逃生路徑從寢室開始 , 要先經過房門、走廊、區劃防火門、安全梯間出入口或電梯梯廳出入口等,

倘使用病床移動住民,需留意寢室門寬、安全梯間門寬,如僅略大於床寬,

則在緊急情況下病床通過時間可能反不及床單拖行者。

[7]避難逃生路徑安全維護管理計畫的內容,應包括定期檢查機構內避難逃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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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門須確保開關功能正常等)、樓梯間是否常時保持淨空暢通、緊急照明 正常等、樓梯間最終出口是否保持淨空暢通(如大樓安全梯到達避難層或戶 外的出入口前後應暢通)等。

[8]同一樓層或區劃之所有住民之必要避難安全時間(RSET)應少於可行避難安全 時間(ASET),ASET 即危險狀態發生時間或人命生存忍受極限時間。因此,

一樓層或區劃發生火災後,可能火勢、煙氣會擴及全層(區劃),所以機構應 該在火、煙危險因子尚未威脅人身性命安全之前,將該層(區劃)之住民疏散 撤離至相對安全區(另一水平區劃或等待救援空間等),再進一步移至完全安 全區域(較低樓層或室外空地等)。

[9]消防自衛編組: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員工在 10 人 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 人以上者,應 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大多數長照服務機構皆屬於前者,然而實際運作 上卻得兼顧安全防護及救護班工作,尤其搶救住民或病患的救護工作。 火災 時之緊急應變原則R.A.C.E.:火災發生時,現場護理、照服人員應依照日常 訓練方法進行初步應變,直到後續由機構召回的人力協助或由消防隊接手救 災救助工作。內容如下:(1)R(Rescue or Remove/救助或移出):將住民從 起火的區域或房間移出或搶救離開。(2)A(Aware or Alarm/發覺或警報):

火災開始前倘探測設備發出預警時,儘速派員確認可能火源並妥適處置,或 不待火警警報啟動,一發現起火即通知警示周邊的人並對外通報,如壓按警 鈴 、 以 廣 播 或 大 聲 喊 叫 方 式 通 知 其 他 機 構 人 員 等 。 (3 ) C(Contain or Compartment/限制-區隔):起火寢室的人員一旦撤離,立即關上房門,如有 排煙設備者,一併啟動,將煙排出,而將火勢限制在房間內,與住民或病患 隔離,以利疏散避難。(4)E(Extinguish or Evacuate/撲滅或避難):最初發 現起火的人員,應先用滅火器,其次室內消防栓進行初期滅火,不待火勢是 否能撲滅,同時進行該空間住民之搶救撤離或協助避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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