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類別:專門著作-理工醫農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4)表格編號:A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 整理、增刪、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 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3. 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及能力 學術及實務貢獻
教 授 5% 10% 35% 50%
副 教 授 10% 20% 30% 40%
助 理 教 授 20% 25% 25% 30%
講 師 25% 30%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專門著作-理工醫農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4)表格編號:A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勿僅以送審人投稿期刊之等級、排名、Impact Factor 等項目為審查基準。
2.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3.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4.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欠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 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專門著作-人文社會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4)表格編號:B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 整理、增刪、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 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3. 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
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教 授 10% 5% 20% 25% 40%
副 教 授 10% 10% 25% 20% 35%
助 理 教 授 10% 15% 25% 20% 30%
講 師 10% 20% 35% 1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專門著作-人文社會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4)表格編號:B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勿僅以送審人投稿期刊之等級、排名、Impact Factor 等項目為審查基準。
2.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3.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4.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欠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 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 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 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技術報告-應用科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5)表格編號:C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及跨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 或研發成果,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 果,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 之能力者。
4. 講師: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審學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技術研發成 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 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研 發 理 念 與
學理基礎
( 研 發 或 創 作 理 念 之 創 新 與 所 依 據 之基本學理)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可包括研發或創作 主題之詳細內容、分 析推理、技術創新或 突破、採用之方法或 技巧之說明等)
成果貢獻
(研發或創作成果之 創新性、可行性、前 瞻性或重要性,在實 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 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 貢獻)
教 授 10% 10% 30% 50%
副 教 授 10% 10% 30% 50%
助 理 教 授 15% 15% 30% 40%
講 師 15% 15% 50%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技術報告-應用科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5)表格編號:C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有相當之 貢獻
□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
□研發能力良好,方法正確
□研發績效良好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
□研發態度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良好
□適合教學實務
□可結合產業,提升產業技術
□其他:
□無特殊創新之處
□實用價值不高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之貢獻度不高
□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之貢獻度不高
□內容形式不完整
□研究方法不妥適
□研發成績不理想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
□研發態度不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不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 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教學實踐研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6)表格編號:D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獨創且持續性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並應有獨創及持續性之教學 成果,且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持續性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並應有獨創及持續性之教學成果,
且有具體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良好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持續從事教學實務研發,且教學 成果具體良好者。
4. 講師: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相當水準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持續從事教學實務研發,且教學 成果具體良好者。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審學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教學實務研究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教學實務研 究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 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課程、教學或 設 計 理 念 及 學理基礎
( 教 學 實 務 研 發 理 念 之 創 新 與 所 依 據 之 基 本 學 理)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符合教學實務研發 理念與學理基礎及學 習對象之課程規劃與 教 學 策 略 、 教 材 內 容、學習評量與分析 方法之適切性、創新 性)
研 發 成 果 、 學 習 成 效、創新、推廣貢獻
(教學歷程能呈現教 學實務研發成果之創 新性、應用性、擴散 性,及其落實在提升 學生學習成果之具體 貢獻)
(前一職級至本 次申請職級間 之教學實務、學
術及其他整體 結果)
教 授 10% 15% 35% 40%
副 教 授 15% 20% 30% 35%
助 理 教 授 20% 20% 30% 30%
講 師 20% 2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教學實踐研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6)表格編號:D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教學(研究)理念與設計符合教學目標
□教學規劃具學理基礎及應用性
□教學方法及內容具多元性、創新性或精進性
□學習評量方式能反映學習成效,並能有效運用
□教學歷程紀錄完整
□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能有效運用與省思學習評量與成果
□整體教學實務成果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其他:
□教學(研究)理念與設計未能符合教學目標
□教學規劃欠缺學理基礎
□教學方法及內容未能有效達成目標
□學習評量方式無法反映學習成效或運用成效不佳
□教學歷程紀錄不完整
□未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整體教學實務成果未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 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 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 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美術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E1 平面作品 □E2 立體作品 □E3 綜合作品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研究主題、形式、技巧
創 作 報 告 (創作思想體系、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法技巧、
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教 授 25% 55% 20%
副 教 授 40% 45% 15%
助 理 教 授 45% 40% 15%
講 師 50% 35% 15%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美術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E1 平面作品 □E2 立體作品 □E3 綜合作品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具有完整的創作思想體系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研究成果優秀
