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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全縣運動會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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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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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 109 年度全縣運動會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 旨:發展全民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能水準,增強國家體育運動競爭力。

第二條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第三條 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第四條 承辦單位:雲林縣體育會、雲林縣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雲林縣國民中學 體育促進會、雲林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第五條 協辦單位:雲林縣立體育場、財團法人雲林縣體育基金會、各比賽場地單位 第六條 日期與地點:雲林縣 109 年度全縣運動會(以下簡稱 109 年全縣運會)。訂於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至 8 月 16 日(日)計三天,每日 上午 8 時開始,在各項比賽場地舉行。

*開幕典禮:8 月 14 日上午 9 時 (08 時 30 分報到,每鄉鎮市隊職員及國小選手全數參 加)假斗六市立田徑場舉行。

*閉幕典禮:8 月 16 日(星期日)下午 4 時開始(每單位派十人參加),假縣立斗六國 中體育館 4 樓舉行。

第七條 參加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各國民小學。

第八條 競賽組別:

一、社會男子組。

二、社會女子組。

三、國小五年級男女童組田徑賽。 四、國小四年級男女童組田徑賽。

第九條 註冊團隊及個人項目抽籤及技術會議:

一、凡參加競賽各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各項註冊規定如下:

(一)競賽項目:

1.本次運動會之團隊、個人應於 109 年 6 月19日(星期五)前向鄉鎮市公所協 商並提出名單,逾時公所可拒絕報名。

2.社會組職員:包括總領隊、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管理、幹事等若干人,

各種類領隊管理由公所人員指派,教練請由有專長之人員擔任。

3.本次競賽種類依參加單位以網路報名方式辦理。(網路帳號及單位密碼請依 108 年秋季縣長盃,鄉鎮市報名依 109 年度中小學運動會。網路報名部分若 有不明瞭之處請洽雲林國小張惟翔主任 電話:0918-460437 洽詢)。

4. 各 相 關 事 宜 公 告 於 本 府 教 育 處 體 育 資 訊 網 網 址 : http://163.27.240.108/sport/,另秩序冊於8 月 7 日上網公告。

5.註冊日期、時間與地點:上網註冊時間(社會組、國小組):109 年 7 月 3 日

(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7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止,註冊紙本及選手健 康證明書請於 7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送鎮南國小蔡偉庭老 師收。

6.上網核對選手名單:109 年 7 月 14 日至 7 月 16 日中午 12 時止,統一由各鄉 鎮市公所 (國小 以報 名學校) 提出修 正並 將修正名 單以電 子郵 件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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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李柏寰校長電話:0958-560978。(僅限更正姓名 錯誤部份,不可再增列選手)

7.資料審查結果 7 月 20 日(星期一)中午公告於本府教育處體育資訊網不另通 知,發現姓名有相同者,需依大會要求於 7 月 27 日(星期一)中午前提出最 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至鎮南國小吳璧君老師處(請註明全縣運動會) 核對,若未提出或確實錯誤時將逕行刪除名單,不得異議。

8.抽籤日期:團隊項目及個人項目: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假鎮南國小會議室辦理(不另函通知)。

9.技術會議: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至 11 時,假鎮南國小 會議室辦理(不另函通知)。

第十條 選手參賽資格:(教練只可擔任一個鄉鎮市之指導教練)

一、社會組以鄉鎮市公所為參加單位,請依種類分別上網填報 1.選手個人資料表(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2.選手參賽種類名單及分項名單。

二、社會組報名選手及職員限定應在同一鄉鎮可參與不同種類之職務。不可擔任其他鄉 鎮市選手或領隊指導管理

三、國小男女童組以學校為參加單位。限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就讀五年級(97 年 9 月 1 日以後)四年級(98 年 9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之學生。

四、參賽選手只能代表一個鄉鎮市報名參加。(選手於同鄉鎮市可重覆報名參加不同種 類項目)

(一)不同鄉鎮市報名同名同姓之選手:如有同名同姓選手(王自強),上網填報時請 填報王自強同,如再有同名同姓選手再填報王自強同甲,公所收集該選手最近一

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備查。

(二)各比賽場地於賽前應要求選手提出身份證正本以供查驗,若與秩序冊不同時(同 音或筆劃有誤)一律取消比賽資格。國小組一律以貼有相片之在學證明書(該以該 學年該學期),以供查驗。

(三)建議報名時,公所能收集選手身分證影印本並加註運動會使用,以便重複報名時 核對。

五、戶籍規定: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於 109 年 1 月 30 日前,在雲林縣境內有設籍者。

