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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 審查類別:專門著作-理工醫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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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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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查類別:專門著作-理工醫農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4)

表格編號:A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 整理、增刪、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 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3. 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及能力 學術及實務貢獻

教 授 5% 10% 35% 50%

副 教 授 10% 20% 30% 40%

助 理 教 授 20% 25% 25% 30%

講 師 25% 30%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2)

審查類別:專門著作-理工醫農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4)

表格編號:A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勿僅以送審人投稿期刊之等級、排名、Impact Factor 等項目為審查基準。

2.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3.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4.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欠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 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3)

審查類別:專門著作-人文社會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4)

表格編號:B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 整理、增刪、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 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3. 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

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教 授 10% 5% 20% 25% 40%

副 教 授 10% 10% 25% 20% 35%

助 理 教 授 10% 15% 25% 20% 30%

講 師 10% 20% 35% 1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4)

審查類別:專門著作-人文社會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4)

表格編號:B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勿僅以送審人投稿期刊之等級、排名、Impact Factor 等項目為審查基準。

2.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3.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4.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欠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 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 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 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5)

審查類別:技術報告-應用科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5)

表格編號:C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及跨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 或研發成果,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 果,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 之能力者。

4. 講師: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審學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技術研發成 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 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研 發 理 念 與

學理基礎

( 研 發 或 創 作 理 念 之 創 新 與 所 依 據 之基本學理)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可包括研發或創作 主題之詳細內容、分 析推理、技術創新或 突破、採用之方法或 技巧之說明等)

成果貢獻

(研發或創作成果之 創新性、可行性、前 瞻性或重要性,在實 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 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 貢獻)

教 授 10% 10% 30% 50%

副 教 授 10% 10% 30% 50%

助 理 教 授 15% 15% 30% 40%

講 師 15% 15% 50%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6)

審查類別: 技術報告-應用科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15)

表格編號:C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有相當之 貢獻

□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

□研發能力良好,方法正確

□研發績效良好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

□研發態度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良好

□適合教學實務

□可結合產業,提升產業技術

□其他:

□無特殊創新之處

□實用價值不高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之貢獻度不高

□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之貢獻度不高

□內容形式不完整

□研究方法不妥適

□研發成績不理想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

□研發態度不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不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 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7)

審查類別: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教學實踐研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6)

表格編號:D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獨創且持續性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並應有獨創及持續性之教學 成果,且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持續性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並應有獨創及持續性之教學成果,

且有具體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良好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持續從事教學實務研發,且教學 成果具體良好者。

4. 講師:應在任教學門領域內有相當水準之教學實務研究成果,持續從事教學實務研發,且教學 成果具體良好者。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審學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教學實務研究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教學實務研 究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 格分數最低不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課程、教學或 設 計 理 念 及 學理基礎

( 教 學 實 務 研 發 理 念 之 創 新 與 所 依 據 之 基 本 學 理)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符合教學實務研發 理念與學理基礎及學 習對象之課程規劃與 教 學 策 略 、 教 材 內 容、學習評量與分析 方法之適切性、創新 性)

研 發 成 果 、 學 習 成 效、創新、推廣貢獻

(教學歷程能呈現教 學實務研發成果之創 新性、應用性、擴散 性,及其落實在提升 學生學習成果之具體 貢獻)

(前一職級至本 次申請職級間 之教學實務、學

術及其他整體 結果)

教 授 10% 15% 35% 40%

副 教 授 15% 20% 30% 35%

助 理 教 授 20% 20% 30% 30%

講 師 20% 2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8)

審查類別: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教學實踐研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6)

表格編號:D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教學(研究)理念與設計符合教學目標

□教學規劃具學理基礎及應用性

□教學方法及內容具多元性、創新性或精進性

□學習評量方式能反映學習成效,並能有效運用

□教學歷程紀錄完整

□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能有效運用與省思學習評量與成果

□整體教學實務成果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其他:

□教學(研究)理念與設計未能符合教學目標

□教學規劃欠缺學理基礎

□教學方法及內容未能有效達成目標

□學習評量方式無法反映學習成效或運用成效不佳

□教學歷程紀錄不完整

□未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整體教學實務成果未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 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 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 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9)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美術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E1 平面作品 □E2 立體作品 □E3 綜合作品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研究主題、形式、技巧

創 作 報 告 (創作思想體系、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法技巧、

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教 授 25% 55% 20%

副 教 授 40% 45% 15%

助 理 教 授 45% 40% 15%

講 師 50% 35% 15%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10)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美術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E1 平面作品 □E2 立體作品 □E3 綜合作品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具有完整的創作思想體系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研究成果優秀

□具藝術價值與貢獻

□其他:

□缺乏完整的創作思想體系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研究成果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11)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音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F1 創作 □F2 演奏(唱)及指揮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創作:音樂創作技巧、

藝術內涵及創意

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 理基礎、內容架構、創意發 揮、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演奏(唱)及指揮:技

巧、詮釋及藝術內涵

詮釋報告:含方式技巧、演 出作品之分析、學理基礎及

詮釋論點等

創 作

教 授 40% 40% 20%

副 教 授 45% 35% 20%

助 理 教 授 45% 35% 20%

講 師 50% 30% 20%

演 奏 ( 唱 ) 及 指 揮

教 授 35% 30% 35%

副 教 授 40% 30% 30%

助 理 教 授 40% 30% 30%

講 師 50% 30%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12)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音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F1 創作 □F2 演奏(唱)及指揮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創作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創作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演奏(唱)及指揮

