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6.2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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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穩定就業因應措施
「安穩僱用計畫」Q&A(110.7.12)/勞工
編號 問題 說明內容
1.
安 穩僱用 計畫 主 要內容是什麼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於國內就業 市場之影響,勞動部運用僱用獎助與就業獎勵措施,鼓 勵雇主僱用失業者,以協助及穩定國民就業。
2.
受理單位、媒合推 介 期間及 參加 管 道為何?
1. 受理單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媒合推介: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3. 參加管道:
(1) 實體通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虛擬通路:台灣就業通。
3.
勞 工參加 計畫 所 需條件為何?
於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所屬就業中心開立僱用獎助推 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之日時,未參加就業保險、勞工 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4.
勞 工應具 備什 麼 要 件才可 以請 領 就業獎勵津貼?
只要在112年6月30日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本計 畫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經推介僱用,並 持續僱用滿30日以上,即可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但不可 以是雇主(含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以及不可為該單位離職未滿一年之勞 工,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 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
2. 以全時工作受僱者,勞工每月薪資應不低於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111年1月1日起為25,250元),而 部分工時受僱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 乘以80小時後之金額(111年1月1日起為13,440元)。
3. 雇主依法投保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5. 推 介卡回 覆方 式 及期限為何?
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七日內,
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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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穩定就業因應措施
「安穩僱用計畫」Q&A(110.7.12)/勞工
編號 問題 說明內容
際網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6.
勞 工依不 同僱 用 期 程可以 申請 的 就 業獎勵 津貼 為 何?
受僱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二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得向 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備註:
1. 1個月以30日計。
2. 連續受僱滿30日以上,未達2或4個月者,按受僱期間月數比例發給。
3. 本計畫所定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受僱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但依法不得投保就業保險者,自勞工到職投保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4. 受僱期間,1個月以30日計算;其末月受僱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 月計算。
7.
勞 工獎助 領取 期 限及方式為何?
可於連續被僱用每滿2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以下 申請文件,向原推介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將於其 審查通過後,匯入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
1. 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2. 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3. 受僱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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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是否 可以 請 雇 主代為 申請 就 業 獎勵津 貼? 應 備文件為何?
可以,只要請雇主於送件申請僱用獎助時,填列僱用獎 助及就業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並附上受僱勞工本人 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即可併同申請就業 獎勵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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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穩定就業因應措施
「安穩僱用計畫」Q&A(110.7.12)/勞工
編號 問題 說明內容
9.
勞 工申請 就業 獎 勵 津貼有 無限 制
?
受僱於同一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1年 的勞工,不得請領就業獎勵津貼。另同一受僱勞工受僱 於同一雇主,申請就業獎勵津貼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 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各年度)青年就業獎勵津貼。
(二)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之尋職就業獎勵金。
(三)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
補助措施 擇一請領 可同時請領
(各年度)青年就業獎勵津貼 V
青年職得好評 V
地方政府同性質津貼 (如台北市110年度你上工我 加薪、高雄市政府青年上班 打卡獎勵計畫、屏東千人上 工獎助就業整合方案等)
V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 V
營造業就業獎勵 V
缺工就業獎勵 V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V
一般跨域就業津貼 V
青年跨域就業津貼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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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業勞工 如果 於 同 一時期 從事 兩 份部分工時工作,
可 否都申 請就 業 獎勵津貼?
可以,但需要符合下列規定:
1. 受僱單位應符合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但不包括實施減 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2. 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開立本計畫僱用獎助 推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且於推介時,未有參加就 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紀錄。
3. 需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含)前被符合本計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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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穩僱用計畫」Q&A(110.7.12)/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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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單位僱用,且不可以是雇主(含事業單位負責人)的 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每一雇主每月所給付之薪資均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 工資乘以80小時後之金額(111年1月1日起為13,440元 ),且均需連續僱用滿30日以上,並於僱用每滿2個月 之次日起90日內,分別檢附應備文件申請就業獎助津 貼,但領取金額最高不能超過2萬元。
11.
申 請就業 獎勵 津 貼期限為何?
符合安穩僱用計畫就業獎勵之領取資格者,應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31日前,申請核發補助或津貼;逾期者,不 予發給。
12.
本 計畫相 關諮 詢 管道為何?
(一)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 (二)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416(雇主)、
1462(勞工)
2. 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分機1710~1712 3. 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分機2332
4. 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分機1336 5. 高屏澎東分署 (07)821-0171分機2212