(二)國小組應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有註冊之在籍學生。

六、年齡規定:依各種類競賽技術規程規定。

七、身體狀況:可參加激烈運動者,未滿十八歲(91 年 8 月 16 日以後出生者)參加比賽 必須提出選手健康證明書,否則不予下場參加比賽。

八、參加比賽時應攜帶身份證正本以備檢查。國小組以在學證明書或選手證(必需自行 製作範本如後)

第十一條 競賽種類:(以實際競賽規程為主) 社會組:

(一)男子組:1.田徑 2.游泳 3.羽球 4.排球 5.棒球 6.籃球 7.軟式網球 8.桌球 9.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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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跆拳道 11.太極拳 12.木球 13.槌球 14.慢速壘球 15.射擊 16.滾球 17.自由車 18.角力 19.足球

(二)女子組:1.田徑 2.游泳 3.羽球 4.排球 5.籃球 6.軟式網球 7.桌球 8.柔道 9.跆拳道 10.太極拳 11.木球 12.槌球 13.射擊 14.滾球 15.自由車 16.角力 17.足球

男女混合組:1.風箏、2.撞球 (三)國小男女童組:1.田徑賽 第十二條 參加競賽說明:

一、請各鄉鎮市公所踴躍組隊參加,依各種類競賽技術規程報名參賽。

二、各鄉鎮市公所於同一種類競賽中團隊項目只能報名 1 隊。

三、個人項目依各種類競賽規程辦理。

四、國小組田徑賽以學校為報名單位。

五、各報名單位應依各種類競賽規程辦理。

六、經報名之後不得任意棄權。

七、選手及指導(教練)老師名單不得更改。

八、社會組競賽項目舉辦種類及項目依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項目為限。

九、本次運動會有意願比賽之種類,請各單項總幹事於5 月 26 日(星期二)前以電子 郵件方式寄送競賽規程至本府教育處林瑞吉課程督學([email protected]),規 程內容若有修正,請用劃線後有色字體修改。

第十三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各組別註冊須達 3 個單位(含)以上,且報名人數男女合計須達 40 人,始辦理比賽。

二、個人項目須註冊達 2 人(含)以上始辦理比賽。

第十四條 獎勵錦標種類

一、總錦標:社會組錄取 1-10 名。

二、分組錦標:

(一)社會組:1.男子組 1~6 名、2.女子組 1~6 名

(二)田徑賽國小五年級男女童組、四年級男女童組,錄取田賽錦標 1-3 名、徑賽錦標 1-3 名。

三、團隊、個人錄取及頒獎計算方式:

(一)團隊項目:報名 10 隊以上取六名,8~9 隊取五名, 6~7 隊取四名,5 隊取三名,

4 隊以上取二名,3~2 隊取一名,1 隊不予舉行比賽。

(二)個人項目:報名 10 人以上取六名,8~9 人取五名, 6~7 人取四名,5 人取三名,

4 人取二名,3~2 人取一名,1 人不舉行比賽(除田徑、游泳外)。

(三)團隊項目及個人項目:經錄取之名次團隊或個人項目如獲前 3 名發給金、銀、銅 牌,1~6 名發給獎狀。

(四)國小組田徑賽:每項目不限參加人數錄取前八名,獲得一、二、三名者頒發金、銀、

銅牌及獎狀;四、五、六、七、八名頒發獎狀。

(4)

四、各項錦標成績計算方式:

(一)總錦標:

1.社會組總錦標及分組錦標依金牌數計算。

2.社會組男女混合或個人混合雙打賽項目,金牌數併入男子組計算。

3.依所有舉辦種類該單位獲得金牌數(第 1 名)多寡判定名次,若相同以銀牌數(第 2 名) 或銅牌數(第 3 名)比較之,以此類推判定之。

4.國小組田徑賽錦標依積分方式計算。

5.積分方式:獲第 1 名得 9 分、第 2 名得 7 分、第 3 名得 6 分、第 4 名得 5 分、第 5 名得 4 分、第 6 名得 3 分、第 7 名得 2 分、第 8 名得 1 分。

(二)凡全部賽程中未下場參加比賽選手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三)各種類必須於8 月 16 日(星期日)下午 3 時前比賽結束。同日下午 3 時 30 分整 將比賽成績送至競賽資訊組,否則不列入錦標計算。

(四)國小組田徑賽指導教師獎狀依各單位各組別報名人數,依各校報名參加各組別選 手總人數 1 至 3 人(含)以下得列指導教師 1 名,4 至 6 人(含)以下得列指導 教師 2 名,7 至 10 人得列指導教師 3 名,11 至 14 人得列指導教師 4 名,15 人 以上得列指導教師 5 名,指導教師獎勵依報名時所列先後順序頒給,不可要求更 動。指導選手獲得前 8 名時,頒發指導教師獎狀。