□具藝術價值與貢獻
□其他:
□缺乏完整的創作思想體系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研究成果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音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F1 創作 □F2 演奏(唱)及指揮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創作:音樂創作技巧、
藝術內涵及創意
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 理基礎、內容架構、創意發 揮、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演奏(唱)及指揮:技
巧、詮釋及藝術內涵
詮釋報告:含方式技巧、演 出作品之分析、學理基礎及
詮釋論點等
創 作
教 授 40% 40% 20%
副 教 授 45% 35% 20%
助 理 教 授 45% 35% 20%
講 師 50% 30% 20%
演 奏 ( 唱 ) 及 指 揮
教 授 35% 30% 35%
副 教 授 40% 30% 30%
助 理 教 授 40% 30% 30%
講 師 50% 30%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音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F1 創作 □F2 演奏(唱)及指揮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創作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創作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演奏(唱)及指揮
□演出作品具經典性
□演出技巧完善優秀
□詮釋手法傑出
□歷年表現優異
□具藝術內涵
□其他:
演奏(唱)及指揮
□演出作品藝術層次不高
□演出技巧欠佳
□詮釋手法欠佳
□欠缺藝術內涵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戲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G1 劇本創作 □G2 導演 □G3 表演 □G4 劇場藝術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主題、內容、形式、
技巧、效果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教 授 30% 40% 30%
副 教 授 40% 35% 25%
助 理 教 授 45% 30% 25%
講 師 55%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戲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G1 劇本創作 □G2 導演 □G3 表演 □G4 劇場藝術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 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 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電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H1 長片
(編劇、導演、製片、攝影、錄音音效、剪輯、美術設計)□H2 短片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主題、內容、形式、
技巧、效果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教 授 25% 50% 25%
副 教 授 35% 45% 20%
助 理 教 授 40% 40% 20%
講 師 50% 35% 15%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電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H1 長片
(編劇、導演、製片、攝影、錄音音效、剪輯、美術設計)□H2 短片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舞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I1 創作 □I2 演出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創作:舞蹈創作技巧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演出:舞蹈之動作技巧
教 授 40% 30% 30%
副 教 授 40% 30% 30%
助 理 教 授 40% 30% 30%
講 師 4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舞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I1 創作 □I2 演出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民俗藝術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J1 編劇 □J2 導演 □J3 樂曲編撰 □J4 演員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主題、內容、形式、技巧、
效果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教 授 30% 40% 30%
副 教 授 40% 35% 25%
助 理 教 授 45% 30% 25%
講 師 55%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民俗藝術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J1 編劇 □J2 導演 □J3 樂曲編撰 □J4 演員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設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K1 環境空間設計 □K2 產品設計 □K3 視覺傳達設計 □K4 多媒體設計 □K5 時尚設計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文化社會性、機能性、技術 性、藝術性、原創性、產業
應用性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專利取得、藝術價值
與貢獻等)
教 授 35% 50% 15%
副 教 授 45% 40% 15%
助 理 教 授 60% 30% 10%
講 師 70% 20% 1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設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表格編號:□K1 環境空間設計 □K2 產品設計 □K3 視覺傳達設計 □K4 多媒體設計 □K5 時尚設計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文化社會性
□機能性佳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具藝術價值
□產業應用性強
□獲有專利權
□其他:
□作品缺少文化社會性
□機能性不佳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藝術價值不高
□產業應用性不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體育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8)表格編號:□L1 個人成就 □L2 教師指導成就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及國內運動賽會,有獨 特及持續性成就及競賽實務報告(或著作),並有具體特優成果者。
2. 副教授: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及國內運動賽會,有 持續性成就及競賽實務報告(或著作),並有優良成果者。
3. 助理教授: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及國內運動賽會,
有良好成果,並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競賽實務報告及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及國內運動賽會,有成 績,並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競賽實務報告者。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成就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成就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3.送審人之「成就證明」評分係依送審等級所佔比率及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參考基準表(如附表)
換算得之;其計算方式如下:『送審等級所佔比率*所得賽會成績於基準表所佔比率』。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成就證明 代表成就競賽實務報告
參考成就 總 分 教師本人競賽成就:
參加運動賽會競賽成就
內容包括:
(一)個案描述
(二)學理基礎
(三)本人訓練(含參賽)
計畫或指導他人訓 練(含參賽)計畫
(四)本人訓練過程與成 果(含參賽)或指 導他人訓練(含參 賽)過程與成果 教師指導運動員競賽成就:
指導選手成就
教 授 25% 45% 30%
副 教 授 30% 40% 30%
助 理 教 授 35% 35% 30%
講 師 4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體育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8)表格編號:□L1 個人成就 □L2 教師指導成就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具有實用價值
□競賽實務報告內容形式完整
□運動表現/指導能力良好
□適用訓練或指導實務
□整體體育研究成果優良
□質量皆佳
□其他:
□無創新與突破之處
□實用價值不高
□競賽實務報告內容形式不完整
□運動表現/指導能力不佳
□不適用訓練或指導實務
□整體體育研究成績欠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 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 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審查類別: 學位論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9)表格編號:M
※ 審查評定基準:
1.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2.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3. 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 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副教授可以博士論文送審,惟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 水準。
著 作 編 號 送審學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著 作 評 分 項 目
(包括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學術或應用價值等項)
送審等級 總 分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類別: 學位論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9)表格編號:M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 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 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