□演出作品具經典性

□演出技巧完善優秀

□詮釋手法傑出

□歷年表現優異

□具藝術內涵

□其他:

演奏(唱)及指揮

□演出作品藝術層次不高

□演出技巧欠佳

□詮釋手法欠佳

□欠缺藝術內涵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13)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戲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G1 劇本創作 □G2 導演 □G3 表演 □G4 劇場藝術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主題、內容、形式、

技巧、效果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教 授 30% 40% 30%

副 教 授 40% 35% 25%

助 理 教 授 45% 30% 25%

講 師 55%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14)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戲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G1 劇本創作 □G2 導演 □G3 表演 □G4 劇場藝術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 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 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15)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電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H1 長片

(編劇、導演、製片、攝影、錄音音效、剪輯、美術設計)

□H2 短片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主題、內容、形式、

技巧、效果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教 授 25% 50% 25%

副 教 授 35% 45% 20%

助 理 教 授 40% 40% 20%

講 師 50% 35% 15%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16)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電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H1 長片

(編劇、導演、製片、攝影、錄音音效、剪輯、美術設計)

□H2 短片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17)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舞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I1 創作 □I2 演出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創作:舞蹈創作技巧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演出:舞蹈之動作技巧

教 授 40% 30% 30%

副 教 授 40% 30% 30%

助 理 教 授 40% 30% 30%

講 師 4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18)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舞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I1 創作 □I2 演出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19)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民俗藝術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J1 編劇 □J2 導演 □J3 樂曲編撰 □J4 演員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主題、內容、形式、技巧、

效果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

教 授 30% 40% 30%

副 教 授 40% 35% 25%

助 理 教 授 45% 30% 25%

講 師 55%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20)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民俗藝術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J1 編劇 □J2 導演 □J3 樂曲編撰 □J4 演員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創造性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創作成績優秀

□具藝術價值

□其他:

□作品缺少創造性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創作成績欠佳

□藝術價值不高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21)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設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K1 環境空間設計 □K2 產品設計 □K3 視覺傳達設計 □K4 多媒體設計 □K5 時尚設計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

4. 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作

參考作 總 分

文化社會性、機能性、技術 性、藝術性、原創性、產業

應用性

創 作 報 告 (含創作理念、學理基 礎、內容形式、方式技 巧、專利取得、藝術價值

與貢獻等)

教 授 35% 50% 15%

副 教 授 45% 40% 15%

助 理 教 授 60% 30% 10%

講 師 70% 20% 1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22)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藝術-設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7)

表格編號:□K1 環境空間設計 □K2 產品設計 □K3 視覺傳達設計 □K4 多媒體設計 □K5 時尚設計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作品富於文化社會性

□機能性佳

□創作技法良好

□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

□具藝術價值

□產業應用性強

□獲有專利權

□其他:

□作品缺少文化社會性

□機能性不佳

□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

□創作見解欠明

□藝術價值不高

□產業應用性不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 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23)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體育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8)

表格編號:□L1 個人成就 □L2 教師指導成就

※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及國內運動賽會,有獨 特及持續性成就及競賽實務報告(或著作),並有具體特優成果者。

2. 副教授: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及國內運動賽會,有 持續性成就及競賽實務報告(或著作),並有優良成果者。

3. 助理教授: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及國內運動賽會,

有良好成果,並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競賽實務報告及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應在該運動領域內,參加或擔任教練指導訓練他人參加重要國際及國內運動賽會,有成 績,並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競賽實務報告者。

※附註:送審人擇定至多 5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 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 5 件。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成就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成就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3.送審人之「成就證明」評分係依送審等級所佔比率及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參考基準表(如附表)

換算得之;其計算方式如下:『送審等級所佔比率*所得賽會成績於基準表所佔比率』

評分項目 及標準

代表成就證明 代表成就競賽實務報告

參考成就 總 分 教師本人競賽成就:

參加運動賽會競賽成就

內容包括:

(一)個案描述

(二)學理基礎

(三)本人訓練(含參賽)

計畫或指導他人訓 練(含參賽)計畫

(四)本人訓練過程與成 果(含參賽)或指 導他人訓練(含參 賽)過程與成果 教師指導運動員競賽成就:

指導選手成就

教 授 25% 45% 30%

副 教 授 30% 40% 30%

助 理 教 授 35% 35% 30%

講 師 4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24)

審查類別: 作品及成就-體育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8)

表格編號:□L1 個人成就 □L2 教師指導成就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具有實用價值

□競賽實務報告內容形式完整

□運動表現/指導能力良好

□適用訓練或指導實務

□整體體育研究成果優良

□質量皆佳

□其他:

□無創新與突破之處

□實用價值不高

□競賽實務報告內容形式不完整

□運動表現/指導能力不佳

□不適用訓練或指導實務

□整體體育研究成績欠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 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 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 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 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25)

審查類別: 學位論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9)

表格編號:M

※ 審查評定基準:

1. 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2. 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3. 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1. 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副教授可以博士論文送審,惟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 水準。

著 作 編 號 送審學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

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 70 分。

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率(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成 績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教學服務成績*比率』/研究成績所佔比率,但及格分數最低不 低於 65 分。

著 作 評 分 項 目

(包括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學術或應用價值等項)

送審等級 總 分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26)

審查類別: 學位論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9)

表格編號:M

著 作 編 號 送 審 學 校

送 審 等 級 姓 名

代 表 作 名 稱 審查意見:

說明:1.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總 評

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 3 項 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3 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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