(五)社會組各種類各組別不頒發指導教練獎狀。

(六)各種類比賽獎狀,製作完成後請鄉鎮市公所至獎品組或本府教育處體健科林瑞吉 課督處領取。國小組存入教師研習中心信箱內。

(七)若獎狀有錯誤,請於比賽後七天內送鎮南國小吳璧君老師提出更正。

五、工作人員及裁判:

(一)應依實際到場執行工作者(全程參與)發給獎狀。

(二)同一時間比賽種類,工作人員及裁判只選擇發給乙種獎狀,不得兼任之(例如不 同種類及同時兼任工作人員及裁判)。

第十五條 競賽秩序: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競賽審查委員會會同各單項委員會、或 按各項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第十六條 經費:

一、大會經費由主辦單位自籌。

二、參加單位所需經費一律自理。

三、鄉鎮市公所依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第十七條 申訴:

一、縣運會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 20 分鐘內,以書面(如附表一) 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請應由代表隊該項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提出,並應附繳 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經仲裁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時,得 沒收其保證金。

三、仲裁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裁判長召集,並由裁判長及裁判二至四名(單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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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仲裁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各單位所提出之申訴判決。

第十八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及會同四位裁判議決,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九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未帶證件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 資格及已得或應得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比賽選手資格不符、未帶證件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 判決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指導教師(教練)送行政單位議處。

三、各單位隊職員於比賽中,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

妨礙比賽,相關裁判長當予隊職員停賽處分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2.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三)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裁判長當場勸導無效,未於 10 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 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單位參加下年度縣運會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四、無故棄權,取消繼續參賽資格。

五、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鄉鎮市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它鄉鎮市之職員,否則 取消資格。

六、凡比賽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

七、選手得兼任該鄉鎮市代表隊職員。

第二十條 凡競賽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賽程。

第二十一條 本總則經競賽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呈請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6)

選手健康證明書

貴子弟 參加雲林縣 109 年全縣運動會,身體狀況適宜 參加劇烈運動競賽,特此具結保證。

選手姓名: 代表鄉鎮市:

性別: 參賽種類:

出生年月日: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註:1.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如資料不全,大會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2.選手健康證明書必須親自填妥,以示負責。參加二個種類競賽請分 別填寫選手健康證明書。

3.請各鄉鎮市依照註冊選手名單及各項證明資料分別裝訂成冊。

4.參賽選手如為中華民國 91 年 8 月 16 日以後出生者須填繳選手健康 證明書。

5.國小組不必填寫選手健康證明書,由學校自行負責。

- - - -

選手健康證明書

貴子弟 參加雲林縣 109 年全縣運動會,身體狀況適宜 參加劇烈運動競賽,特此具結保證。

選手姓名: 代表鄉鎮市:

性別: 參賽種類:

出生年月日: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註:1.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如資料不全,大會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2.選手健康證明書必須親自填妥,以示負責。參加二個種類競賽請分 別填寫選手健康證明書。

3.請各鄉鎮市依照註冊選手名單及各項證明資料分別裝訂成冊。

4.參賽選手如為中華民國 91 年 8 月 16 日以後出生者須填繳選手健康 證明書。

5.國小組不必填寫選手健康證明書,由學校自行負責。

(7)

雲林縣 109 年全縣運競賽 申訴表

申訴理由 糾紛發生時間

及地點

申訴事實

證件或證人

單位領隊 或教練

(簽章) 年 月 日 時

裁判長意見

審判委員會決議

審判委員會: (簽章)

申訴:

1.參加單位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秩序冊所 列之領隊或教練親自簽名,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於賽後 20 分鐘內逕交大會 審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 收充為大會經費。

2.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教練,直接向該 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附註:凡未按本要點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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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考人就本次教師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電話或書面向本校秘書室提出 申訴,申訴專線: 04-22704022 轉 106;申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七)國中、國小凡參加班隊組比賽,如未依競賽規程,以班為單位組隊或有冒名頂

十七、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並在該項比 賽結束成績公告後 30 分鐘內附保證金 5,000

(四)比賽中如懷疑對方有冒名頂替者,應立即以口頭向該場地技術委員提出,並拍照存證,於該 場比賽結束

四、有關球員資格,須於賽前 20 分鐘提出,比賽結束後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 規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 「拍照存證」

四、有關球員資格,頇於賽前 20 分鐘提出,比賽結束後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 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 「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